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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条例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3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市政工程管理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Abstract: Municipal projects often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uration is usually tight, influential, involved in the design of the professional side more, and coordination more difficult, they all embody and ordinary city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difference, and also because of relatively large municipal projects, mostly for its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more high,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orks, to conclude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gram.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rdinate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绪论

一般来说市政工程建设是比城市其他的工程的影响力大,其是具有特殊性的,因为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要求以及形象等都要求较高,也代表着城市的门面,所以市政工程在管理等方面是有复杂性和困难性的,同时对于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也必须按照科学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工作,必须能够确保管理工作按照步骤来实施,并且控制施工的每个阶段,能够切合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含义

市政工程组织以及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重点核心,其主要是通过管理工作去体现的,在市政工程施工同验收规范的约束下,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完全按照其规则进行,它的主要内容为:

市政工程前期准备。

市政工程施工流水组织。

市政工程网络应用技术。

市政工程相关施工工作组织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完工验收工作规则。

我们都清楚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其代表着城市的形象,以及在民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所以在施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上必须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工程组织工作必须将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等因素完全的融合在一起,并且综合考虑,这样才可以保证市政工程能够良好且顺利的竣工。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要遵守相应的原则,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同时能够提高质量并且为成功完成奠定基础。下面就总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需遵守的原则:

编制工作必须在施工进行前完成。

编制的审批流程必须严格遵守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并且需要加盖公章,如有变更必须及时的办理变更的审批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遵守科学化、专业化的标准,在各个方面都做到合理的分配,杜绝资源浪费现象。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还需要遵守以下的要素:

市政工程概况应该将工期以及建设单位明确。

对于市政工程的平面图,应该具有明确的动态特征。

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组织以及管理规则,应该包含:施工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比如进度的计划,管理方案应该以各部门管理者为主,分配各部分管理工作,同时责任到岗。

市政工程的质量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在各个行业工程综合进行阶段,各个分项目以及总项目必然会影响工程质量,但是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顺序进行相应的技术避免措施。

施工工程方案同技术措施包含:施工方案、设备选择、施工顺序、同时也要考虑季节性措施,四新技术措施以及所应采取的相应方法与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要求,同时在施工时必须采取环保措施以及辅助。

市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针对雨季施工以及各类不同工程的要求,需要编制出针对各种不同施工要求的方案,比如《雨季施工措施方案》、《房屋爆破拆除方案》、《交通导行方案》等等。对于专项的施工方案的编制需要遵守一定的重点:

在方案的制定时,必须要充分分析工程规模,特点等等,紧抓市政工程的主要特点和实施困难,这些都是作为编制专项方案的基础。

方案的编制必须要和计算盐酸、设备、降水、沉井、软基处理等等相结合,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成本的核算是很重要的,所以对于施工的方法和技术必须要进行费用的核算,对于各个环节必须进行论证和严密的总结和分析,最终才可确定使用的技术和工艺,同时对于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对于季节性的施工问题,也需要考虑在内。

工程的进行阶段中难免会遇到危险,所以需要对于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级,这样遇到危险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需要制定预案。

制定工程的监控等各个阶段的方案,以此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

制定工程试验检验方法和计划。

制定实际的安全操作措施方案。

对于施工方案来说,必须要有专业的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编写,由施工单位的专项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严密的审核,当是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再由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订核实,最后再进行实施。对于一些高空、深水作业、土方爆破等专项的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专家组不能少于5人,必须要根据专家组的书面报告进行施工,在进行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进行完善,相关的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字确认。

市政工程工作要点

市政工程在施工阶段,难免遇到一些需要协调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交通疏导、雨季疏导等等,同时随着工程的进展,每个不同阶段都需要和政府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的工作,这些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5.1交通疏导

面对一些需要进行交通疏导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是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其次保证在高峰期车辆行人可以顺利的通行。最后进行施工前需要跟相关的交通管理部分进行审核和批准才可以进行工作。在工程进程中,除了需要和交管部门协调的情况外,还需要对于如何减少对于交通情况的影响进行考虑,所以除了交通道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外,必须要在现场进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首先施工现场必须添加警告区,比如缓冲区、作业区等等。其次是交通路标和路障必须要统一的设置。再次就是必须严格控制临时设置障碍的时间,保持交通舒畅。最后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同时也要随时的进行考核,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5.2季节性施工措施

对于施工构成中,一些季节性原因会对于施工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拿雨季为例,工程施工过程遇见雨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必须掌握施工的主导权。其次是在施工的现场必须要准备好施工防雨的设备和材料。再次是对于焊接等工作,必须要针对重点工序进行有效的措施。最后配合交通疏导,增加雨天交通疏导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难点及应对措施

市政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点和问题,对于这些难点和问题必须总结出应对的措施进行合理的规避。

6.1增加监理力度

对于监理工作不仅仅只是指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管理范围还包括进度计划,人员配备,工程款进度等等,在监理的问题上很多监理对待工作并不认真,没有尽职尽责,这就导致了施工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所以对于施工方案的设计,一定要突出监理工作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增加施工单位内部的多层检查机制,提高工作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6.2专业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

对于工程来说需要各个专业综合的结合,所以对于必须力争各项工程的同步实施,这样才能减少重复程度,避免经费的浪费。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须要考虑各个专业之间的协调,相关单位必须要合理的安排,完成进度及要求的质量。

结束语

我们都清楚市政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由于其影响力巨大,又代表着城市的形象,所以更加需要重视,而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就要求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进程。当然除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工程质量外,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相关的施工技术,使得施工方案更加的合理,且更加安全,符合经济高效的要求。而对于施工方案的管理协调措施也需要不断的总结和研究,以适应工程发展的行业趋势。

篇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篇3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38(2015)52-0185-02

作者简介:田茂均(1984-),男,中级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所谓项目管理模式,就是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把建设项目当做整体系统,利用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手段,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其中所采取的管理模式会严重影响到工程项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建设工期,工程建设目标以及项目效益均和管理模式有着紧密的关系。现阶段,工程项目管理一般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起执行的,想要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就应该按照项目建设存在的内在规律,通过现代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方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1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内容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其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①构建项目管理组织,采取科的建设管理模式以及手段,把建筑工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有效组织起来;②建设进度管理,编制建设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同时严格依据这一计划来进行管理,实际实施的时候,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管理;③对成本资金进行管理,编制比较完善的具体资金花费计划,确定所有资金的具体用处,从而减少成本投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④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一定要严格依据具体规范要求以及标准进行施工,并且严格监管施工质量;⑤进行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严格依据标准规范进行操作以及施工,严格管理施工环境的安全;⑥进行合同管理,管理有关合同的整改拟定和签订过程,并且对合同的修改进行合理的管理;⑦进行信息管理,全面了解动态信息发生的改变,有效收集以及处理信息。

2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项目管理模式依然处在发展初期,所以实际应用中产生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具体包含下列方面的问题:

(1)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责任意识较低,工程业主方以及项目管理单位未明确和详细了解合同中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尤其是项目管理单位在实际管理中没有找准自己的定位[1]。因为工程业主没有完全信任项目管理单位,所以往往会对管理进行干预,导致管理单位依赖业主,将后果推卸到业主身上,不能在管理工作中将司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阻碍到项目管理的有效发展。

(2)未明确和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未明确项目管理单位以及项目其他参加单位的关系,导致项目管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和其它参加单位产生职能交叉问题,阻碍到管理的顺利进行,对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工作效果造成影响。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缺乏自律性。由于项目管理单位缺乏自律性,所以相关管理人员出现了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行业标准等问题,没有依据地评价项目管理单位[2]。建设项目单位相关管理者忽视了对项目管理者的严格管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各种问题。

(4)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者的素质以及管理经验均有一定问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比较少,很难科学合理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3合理调整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模式的具体措施

对建筑工程而言,项目管理属于先进管理模式,其慢慢在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得到了普遍应用[3]。现阶段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在项目实施环节被应用,并且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及服务水平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3.1应该重视组织布局的设定

(1)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具体工作体制,编制项目管理详细体制流程图以及体制机构图[4]。制定项目管理工作计划,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通过合适有效的管理方法以及手段处理管理难点,将该计划编制为书面文件,从而方便实际执行。主要管理规划内容有: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分工、编制管理工作任务清单、按照项目人员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特点确定相应的分类依据以及对管理工作进行分类。

(2)确定项目管理模式以及详细的管理架构,这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一个前提条件,这一阶段的工作会对后续工程实际建设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项目管理者需要在项目管理开始阶段期,全面了解设计初步内容以及具体工程目标,从整体角度上来了解工程特征,通过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来合理构建项目组织结构。

(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构建管理结构后,需要确定项目总工作具体进度计划体系。建筑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相关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详细网络图,协调专业里面的施工内容以及施工顺序,检查具体计划以及工程总工作进度是否相符[5]。结合项目季度计划具体要求、不同单位进度计划以及工程实际情况,把该项目管理工作彻底落实到相应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格严查落实情况,保证其与具体要求相符。

(4)严格管控工程建设质量。必须重点审查设计部门所设计的具体施工图纸,保障建筑工程各项使用功能以及结构安全,防止由于设计问题而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构件比较完善的管理模式,认真检查基本建设工程,有效监督建筑施工材料、所采用的设备质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除此之外,还应该体系化管控建设项目信息以及文档管理等,通过现代化统计分析软件来有效开展信息管理工作以及工程管理工作。

3.2对管理单位组织功能进行设定

(1)合理调整单位层次功能结构具体定位:其中第一层面主要为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成本运行、审计以及投资融资进行管控。第二层面主要为单位职能部门,该层面主要有:财务部、施工物资供应与施工设备市场、企业发展以及经营、人力资源等,应该对工作人员、施工材料设备以及成本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第三层面主要为地区公司、项目经理部以及各专业公司。其中项目部属于一个临时部门,等到工程完成后就会被撤销,然后项目部里面的人员将返回管理单位负责别的工程任务,同时统一管理返回到单位的机械、设备租赁以及劳动力。

(2)构建分权以及集权相互促进的具体管理模式。构建包含有战略计划与具体市场分工的管理体系,单位下属地区公司以及所有专业公司应该在总公司的这个战略计划引导下,根据各自的具体市场分工,单独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遵循公司所做出的安排。有效协调工作人员、物资、资金、知识以及技能,从而使工程实施更加优化。除此之外,应该有效利用各分公司里面的人力资源以及财力,成立不同内部市场,并且合理配置这些人力资源以及资金,实现优化管理,这样对技术人员的充分合理利用非常有利,可以有效培训出很多一线作业人员,对工程物资批量采购十分有利,同时有利于管理公司内部进行准确的核算。

4结束语

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提升整个项目的实际管理水平以及推进建筑行业进行健康有效的发展非常有意义。而项目施工管理属于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建设企业经济目标有效转变成物质成果的主要场所,对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是工程施工单位的重点管理工作。目前,提高工程建筑工程实际管理水平受到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个施工单位的重视,所以,一定要合理调整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从而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杨军.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现状及创新发展分析[J].城市建筑,2014(6):135.

[2]麦宗河.关于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创新问题的思考[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3):1475.

[3]张翠兰.剖析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现状及调整[J].中国科技博览,2009(2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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