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5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针对地摊经济的措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商务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诚信文化存在弱点
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建立在德性诚信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情感诚信。传统诚信的实现依靠的是行为者的自律,而非物质利益或法律约束;传统诚信观以身份关系为主要表征,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的封闭式诚信,这种诚信“内外有别、亲疏有别”,是一种有限诚信;传统诚信观以个人心性为依托,体现的是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传统诚信观诚信的目的是一种道义追求,是诚信主体自身所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它更多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对的西方诚信观,则建立在契约诚信的基础之上,以平等关系为主要表征,以外部制约为依托,其实现更依赖于他律,表现为个人为追逐利益而兑现承诺的可靠程度。传统诚信观历经千百年流传至今,固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建立所导致的社会转型,改变了整个道德生活的外部条件,使得传统诚信观的现代转换成为必然。传统诚信文化的弱点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商务诚信缺乏的历史原因。随着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换,社会生活也就由“身份社会”发展到“契约社会”,传统的德性诚信也必须转向契约诚信,过去由主观自律和道德教育支撑的诚信,也就必然过渡到由法律法规、信用管理等一系列客观制度保障的诚信体系。
(二)市场经济机制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契约来限定风险,以便减少信任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及非理性。契约就是商务诚信实现的客观保障,商务诚信也因此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约束着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商务诚信体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产权制度不明晰。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它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建立的基础就是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因为只有产权所有者和收益者明确,即其既是市场交易信誉价值的受益者,又是市场失信行为的相应职责的承担者,才能使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别无选择地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但是,目前现有的产权制度仍然缺乏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足够约束力。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责不明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领导者还仅仅是所有者的代表,他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或经济效益,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致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因无法确定企业的未来收益将由谁来享受,从而忽视诚信经营,一切以眼前利益为出发点。另外,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中,由于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法激起其建立长远的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动力,大量私营业主也是只顾眼前利益,无心规划长期的诚信经营。
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异常激烈,我国市场经济又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促使企业家把追求财富的累积这一特质,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肆无忌惮。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常常通过诸如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税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手段来获取财富。
3.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但市场上的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信息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的传递,信息也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向公众公开或扩散的可能性很小。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实施商业欺诈,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
4.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相应的商务诚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社会与经济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商务诚信法律,现行个别法律法规中虽也涉及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但对其惩治办法的规定却明显不妥。因此,就造成了在对商务失信行为的执法过程存在判决不当、执行不力、处罚不够等现象。由此可见,在商务诚信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守信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这就大大助长了市场上不讲商务诚信的风气。
(三)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商务诚信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社会诚信水平,特别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不惜突破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而个别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对于当地的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不是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使得这些企业更加肆意妄为。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依据、无法可依,加之有些政府在监督执法方面缺少经验或是对监管企业发展方面根本不加重视,造成了执法不严的局面。社会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相反,失信者却能得到巨额的利润。这种现象无疑会助长失信、违法之风,最终造成整个商务诚信环境的破坏。此外,商务诚信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诚信美德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出台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诚信意识淡漠
一方面,由于企业诚信意识的淡漠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企业在经营中的所有行事方针都是以利益为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会放弃道德的经营原则,转向非道德的经营,从而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同时,我们的企业过分地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的评价也仅仅关注在一些数字指标上,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建设,也忽视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尤其对于诚信素质的培养更是少之又少,绩效成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与考核员工的唯一标准,没有使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同步,这是企业运行不畅的又一内因所在;另一个方面,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对消费过程中的上当受骗,一般只是听之任之。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也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嚣张气焰。
二、商务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在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加强制度性保障
1.完善产权制度。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做到权责主体明确,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支配权以及偿债能力。这样,国企才能提高经营中重复博弈的积极性,在追求长远利益中重视诚信投资。对非国企来说,应不断完善物权法、债权法之类的财产保护制度,确保企业在经营中财产流转的稳定预期,为企业诚信经营放弃短期机会主义提供法制基础。
2.完善企业征信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等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系统,出台数据收集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机制和处罚机制,以及信用评估准则、评估办法和管理办法,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信用体系,建立明确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法律制度,扩大社会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范围与频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传播渠道。
3.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实行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对违法或失信行为轻微的企业进行预先警示,或预先约见,或口头提示,或在日常检查中予以提示;实行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强化日常检查,注重事后回访,由政府的监管部门和权威的征信机构将企业的失信记录列入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失信企业惩罚名单,由市场和全社会对失信企业进行经济性、道德性惩罚;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对守信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积极方面鼓励其他企业重视信用、保护信用、提倡信用;实行严重失信淘汰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加强后期监管力度;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主动整改、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给予恢复信用的机会;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失信的法律责任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制度保障和延伸措施,因此,这种法律责任追究不能局限于采取单一制裁的方法,而必须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内容兼而有之的方法。
(二)在优化商务诚信环境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商务信用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带头诚实守信,起到表率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的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规范市场秩序。遇到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应针对目前各种分散的监督机构进行规范、引导,使其制度化、系统化,以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设完备的商务诚信体系做好铺垫。
(三)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为商务诚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有关商务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法制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商务诚信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对于失信违约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之付出经济与信誉双方面的惨痛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参照发达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相关的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制企业退出,对违法企业吊销经营牌照,勒令其退出市场,不仅追究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政府的行政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让违法乱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遵纪守法的个人和企业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以增强他们诚实守信的信心。同时,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给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道德教育,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首先,加强个人道德教育。商务活动是否诚信,主要还在于商业经营者个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因此,应该将强化全民诚信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规范活动,比如“质量万里行”、“全城商品无假货”等。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同时,媒体也应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大力颂扬,而对于失信的个人和企业要进行批评、谴责。
其次,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制定企业诚信准则,开展企业诚信培训,逐步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并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诚信文化观念渗透到整个管理过程中,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商务诚信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前,产业转移是任何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国家或地区不可回避的现象,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它,恰当使用它,才能紧跟当前产业发展的潮流。对于云南,身处东盟合作机制的前沿,面对着东盟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又处于长珠三角产业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所以云南应该利用这一“天时地利”,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产业转移的理论基础及动力机制
产业转移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理论、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梯度转移理论等。劳动密集型理论认为,发达国家由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下降,不能为工业发展提供足够的非熟练劳动力,导致了非熟练劳动力供给不足,从而引起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于是发达国家将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因概括为三大优势:企业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其根据这三种不同优势组合来确定产业转移的具体方式;产业梯度转移理论认为,由于国家或区域之间产业发展的差距,决定了产业会从某一高梯度地区向低梯度地区转移。也就是说,当高梯度国家或地区在某一产业上不再具有优势时,会选择新的产业,淘汰劣势产业,对其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继续保持其产业的整体优势,同时将其劣势产业转移到低梯度国家或地区。
纵观上述产业转移理论可以发现,这些理论大都以比较优势作为其理论立足点。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理论从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的角度分析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基于不同的比较优势组合选择不同的产业转移方式;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则认为产业在不同地方优势的差异,决定了产业从高梯度地区向低梯度地区转移。
那么,比较优势对于产业的发展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林毅夫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一书中有一段话论述了比较优势的重要性:“如果一个经济的产业和技术结构能充分利用其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那么这个经济的生产成本就低,竞争能力就强,创造的社会剩余也就多,积累的量也就大。”他同时认为,一个企业只有充分利用所在地的比较优势进行生产,这样的企业才会有竞争优势,才会有自生能力。因此,比较优势是产业转移最根本的理论基础。
但是,有了比较优势就一定会发生产业转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产业转移最终都要落实到企业的行为,一个企业选择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生产,往往会出于不同利益考虑,这种利益的考虑可以称为产业转移的动机,日本学者小岛清就分析过产业转移的四种动机:自然资源导向动机、生产要素导向动机、市场导向动机以及生产与销售的国际化导向动机。其中,基于生产要素(如劳动力、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技术)而转移的产业,其直接目的是要充分利用承接地域的廉价生产要素。而以市场导向为动机的产业转移则是利用承接地广阔的市场空间来获取更大的收益。
三、云南承接产业转移问题分析
(一)云南承接产业的可能性分析。云南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既有其比较优势所在,也有不足之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优势。云南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工业发展的必须投入品。随着发达地区产业的发展,资源约束日益凸显,许多地方都出现“电荒”等资源紧缺现象。以浙江省能源消费和生产状况为例,2006年标准煤和电力消费量分别是13,222.53万吨和1,909.23万千瓦时,而同期浙江全省标准煤和电力生产量1,216.21万吨和1,765.93万千瓦时。而同期云南的原煤和电力生产量分别是7,339.08万吨和753.64亿千瓦时。所以,云南在资源方面有较大的优势。
2、成本优势。这个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成本。比较2007年云南和浙江职工平均工资可以发现云南的劳动力成本优势:2007年云南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0,481元,而同期浙江的年平均工资水平达到31,086元。
3、市场优势。随着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日益成熟,云南与东盟各主要国家之间双边经贸合作日益扩大。2006年云南对主要东盟国家出口总值如下:新加坡4.33亿美元,较上期增长289.7%;越南3.74亿美元,较上期增长41.0%;缅甸5.21亿美元,较上期增长26.9%;马来西亚0.34亿美元,较上期增长10.3%。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云南对这几个东盟国家出口总量呈较快增长态势,未来对于进一步开拓这些市场,有着广阔的前景和潜力。
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以及广阔的东盟市场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云南承接产业转移的优势所在,资源与成本的比较优势保证了承接过来的产业具有竞争力,企业具有自生能力;而广阔市场则是向云南进行产业转移的动力之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云南承接产业转移中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制造业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制造业需要大量的各类技术人员作为支撑,人员数量的短缺对云南承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转移造成了巨大的不利。以2007年浙江与云南制造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比较,可以发现云南在技术人员数量上有巨大的缺口:2007年浙江制造业技术人员数量为27.4万人,而同期云南的技术人员数量只有8.8万人,连浙江的一半都不到。
二是云南工业结构单一化。结构单一化,主要体现在云南的主要工业品大都集中在一些资源、基础性产业。如表1所示,云南的主要工业品集中在原煤、有色金属、水泥,或者利用本地资源进行生产的行业,如中成药、变压器(这是利用云南水发电的优势,作为配套产业发展的)。这些产业大都位于产业链上游,而位于下游的产业,或面向最终消费的工业则匮乏。而比较同期浙江省的主要工业品可以发现,既有钢材、水泥这样基础重化工业,又有像纱布这样的轻工业;既有集成电路,光电通信设备这样的下游制造业,也有面向消费终端的空调器、移动电话这样的行业。
工业结构单一化会直接影响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因为一个产业的发展,总是需要利用其他产业的产品作为投入品或者为其他产业提供投入品。如果相关产业匮乏或缺失,则直接影响关联产业的发展和壮大。(表1、表2)
尽管对于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云南尚有不足之处,但笔者认为云南承接产业转移比较优势明显,而且这些不足是能够予以弥补的。例如,技术工人的匮乏,则可以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来予以弥补;而工业结构单一,则可以通过承接一些轻工业、产业链下游企业来使结构合理化。
(二)云南承接产业转移的原则。承接产业转移应有选择地承接转移过来的产业,不应对任何产业都奉行“拿来主义”,而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应主要把握以下两个主要原则:
1、与主导产业相契合原则。也就是说,承接的产业应尽可能与当地的主导产业相配套。主导产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某阶段,若干产业部门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产业。任何国家,不管处在何种发展阶段,主导产业都是推动其整体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和原动力。但是,主导产业的形成是有一定条件的。罗斯托把主导产业的形成条件归结为三个部分:一是足够的资本积累,他认为一国对主导产业的净投资率(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要达到10%左右;二是充足的市场需求,这是产业不断壮大的基础;三是创新,这使得主导产业不断节约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强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承接产业转移中要尽可能地为主导产业的形成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主导产业的发展。首先,要积极承接与主导产业相关联配套的产业,也就是在产业链上,处于主导产业的上游和下游产业,这样既可以为主导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投入要素,提升产业生产能力,同时也为主导产业创造了需求空间。其次,承接的产业在技术上具有领先或是优势地位,这样就能通过技术溢出效应,或者通过产业关联对于投入产出品的技术要求来提升主导产业的技术水平。
2、优化产业结构原则。转移过来的产业应起到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产业结构的优化由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以及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两个方面来体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是指各产业部门的协调关系,这个协调既可以是产业之间比例的协调,如一二三产业比例的协调,也可以是产业之间相对地位的协调,如轻重工业之间地位的协调。而产业结构高度化可以指产业结构的发展顺着从低加工度产业向高加工度产业方向演进。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状况来看,当前云南的产业结构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三次产业比例的不协调。2007年云南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为18.4∶43.2∶38.4,而同期浙江的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为5.5∶54.1∶40.4。相比较浙江,云南的工业产值比例偏小,而农业比例过大。二是轻、重工业发展不协调。2006年云南省轻工业企业总数为767家,实现产值1,269.63亿元;而同期重工业企业数达到1,834家,实现产值2,840.62亿元。轻工业无论是企业数还是实现的产值都不及重工业的一半。而从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角度看,云南的工业大都集中在一些加工度较低的有色金属采选以及冶炼行业,而一些高加工度的设备制造业,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工业增加值都远小于金属采选行业。2006年云南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企业数有84家,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企业数有190家,实现工业增加值分别为639,976万元和1,602,876万元;而同期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数仅有82家和42家,实现工业增加值仅为109,960万元和87,504万元。因此,云南承接的产业应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首先,应加大轻工业的承接力度,特别是承接本地还没有的轻工业,完善云南的工业体系;其次,应加大承接加工度比较高、产业链比较长的产业,改善云南产业普遍集中在基础性低加工度产业的局面。
(三)云南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措施。在第(一)部分中对云南承接产业转移的比较优势作了简要的论述,但最终发生产业转移还要落实到企业,小岛清把企业进行产业转移的动机归结为四点:自然资源导向动机、生产要素导向动机、市场导向动机以及生产与销售的国际化导向动机。所以,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措施就是要构建产业转移的动机机制,当然在构建这个动机机制的时候一定要结合云南所面对的实际情况。当前,云南所面对的最大实际就是承接产业转移的区域竞争。这个竞争主要来自于中西部省份,如广西、四川、湖南等省份的竞争。这些区域对云南承接产业转移构成了巨大的竞争,云南所具有的许多比较优势,如劳动力成本、土地成本优势,这些区域也都具备。这种同质化的优势并不能提升云南承接产业转移的竞争力。云南必须把本地特色和企业转移动机相结合,构建差异化、有竞争力的承接措施。本文就构建云南承接措施提出以下两种思路:
第一,以市场吸引转移。市场是吸引企业产业转移的动机之一。云南应发挥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对于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对于国内市场,云南应积极打造西南片区商贸中心来带动产业的转移。这种以市场来带动产业转移的最著名实例就是浙江义乌模式。1982年9月国家作出开放小商品的决策以后,义乌人就开始通过摆地摊的方式进行小商品交易,次年这样的摊位就已达到1,050多个。在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刺激下,围绕市场交易商品的加工厂逐渐兴起,形成了所谓“前店后厂”的发展模式。随着义乌市场进一步扩容,围绕着市场逐步构筑起数个产业集聚区,培育了服装、针织、饰品、彩印、玩具、毛纺、五金等优势产业。也许现在无法确切统计出义乌由市场带动吸引了多少产业转移,但它所构建的产业集聚效应对于产业转移的吸引力确是不争的事实。义乌靠市场带动产业发展模式值得云南借鉴。云南当前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商贸中心要算螺丝湾商城,但是它在影响力和辐射周边的能力方面还远不如义乌小商品城。未来云南应着力打造螺丝湾等有辐射能力、有知名度的商贸中心名牌,逐步形成以市场带动产业转移,拉动产业发展的模式。
而对于利用国外市场来吸引产业转移的构想,主要是依托云南毗邻东盟这一地理优势。随着中国-东盟合作机制日益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双边贸易不断扩大,中国已成为好几个东盟国家的主要进口国。例如,泰国2006年1~9月份从中国进口总额为10,120(百万美元),占进口总额比重10.4%,仅次于日本;同期新加坡、马来西亚从中国的进口总额分别为27,248和11,696(百万美元),分别占进口总额的11.4%和12%,仅次于美国、日本。而从这三个国家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构成来看,占比重较大的商品大类集中在以下几项: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钢铁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塑料及其制品。所以,云南应当把握这一大好时机,积极打造中国与东盟的商贸平台,为发达地区企业产品开拓东盟市场牵线搭桥,通过这些企业对东盟市场地开拓及依赖,逐步围绕市场就近生产,云南凭借其地理上的优势,势必会成为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这一商贸平台:
1、打造产销信息平台。云南应地理之便,积极开展与东盟各国商会和企业界的联系和合作,收集他们的需求信息,把信息整理汇总后,通过一定的信息沟通平台反馈给内地企业,使企业能及时利用这些需求信息建立产销联系。当然,也可以收集内地企业的生产信息,把这些信息提供给东盟市场,以此促进贸易往来。
2、打造展销平台。云南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尝试,一年一度的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展销平台。但是,在展会规模上,还不能与广交会、华交会相媲美。云南未来应该在展会规模上实现突破,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打造有区域特色的展销平台。云南可以针对中国与东盟之间贸易数量比较大的几种商品进行集中展示,邀请发达地区相关企业进行参展,通过这个展销平台来帮助中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以市场来带动产业转移。
3、打造物流平台。云南应利用地理优势,加强云南通往东盟的陆路建设,努力成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陆路大通道。物流平台的建立,能够方便贸易的开展,同时降低运输成本,这对于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本身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综上所述,云南应通过打造在国内西南片区有影响力的商贸中心名牌,以及为发达地区企业开拓东盟市场提供便利这两项举措,以市场吸引产业转移。
第二,以大企业吸引产业转移。具有规模大、产业链长等特征的大型企业在一定区域内的建立,往往会吸引居于该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产业转移,为其提供生产或服务配套,形成产业集群,由此会促进这个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上海安亭汽车城的发展模式就是最好的例证。上海安亭汽车城最初发展是以1985年成立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为基础。现如今以上海大众为龙头,其他企业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服务配套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循环发展的产业纵向供需链和横向协作链。从纵向供需链来看,有宝钢阿赛洛、上海新艺航空机械厂、众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洋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形成的纵向供应链。这种按照供应链分工形成的紧密联合体,不仅有效地降低了成本,还促进了企业技术、产品的联动创新。而从横向协作链来看,有浩汉工业产品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艾尔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博泽汽车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形成的横向协作链。这些横向产业链极大地提升了汽车城的服务功能和辐射力。
从安亭汽车城的发展模式可以看出,围绕着大众公司,吸引了一大批居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入驻,形成了产业集群,提升了整个产业的竞争优势。这一发展模式可以为云南承接产业转移提供思路。云南可以打造有实力的机床企业,以此来吸引产业转移。机床种类多,具有较长产业链,上游可以发展机床的设计、研发以及众多地零配件加工生产,下游可以发展物流和营销。以国内机床行业的龙头――沈阳机床为例,伴随着沈阳机床的发展,在其周边建起了沈阳机床功能部件产业园,这一园区主要吸引了国内外数控系统、轴承、丝杠、卡盘、电机、导轨等功能部件生产企业的入驻。云南CY集团是一家颇具影响力的机床生产企业,但其在规模和产品种类上还赶不上沈阳机床,未来云南可以通过壮大CY集团,来吸引相关产业的转移,形成有本地优势的机床产业群。
[典型案例] 2009年1月1日,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下属工业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凉城路海城浴室在使用燃气锅炉,但公司并无该浴室用户的信息资料。现场勘查,发现浴室安装一台24立方米的燃气计量表,但是燃气计量表具呈反方向安装,经查,该浴室使用一台20万大卡的热水炉,每小时天然气流量为25.57立方米,另外又安装了两台家用燃气灶。随即,公司向警方报案,1月7日,在警方的配合下,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公司输配站人员,在该浴城经营者张某的指认下,对地下管线进行了开挖,切断了海城浴室的燃气管线。经查,海城浴室经营者张某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在未办理燃气安装手续的情况下,指示他人私接燃气管道,盗窃燃气用于经营活动,共盗用燃气价值4.6万元。随后,市北燃气公司加强了对全市燃气管道的巡查,又发现了多起中小型浴室盗窃燃气的情况。
从目前已经查处的多起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案件来看,案值虽小,但引起的相关问题却比较严重,燃气的爆炸极限低,一旦发生爆炸,瞬间产生高温高压,其导致的事故范围广、危害程度高、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由于小型浴池经营者的窃气行为往往采取破坏燃气设施、私接私装、野蛮操作等手段,因此安全隐患更大,且此类小型浴室往往地处人口密集的老式小区,窃气者私自安装的管道在地下纵横交错,没有图纸、没有施工记录,一旦爆炸产生事故,救援难度极大,极易引发重大的社会恶性事件。因此,对于小型浴池的窃气行为进行打击非常必要,但是另一方面,小型浴池的消费者主要是收入较低、居住条件较差的老式小区居民,他们家中有没有洗浴条件,又无力到高档洗浴中心洗浴,如果打击不当并导致此类小型浴池停业,这些居民的洗浴将成为问题,这对生活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比较湿热的上海的居民来说,是难以忍受的,因此,对此类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准确的进行打击和预防,对民生、安全有重大意义。
一、犯罪特点
根据对上述窃气行为的侦破过程,我们发现,居民密集区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窃气方式多种多样,普遍带有破坏性
实践中发现的窃气行为主要有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私装私接管线、设施、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私挖地下燃气管道等多种盗窃燃气的方式。窃气手段对燃气设备、燃气管道普遍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个别案件中,为了私接燃气管道,犯罪嫌疑人在地下私接管道将近百米,这些管道在居民密集的老式小区地下蜿蜒穿行,质量低劣,技术粗糙,缺乏最基本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极易受到破坏并发生爆炸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改装燃气管道,有“专业人员”的协助
由于燃气设备安装的专业性较强,窃气的中小浴池一般都会邀请“专业人员”予以帮助,市场的需求已逐渐滋生了一支“专业队伍”,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的产业链,实际上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用武之地”;部分社会闲杂人员,主要是外来人员,公然在一些菜场、地铁口、超市门前、步行街上,设地摊,做广告,赫然打着“节能新技术”旗号,蛊惑人心,收取钱财,为用户在燃气计量表上动手脚盗窃燃气;居民小区信箱经常收到他们印制的广告名片,上门传授、帮助盗窃燃气的方法。这些人在浴室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治安造成较大的隐患。但是这些人员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上门改装并收取改装费用后往往就失去联系,加之中小型浴池的经营者在案发后遵守“行规”,一般不轻易供出帮助其实施盗窃燃气行为的“专业人员”,使得对这些专业改装人员的打击很难进行,纵容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作案手段隐蔽,发现及查处极为困难
中小型浴池一般都开在人口极其密集的老式小区之内,这里建筑密集,管网密布,空间结构十分复杂,这使得盗窃燃气的行为极难被发现。目前我国城市的燃气计量表绝大部分安装于室内,而洗浴行业由于经营的需要,往往又设置了更多的独立区域,如:男、女更衣室、男、女洗浴室、休息室、锅炉房、服务台等,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巡查时间又常常和浴池的经营时间重叠,加之安装位置的隐蔽,使得查处的难度非常大。目前,中小型浴室热水锅炉存在着烧气和烧油两种方式,部分盗窃燃气经营者往往在盗窃燃气的同时还保留一定的购买燃油发票(甚至是多家浴室共用的购买燃油发票),作为证明其并未使用燃气的证据,这也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查处难度。
二、办案技巧
(一)侦查手段的合理运用
上海市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犯罪手段通常以亲缘和乡里为纽带进行相互传授,具有较强隐蔽性,加之窃气中对燃气计量装备的改装又是在较为隐秘的封闭空间,外人难以发觉。因此,盗窃燃气行为查处的难度较大,犯罪案发大多是依靠邻居或其他知情人举报,侦查机关较少主动介入侦查。盗窃燃气犯罪不仅是较为严重的财产犯罪,更重要的是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和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对洗浴行业燃气供应设备进行例行和随机检查,加大对洗浴行业的巡查力度。以便及时发现盗窃行为。其次,因为盗窃燃气犯罪行为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因此一般的侦查手段对其进行侦查可能存在一定的阻力。在《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后,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手段基础上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查处此类盗窃燃气的隐蔽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可以使用线人接近有窃气嫌疑的洗浴企业,详细了解其具体窃气行为运作,以进行取证。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有窃气嫌疑的洗浴企业使用监视类技术侦查手段。
(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证据更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关键,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固证方式及是否采信都有明确的要求,而盗窃燃气行为又有一定的技术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虽然燃气企业是盗窃燃气行为的被害人,但是燃气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具备专门的侦查权限和侦查能力,常常无法深入案件并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对于案件的后续调查和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
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及时地引导公安机关和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到初期侦查中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取证主体合法,有法定的侦查手段和强制力作为保障,对于不配合的用户可以采用必要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计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专业机构,其较高的职业权威、业务技能、相对超然的居中地位,可以独立地对盗窃燃气的数量进行技术测评,其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另外公安、检察、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盗窃燃气案件证据规则的研究,明确证明标准,依法将燃气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三)盗窃数额的认定
盗窃数额对盗窃行为的性质认定意义重大,决定着一般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同时也决定着量刑。因此,准确认定中小浴池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货值金额非常重要,盗窃燃气案件,最大的难点就在于盗窃燃气量的计算和盗窃数额的认定。燃气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转瞬即逝难以捕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案发后通过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我们认为,在确定被告人实际盗用燃气的数量时,应包括燃气设备的实际流量、实际营业时间、实际营业天数等。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检察委员会通报,盗用燃气案正确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是: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此外,在确定燃气价格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只有在确实无法查证被告盗用燃气数量时,才能进行合理的估算,而且必须遵循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了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独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被告人所使用的燃气数额进行检验测试,并由专业价格鉴定机构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对盗窃数额做出估价鉴定结论。第三方鉴定人的角色,在盗窃燃气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行为的准确定性
洗浴行业盗窃燃气行为在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上表现出多样性,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涉及到多个罪名,区分此罪与彼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探讨的问题。结合上海市各区县及其他省市生效判决,对盗窃燃气行为一般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目的都是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燃气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的手段,侵害了燃气公司的财产权。因此,盗窃燃气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额之后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我国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盗窃燃气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已无争议,这也是追究盗窃燃气行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都有极为严格的安全标准,正在使用中的燃气管道、设施及其端口的计量器具均属于燃气设备范畴。对燃气设备进行非法改装,特别是通过破坏性、危害性手段改装的,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燃气的过程中,会同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盗窃燃气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行为又极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则,参照以下思路进行定性:
(1)对于一般窃气行为,一般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2)从行为手段上可以判定行为人明知是以破坏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计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
(3)行为人以危险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
(五)刑罚的合理适用
燃气公司在巡查过程中还发现,盗窃燃气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小型的浴池,而高档浴池却鲜见发生窃气行为。经调查,其原因在于,中小浴室往往开设在人口聚集但收入不高的老式小区或者外来人口聚集的农村私宅区,前来洗浴者多为低收入或者老年人,所能够承担的浴资费有限,目前上海市的中小型浴室中普通洗浴最低收费为8至15元,而近年来浴池的各种经营成本却快速上升,城市经营性用户用水、电、燃气的价格多次提高,人工成本也不断攀升。在浴资多年不提价,经营成本却日益增高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从成本上下功夫,以窃气作为减少开支的途径。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窃气数额进行量刑的话,经营者大多会受到实刑判决,并因为入狱服刑而失去经营能力,导致浴室关闭,此类浴池的主要消费群体,因为居住条件和收入水平所限,洗浴问题就无法解决。
针对实际情况,侦办机关一方面安排窃气经营者积极向燃气公司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对案件或者进行免于起诉或者在量刑建议中建议作缓刑处理,而审判法院也基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检察机关的批评教育之后,都能深刻认识错误,并保证以后合法诚信经营,不再实施盗窃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既保证了此类浴池的经营能力,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三、犯罪预防
(一)加强法律宣传,增加法律意识
燃气的销售和使用是燃气销售企业与燃气用户双方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本应遵守诚实守信的根本原则,燃气销售企业提供安全的燃气和优质的服务,燃气用户依约使用燃气并按时缴纳应付费用。但是由于燃气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加之整个行业窃气行为比较普遍,使得多数经营者产生了一种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和不偷白不偷,偷了也白偷的侥幸心理,针对此,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燃气公司,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燃气用户依法、有偿用气的意识,另一方面,以案说法,并安排经营者旁听了部分盗窃燃气案件的审判,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盗窃燃气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其技术性较强,查处难度较大,行政执法如果适时介入,通过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处置等手段,则无论在威慑性还是经济性上,都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窃气整治的力度不够大,与公安机关等的衔接不力,往往错过了最佳的成案时机。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科学性、有效性,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监管职责,主动介入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加强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并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窃气量进行测定,对窃气行为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借助政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广大燃气用户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用户安全用气、规范用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正常的燃气管理秩序。
其中有两个部门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一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盗窃燃气行为定罪量刑时,必须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而且刑事认定的标准(特别是燃气的计量与计价)必须与行政执法标准
相一致,行政部门参与制定规范,本身就是对当前燃气行政管理法规不完善的有益补充,也能够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从而加大对盗窃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还可以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起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执法规范的制定更加具有开放性、科学性、公正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专业机构,从技术方面保障了燃气计量标准的科学严谨,也避免了执法部门“闭门造车”。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站在超脱的立场,提出专业性测量和技术鉴定意见,更容易被诉讼各方接受。
(三)切实考虑经营困难,有效服务民生
浴室经营成本提升,是一个客观现象,也是中小型浴池频繁发生窃气行为的重要原因,从窃气案件中可以反映出很多沐浴企业窃气的原因就在于降低成本,因为不窃气,就有可能难以经营下去,另一方面,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型浴池,又是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行业,对于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这样的困局,办案机关开拓思路,积极与政府物价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检察建议与有关政府部门协商,适当调整中小浴池的浴资,同时与燃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公司协商,适当降低中小型浴池用气、用水的价格,保证中小型浴池最起码的利润,并建议燃气公司和供水公司针对中小型浴池建立全面、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信用良好的经营者,适当进行优惠,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中小型浴池的窃气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