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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监理规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整治监理规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土地整治监理规划

篇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十分重要,从2000年开始至今已有10余年,事业从无到有,资金从少到多,影响力从小到大,管理从散乱到基本成体系,基层政府和广大群众从不了解、不理解到主动申请项目,积极拥护并参与项目实施,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加大资金投入,狠抓项目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得到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各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欢迎。通过多年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全面提高了项目区耕地质量,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升了耕地质量等级,达到田成方、沟相通、路相连、旱能灌及涝能排,基础设施完备,整体功能较强的高产农业区标准,不仅保证了耕地的“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进而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而且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了条件,对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态条件,提高农民收入,强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分析

一是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目前,经济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各类建设用地进入高峰期,各地区将重点放在保经济发展上,把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加快用地报批作为头等大事。对推进当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资金多、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整治机构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存在多干事问题多的顾虑,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各级土地整治机构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力量相对不足。近几年,随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本上建立了专门的土地整治机构,取得了一定成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目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任务需要还有一定差距。部分地区仍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力量薄弱,工作被动,大部分地区土地整治机构人员少,专业性不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三是全国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现新增耕地已十分困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后,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已没有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同时,各地区为了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占补平衡项目补充耕地,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充耕地发生冲突,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的主要因素之一。四是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较窄,现行预算体系已不能适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需要。项目投资范围仅局限于耕地和基本农田整理范围,将农村和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损毁土地复垦等排除在外,资金预算体系中,现行的预算定额、建设标准已不能满足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0年以来,通过开展以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和以田、水、路、林与村综合整治为主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不仅实现了耕地总量平衡,还极大地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项目建设的深入推进,在资金和项目管理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一是典型示范作用不明显。目前,已实施的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数量庞大,但质量不高,工程建设突出、示范效果明显,可以成为样板工程的综合性项目不多。二是项目实施范围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始终围绕客土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工程建设进行投入,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用地整理等方面投入不够。三是项目建设周期往往拖延时间过长,且资金使用率不高。大量专项资金滞留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没有落实到项目。

4强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措施

4.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一是加强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县、乡基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建议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宣传重心放在县、乡基层人民政府,调动基层人民政府申报项目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作用,鼓励乡镇政府内部成立专门机构,派专人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等相关工作。二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搞好这项事业,关系重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量大,政策性强,对专业和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严格监管,规范管理,切实搞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三是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按规划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观念,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作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村群众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派专人担任群众监理员参与项目实施。

4.2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信息检测监管系统为抓手,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一是要做好规划。有了规划,任务才能明确,工作才有方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是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协调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关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抓手,因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应上升到政府层面,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子规划指导有关各部门的工作。二是搭建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监测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系统平台的应用,将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效率,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时监督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作为项目管理系统,对各地区把握政策方向,规范项目实施也起到重要作用。

篇2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一、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

1、对土地整治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

街镇积极性不高,群众支持力度不大,部分村民将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混淆。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区县土地整治人员编制不齐,专业技术力量不足,人少事多,鞭长莫及,有些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对土地整治的有关政策宣传不够到位,致使有的干部群众对土地整治工作不够理解,不够支持,配合得不够紧密,出现期望值过高、额外要求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2、经费紧缺,投入不足,项目规划建设标准不高

土地整治以政府为主,缺乏社会团体和群众的自主投入,而且相对其他行业,预算偏低,特别是人工等单价不能跟上市场行情。土地整治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事,可是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基本以区县政府投入搞土地整治,社会群体缺乏自我开发、自我整理的意识,导致政府资金紧张。

3、施工监督管理等不够有力,工程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管理人手不足,各街镇重视和群众支持情况不同,以及工程施工单位本身情况不一致,导致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就如部分学者在研究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时指出的一样,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有待提高,部分土地整治监理监管不到位。为此,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进行协调,这不仅增大了项目投资,还拉长了项目建设工期。

二、土地整治工作的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解决认识,强化认知,讲清意义,讲解政策,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参与性。加大土地整治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讲清土地整治的意义目的和有关要求,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土地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调动项目区的干部群众对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体现群众意愿。同时,加大宣传,可使项目所在地的街镇、村社干部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实施好土地整治项目。另外,对维护农民权益等现实性问题,以及各类倾向性问题,积极探索,及时跟进研究,总结经验,化解矛盾,转化成果,及时出台相关文件规章和制度,做好土地整治的政策保障。

2、稳妥推进,做好政策保障

为了让群众对土地整治工作更加支持和理解,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出台文件时,应相互协调统一,并保持文件精神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坚持全面探索,局部试点,结果可控的原则,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积极推动政策制度的立、改、废。充分尊重和依靠基层,处理好原有政策制度和改革创新的关系。

3、拓宽思路,整合资金

运用多种途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缓解区县政府财政压力,同时,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当提高设计规格和预算价格刻不容缓。有的项目由于出于资金等考虑,设计标准偏低,与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让农民充分满意。同时,增强工程质量进一步改善工程形象,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然而这笔资金量大,导致区县政府财政压力大,要解决只可探索融资渠道,运用多种途径,如吸引社会投资等,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为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营造良好环境,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加强监管。拓宽思路,积极引导当地群众参与,整合各部门资金,争取上级投资等。

4、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项目

因地制宜地规划项目,而不是照本宣科地完全按照既有规范去做项目。比如说项目规划设计时,按照原有思路严控预算比例结构,控制各工程预算比例结构,从总体上来讲是对的,但是具体到某个项目区它可能是不可行的。某个项目缺什么就要补什么,有的重有的轻,不可能和既定的总结构比例完全一致。建议以后在规划设计时,特别是规划人员要充分调研,不再按照原有思路控制三大工程的投资比例,而是以提高耕地质量和便于农民生产生活生财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设计三大工程,进行项目规划设计。设计成果最好在当地公示,设计单位负责将设计方案告知于政府和村民,保证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确保设计质量。

三、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1、占优补劣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加上各地招商引资,城市用地的需求量增加,用地无限外延,加之各地的工业开发区也都规划在交通便利的地区,致使城市周边和交通干线两侧的大量优质农田被占用,而补充进来的耕地大部分是原有的偏僻的荒坡、荒沟、荒山,开发投入不够,管理不便,土壤蓄水能力低,土壤肥力极差,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产出低,农业收入极不稳定。地方政府为了急于发展经济,更多的积极性放在了如何把地批下来,重点没有放在如何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上。通过这种方式补充的耕地实际是为了补充而补充,仅仅是保持了数量上的平衡,实际上很多是滥竽充数,补充耕地的质量明显下降。

2、弄虚作假

耕地后备资源是有限的,而经济发展势必要或多或少占用耕地,有时数量也是庞大的,可用于补充的耕地后备资源会越来越少,有的地区已无地可补。所以,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就要想方设法寻找可以补充的后备资源,有的不惜弄虚作假,将不具备补充条件的耕地列入了补充的行列,如有的将超坡度开荒的耕地、不具备种植条件的土地列入了补充范围,耕地进沟上山,严重影响了我国耕地保护基本制度的落实。

3、盲目开发,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满足建设占用有地可补的要求,很多地区将能开发的后备资源都列入开发范围进行开发复垦。改革开放后,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凡是地头地脑、荒塄子(荒草地)荒沟、荒塘、荒坡等通过简单的投入都自行开垦耕种。占补平衡政策实行后,很多补充耕地的项目大多使用的是这类农民的小开荒地,政府很少有投入,耕作条件不能得到保证。各地在自发的小开荒项目用完后,为了建设用地补充的需要,大多将能用于耕地开发的后备资源都列入了补充范畴,可以说千方百计寻找后备资源,很少考虑进行耕地适宜性和环境评估,有的仅仅是走走过场。有的将河滩地开成了耕地,造成今年开垦,明年水大了就冲毁了。有的将原来投入很大甚至上亿元投资建设的几近干涸的小水库又投入几千万元开垦成耕地,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能用于耕地开发的小水塘、沼泽地都被盲目过度开垦,土壤蓄水能力严重下降,原来常年流水的小河常年干涸,小河流水不见,造成小气候严重恶化,极端天气增多也与此不无关系。

四、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议

1、早做准备,早想良策

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占地在一定时期内是绝对的,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总有一天,会无地可补。因此必须早想良策、早做准备,尽早谋划出路。一是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严格限定城市边界,防止建设用地的无限扩张。二是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用利益机制来抑制占用耕地的冲动和念头。一方面加强权益保护,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挖潜再利用,同时增加占用耕地的取得成本,让取得耕地的成本与从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成本相当后再交纳一大笔耕地开垦费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市场的手、用经济的杠杆引导建设单位在现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利用上做文章,也就是说让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主体付出更大的代价,直至付不起占用耕地的成本。

2、适时取消占补平衡挂钩政策,实现良性循环

建议适当时机取消占补平衡挂钩政策,实行占用与开垦两条线管理,该占用的占用,该开垦的开垦。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必须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和用地项目控制性指标进行供地,不与补充耕地挂钩。对于土地后备资源,严格进行生态环境评估,经评估和论证后可以开垦为耕地的就进行立项,按照项目进行设计施工,保证耕地开垦后的农业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本着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的原则,而不是急功近利,将所有的后备资源都开垦成耕地用于建设用地补充,保持农村土地的良好生态环境和风貌,建设美丽乡村,建设青山绿水,真正实现“看得见山水,记得住乡愁”。各地要摸清可用于开发的后备资源底数,制订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后备资源开发计划,掌握总量是多少,有多少可用于开发,每年能开发多少。国家将可开垦的后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下达开发计划,然后根据可开垦后备资源总量情况分年度下达用地指标,而不是与每个批次、每个项目用地进行挂钩。这样可以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也可以遏制地方政府急功近利,为了补充耕地而补充耕地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3、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形成的富含土壤腐殖质的优质农田都列入保护范围,并进行永久保护,这是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要把耕地保护提高到战略的层面上来认识,改变建设第一保护第二的观念,把保护列为第一位,在保证保护稳定耕地面积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而不是简单的拥有多少多少保护面积。永久保护的面积应该是优质的基本农田,而不是边远山沟里的劣质坡耕地。严格界定城市边界,将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特别是近郊区的优质菜地划入永久保护范围,切实把应该保护的耕地保护起来。这样,我国的粮食安全才有保证。

结束语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我国现阶段保持耕地数量不减少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过度开发、生态日益恶化的矛盾已逐渐显现。长此以往,必然误入先开发后治理的恶性循环怪圈中,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随着后备资源的减少,终有一天会无地可补,占补平衡挂钩政策的可持续性值得研究,势必会逐渐退出。及早谋划,谋定而后动,实行占补“两条线”管理是一条可行的政策。

参考文献

[1]连军.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必要性和可持续性[J].国土资源,2014,05:54-55.

篇3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土地整治是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标志着土地整治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

土地整治工作历经10载,在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制约农村土地整治效益的充分发挥。一些国家在土地整治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国内部分省区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以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吸纳与借鉴。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状

(一)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国土地整治工作搭建了规范性框架。在此基础上,2013年内蒙古出台了《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为内蒙古土地整治提供了行政管理保障。

(二)资金保障方面。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按项目或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1年以来,全区共实施项目1,121个,总投资122.4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1.88亿元,自治区投资60.61亿元。在项目资金管理上,国土资源部2000年出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内蒙古根据地区实际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逐步进行了完善。

2012年内蒙古启动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项目,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涉农资金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要求各示范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部门的涉农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林业工程、农村环保工程、农民饮用水、农村电气化建设、一事一议、农民自筹等资金进行全方位整合,充分发挥资金的乘数效应。

(三)公众参与方面。目前,内蒙古针对土地整治中的公众参与,特别是项目区所在基层组织及农民参与尚没有明确制度办法规定,仅在个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就鼓励农民参与进行了尝试。

(四)技术规范方面。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标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标准》等的基础上,内蒙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规范。

(五)整治成效方面。内蒙古现有耕地1.07亿亩,有效灌溉面积4,339.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0.5%,总体上看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全区仍有2/3的耕地属旱作农田,1/3的耕地属中低产田,全区渠畦配套的农田和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较少,土地整治改造的潜力很大。自2001年实施土地整理以来,全区共实施项目1,121个,总投资122.49亿元,涉及全区12个盟市98个旗县区,建设总规模1,150.56万亩,新增耕地101.68万亩。土地整治无论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还是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土地后备资源较多,大部分土地较为平整,立地条件较好,土地整理工程量和实施难度相对较小,具备大规模、高标准开发的条件。目前全区土地整治工程主要有三类:一是在黄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总规模300万亩,涉及4个盟市15个旗县区,建设总投资38亿元;二是在赤峰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鄂尔多斯市4个盟市20个旗县(市区)开展的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2010至2012年计划安排资金20亿元,建设总规模为150万亩;三是自治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项目,整合涉农资金整村推进,总投资4.05亿元。

尽管内蒙古在农村土地整治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也取得很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制约工作进展和效益的因素:如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没有上升到地区性法规的层面对土地整治给予保障;没有在规划的指导下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临时抓项目的情况;土地整治工作前瞻性不足,没有从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角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部署及绩效评价等。

二、部分国家土地整治管理经验

德国、法国、荷兰和俄罗斯等欧洲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开展土地整治的实践活动,归纳起来,这些国家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和技术等手段方面形成了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一是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土地整治的国家之一,也是土地整治活动最广泛、成效最好的国家之一。1918年德国颁布了《农地整理法》,1937年制定了《土地整理法》,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整理法》,并于1976年和1982年两次修订《土地整理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土地整理内容的完备与程序的规范。荷兰土地整治始于上世纪初,1924年通过了管理土地整理活动的第一部法案,1954年颁布了《土地整理条例》,1985年颁布新的《土地整理条例》为土地整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俄罗斯的土地整治工作开始于17世纪,20世纪末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推进此项工作,1993年颁布了《俄罗斯土地基本法》,2001年俄罗斯联邦《土地整理法》丰富了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日本近代意义上的土地整治活动开展得比较早,1899年制定了《耕地整理法》,并于1909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基本的土地改良法律框架,1949年制定了《土地改良法》,以后进行多次修改。

二是规范的组织运行体系。为保障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程的有效运行,许多国家建立了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体制。如日本在土整治规划编制、申报、立项、设计、实施、管理和验收等方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从程序上看,其做法与我国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运作程序类似,但我国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是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土地整治监督机制的建立,减少了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部门利益及个人的营私舞弊行为。

三、湖南、四川两省土地整治经验

四川省总面积48.5万平方公里,人口9,000万,耕地面积8,994.5万亩。2005年在全省启动“金土地工程”,计划十年投资150亿元在130个县综合整治1,000万亩土地,7年来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3542个,整治规模达2,117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3.5%。目前已完成2733个项目,整治1,289万亩土地,集中建成农民新区5,700个,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524万亩,受益户852万人,农民人均新增年收入1965元。湖南省是全国粮食主产省之一,总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人口7,119.3万,耕地面积5,684万亩。1999年开始实施土地整治,目前累计补充耕地91.97万亩,连续12年实现占补平衡,特别是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3年来,仅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就达287个,整治土地241.6万亩。

四川、湖南两省都为农业大省,人多地少,后备资源紧缺,地形地貌复杂,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创新工作思路,大规模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特点:

一是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两省已从提高耕地质量为主的单一整治转向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主的综合整治转变,把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作为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在严守耕地红线,增加耕地产出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整治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

二是有较强的聚合能力。变单兵作战为协同推进,以土地专项资金聚合相关资金,实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四川省长沙市截止2009年底,通过土地整理共聚合农业开发资金1.13亿元,水利资金6,670万元、交通资金4,320万元、中低产田改造资金1,107万元,文教卫和基层组织建设等资金2,178万元。湖南省望城县白箬铺镇光明村投入3,000多万元土地整治资金,聚合各类资金4,000多万元,一个普通城郊村一步到位打造成远近闻名的集生态、旅游、休闲、现代农业为一体的新农村示范点。

三是坚持高标准建设。两省根据村庄特点、地形地貌、区位条件、民俗文化等因素,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风貌各异、特色鲜明的农民集中区,项目区村落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向城市看齐,有的已经超过城市建设水平。村庄整治后,农民打工有企业,活动有场地,看病有诊所,养老有社保,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城市般的生活,一步跨越了十几年。走进四川双流县三星镇龙星村河星村,可以看到错落有致的别墅式农家掩映在绿树丛中,干净的油路、清澈的小湖、完善的设施,村民过着闲适而富足的生活。湖南省望城县光明村土地整治后,村民家家有果园,户户住别墅,吃有农家乐美食,休闲有开心农场,还开发了垂钓、爬山等旅游项目,吸引许多城里人来这里休闲度假。

四是突出产业支撑能力。两省把培育特色产业放在土地整治的突出位置,利用建成的连片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项目招商,引进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四川省成都市目前龙头企业达420家,今年销售收入预计将达到1,400多亿元,已建成60多个面积在5,000-10,000亩成规模的粮、油、菜特色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52.2%,带动就业20多万人,一批诸如苍溪县猕猴桃、渠县黄花、邛崃茶叶等特色种植基地效益明显,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同时,两省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比如,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袁山社区通过村民参股发展獭兔养殖,实现了不低于5万元的年收益,一举摘掉了“空壳村”的帽子。

五是体制机制灵活。两省不断解放思想,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在资金投入、土地置换和工程实施等方面形成了许多好政策、好措施。从2006年开始,四川省利用土地级差地租原理,把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在符合规划的城镇作为“建新区”,把“建新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反哺于“折旧区”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为国家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提供了参考。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省又在极重灾区都江堰市向峨乡实行整乡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湖南省2006年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09年在全省实行项目区富余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允许跨行政区有偿转让,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富余指标允许省域内有偿转让等政策。通过探索和实践,两省有效解决了城市建设“地从哪里来”和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实现了农村支持城市、城市反哺农村的双赢。

六是建立了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两省注重通过顶层设计来规范项目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实现了用制度管人,按规则办事。湖南省独创的“合理定价评审连续两轮抽取法”招投标管理办法被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广,2008年以来该省共淘汰12家设计单位,处理了15家违规施工单位,取消了31位项目经理备案资格,2010年以来,省以上投资233个,投资达48亿多元多,涉及标段1400多个,期间没有发生一起群众上访举报事件,没有发生一例招投标违法违纪事件。四川省成都市制定38项制度和规范,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会审制、逐级审批制、现场复合制,保证了项目的规范操作。两省通过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土地整治项目成为经得起各方面检验的“民心工程”和“放心工程”。

四、国内外经验对内蒙古土地整治工作的启示

土地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当前,内蒙古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于缓解保护耕地压力、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内蒙古土地整治工作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把土地整治工作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才能对这一涉及确保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给予根本性的指导和保障。对比具有土地整治成功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都是以法律或者统一法规的形式出现。而我国在法律方面涉及较少,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国家层面应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制定《土地整治条例》;内蒙古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土地开发整治条例或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土地整治规划、立项、实施、资金管理、土地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保障措施。自治区整体决策部署上,要把土地整治上升为自治区重大民生工程,专门出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对全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作出全面安排,整合现有分散在国土、发改、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土地整治资源,明确各级行政主体的职责,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土地整治。在具体实施上,应坚持地方政府主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要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督导制度。把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内容,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与使用、拆迁补偿、工程建设、群众安置等环节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土地整治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的机制,做到公众的全程参与和有效参与,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投诉机制,广泛依靠公众监督。加强公众参与组织建设,建立由人大、政协等参加的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非常设机构,以及由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关心土地整治事业的公众组成的团体,对土地进行整治。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新农村建设怎么抓,城乡差距如何缩小,这是各地一直在付诸实践的重点工作。四川和湖南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推进新农村建设,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耕地质量提升、农民收入增加、人居环境改善、城乡差距缩小,破解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许多难题。建议内蒙古把土地整治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扶贫开发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土地整治与改善生产条件、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民新居、壮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整治。可以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群众意愿高、发展前景好的地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建设,集中配套文体、医疗、教育、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一定要高,可以按照一个项目就是一个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样板工程来实施,做到整治一片,改造一片,建设一片,造福一片,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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