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4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国内信息安全的立法状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网络媒体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传统媒体主要包括了电视、广播、报纸,这些传统媒体的传播信息远不及网路媒体,自从互联网逐渐的星期之后,新型的媒体逐渐地发展起来,很多的网站、公众号、社交网站等等都属于网络媒体,这些网络媒体在信息的传播方面具有广泛性、及时性、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但是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近些年来,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侵扰,比如互联网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每年受到网络病毒侵扰的案件不断的攀升,而且出现了很多虚假信息传播现象,更是危害了公网络媒体的环境,很多的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网络信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广泛的传播也危机了公众的利益,同时计算机信息的泄密也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很多的危害,因此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研究,通过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因此本文的研究对其他学者的研究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网络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安全现状
1.1虚假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传播
首先是虚假信息,很多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社会上的一些小事件进行小题大做,故意弄虚作假,扩大信息的负面影响,进而引导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内外的,针对国内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事件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了社会公众的错解,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舆论和看法,进而对国家、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其次是有害信息,随着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逐渐增加,很多的黄色信息广泛的传播,比如黄色的小说、电影、图片以及服务等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很多的封建迷信以及宗教组织也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左右着社会公众道德,同时很多的人利用邮件、社交软件、贴吧等媒介抒发个人的看法,甚至对他人的辱骂,最后很多的人由于个人的利益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或者传播垃圾信息,污染了网络媒体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安全缺乏了合理的保障。
1.2网络泄密时间频繁发生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中很多的时候会发生网络泄密的现象,人们鉴于电子邮件的方便性、廉价性,往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文件和信息的传递,而且电子邮件的运营商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使得使用电子邮件的人们放松的警惕的心里,但是,在电子邮件传递的过程中就会发生黑客拦截的现象,最后被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就会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组织、机构等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了侵犯。再者,在社交软件、贴吧以及论坛中,也存在很多的信息泄密现象,很多的人为了表达个人的看法,发表言论自由,但是畅所欲言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泄漏了个人或者他人的信息,这就导致了泄密,带了个人或者他人一定的身心伤害。
1.3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已经在人们生活中不足为奇,很多的计算机病毒可以被识别,但是有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定的技术伪装,并不能被及时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对计算机等知识和防范手段并不是很了解,就导致了病毒的入侵,很多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些软件、APP、网站衔接等方式,植入了个人或者企业的电脑,进而导致了计算机信息的泄露,经过国际权威组织的调查,国内大约百分之八九十的计算机都遭受过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因此计算机病毒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中属于极为危险的因素,现在比较出名的计算机病毒很多,比如CIH、“爱虫”、“美丽莎”、“红色代码”等。现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病毒不少于书房,每天都在破坏个人和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网络媒体计算机新信息安全实在是主要的威胁之一。在国内外都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2网络媒体的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
2.1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
互联网在属于开放的,因此网络媒体也具有无界的性质,在传播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迅速的遍及世界范围,而且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很多的信息并没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人人都可以查询、搜索、使用,这也使得网路媒体的信息传播可以迅速得到更多的人熟知、了解,同时,互联网的并不是全部设防的,因此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传输各类各样的信息,互联网的这些特征属于互联网本身就自带的,互联网属于统一的TCP/PI协议规则运作,因此安全防护能力较弱,而且互联网上的每个网站IP地址以及计算机伤的CPU序列号也是唯一和固定的,都可以被网络服务器记录下来,因此很多的黑客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攻击,而不懂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人们很难找到原因和破坏者。因此互联网先天的不足为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先天的安全问题。
2.2网上信息的独有的特征导致了安全问题
基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也导致了网上的嘻嘻也具有很多固有的特征,随着互联网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地增加,互联网普及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但是对互联网的技术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却滞后,而且我国属于人口大国,如果对互联网建设监管面面俱到,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监管更是落后,网络媒体信息的传递如此的迅速,更是加剧了信息泄露的危险。同时网络媒体资源共享的特性也会导致一个联网用户分享的信息可以迅速被很多的网络媒体使用者看到,但是监管措施和技术措施不足的现状下,信息安全是得不到保障的。
2.3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除了互联网以及计算机本身的问题之外,也和网路媒体的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很多的网络媒体尽管在各种网络媒体的经营方面已经声明要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隐私,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疏忽,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在技术管理和运营安全的方面并灭有采取相关的监护管理办法,进而导致了病毒、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能够实施破坏行为。再者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出于利益的驱使,对浏览者、会员以及客户等使用者的信息进行的汇总、收集,进而转卖给其他的需要者,以谋求暴利,这也是导致网络媒体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与那引质疑。在国外很多国家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很多,鼓励网络媒体经营者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建设,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到位,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防范的欠妥,都使得网络媒体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这不是仅仅一个防火墙就能够解决的。
3网络媒体发展中信息安全的建议
3.1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
针对互联网先天的不足导致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的问题,我国可以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保护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的监管以减少网络媒体安全事件的产生,加大对泄密、非法传播、恶意病毒以及虚假信息传播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刑法等方面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加减国内外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断地发展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媒体自身的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和规定,将这一切的措施有效的落实。促进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有效建设,为我国网络媒体环境以及信息安全的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3.2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
增加安全技术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上投入,应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以及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协会的沟通与交通,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加强对计算机、互联网等监管。其次是专业人员上的投入,应该加强对专业的互联网和计算机相关领域的人员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国的网络媒体安全信息的实际清康,研制属于我国自己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最后是资金投入,为了能够加速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建设,国家应该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解决网络运营商由于资金的问题导致了安全防护工作的欠缺,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地更新安全防护系统,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及时的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及时的解决。
3.3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需要个人、企业、网络媒体运营组织全力合作,首先是个人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也不要随意的散播别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对与企业而言,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以及有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传播。最后是网络媒体运营组织结构也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环境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提供放心的使用媒介。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护预警系统,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重点关注,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和解决机制,将损害降到最低。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就能够解决的,也不单单是法律、制度以及监管就能够消灭的,想要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网路媒体环境,必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大家都能够自主遵守,甚至信息安全的威胁所带来的危害性,从自我做起,就能够减少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这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结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的普及速度也不断地增加,而随着带来的确实网络的安全问题,网络媒体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互联网使用情况,对个人及社会都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网络媒体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因此传播很迅速,危害性也很大,所以对网络媒体发展行业的信息安全的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进而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网络媒体发展中现在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计算机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有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网络信息的特征以及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等导致的,本文结合了目前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研究基础之上,针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具体有加强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给予一定的建议。由于本文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在本文的研究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郭真辉.网络媒体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效果研究[J].科技传播,2014(23).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于互联网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公开、交易以及被利用为进行诈骗、窃取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犯罪工具等现象,通过对个人信息词义的解读为起点,阐述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现状,提出包括立法规制等几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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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也随之不断发展从而逐渐成为当前重要的一种商业模式。根据CNNIC于2015年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人。其中,49.0%的网民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在此背景下,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和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件数量也呈递增趋势,个人信息安全及保护问题已被广泛提上议程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重点并亟待良策。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
1、个人信息的界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有的称之“个人数据”,有的学者认为这些称谓之间可以通用,有的则认为通用会引起不可避免的歧义。我国有学者对“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区别,再结合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共识以及国内语言使用习惯等方面的因素来看,将“个人信息”这个名词作为首选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在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中所呈现出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却采用了抽象概括的方式。这些定义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一定难度,所以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这需要立法技术的进一步完善。
2、个人信息的外延
在对个人信息做出阐释后,有学者指出,网络用户的网上行动轨迹是可被记录和收集的,其中包括大量做广义解释的个人信息,而经营者一般都有很好的理由去收集这些信息。经营者可以在网上通过cookies的存取对消费者的购物行为进行信息整合后进行隐蔽营销。在市场经济下,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各种商家而言是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因此,近年来频繁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家之间秘密交易的事件,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带来困扰,更增加了诈骗等案件的发生几率。
二、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与法律规制现状
1、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正当用途
据上文可知,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市场来说是十分具有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采集信息的经营者只需利用数据整理软件对信息进行整理就可以清楚掌握每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工作等隐私信息。从隐性消费意义上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经营者来说就如同一笔隐形财富,因为它代表着产品的不特定的潜在消费者。由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市场悄然运行甚至催生出一些专门从事信息搜集交易的公司。从近年来频发的信息泄露事件来看,这种交易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给网络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失,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2、我国法律对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现状
基于近年来网络安全隐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这些情况或多或少做了规定,加之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里程碑式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可是,从以上这些零散分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实际操作性与可诉性并不强,内容也较空泛,特别是对于有关网络消费这一块都没有做出较明确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远程性等特点,在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消费者的不重视、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造成了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举步维艰。
三、关于完善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议
1、立法与司法规制
由于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独特法律文化与历史背景,因此,在完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规制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吸取世界上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因此,一方面为了我们的长远经济效益与市场的平衡发展,不宜对当今繁荣的网络消费作出严格立法规制,以免打击了相关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使其失去发展良机;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做法放任自流,必须建立起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如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法中除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外,还要将以往零散的、分布于各个法律部门中的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并完善。对采用信息的主体资格、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制,明确相关的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在此引入禁止令与公益诉讼机制,再适当运用刑罚的手段进行威慑。当然,在诉讼程序中也要明确关于侵犯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审理程序,尤其是对案件的管辖、立案标准、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
另外,在如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先通过司法手段对混乱现象进行规制,用司法推动立法。比如司法机关可以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媒体等共同树立几个典型案例,一方面可以引起公民注意起到普法作用,一方面可以对信息交易乱象起到震慑作用。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在电商行业自律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网购发达国家的做法,消费者可以选择有隐私保护标志的网站进行网络消费,隐私标志程序提供了第三方对网络上信息流动的认证和监督,在美国最著名的第三方鉴定隐私保护标志项目由TRUSTe(电子信任)和BBBOnline(商业促进局在线组织)两个机构运作。据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加强互联网网商行业自律,增强从业者的守法意识,增加其违法成本。但是,联系实际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仅靠行业自律是达不到目的的,行业自律缺乏外在性的强制力,关于行业自律的形式仅可以对法律规制起辅助作用。
3、培养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除了以上提出的方法之外,网络购物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其自身信息保护意识的建立也是重要且关键的一环。作为个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购物习惯,事前稍加注意就能避免事后无限困扰。比如有网络消费习惯的公民可以定期修改密码并保管好密码;定时查银行账户或者开通短信银行,资金有异动情况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掌握;选择安全的浏览器进行网上消费并减少非必要的信息输入行为。相信当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时,信息交易以及利用信息进行犯罪的乱象也一定能够得以遏制。
参考文献
引言
关于电子政务的概念,目前有着不同的解释。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看,电子政务可以解释为,政府通过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更加便捷和迅速地提供自动化信息服务。[1]电子政务在计算机和网络的帮助下,突破了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瓶颈,使得政府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成为现实。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电子政务定义为,政府通过信息通信技术手段的密集性和战略性应用组织公共管理的方式,旨在提供效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改善财政约束、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建立良好的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社区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参与度。目前的电子政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内部的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在内部系统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政务信息化、自动化办公,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可靠性;一类是政府部门外部的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技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加强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促进政务信息透明化。我国的互联网应用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快。然而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政府办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病毒、黑客、泄密等问题。电子政务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受到破坏和攻击,轻者会造成政务效率受损,影响正常政府办公,重者会导致电子政务系统瘫痪,重要信息和情报泄露,危害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当民众感觉到数据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政府将要付出代价,即安全问题会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引起恐慌,导致社会动荡。[6]如何在电子政务应用的过程中,处理和解决好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问题,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1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问题
首先,我国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薄弱。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最终是要保护好政府和国家的机密信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至今,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但这些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是由国务院及其部委。我国有关电子政务的安全立法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内容相互交叉重复,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一旦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将出现无法进行统一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利于信息安全的维护。其次,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我国的电子政务系统主要是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相关的管理职能也被分割,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出现多头管理或者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从总体上看,国家在电子政务安全上缺乏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统一机构。从局部上看,电子政务系统自身管理混乱,人员和部门彼此间无法做到协调。有些政府部门对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制度,对于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储存各环节无法做到全程有效监控和维护,缺乏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当前我国的电子政务管理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尚未真正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之中。再次,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技术发展不足。目前国内多数电子政务设备都是从国外引进,在使用过程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完全依靠自主技术难以彻底解决。缺乏自主的研发和创新技术,必然使我国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处于被动地位。在引入外国设备的同时,必然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不能对这些设备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测,就极有可能使重要的情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窃取。一些信息技术系统存在的漏洞,也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网络技术的不足是造成信息安全的又一隐患。最后,我国电子政务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涉及的部门广泛、流程复杂、对技术的要求高,这就对电子政务系统的使用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许多政府电子政务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信息化政务教育培训,对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缺乏正确、科学的认识。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统计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政府网站被篡改的数量在逐年增长。政府网站易被篡改的主要原因是网站整体安全性差,缺乏必要的经常性维护,某些政府网站被篡改后长期无人过问,还有些网站虽然在接到报告后能够恢复,但并没有根除安全隐患,从而遭到多次篡改。
2对策
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是最重要的基础,不但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要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在法律法规建设要从现实出发,从过去单纯的信息控制转变为信息发展服务,加强立法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要向国外先进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借鉴,提高法律对信息社会的适应性。分析研究以往电子政务在信息安全方面出现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当的法律议题。只有将法律的制定和标准的规范化相结合,才能使法律起到对信息安全更好地保障作用。其次,改善以往的管理模式。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机构,应当由国家电子政务的统一部门进行管理,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加强信息安全方面的防护,切实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电子政务的相关部门应正确界定内网与外网的区分,将信息资源的保密和公共合理分类,确保资源信息透明的同时,重要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要注意加强事前预警。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最短时间内,回复网络运行和服务的正常,防止重要信息被窃取,最大程度降低安全事件的损害程度。再次,加强网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许多的电子政务安全事故,并不是由于技术和设备方面的问题,而是由政府内部人员的不当操作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政府部门从事与电子政务相关的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的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人员,一类是普通的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所以要进行区分对待。对于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要坚持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提高我国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对于普通的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要让他们树立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通过学习和知识讲座,让他们了解电子政务安全的相关知识,明确安全的重要性。最后,开发先进技术的网络技术。我国在网络技术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保障。应该在保护自身机密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和借鉴别国的先进技术,发展自主研究,提高自身的网络科学技术,从而为信息安全的维护起到坚实的保障。应当建立起构建国家级病毒防护安全平台,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为基础的病毒防护机构,但这些机构在对病毒的防护上只是提供预警、通告等形式,很少能够提供较为具体和实际的安全防护和病毒处理策略。建立国家基础网络病毒防护平台,可以为电子政务部门提供较为基础的病毒防护措施和安全预警机制,也可以对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的病毒防护进行指导和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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