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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土地规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0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村庄土地规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村庄土地规划

篇1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本人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

篇2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

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包括布局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等,其顺利实施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参与。作为与之联系较为紧密的国土管理部门,需发挥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当中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建设问题,通过城乡用地结构及布局的有效优化来引导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

本文主要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系分析入手,提出新一轮规划修编创新的思路和主要目标,并就如何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当中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系

(一)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引导城乡合理布局。作为统筹区域范围内土地资源利用的综合性规划,土地规划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指导,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城乡各项建设占地都需要符合规划,通过各项用地审批程序。土地规划对各类用地均有布局和指标安排,一方面通过用途管制使得各类用地用得其所;另一方面在年度计划中给予用地指标安排。把城乡建设中涉及到的拆旧建新、各项基础设施用地一一进行合理布局,节约利用,尽量安排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双赢。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前提,对区域土地利用起到了不同的指导效果,也对城乡一体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体现了优化布局、集约用地的规划指导思想。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是缩短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目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点之一为新农村建设。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六项措施当中,也把“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了第一位。用地布局优化和集约用地是新一轮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建设用地布局讲求集中集聚,建设用地需求注重内部潜力挖掘。新农村建设内容之一就是将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通过集中生产生活建设为农民增收,同时也改善农民生活的环境。因此,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充分体现了新一轮规划布局优化、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

综上,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之间是一个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则将规划落实到实处。

二、创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建设

(一)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各项用地指标。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中,地方建设用地指标高度集中在城市,以城市为重点层层预留指标,真正落实给农村的指标就寥寥无几、甚至没有。这样,一方面阻碍乃至限制了农村各项非农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农户建新住宅用地不足,导致违法乱建现象相对严重。

在新一轮规划修编中可改变原来指标过于向城镇倾斜的局面,考虑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块指标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即农村的饮水安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和卫生等公共事业用地,在规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此外,在预留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护耕地、村容整洁、方便生活等方面出发,通过全面了解、仔细盘算,对新农村建设将来用地数量与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避免重走铺摊子的老路,以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二)引导新农村建设合理有序布局。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通常着重考虑城镇规划区范围的用地,而对农村土地的具体利用布局无详细的规划,只有一个概略的规模控制。由于村庄土地规划的缺位,农民往往在老宅附近或自家承包地中选址建房,这也是造成村庄用地盲目无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一轮规划修编可合理安排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改善村庄内部环境,引导村民合理建房,避免村庄的不合理扩张。对于不同类型的村庄改造与建设采用不同的控制手段:(1)对于现有村庄的改造,要在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保证其顺利实施,布局上要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尽量向中心村庄集中;(2)对于新建设的居民点,要严格控制其规模,布局以集约节约、交通便捷等为原则;(3)对于规模较小的村庄,要考虑划入村镇建设控制区逐步拆并,远期规划复垦为农用地,区内建筑物在拆除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建设。通过以上因地制宜的村庄规划模式,引导新村镇建设合理布局。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各专项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开发整理、复垦整治、保护等许多方面,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规划,将会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土地整理的规模与布局等内容,具体明确农村居民点用地保留与拆旧的范围,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能够落到实处。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方面,可以针对各地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点现状特点的不同相应采用不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模式:(1)靠近镇区的地方,可以采用城镇化模式,即结合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选择靠近镇区且有条件的地区对分散的自然村实行整体搬迁,有步骤、有计划地向城镇聚集;(2)远离镇区的僻远区域,可以采用中心村模式,即结合农民新建住宅、拆除旧住宅等需要,使农民逐步搬迁到中心村。通过不同类型的整理模式,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土地规划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该规划本身也需要与其他一些规划进行“无缝对接”,才能灵活运用,真正发挥其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好城乡发展与用地的问题。一是与主体功能区划相衔接。在用地布局上符合国家发改委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分区;二是与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规划当中建新区应该安排在城镇和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配可有所倾向,确保“两规”中村镇建设规模协调一致,从而有效促地进城乡发展建设;三是镇村布局规划相衔接。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区的安排要充分考虑镇村布局规划,在空间布局上遵循镇村布局规划的布局要求。同时,在规模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拆迁户数、人口数、土地利用条件、建设强度等,科学合理地确定保留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的面积,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新一轮规划修编当中可以积极从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的指标和布局、不同类型规划的引导作用以及不同类型规划之间的衔接进行考虑,尝试新的思路与做法,为真正实现“交通便捷、居住集中、用地集约”的城乡一体化风貌打下良好基础。

(作者单位:1.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分公司;2.无锡市房冠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浙江省发改委课题组.优化城乡布局,促进新农村建设[J].浙江经济,2007.12.

[2]纪昌品,陈荣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关问题的思考[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5.

[3]郭熙,赵小敏,孙华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思路探讨[J].国土资源,2004.

[4]杨继瑞.城乡一体化:推进路径的战略抉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5]王碧峰.城乡一体化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

[6]于淑娥.和谐社会建设视角下的城乡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以山东省青岛市城乡一体化实践为例[J].环域在线,2005.

篇3

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建设现代化的农村已经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村庄整治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有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方式,构建现代化的村镇结构,对于农民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因而,在农村的整治工作中,村庄的规划工作和建设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1村寨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

1.1对村庄整治工作不够重视。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庄规划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差距越来越明显。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干部过于注重城镇的规划,对于村庄的规划不够重视。尽管随着国家政府对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视度在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基层干部对于农村建设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导致“重集镇、轻村寨”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干部错误地认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升人们的经济收入,首先就要将农村经济赶上去,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村庄规划的重要性,导致农村出现“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新旧建筑的混同,不仅影响村庄的面貌,也影响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农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而现代化的新村庄建设,既注重村落布局、整体美观,更注重环境保护,能够使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1.2村庄规划不合理。在农村建设过程中,相关基层干部对农村的规划认识还不够,着眼点比较低,过于注重眼前利益,不注重长远发展。在村庄整治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村庄的规划用地比较小、功能比较局限,只要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进行村庄的一般规划便可。这就严重局限了村庄现代化的进步和发展。另外,村庄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时间比较长,建设任务比较重,无法根据实际地形进行统一规划,导致许多村庄规划没有层次感和美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农村规划方案往往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理念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建筑档次不统一,村庄与城镇之间严重脱节,造成比较常见的“农民街”“路边村”等现象。在土地规划方面,部分规划人员不清楚发展用地和农田基础用地之间的关系,导致两种土地规划相混淆,难于有效地践行现代化农村建设。1.3村庄规划资金缺乏。在新村庄建设过程中,农民收入普遍不高,村级的集体经济比较有限,这就直接影响现代化新村庄建设的发展。加上县乡镇财政部门缺乏对新村庄建设的专项资金,导致新村庄建设存在一定的困难,致使新村庄建设工作难以开展。同时,相关的规划人员在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时,很少考虑农民意愿,导致在新村庄的建设中农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不高,必然使得新村庄建设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2“示范村”整治规划思路

2.1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农村规划作为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其规划编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尊重农民意愿,以新建、改造、规划控制3种形式进行编制。在建设“示范村”的过程中,应大力宣传“示范村”整治的作用和意义,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加入建设队伍中,提升农民对“示范村”建设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宣传工作一旦到位,有利于减少建设“示范村”的阻力,加快“示范村”的建设步伐,保证建设质量。在“示范村”建设中,应始终将农民群众放在第一位,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合理需求,量力而行,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多层面、多角度地推进环境治理,注重村庄改造,将村庄改造成现代化的村庄,满足时代的需求[1]。2.2注重生态保护,整治需统筹兼顾。村庄整治作为现代化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进行村庄整治的过程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因为建设导致环境污染,还应注重供水、排污等情况进行综合治理。针对村里的古树、名人故居、遗迹等,应进行重点保护,避免被破坏。在实施农村整治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土地的作用,将村庄整治工作与土地的利用率相结合,尽可能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式住宅。要与产业园区建设、产业开发等结合起来,改善投资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2.3注重地方特色的挖掘,发展景观风貌。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规划人员应充分认识村庄建设的实用性能和艺术性能,要充分结合地方特色,考虑新农村的建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使得新农村建筑富有时代性、地方性、文化性,充分彰显田园风光、现代建筑、人文景观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农村形态。总之,在村庄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自然环境对于村庄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注重村庄规划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统一,巧妙利用自然环境为村庄建设增色添彩,从而丰富新村庄建设的文化内涵,展现现代化的农村形态[3]。2.4听取各方意见,调动农民主动参与。在建设现代化的农村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大化地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考虑农民之间的邻里关系,有效地构建现代化的农村群落。根据实际地形情况,结合当地地理环境和气候变化,加上农民的生活习惯,为农民构建具有浓郁乡风民情特色,环境清新优美的新型农村社区。如此既能满足农民的正常需求,还能彰显现代化的农村建筑面貌,有效地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文化内涵。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建设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不影响已有的农居和农村环境的基础上,合理科学地进行新农村建设。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有效机制,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3结语

随着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建设现代化农村已经是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现代化的农村建设中,还存在整治工作不重视、规划不合理、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分析研究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保证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罗发德 单位: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鲁屯镇村寨建设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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