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0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 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 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二、环境权的涵义与性质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②。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境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面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而且也难免挂一漏万,反倒使受传统民法制度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环境权正是这样的为公民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应有权利。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④:?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在环境权的"肯定说"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
1、人权说⑤。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2、人格权说⑥。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如1970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达火力发电厂案的判决。?
3、财产权说⑦。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4、人类权说⑧。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此外,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还有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等。?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 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国际使用极为重要⑨。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的最低限度标准不是单纯的医学上划分疾病与健康的标准。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产生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虽然其他权利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丧失,如财产权可能因处分而转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剥夺,而公民的环境权则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环境权所体现 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环境权的这种属性,要求现代社会 中的人作为人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尊重的关系,必须克服利已主义倾向,改变功利主义的 环境观,"我们在决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 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换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为环境权的这种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权利更高的价值取向和人性标准,才产生了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手段多样性、法律责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手段保护环境;后者如法律责任的加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简化,等等。?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环境权也不例外,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不容许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环境保护又是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确定,都必须具有环境科学依据和符合生态规律,因此,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使得环境法整体具有强烈的科学技术性。这种科学技术性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占有很大比重,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莫不与技术规范直接联系。?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与之相适应,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如此,应将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仅此而言,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外,还要以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结构体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化是环境法理论及实践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三、环境权的认识论基础?
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客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在国外两度引起重视,莫不与人类环境观的变化直接联系。
人类的环境观是指人们对客观环境的看法和观点、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⑾。?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这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类尚不能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时期的必然表现。此时的环境观为对自然力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观念,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为前提的,人类环境观的转变也以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为物质条件。尤其是在产业革命以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从而产生了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观念,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不断地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在这样的观念下,环境权是无从建立的。?
中图分类号 P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243-01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FENG Shu-xia FAN Lan-yan
(Chaoyang Meteorological Bureau in Liaoning Province,Chaoyang Liaoning 122000)
Abstract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 undertakes the important task of providing information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ndmeteorological work,it is the presupposition and basis of weather observation,its quality influences the accuracy of observation data.Enhancing the protec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 will help to improve accuracy and representativeness,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about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Principal contradic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 was introduced,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work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 were analyzed.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tec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 were put forward so as to promote carrying out of th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Key words meteorology;observation environment;protection;contradic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气象探测环境是做好气象工作的基础,对人类生产及生活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建设项目不断开展,严重破坏了气象探测环境,扰乱了气象探测设备,使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大大降低。为此,笔者总结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现介绍如下。
1 现阶段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主要矛盾
一是与经济建设发展的矛盾。近年来由于城市发展速度加快,使得周边一些城郊土地也被利用,使得原本处在城郊高位的气象台站日渐成为城区扩展的重要地段,造成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矛盾逐渐加大。二是与地方整体规划建设的矛盾。地方整体规划建设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台站在建站后不久就面临频繁搬迁的局势。三是与邻近单位居民的矛盾。由于气象探测站的建立要求周边视野开阔,不可以有高大的遮挡物,因此其四周的建筑物都会有限高要求,容易与周边居民因生活条件的改善产生冲突。四是与台站自身发展的矛盾。为提高气象台站的监测水平,亟须完善和改善基础设施,但是新建的设施必须要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必然与探测环境保护产生冲突[1-2]。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很多单位和个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二是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三是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硬。四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执行不深入。
3 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气象法相关知识,如《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广大群众和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效促进周边居民和单位熟知相关规定与要求,便于今后气象工作的开展。
3.2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要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仅靠大力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该定期与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之间合作,完善协作工作机制[3-4]。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交相关站点的信息材料并备案,与各部门探讨城市建设对气象探测产生的影响,共同将对气象部门的影响降到最低。
3.3 把气象观测场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明确气象探测场所四周保护范围以及具体标准,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和规划用地审批关,必须在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再进行审批,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搬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搬迁,且由该搬迁造成的全部费用全部由造成气象台站搬迁的单位承担。
3.4 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变化动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有可能会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迅速制止破坏行为,并依法拆除相关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处理[5-6]。制订紧急预案,遇到不可抗力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时,可降低损失和不利影响,并能及时对紧急事故作出处理。
3.5 严格执法,杜绝违法行为
执法不严会导致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应加大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那些明知违法却执意开展建设项目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杜绝各种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就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4 参考文献
[1] 谢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10):33-34.
[2] 殷宏南,罗雄光,陈杰呼.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J].北京农业,2013(9):169-170.
[3] 王时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7):335-336.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他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又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民主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既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保护环境事业和环境决策繁荣权利,都应积极主动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了一些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举措。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从公众参与意识和态度来看,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有待提高。据调查统计,56.7%的公众认为中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远高于认为“不太严重” 和“没有问题”的22.8%。但对面临的环境问题重视程度较低,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位居第5。但是公众的环境保护的“知”与“行”有较大的差距.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公众虽然具有了一定的环境意识,对自身的环境问题较为关心,但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却依然表现出“政府依赖性”.即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职责而非个人义务.对环境保护不参与、不奉献,民众心理普遍存在着想拥有一个好的环境.却不愿意为此有所付出的心态。
2、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环保知识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知识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解程度.对环保政策法规,政府环保措施.公众环保权利和反映环境问题的渠道的了解情况,对生态环境和日常生活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认知度。公众的环保知识处于相当低的层次.主要表现在人们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各地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知情率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模糊,超过1/3的人对“治理污染措施”的认知仅停留在环境卫生层面。
3、公众的环保意识及态度不高。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性”特点.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负更多的责任;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认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环境”;公众的道德意识较弱.只有不足1/3的公众愿意在购物时考虑环保因素并愿意为了环保而接受较高的价格。
4、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总体水平极低。高层级参与行为就更少.诸如为环境问题投诉、上访的人数不足总投诉.上访人数的4%,只有当环境污染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时,愿意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则很少会采取主动诉讼行动。
二、提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素养。调查显示.公众的环保行为.环保习惯与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机率越高。教育是增强国民素质的关键,环境教育则是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公众参与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校,在职和社会等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知识,技能等环境素养.培养和造就“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各层次管理人才。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培养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环境的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树立公众依法维权观念,有效地监督政府决策和企业行为。倡导和践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2、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诸多问题与长期存在的“政府依赖型”环保意识息息相关,政府主导型的环境管理模式也给公众参与带来了体制。近几年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始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途径和机会.如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举行公开听证。参与环境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应建立起政府.企业和公众互动机制.增强沟通与对话,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让公众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自身的义务。公众是“两型社会”的建设者.美好的家园、和谐的社会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让公众成为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主人翁,而不是旁观者。
3、推行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话语权,及时公布政府的环境决策和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相关信息.增加环保透明度,通过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施加压力。目前,中国已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政府为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由于环境知识的专业性.环境保护的技术性,实际上阻碍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参与和监督。各地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定期与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污染物质的新发现和检测结果.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联系,以利于公众的监督,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公众参与需要从法律上得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在中国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或是实施办法等.细化地方操作标准,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普通公众在环境事务和环境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引入环境诉讼或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环境仲裁机构,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建立被告方举证责任制.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机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做进一步扩展,鼓励公众多层次参与环保。改变目前单一靠检举和揭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局面,充分发挥群众的聪明才智,加强事前预测,从过去的末端参与到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从事后监督的参与到事前与事中参与,从环境个案的参与到环境决策参与,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化.使公众从微观参与到宏观参与,真正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三、结论
总之,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反战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多方并举,加大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惠贤.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之研究[D]. 汕头大学,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