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3 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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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1.1要提高安全培训认识,加大安全培训投入
企业应该从领导方面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改善培训师资不强、培训装备不足现状,给予培训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1.2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
安全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企业战略,应该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协调,相统一、相接轨,应该统一部署规划,安全培训内容应该结合企业实际,能满足企业目前和将来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体现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
1.3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现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他们既是需要掌握生产安全技能的骨干,其行为也是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可能对职工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隐患”。其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十分重要。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所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受到领导的重视,不要一味强调人员紧或任务重,不能按时、按量将学员送去参加培训,或者走形式,选送老弱病残等“学习专业户”去参加培训,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直接的劳动者,安全培训也不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煤矿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具体制定和落实者,对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训对于加强其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也不可或缺。煤矿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训,是最基本的,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2、思想教育工作的几种方法
1)理念引导法。提出并实施了“停止作业一分钟、避免一起大事故”、“多用设备少用人、能用设备不用人”、“能上综采不上机采、能上机采不上炮采”等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充分利用形势任务答卷、开设电视专题、组织演讲,悬挂以“安全理念、管理理念、发展理念”为主题内容的宣传牌板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形成了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
2)素质提升法。遵循“提升员工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的宗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推行了“班班有学习,天天有培训,周周有讲座,月月有考试”的学习培训模式。坚持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一般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了优秀人才优先培训,急需人才加快培训,关键人才重点培训,骨干人才提前培训,提升了员工操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3)娱乐熏陶法。将安全教育娱乐化,及时宣传报道安全典型,让做出贡献的员工在舞台上有声、电视上有影、报纸上有名。利用安全演讲会、安全有奖抽答、文艺演出到区队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让员工直接接受安全文化的熏陶。工会、家属协管员经常到井口或区队班组进行安全文艺演出,送防暑食品、安全鞋垫等。坚持每月16日为井下员工集体过生日和评选“和谐单位”、“安全文明家庭”等活动,利用亲情感染力,浓厚了安全氛围。
4)双向激励法。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全方面、多层面调动员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将安全工资与安全绩效挂钩考核。建立全员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月度、季度、年度循序计算奖罚的方式。坚持开展争当“安全卫士、安全标兵、安全诚信金牌班组、安全诚信金牌员工、优秀群监员”等竞赛活动,形成了全员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要搞好安全生产,转变观念认清安全形势是前提,精细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是根本,强化监督机制、抓好隐患排查整改是中心,安全文化铸魂,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是动力。只有将煤矿安全理念贯穿到生产的全过程之中,才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发号文为主线,围绕全市安全生产中心任务,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重点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扎实抓好信息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三规范、两办法”、“4D工程”、“四项建设”、“专家查隐患”、“执法监察”、“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教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措施,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意义,大力宣传本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增强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一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争取新闻工作者关心、关注安全生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要积极配合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采访报道,力争在国家、省、市媒体上有份量有深度的宣传报道稿件。
三要发挥各级安监局网站的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使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
3.宣传安全先进典型,增强正面舆论引导。
一是正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宣传的基调,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二是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上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的成果,鼓舞士气、凝聚力量。
三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事迹,号召安全生产领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先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奉献意识,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4、宣传安全生产法制,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安监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强化“安全生产月”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创新内容、注重实效,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抓好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利用多媒体平台,在企业播放安全警示片、在校园播放校园安全片、在社区放映安全教育片、在农村放映安全宣传片,将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灾避灾知识等,制作成通俗易懂、易于掌握的影视资料、读本等,或运用文艺表演、巡回演讲、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向市民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
6、深入开展“三项创建”活动,推动基层安全文化建设。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创建活动,按照各级工会、安监、团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建设,积极参与省里组织的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业,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按照上级关于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市里将选择2-3个安全生产任务重、基础比较好的镇街,开展安全社区创建试点,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激励引导,积极进行培育,建立持续改进的创建工作机制,把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三是扎实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意见》号文件要求,在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培育指导,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完善优胜劣汰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抓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把《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市委党校理论培训、名师送教、专题讲座、各类会议和市组织理论考试等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培训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领导能力。
2、抓好安监执法人员培训。根据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采取集中培训、自学考试、交流学习等方式,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切实做好安监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实务等方面的培训,拓宽全市安监执法人员的视野,努力提高安全监管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3、抓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等)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组织、管理、检查的作用,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在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企业、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同时,按照省安监局2011年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和《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委托安全培训中介机构抓好非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批发市场以及个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持证上岗。
4、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新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照特种作业目录,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切实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应训人员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按时抓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组织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连续性和证件的有效性。
5、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要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把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到全程重视、全员参与、全部覆盖、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和能力的,自己组织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凡不建立档案资料的,一律视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未落实。’
6、抓好社区村居安全监督员安全培训。根据社区村居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好社区村居安全监督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社区村居安全监督员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7、抓好安全信息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年内对镇街、部门、办事处、规模企业、村居上报的专兼职安全信息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安全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8、抓好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全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讲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有关知识,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监察和管理能力,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