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1 11:06:5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多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多种认识: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内金融秩序稳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查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贯彻有关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业健康运行;四是依据当期国家货币政策及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适时适度监督管理,以适应经济的需要。以上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决定金融监管目标的依据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而不是监管过程和手段,而且应一致起来,否则将导致目标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无序性。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出台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这为规范金融监管行为打下了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实际和具体细致的操作规范,如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或不细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没有认真落实,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盲目无序,整体质量不高。
(三)偏狭性。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宽泛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头绪多,任务重,往往顾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搁置不管,或无暇顾及,导致监管范围缩小。比如,在目前潜在风险突出情况下,集中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对信贷资产质量和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检查,而对机构设置合规性及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人品及其经营品业绩、政策性业务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凡此种种,使金融监管内容偏废狭隘,弱化了监管整体效果。
(四)再监督滞后性。再监督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监察与内审肩负着这一重任,而目前这一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监察部门偏重于对行政违规行为查处,内审部门侧重于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金融监管过程、执法尺度、效果及监管人员执行纪律等情况却监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再监督职能。这种再监督滞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
(五)行为随意性。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计划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无法有计划地实施监管工作,只能被动地搞突击应付;二是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地实施监管还缺乏条件,只得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和确定监管行为;三是各种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和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行为的非计划性;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无可循,金融风险变幻莫测,实现监管计划性实属困难。
(六)查处软弱性。依法监管,从严查处,是强化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执法尺度、查处原则、关系、个人感情、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常常使监管查处不能从严执法,或避重就轻,或删减问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此类现象十分普遍且极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七)形式单调性。金融监管是一项枯燥而又艰苦的工作,法规制度条文的限制、纪律的约束、数字的核实、问题的查证以及撰写报告的格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在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导致不仅监管范围收缩,而且监管形式单调,主要表现:一是应付突击性任务多,主动开展工作少;二是辖内本地检查多,异地交叉检查少;三是现场检查多,非现场监管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人民银行监管多,金融机构自律性监管少;五是一次性检查多,跟踪监测监管少。这种机械单调的监管方式极易形成范围收缩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影响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飞速的今天,作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监管——仍然处于低层次的半手工操作状态:报表数据非自动传输汇总而是人工录入,生成指标非微机处理而是手工,资料报送非传输而是信件邮寄,非现场监管预警预报非电子网络监控而是通过人工报表处置,档案资料管理非电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九)重点模糊性。一些基层行明显存在着或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失去重点;或面对任务,茫然失措,找不到重点;或平均用力,讲究均衡,没有重点;或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不要重点等等,以至于重点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有的找不准选择重点的依据,有的吃不透监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开轻重缓急,这种现象严重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质量。
(十)绩效考核不确定性。运用合理的指标评价监管效果工作相当薄弱:一些行根本没有开展考核活动,仅仅满足于阶段性;有的听听汇报,下发个通报了事;有的甚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凭印象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有的例行检查,听汇报,看资料,通过了解表面情况判断监管绩效。无论如何,目前的绩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评价和对表面现象的判断,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规范的、科学的、量化的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影响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调动监管积极性,也难以为监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金融监管标准化的设想
实现标准化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由粗放到规范、由低级到高级的必然趋势,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切实行使央行职能必须解决的,而且要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标准。
一是目标统一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其地位和职能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条规定,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监管目标应该是: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些过程和手段来支撑,但它们并不是目标,应严格区别开来,保证目标的统一化。
二是操作规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据层次管理和岗位负责制,一方面实施梯级管理,分工负责,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顺序,渐次推进,逐项落实。比如,日常工作由岗位人员负责具体落实,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领导,通过集体决定;又如,某项检查从立项、发出文本通知到落实处理结果、文件资料归档等,必须按程序办事。(2)管理制度化。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活动都纳入制度规范之内,从严管理。(3)组织条理化。即按照监管及对象,合理分工,区别类型,动态管理,预警预报,分类处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条有理,按部就班,处理突发性问题闻变不惊,处惊不乱,分析情况,调整力量,果断处置。(4)任务具体化。即对每一项监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重点任务在时间、人员、方案、措施及质量等方面细致安排,予以保证。
三是范围最大化。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内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顾,合理布局,实施全方位监管。在确保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对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热点,突破难点,扫除空白点,不留真空。为此,应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触角,落实岗位责任。
四是形式多样化。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质量。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结合监管计划,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和居民区,了解经营情况及对金融市场的反映。寻找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管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分析预报监测工作,对平时收集的资料和数字信息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化,及时会诊,快速反映,实施监督;再次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对重要指标定期测算分析,掌握动态,预警预报,妥善处置;同时要在以上基础上拟订方案,或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检查,或有目的地进行重点抽查。上述诸法应相互配合,因时因地因情灵活使用,以实现监管形式多样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问题。
五是手段化。应建立监管系统,实现报表数据信息电算化和传输化,资料和指标监测、动态管理、文件处理电脑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预警预报系统,核查资料记录及分类整理应逐步脱离手工操作,档案资料应实现机管理和网络化。为此,基层人民银行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六是计划化。(1)制定总体规划,即根据上级行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时期的监管总体思路、目标、步骤及措施;(2)制定年度计划,即按照总体规划和当期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管工作的项目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逐项分步实施;(3)编排项目顺序,即依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对所有监管项目进行排序,按岗位责任和工作性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4)确定项目方案,即对每一个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确定目的、时间、人员、、可能遇到的与解决对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学安排;(5)突击临时任务,即当计划与变化发生冲突时,应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临时任务,做到两不误,切忌顾此失彼。
七是重点突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监管,重点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风险,立足“三农”,树立形象,扭转被动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存款市场,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把任职资格关,突出对遵章守纪、经营业绩及道德品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同时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实施规范性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
1.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是一项具有权威性与一致性的负责工作,全球金融监管主要奉行的基本原则便是遵循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国家应当出台系统且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实施调制,而且必须要按照以法律监管为背景下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监管的主体一方在行使监管职能的阶段必须严肃、负责的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保证在监管过程中的权威性。我国所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固然在稳定金融行业的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其中,许多“原则性”的法律条例严重缺少现实意义,而且,法律监管体系的内容单一,无法满足当前金融业的发展,对国际化的金融应对方法不足。法律,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石,同样对监管主体的一方也拥有约束效应,更是国家各项监管体制能够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根据我国如今金融法治的具体情况,其法制体系的建设主要需要从几点着想:第一,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增强监督功能的可操作性。第二,可协商颁布《金融公司法》、《市场推出法》,进而完善处于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使之能够更加细致、全面。第三,统一《金融监督管理法》准则,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能予以统一认识,即独立性,权威性的认识[4]。
2.建设消费者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的迅猛发展,其产品与服务工作也开始越来越多。但是,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却一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自2007年金融危机全球化之后,国际上许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的“一行三会”逐渐地适应“潮流”建设了独立的保护机构用来保障消费者权利不受损害。但是,伴随着“混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与关系深化,也常常发生极不负责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并且许多监管机构反而对许多大型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与保护,忽视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针对此等乱象,建立独立运作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便显得十分必要。在立法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的《金融服务法》,出台一系列符合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制度,清晰明确的规划金融市场参与者需要尽到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其对消费者交易公信职能。在机构的创设上,可以参照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形式,建立一个集中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3.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人力资源改革
金融监管工作拥有专业性强,技术高的特点。所以,随着现阶段金融行业的日渐复杂与业务的深化,必须建设拥有高效与专业素养的监管队伍。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配置:第一,不同的机构应当按照其职能的不同与业务的不同进行与之相对应的不同数量配置。其配置也必须以高效为最终原则,最大程度的符合工作标准,避免出现人员配置过多导致的臃肿无为的现象;人力资源的配置需要按照相关岗位的职能明确,尽量吸纳一些专业知识过硬,实践能力突出,并且具备监管工作所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在其结构的配置上,可以进行梯队建设,让监管人员的年龄配置更加合理,从而确保工作运行的持续性与积极性。第二,由于金融行业如今在我国属于均薪较高的行业,而从事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监管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也大多是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一旦薪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化,也很容易触发监管人员的道德意识,致使其在工作中出现效率不足的现象。
1、强化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的要求相矛盾。作为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就其职能来讲,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千方百计的稳定地方金融形势,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者应该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从中央银行赋予分支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来讲,则主要从一个地区贯彻货币政策、金融方针.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情况判断分支行的政绩;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以可供资金的数额,金融机构的多少.金融市场容量的大小来评判一个银行作用的大小。根据当前全国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中央要求我们要从严控制金融行为;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强调金融应最大限度地宽松搞活。这样一来就常常使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处于两难的矛盾之中,常常迫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顾及地方利益而放松金融监管的力度。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2、监管的内容,标准不明确。目前,在中央银行转换职能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同志的思想认识还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而把金融监管的注意力过多地放在审批金融机构上,这显然是不够的。另外,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尺度。比如,对金融机构设置的审批,仅凭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原则性的意见,就难免出现不平衡的现象,使得一些专业银行盲目地攀比设置机构的数量。再有,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早已明确规定了九条考核指标,要求专业银行由规模管理转变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保证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各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指标没有核定,而且由谁核定,人民银行按照什么标准去考核监督,考核的常设指标项目又有多少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使得人民银行分支在实施监管中很难操作。
3、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范围不清,缺乏处罚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法规不健全,使监管缺乏充足的依据。从前一时期的情况看,金融监管的依据主要是总行制定的一些暂行条例、规定,办法或领导同志的讲话,而且大多是些临时性的,或多或少地带有政令色彩。就目前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法规而言,又大多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对一些违规行为难以纠正和处罚;被处罚了的单位又不服气,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工作难度。
4、中央银行自身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仅金融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稽核、会计、计划、国库、发行等部门也都同样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这就存在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常常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一些分支行的金管、计划、稽核、会计部门缺乏相互协同配合的意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通力协作的合力,造成重大处罚、处罚意见相悖,使监管工作产生了负效应,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对社会信用及金融市场监管不力。根据今年金融工作的要求,要严格控制信用总量,抑制通货膨胀,其中包括社会信用,即银行信用以外的各种信用形式,包括股票、债券、集资等。在现行的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大量产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信用的监管权力没有有效的真正落实。例如,股票归地方政府和证券委员会管理、审批,人民银行既没有审批权,也就谈不上监管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样因缺少必要的处罚手段而显得无力。比如社会融资,特别是企业乱集资,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民间拆借等各种信用行为中一些问题。从来就没能从根本上杜绝。
6、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难以适应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需要。从中央银行的干部来源来看,除了来自金融院校的毕业生和少量的各专业银行业务人员外,相当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其他行业、部门的人员和转业军人。这些人员中大部分缺乏金融基础理论知识系统学习和金融业务一工作的实际锻炼。在人员素质上距离中央银行现代化金融监管的需要相差甚远。
二、中央银行强化监管的对策
1、尽快理顺中央银行分支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消除阻力。这就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通过立法完善法规,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监管阻力。在这方面,设立人民银行经济区域分行是彻底理顺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同时,要加快企业改革、财税改革、投资体制等一系列改革的步伐,规范金融机构同企业、同政府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和自身资金实力自主经营,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中央银行同金融机构的关系,减少金融监管的地方阻力。
2、明确监管的内容、标准,做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措施得力。根据工作体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否从人口,居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社会经济的要素上确定一定的量;专业银行缴存的备付金是否可依行别,按地区、分季节而确定不同的比率;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否可以把九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再一一细化,并明确各级机构的核定,监管职权.对金融机构要实行年检;对商业银行要按照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实行存贷比例管理,并按照国际金融惯例,恨据资产与负债期限对称原则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为分散信贷风险规定单项贷款占资金总的比例,设置相应的监管指标系统,降低经营风险.以实现科学化管理。
3、加快金融立法进度.建立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应尽快出台《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特别是对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本地实际,着手拟定对金融监管法规暂行实施细则和金融违规的处罚条例,为总行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法规,条例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