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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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一种意识形态,打破了传统文化一元主义价值观的束缚,不仅指出不同文化的共存,而且还要求承认不同文化的差异并平等对待它们。多元文化主义认为,社会中呈现的各种文化体系或价值观,都应受到和主流价值观相同尊重,这种强调"差异性"的价值以及"相互尊重"的理论的提出无疑具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多元文化主义的争论也显示了社会本身的进步,体现了各种文化融合的成功。
二、 多元文化主义的教育观
作为对西方国家民族复兴运动的反响而出现的多元文化教育,最初以种族和文化的差异来定义,目标是力图通过学校教育的改革,使来自不同民族、种族、社会阶层群体的学生可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保持和发展各民族的文化。后经少数民族、女性主义者、文化不利者、低社会阶层者等弱势群体的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后多元文化教育内涵发生了演变,成为了一个歧义颇多的概念,其目标也有了不同的表述。比如,高尼克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综合各国学者的论述,提出了:1、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特性与价值;2、促进人权观念和尊重个体之间的社会公平与机会均等;3、让每个人都有不同生活选择的机会;4、全人类的社会公平与机会均等;5、促进不同种族间权力分配的均等五个方面的目标。90年代初古特佛里森等又提出:1、使学生形成客观、平行的历史观;2、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方式相适应;3、每个学生都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4、通过教育系统向学生传授多元文化理念;5、提高少数民族群体间的相互尊重和自尊。目前,多元文化教育除以上目标外又向发展文化意识、发展文化间能力、反抗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的偏见和歧视、提高全球意识、发展社会行动技能等方面演进。
多元文化的教育发展,不仅关系社会中个人"主体性"的建立,人格自由的发展;更关系社会的和谐、完整,以及文化的演化与创新。多元文化教育基于个人之文化认同、文化权及学习权,强调社会不同次文化群体,应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彼此肯定与包容等。因此,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目标,在提供人类经验之真实的、有意义的阐述,如果课程着重在真实,则教育将是多元的;以其真实、多元观点,呼应来自不同文化背景学生需要,引导学生欣赏自己与他人的文化资产,同时也引导其纠正对于不同种族、文化、性别、宗教及阶层的偏见,建立正向的相处态度,培养批判与分析能力,协助思考、选择,决定社会行动.
三、多元文化主义对语文教育的启示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保守文化与前卫文化、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经历着激烈的冲突。文化的多元共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元文化时代已经到来。新时期的语文教育,如果继续停留在田园牧歌的传统中,漠视文化多元时代的存在,就势必造成与当前社会文化的割裂,无形当中丧失了它的生机,自然不会受到学生的欢迎。多元文化时代客观上对当代语文教育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新时期的语文教师必须站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高度,重新审视当前的语文教育,并做出相应的革新。
那么,语文课程多元化教育的开展对学生有什么价值呢?简而言之,有如下好处:(1)有助于加深学生对民族文化的情感。操千曲而后晓声,识千剑而后晓器。见多才能识广、有比较才有洞见。站在另外一种文化的角度重新审视自己原有的文化,也许会有更多的发现。多元文化教育会使学生对本国的生活方式、文学艺术、文化传统产生极其深刻的印象,为自己的语言、文化、社会背景而感到骄傲和自豪,这已为许多亚洲国家的教育实践所证明。(2)有益于培养学生理解他人、尊重别人的能力。教育实践显示,学生在接触不同文化的过程中,敏感性、接受力会逐步增强,并意识到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学会尊重、宽容与自己文化不同的人。(3)有益于把学生培养成世界公民。美国等国家认为,多元文化教育能扩大学生地方性和全球性的视野,当学生"从各种多元文化观点中学到有关自己国家和世界的知识时,他们就更有可能成为多元化国家和世界的公民"。
综上所述,当代语文教育必须积极主动地贯彻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教育。语文教育要实现上述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语文课程的开发要多元整合
要在既有的课程脉络下,强调教师与学生在课程开发中的作用,力图充分开发学校各方面的课程资源,达到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强调多元文化课程开发必须充分利用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教育的整体情景。强调正式课程、非正式课程、显性课程、隐性课程的规划。强调教师在课程开发中的作用,视教师为研究者、开发者、新知识的整理者和创造者;强调学生、社区、家长在多元文化课程开发中的地位。
(二)教学过程的开放性
21世纪,人类社会更加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态势,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积极推行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主张,将音乐作为一种文化或文化中的音乐来学习和理解,使多元文化的音乐教育成为国际音乐教育的主流。在此背景下,中西音乐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是否有可能,这将关系到中西方音乐价值观念的冲突与融合。反观历史,西方音乐文化在中国的土地上已经有了很深的根基,从学校到社会、从社会再到文化,我们无时不是在“欧洲中心主义”的旋涡中不能自拔。中西音乐文化之间到底是“差距”还是“差异”,这个问题不时在文化界、音乐教育界引起争论和思考。
一、多元文化语境的内涵
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是相对于“单线进化论”思想而提出的一种新的视角。“单线进化论”在音乐界泛化而来一种文化霸权思想,即欧洲音乐中心主义,其作为西方文明的标志性成果――欧洲音乐却一直被人们视为人类音乐文化进化的唯一参照标准。伴随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扩张,这种“欧洲音乐中心主义”文化霸权思想笼罩着整个世界。在面对陌生音乐所发出的那种“晦涩、难听”的声音时,也许会很难接受或者自觉不自觉的用“本己”文化的标准来衡量“他”文化中的“简单”与“复杂”,进而得出“落后”与“先进”的论断。
英国肯特大学著名人类学高级讲师C.W. 沃特森先生将多元文化主义从四个层次和维度来理解,他认为:多元文化主义首先是一种文化观。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为优秀,也不存在一种超然的标准可以证明这样一种正当性:可以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其他文化。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是承认文化的多样性,承认文化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影响。其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历史观。多元文化主义关注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强调历史经验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是多民族的不同经历相互渗透的结果。再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教育理念。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传统教育的对非主流文化的排斥必须得到修正,学校必须帮助学生消除对其他文化的误解和歧视以及对文化冲突的恐惧,学会了解、尊重和欣赏其他文化。最后,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公共政策。这种政策认为所有人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上机会平等,禁止任何以种族、民族或民族文化起源、肤色、宗教和其他因素为理由的歧视。
二、“差距论”与“差异论”
“差距论”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进化论”的观点。它“是一种认为人类历史将由低级到高级,由蒙昧到文明,沿一直线无限进步和无限进化的哲学思想。”“社会进化论”是将人类社会发展归结为同一性的思想,实际上是欧洲种族中心论的另一幅画像。这种理论思想“不单纯是一种学术观点,而本质上是企图以欧洲文化来取代世界文化多样化的战略。‘社会进化论’不以空间上的文化差异为概念,而是以时间上的先进或落后为标准;不以心灵、感情和观念上的不同来理解和认识人类自己,而是以经济、政权和武力来改变不属于欧洲的一切;不以伦理、道德为准则来尊重每一个个体文化的独特性,而是以眼前和暂时的经济发展快慢,或者更是以欧美资本经济发展为模式来划分民族的优劣,结果是以‘帮助’、‘扶贫’的慈善面孔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毁坏他人的社会运作、中断他人的文化延伸。”“差距论”作为“社会进化论”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特征:时间的直线性、人类的同一性、希罗多德定则(又称“欧洲文化中心论”,是现今流传最为广泛的一种观念)。
“差异论”是后现代观念的产物,是相对于“差距论”所提出的一种新观点。“差异论”的提出有以下几个价值参照点:对时间直线性的否定;对文化多样性的肯定;“宇宙中心主义”代替“欧洲中心论”。结构人类学家莱维・斯特劳斯认为,“人类也并非朝着单一的方向演进,尤其表现在艺术、文化等领域。科学技术作为知识的积累,确有‘进步’的现象,但在文化领域,并不存在所谓的‘进步’。那里都是差异的关系,而不是‘先进’和‘落后’的关系。中国的科技有所不及于西方,但中国文化则绝不‘落后’于西方。”当代社会人文思想的转折意味着“由人类看‘他异’――对于自然万物尊严的价值肯定;由个人看‘他异’――对他人的价值肯定”。因此,中西音乐文化是同步发展的,没有古今、先后之分,二者之间存在的是差异,而非差距。
三、中西音乐文化之比较
依据上述观点,在多元文化的语境中“差距论”更多的是让位于“差异论”,因此,让我们来比较分析中西音乐文化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以便能更好的体现中西音乐文化同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如何进行交流与对话。
首先,从音乐的类型谈起。在20世纪以前的中国汉民族文化中,音乐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1)“官方”巩固其中心地位的政治性礼仪的“雅乐”;(2)出于民间、融于民俗、流传于广大民众之间的所谓“俗乐”,受汉民族各地人民的语音语调、性格气质和风土人情的影响,表现出鲜活灵动的特征;(3)中国特有的“文人音乐”,以古琴音乐为典型代表,讲究“中正平和”,追求“静远淡虚”的境界,其精神内涵表现出高度个人化的意识倾向。
反观西方音乐,自中世纪以来,“宗教音乐”与“世俗音乐”是同时共存的两种音乐,其中教堂音乐占绝对优势。自17世纪开始,“教堂音乐”、“宫廷音乐”和“剧院音乐”呈现为三足鼎立的态势,迎合了西方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的变化,也满足了宗教礼仪和精神娱乐等不同侧面的文化需要。18世纪启蒙运动以后,近代“音乐会体制”的形成,使音乐成为具有自足意义的艺术种类开始独立出来,艺术家对世界和人生的体验与意念得到了人本主义的体现。由此,音乐的分类规定完全依照自身的组合、编制和体裁类型(交响乐、歌剧、室内乐、艺术歌曲等等)更加细化,音乐的“自律”地位最终完成。20世纪中叶,工业化、都市化、市场化和商业化进程的加剧,使音乐体系的分类又一次发生变化:“流行音乐”异军突起,但鱼龙混杂;“民间音乐”的有限资源不断丧失;“艺术音乐”则面临严重的内部和外部危机。
其次,音乐创作的特点。概括的讲,中国音乐是以线条为主,西方音乐更讲究和声;中国音乐注重气息,西方音乐更讲究节奏;中国音乐创作注重感觉,西方音乐创作更讲究理性;中国音乐与西方音乐的最大不同在于音色与演奏法。
最后,音乐的语言特点。恩格斯说过,你只有将本族语言同其他的语言进行比较,你才能真正懂得自己的语言。近年来,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通过语言学的方法开始注意到在各种文化的音乐中,在不同的程度上他们之间所体现的差异与其语言结构有着很大的关系,他们有着各自的音乐语法结构。与西方音乐相比,中国音乐就有着自己独特的语音、语法、句法等结构。
有关中西音乐的语言结构,可以从表层与深层方面来进行比较与分析:(1)表层结构,西方音乐的语音是“乐音”,中国音乐的语音是包含“含有声调或噪音的乐音”;(2)深层结构,无论是从音乐语言的语法结构、音乐语言的操作方式、音乐语言的感知方式等哪种角度来看,中西音乐文化之间突出的差异性可以概括为:开放性(中)――封闭性(西)。比如中国汉语的语法结构“偏重心理,略于形式”,西方的音乐语法结构“形式严谨”;在音乐语言的操作方面,中国传统音乐注重“口头的”,西方注重“书面的”;在音乐语言的感知方面,中国音乐是“感性的”,西方是“理性的”。
四、结语
21世纪是一个反思的世纪,人类在历经了后现代思潮的洗礼以后,逐渐从西方单一的工具理性视野开始走向多元与开放。音乐人类学将“音乐作为一种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为中西音乐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种多元与开放的语境下,中西音乐文化之间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而其本身所固有的差异性更需要我们去重视和强调。最后,我想还是用后印象派画家高更的一句话来结束对本文的思考:“我们是谁?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又往哪里去?”这样更有助于我们去认识和理解作为世界音乐花苑中的两朵鲜花――中西音乐文化,它们只是拥有了不同的颜色、外观、香味……而不具有好与坏的区分。因为世界是多元的,文化也是多元的。在多元的音乐世界中,我们应该认清自己的文化和身份,我们不滞后,也不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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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清.现代,太现代了,中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二、经验科学中的法文化论
(一)文化人类学中文化的概念通常提到法文化,使人联想到什么呢?“法”和“文化”是人们常用的单词,一提到法,使人联想到国会制定的法律;但一提到文化,就想不起来适当的对象。通常文化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文化如教育、艺术等,乃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做出人的努力和活动,通常“文化人”、“文化遗产”、“文化国家”、“文化生活”也包括在这一类。另一类是包括上述内容的广泛的文化,被称为“对自然的文化”、“表示人类社会特点的文化”,这是指一种人为形成的环境,不仅包括物质而且包括制度和观念的东西。在这里重要的是,法文化虽然联系到文化人类学的概念,但属于后一种广义的文化。下面就来详细说明广义的文化。文化人类学上用机能主义文化理论来为人类学奠定基础的B•K•马林诺夫斯基,曾在1926年通过《未开发社会中的犯罪与习俗》一书,从人类学的立场上展开了“民族法学”。他在1931年出版的《文化论》的开头中对于“文化人类学”作了如下的说明:人类在肉体的形式和社会遗产即文化上来讲相异。肉体人类学根据人类的体格、生理特点(肉体形式)不同来对于人类进行分类是成功的,但人类在其他方面也互不相同。如果一个黑人小孩长在法国,那么其结果大大区别于非洲森林中长大的小孩,因为他体验到包括不同的语言、习惯、理论、信仰(文化)以及社会遗产,他并且成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及文化环境中的一员。这里指出了社会遗产在文化人类学中不可忽视的概念。它在现代人类学及社会科学中通常被称为文化。由此,马林诺夫斯基强调人不同于动物,根据不同的文化而存在和抚养。从这种观点上看,人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像动物和自然环境一样非常必要。然而对人类来讲必要的只是一般的文化,而不像动物用天生的本能来适应特定的环境。虽然对人类来讲并没有特定的环境,但作为环境的文化个个都具有特殊性。这种有关文化的观点,在法学界上成为法文化论的小小的原因。再举马林诺夫斯基的例子来讲所谓法文化概念。社会学家常把文化外的东西引进社会组织,这是错误的。社会组织可称为“标准化的集体行动手段”,说明构成社会组织的所有个人行动带有协调性,能促进协调行动的“情操”或“价值”的形成,并始终把其基础放到“社会中文化装备”上。文化具有心理学性质的“社会学实体”,通过好几代祖先的文化生产中才能理解—从这种观点上超越个人。文化是“与物质或心理学实体中不可分隔的物质装备与肉体习俗复杂的结合之结果”。亦即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带有物质和心理两个方面的基本模式,随之文化由物质和心理两方面构成。“物质装备”指的是工具、武器或衣服以及住房设备,它们构成部分的文化。如一定长度的木棍随着不同的文化可作为手杖、桨、挖洞时的工具来使用。这里木棍在“不同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文化价值”。文化内部物质装备具有如此价值,那么文化的心理方面的“肉体习俗”更为重要。即依据明显的方法被承认或以明显的自动方法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即习俗达到和谐性。像法律、习俗承认的规范可看成肉体习俗的获得。这不仅引出特定行动的内部强制机构,而且是“内部冲动”以及“文化条件”内部“逐渐调练”的结果。马林诺夫斯基有关文化和社会的看法基本上维持在人类学学说中。人类社会不像动物依据本能而是依据文化。如今更加注意文化的物质方面和心理方面,强调惯学和学习的重要性。例如E•A•霍贝尔在《原始世界的人类》一书中称道:“文化是社会成员特定的学习过的行动样式而综合的系统。”在这里,“综合的行动系统”中的“综合”和在前面马林诺夫斯基所用的“文化脉络”相联系,但更加注重惯学。这一观点起源于贝内德把“文化统合”看成文化人类学中的概念。根据其“文化样式”,人类的文化行动虽然逐渐相一致,但并不意味着简单的组合。如现代科学主张,不是部分之间的简单的组合而是依照特殊的安排和相互关系的结果生成了“一个新的实体”。总之,文化作为一个统合的部分,具有个性和相对独立性。
(二)机能主义社会学中文化的概念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确立文化人类学的基础中把马林诺夫斯基的“社会组织”看成“文化的一部分”。用这种社会和文化的关系观点来观察,不仅在文化人类学上而且在社会学上也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马林诺夫斯基注重文化统合的全体性,这就说明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通过整体的统合来执行一定的社会作用。人类具有一定的基本欲望,采取营养、生殖、繁殖、对抗威胁生命或身体的物质装备,采取一定的体系的文化满足人的基本欲望。文化协调第一次生物学欲望,通过执行派生出来的第二次手段命令来作为具体形式。‘这种命令意味着为了满足基本欲望,决定有必要建立行动、惯例、价值的命令或规范体系。随之组成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教育制度,也可把宗教、知识、技术看成满足需要的体系。把社会当成文化来理解的观点使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心理社会学中形成一个“文化社会学”派。总之,依据人类基本的欲望或派生出来的满足需要的观点理解文化的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人类学流派,创造出了社会学中的机能主义体系。机能主义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塔尔科特•帕森斯认为,人类的行为构成一个系统,并且这种系统作用于维持全体,因而其内部组成一定的结构。社会系统包括在行为系统之中,构成文化系统,这种观点与马林诺夫斯基的主张相同,不把社会和文化当成同一个东西,认为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是文化。把人类社会看成文化的观点是由贝内德解释的。文化原来的意思不是满足基本欲望的自身方面,而是派生出来的满足必要的、特殊的方面。文化永远是一种特殊的个别的生活样式,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从人类活动具有的广泛可能性中选择的结果。从这种特殊意义上讲,全部的社会生活方式都可称之为文化。帕森斯认为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行为,具有功能性,文化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象征性和意思性。如前所述,社会体系的作用结构内的常数(价值观)或社会当中文化的象征性之重要性已被指出,社会体系和文化体系的相互关系已被充分认定,在后面的法文化部分中将详细说明文化和社会的联系。对作为象征体系的文化之关注,在当今文化人类学上正在成为一个倾向。
(三)两种法文化论在说明法文化之前,先弄清法的概念。下面在简单说明两种概念之后,重点解释法和文化成为一体的概念。第一个社会指标是社会规范。所谓的规范指的是行为的准则,行为必须规律性地进行。法规范超越个人的作为社会存在的根据,在这一点上称为社会规范,是社会赋予的。第二个指标是强制性,对于违反指示的行为者进行制裁,最终通过实力来强制性地对付,至少在法里包括这一部分。然而,带有这种强制性的法怎样和文化联系形成一个法文化的概念?关于文化和社会的联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针对法文化的理解,存在着贝内德和帕森斯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前者是以霍贝尔观点为出发点。霍贝尔认为,任何社会都从自己的文化中选择一定的东西,一定社会的行动样式就是文化,法文化的重要问题是把文化联系到法来解释。这时法是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在现实中执行。后者的观点反映在劳伦斯•M•弗里德曼的《法与社会》一书之中。法系统成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执行社会功能,包括社会制约、处理分歧、再分配、改革,广义来讲它们都归属到社会制约。法不仅具有上述功能,而且由结构、实体、文化三个部分构成。结构指的是法院、警察局等权力系统;实体指的是在这种制度下人们现实的行动的样式;最后,文化表示需求,意味着“有关于法的思考方式,态度、信念、期待、意见”等,社会作为有关法的思考方式创造出一些需求,即人们是否执行法的需求,如何利用法系统都由法文化来决定。如果人们对法文化无知,那么法的结构和实体就不带有现实性。如上所述,弗里德曼把法系统归到社会系统中,其中一部分由文化占居。如何评价两者差距?弗里德曼的法文化是由法系统或关系到这部分的人的观念、思考方式来构成。这就决定法系统和联系到这部分的人的使用方法。这里包括前面所讲的以结构和实体来组成的法系统,但有关思考方式则看成文化。有关文化的这种关系,以前没有讨论过。文化存在于部分法系统、成为有关法系统的思考方式。因此,把文化看成存在于法系统的外部更为确切。与前面讨论的帕森斯的理论相同,在社会内部法系统与带有自律性的文化系统并存。所谓的法文化理论,指的是从文化到法的外在的联系,因此,只要注重个别文化特色就认为适合以前的法意识论。在霍贝尔的法文化论中,法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样式在实现着。它的行动样式总在文化中,那么我们就能说法的行动样式就是文化。根据这一点来看,弗里德曼法的结构和实体的核心内容就用文化来解释。例如,法院的结构或家庭法的主体在内容上具有文化的独特性,但这种法文化论是从文化到法的内在联系。如果从霍贝尔的文化与社会同一论来讲,法文化就具有包括法意识在内的广泛的意义。在上述两种法文化论中,讨论哪一种较确切,这已超越个别的法文化论的基本问题,这种课题在法文化中成为一个总的理论。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来讲,拟应限定在法文化领域来解决问题。下面的讨论应该从社会科学的法文化论,转移到人类哲学的法理论。
三、文化哲学中的法文化论
提供“文化理论”的方法论,其目的在于表明社会科学关注人类生活现实。问题在于注重文化的学问倾向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何种位置?这里所谓“文化理论”,是指从文化人类学或文化社会学中展开的影响到社会科学一般领域的学说。
(一)“文化理论”在学问中的地位笔者按照“社会理论”的“文化理论”观点来讲社会科学的历史。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把握人类活动的经验的社会学成为主流,其成果记录在“社会理论”中。到20世纪,“社会理论”内部的主流从实证主义转移到功能主义。如果功能主义社会学被帕森斯集大成,那么也就说在“社会理论”的框架内,它认为文化系统具有安定社会系统的“潜在”功能,以象征为手段维持潜在的样式,对社会系统执行既有害、又紧张的管理。可是,“文化理论”把通过象征性的维持方式看成社会系统的功能,只看到社会基本结构本身。“文化理论”声称,人类社会采取文化和社会同一的观点。这种思考已由贝内德加以明确。他们认为,文化原本意味着通过满足派生出来的需求这一特殊方面而得到体现,而不是通过满足基本的需求这一普遍性来得到体现。文化通常是一种特殊性、个别的生活样式,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在广泛的人类活动中选择的结果。依照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存在着“社会理论”的实证主义和功能主义,以及“文化理论”的文化主义(解释主义)三个立场。规定选择方法论只是规范性学问而不是其方法论本身。学问论是表示对待学问的研究人的态度,包括注重严密性,注重问题性种种选择,注重问题性方法论,注重考察对象中提出来的问题,便于解决问题的发生与对象适合的方法论。在社会科学内部成立而发展的“文化理论”采取上述问题性的方法论。这种学问的出发点,理所当然在于现实附加的问题。从“文化理论”的起源看,把民族或国民文化主题当成前提,因此本来就是现实主义的。从政治史的眼光分析这种潮流,其思想根源应放在民族主义上。19世纪法国革命潮流中的欧洲(民族)国家登台,随即影响到亚洲明治维新的日本及时期的中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贝雷思维体制虽然没有同伴实体,但他们却将民主自决的权力作为自己的理念。然而,民族主义在部分国家发展成法西斯,在德国甚至使种族主义更加尖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包括日本在内的法西斯国家体制已崩溃。在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思想相对立之下,民族主义思想只占据从属的地位o-这些情况在欧洲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而告终,后来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思想状况偏向于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政治情况下考察国家之间、国家内部的激烈民族分歧,可以把“文化理论”的成立看成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历史潮流中的一部分。虽然某些人指出社会学本身过分依靠国民统合的理念,但重要的一点是文化社会学或民族学的背景中存在着强烈的殖民地统治。美国的文化人类学也应联系到美国的侵略行动。
(二)从社会科学到文化科学文化哲学中应注重的是多元化主义文化理论,超越国民和民族的整体性问题。多元化主要需要整体性及尊重。这与以前的民族主义显然不同。那种民族主义以实力为基础,立足于国家之间的实力政治的国家主义,这与把民族的生存斗争看成自然人类学范畴的种族主义不相联系。这里自然提出两个历史问题。其一,整体性是否得到尊重的价值?其二,相对应的集体的权力是否得到认可?这是社会科学与文化哲学两种学问中存在的差距,与实证主义、功能主义相比较,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采取文化主义方法论。这是注重问题性的方法论。但是它关注有关现实事件或分歧,肯定文化共同体的整体性,其理论上不是合理的,我们不能认为这种方法论的多元化主义为自己的理论。例如,文化人类学者依照文化统合的原则系统说明了少数民族各成员的行动样式,尊重文化共同体的整体性。选择文化主义方法论,实际上对待提出问题的一般人用更多的情报来接受。“社会理论”作为社会科学在学问论的角度上看只满足于这些限度,这与书籍上是否存在着多元化主义规范毫无相关,它只超越“文化理论”限度,属于规范理论领域。规范理论把提出问题看成原来的课题,其另一个成果成了多元化主义规范理论。在人的行动中把握整体性作为文化意义和归属,成了规范化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文化社会科学和规范理论之间的关系不能片面地理解。这与前面所讲的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联系。
(三)多元化主义的规范理论90年代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对“多元化主义”的讨论较为活跃。属于文化哲学领域的多元化主义规范理论究竟主张什么?主要在美国、加拿大开展的有关多元化主义规范理论其标题也带有多层意思,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存在共同的理解。这里先谈一下本论文中提到的“多文化主义”所限制的样式。概括来讲,多文化主义以文化的领导者来界定。首先,多文化主义产生于多数的国民、国家之间还是一个国民、国家内部,其意见分为两大类。最近前者的多文化主义在欧洲最典型,国民国家联合支持以语言为核心维持各国文化的独特性。但本论文中所讲到的不是此种意义上的多文化主义。有关多文化主义的争论主要围绕国民国家内部多文化主义。据此,我们用“文化多样化”来表示更为适合,论文中将有关国家内部少数文化看成多文化主义来加以展开。国民国家内部多文化主义存在着两种类型,依集体性格不同加以区分,一类是“民族集体”,另一类是“耶尼斯克集体”。“民族集体”指的是多数人居住或由移民形成的一定的地区,在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意味着完整的生活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生活样式与其他地区不同。“耶尼斯克集体”指的是原有的居民和移民混在一起。这种看法是由加拿大政治家克林卡提出的。加拿大研究人员查尔斯•德耶乐的想法企望解决加拿大英国籍文化和法国籍文化之间的对立,解决国民内部的围绕原居民和移民存在的问题,即德耶乐的多文化主义化更倾向于“民族集体”,克林卡的多文化主义倾向于“耶尼斯克集体”。但是克林卡不把“民族集团”排斥在外,把两种多文化主义包括到理论中来,规范理论也显示出相对应的变化。少数原居民和移民的集体权力应得到稳定,它具有下列三种权力:第一,教育、语言,家庭法、自行决定的“自治权”;第二,耶尼斯克集体有权要求保护原有文化的“耶尼斯克文化权”;第三,议会中保持一定的议序,原有文化受到威胁时对付攻击的“特别代表权”。“民族集体”要求这三种权力,而“耶尼斯克集体”只要求“耶尼斯克文化权”和“特别代表权”。克林卡注重于后面的“耶尼斯克集体”的多文化主义。在日本的多文化主义虽然不完全符合克林卡的定义,但也归于这一类。如今日本的少数民族中的问题是“耶尼斯克集体”的多文化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