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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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不可诉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据此,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如何实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公司、股东权益维护有效衔接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问题。本文笔者通过一起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公证案例进行分析。
某甲(自然人)作为贷款人向红河县招商引资项目乙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四川省丙公司为某甲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又要求某乙公司以其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丙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上载明,乙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乙公司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某甲、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向红河县公证处申请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该公证事项贷款数额巨大,公证处和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较一般公证事项的风险大,于是公证处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公证处对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作如下解释:(1)乙公司以其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丙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不详不便于法院执行要求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抵押物清单并提供抵押物权属凭证。(2)丙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外提供担保或投资的,不得对被担保或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未明确约定丙公司的担保方式约定,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推定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3)乙公司以其公司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4)丙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5)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向公证处提供营业执照。公证处耐心细致地向公证申请人进行法律法规解释后建议申请人重新修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因申请人达不成修改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的补充协议。于是公证处对某甲、乙公司、丙公司分别进行询问,经询问查明如下事实:一是某甲是丙公司股东,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上贷款人为某甲。二是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之中无法为丙公司即时办理抵押物登记。三是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无法查实。公证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拒绝受理该公证事项。
通过对上述公证案件的深入分析、研究和探索,结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如何实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公司、股东权益维护有效衔接,有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严格证明材料,力求证明材料达到最高盖然标准
公证处在办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抵押公证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释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某甲、乙公司、丙公司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应属企业之间的借贷,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丙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就此条款作出的决议无效。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具有对内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外效力,从维护法律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溯及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宫颈妊娠和剖宫产瘢痕妊娠(CSP)是两种特殊类型的异位妊娠。宫颈妊娠是指受精卵着床和发育在宫颈管内,极罕见,发病率为1:18000[1]。CSP是指胚胎或受精卵在剖宫产子宫切口瘢痕处着床,是剖宫产远期并发症之一。宫颈妊娠和CSP因无特异性临床表现,易漏诊,误诊,严重者可发生难以控制的大出血而危及生命。2013年1月-10月我科共收治宫颈妊娠2例,CSP8例,均采用子宫动脉化疗栓塞治疗后,取得较好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患者10例,年龄21—39岁,孕产次2—5次。10例患者均有停经史,3例不规则阴道流血史,无明显腹痛史,血清β-HCG测定均为阳性,均经彩色多普勒确诊为宫颈妊娠或CSP 。
1.2 方法:患者取仰卧位,常规消毒,在局麻下以seldingerˊs技术行右侧股动脉穿刺插管,分别行两侧髂内动脉及子宫动脉造影证实后,分别注入甲氨蝶呤50mg稀释液,随后予明胶海绵颗粒栓塞,术毕拔出导管压迫15分后加压包扎。
2 结果
10例患者均成功进行双侧子宫动脉甲氨蝶呤灌注化疗加明胶海绵栓塞术,术后均在B超监测下行清宫术,手术顺利,术后复查β-HCG恢复正常,彩超检查恢复正常,治愈出院。
3 护理
3.1 心理护理:患者大多数对异位妊娠不陌生,当备告知次类型异位妊娠的特殊性,治疗比较复杂,危险性比较高后,心理将更恐惧焦虑,加上对介入治疗这种新技术缺乏认识,对治疗缺乏信心,经济负担重,心理压力将更大。护理人员应根据病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性格等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宣教工作。护理人员应态度和蔼,热情主动关心患者,解释清楚疾病的相关知识,告知介入治疗的安全,可靠及优越性,讲解手术的程序,及术后可能出现的不适及应对措施等,介绍成功病例,安慰鼓励患者,减轻心理负担,使其更好的配合治疗。
3.2 术前护理:①常规做好血尿大便常规,肝肾功能,输血前检查,出凝血时间,心电图等检查,了解有无手术禁忌症;②指导患者术前8小时禁食禁饮,练习床上排空大小便及足背伸屈运动;③备皮,留置尿管,更换手术衣,将病历及术中所需液体带入介入室。
3.3 术后护理
3.3.1 一般护理常规:患者术毕安返病房,给予心电监护及血氧饱和度监测生命体征,右侧腹股沟处穿刺部位用盐袋压迫6—8小时,严密观察伤口敷料是否清洁干燥,有无渗血移位,有无皮下血肿形成,及阴道流血情况。观察穿刺处下肢皮肤颜色,温度及足背动脉搏动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并查明原因处理。指导患者绝对卧床休息24小时,穿刺侧肢体制动12小时,取伸直位,不能屈髋屈膝。妥善固定尿袋,保持引流通畅及外阴清洁,明日行会阴护理2次。
3.3.2胃肠道反应的护理:由于化疗药物甲氨蝶呤和造影剂的使用,部分患者出现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遵医嘱使用止吐剂对症处理,静脉补充液体及电解质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指导患者调整饮食结构,进食易消化无刺激性的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3.3.3 疼痛的护理:栓塞术后10例患者均出现不同程度小腹疼痛及腰骶部疼痛,告知疼痛是由于子宫动脉栓塞后子宫缺血缺氧,局部组织炎性水肿及长时间卧床休息而致。观察患者疼痛的程度,持续时间及病人的耐受性,反应及伴随症状,可采取腹部热敷,转移注意力等方法,难以忍受者,遵医嘱使用止痛剂。
3.3.4 发热的护理:部分患者术后出现低热的现象,鼓励患者多饮水,使用温水擦浴等方法降温,勤换衣服,保持衣服清洁干燥,预防感冒,定时测量体温,监测体温变化情况。遵医嘱正确给予抗感染补液治疗。
公约签定的目的是控制并把隶属公约管辖的废弃物越境减少到最小程度,把产生有害废弃物减少到最低程度,包括尽可能对废弃物产生源进行处置和回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他们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
追溯《巴塞尔公约》签署的起因,应归结于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行为。1988年尼日利亚科科港的有害废物投弃事件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
1988年6月初,尼日利亚报道了一条非官方获得的消息,意大利一家公司分5条船将大约3800吨的有害废物运进了本德尔州的科科港,并以每月100美金的租金堆放在附近一家农民的土地上。这些有害废物散发出恶臭,并渗出脏水,经检验,发现其中含有一种致癌性极高的化学物——聚氯丁烯苯基(C4H7ClC6H5-)。这些有害废物造成很多码头工人及其家属瘫痪或被灼伤,有19人因食用被污染了的米而中毒死亡。经过调查核实后,尼日利亚政府采取了果断的措施。疏散了被污染地的居民,逮捕了10余名与此案有关的搬运人员,并将此事上升为外交问题,从意大利撤回了大使。经过交涉,意大利政府将所投弃的有害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理,将其运回意大利。但由于意大利的各个港口拒绝其进港,欧洲各国也拒绝其入境,只好长期停留在法国外公海上。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弃物约有3亿吨,其中90%产生于发达国家。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的环保法规和标准都日益严格起来。在美国,1吨有毒废物的处理费高达400美元以上,比70年代上涨了16倍。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环境标准低,危险废物的处理费仅为美国的1/10。这种差价使一些垃圾商为从中牟利,把大批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据报道,仅1986—1988年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就达600多万吨。目前,每5分钟就有一船危险废物跨越国界。1996年4月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县的“洋垃圾”事件也是美国违反《巴塞尔公约》,假借出口混合废纸的名义向中国倾倒有害废物的典型事件。
《巴塞尔公约》的出台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有害废物的出口国和进口国来说都是一个制约。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禁止。在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限制在以下条件中:
1.出口国须是由于技术能力和设备方面的原因不能恰当处理有害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