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1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残疾人就业建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一、征缴范围:凡在本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未达到规定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煤、铁、锌、钼等矿产品生产企业按生产销售数量1元/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1.5%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鉴于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全县暂按每有一名在职职工,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50元计算(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而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减除后,缴纳差额部分)。待经济好转后,再按标准补缴。
三、审核认定:
(一)财政、地税部门7月份前要将用人单位的名单传递给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依据。
(二)6月25日前,各用人单位必须持上年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和残疾人本人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6月1日至12月10日为征收时间。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25个乡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代扣;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纳雍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税务机关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窗口进行征收,纳税人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再缴纳其他税费。
(二)纳雍县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机打票),缴款书按有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领取。财政代扣部分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三)为了反映保障金代征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进度表(表一)中增设“残疾人保障金”项目。
五、残疾职工的认定:
(一)残疾职工的认定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必须是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工资在单位包干经费或管理费中列支(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在职残疾职工,不算是单位已安置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领取薪酬的职工。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但未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需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后方可认定为残疾职工。
(二)达到残疾标准而未办理残疾人证及持有伤残军人证或其它伤残证件,但未经县级以上残联转办或办理残疾证的职工,不能认定为残疾职工。
六、保障金手续费的比例和结算方式:保障金手续费由县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县财政申请后划给代征、代扣部门。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拥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保持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少且简单,主要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登记、用人单位需求统计、就业培训,为残疾人推荐就业岗位等。由于职业能力测评、职业康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落后、专业人才匮乏,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岗位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本课题结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公报所公布的最新数据,对我国城镇、农村残疾人近几年的就业状况、受教育情况、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在研究日本残疾人就业立法、就业服务的同时,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实际,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双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1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1.1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1.1.1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2014—2017年间,我国城镇、农村残疾人新增就业人数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稳步上涨。1.1.2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目前,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有5种,从中残联公布的近5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新增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个体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其次是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安排就业,最后是公益性岗位就业和辅就业[1]。1.1.3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人数。从2011到2014年,我国城镇残疾人新登记失业人数呈现上下波动趋势,依次分别为54037人、45146人、50237人、48925人。然而,实际失业人数不止如此,依然有大批残疾人处于待就业状态。1.2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1.2.1农村残疾人就业总体情况。对比近几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从2011年的1748.8万到2012年达到峰值的1770.3万,2013、2014、2015年分别为1757.2万、1723.6万、1678.0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1.2.2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式。在我国农村,残疾人以务农为主。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数分别为1367.7万、1389.9万、1385.4万、1360.4万、1323.2万。这些数据表明农村残疾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土地,实际上农村残疾人大部分处于隐性失业状态。1.3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在我国,残疾人接受学校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义务教育、特色教育普通高中班(部)、残疾人中等专业学校(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中,全国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人数,2014年有7864人,2015年有8508人,2016年有9592人,2017年有10818人,这些数据表明有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受高等教育。1.4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状况。截至2014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多达6154个,其中残疾人联合会兴办2211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943个,38.2万人次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由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总数变动不大,依托社会机构兴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却增长迅速,这说明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越来越贴近残疾人的现实需求。
2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借鉴
日本是亚洲福利模式的模范国家,尊重残疾人就业权,致力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1立法保障在日本,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有数十部,最主要的法律有两部,分别是于1960年颁布、先后修订多达25次的《残疾人雇用促进法》和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基本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所有企业都要按比例雇佣残疾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会依据企业每年递交的工作报告,对超比例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实施奖励,这些奖金将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为雇用残疾人在工作设备、工作环境、福利设施等方面额外产生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负担,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持续雇用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而《残疾人基本法》更多地强调国家、社会公共团体有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心理支持、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2.2就业服务日本政府设立了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共职业安定所,以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调查研究职业康复的相关事宜,并就相关的技术性事务,为地方的残疾人职业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建议、指导、帮助。目前已经形成了社区残疾人职业中心、地方残疾人职业中心、残疾人职业综合中心三级网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公共职业安定所,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前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从业适应性训练以及就业后的调查跟踪辅导等。具体内容包含:(1)把有求职意向的残疾人的求职信息推荐到相关对口企业,拓宽其工作应聘渠道;(2)对残疾人进行适应能力检查,然后针对其特点进行特殊的求职指导和职业培训,以保证其找到合适的工作;(3)对已经雇用和有意愿雇用残疾人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或者建议,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2.3取得效果从2013年4月起,日本政府将企业雇佣残疾人比例从“1.8%以上”调至“2%以上”[3]。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日本残疾人就业人数首次超过30万,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