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5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教育法律体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理论界从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哲学及教育主客体关系等不同角度界定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含义。教育社会学将义务教育公平限定于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济学认为义务教育公平.是与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教育法学指出义务教育公平体现在对义务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史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和竞争结果权;教育哲学则从观念、市场和社会的公平来阐释义务教育公平性,即包括对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观价值判断、义务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一定时期内学生所受教育程度的平等;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则指出义务教育公平的概念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和从事义务教育的教育者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首先,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和综合国力情况。公民如果不接受最低程度的文化和知识水平的教育,形成一个稳定而又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义务教育这种带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其他任何阶段的教育都不可替代的。
其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可能导致教育观念不同,而使义务教育有失公平性。我国幅员广裹,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发展。历史形成的这一现实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
再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义务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社会的进步使得教育充分发展,为所有人接受教育创造了条件,才有可能使教育平等变成现实。只有克服主观的思想或偏见、建立公正公平的教育规则、纠正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状况、帮助弱势阶层和群体,才能促进义务教育公平这一理想的实现。
综合上述不同角度界定的义务教育公平及其特征,义务教育公平性所具有的基础性是源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强制性也是义务教育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因此,从制度设计来分析,从保障教育基本人权的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从另一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往往会忽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也导致办学体制的一元化和教育内容的强制灌输,而它们恰恰与义务教育公平产生了冲突。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
各个国家为了保障国民教育权利,提高国民基本素质,强化国民对本国政治文化的认同,都会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既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果实施不当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公平产生阻碍作用。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忽视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
教育公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践摸索大致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不同侧重发展取向的公平内涵。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改革以追求教育公平为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生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机会公平基本达成。然而教育公平并非只有机会公平这样简单,教育质量公平更是现阶段判定教育是否公平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城乡师资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学生教育环境不一,教育政策执行不严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尚不均衡、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尚未得到全面保障等突出问题。为此,要强化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责任,建立和完善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初级阶段,是一种表面的公平。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和深层次要求,近年来我国教育公平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学校之间,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教育质量的公平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许多重要法规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如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当然,我国教育权的立法速度还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公平的高增长需求,教育的立法质量、执行效力、操作效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多元化办学机制并建立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不应该体现在办学机制的同一性上,即由政府大包大揽,规定教育年限、教育内容以及受教育的方式,而应当考虑发挥社会各种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充分满足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利和儿童的个性发展权利。
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并建立健全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制定教育救助专项法规以及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享受到无差别的、长期的救助;制定相关的法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另外要特别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比如通过建立各种基金会来吸纳民间资本帮助弱势群体,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及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教育经费投入的均衡配置。因此,国家在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改革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监督问责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和实施如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重大计划工程,使义务教育在法律政策上得到均衡保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进入教学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 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 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 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要求。同 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我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 养。我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自己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认识社会和人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二、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教师要时刻用法律法规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知道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