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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法律培训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银行高管法律培训,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银行高管法律培训

篇1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担保行业快速成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然而担保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同时兼具公共服务功能。近几年来,部分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致使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我国担保业监管现状

从我国的担保业监管现状来看,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担保产品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我国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也给其有效监管带来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负责监管融资担保机构,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发改委。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已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主体多样,其他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当中,没有制定专门的、系统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对担保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金融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日常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内容都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国担保业监管有效性,防范担保风险,帮助担保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三、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监管有效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担保监管有效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目标、监管效果、监管法规。

(一)监管主体

在目前担保业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能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政府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管水平。地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评级系统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担保机构区别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强制力。

(二)监管客体

在融资担保的市场中,担保机构不是孤立的个体,作为监管者也应考虑到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和担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尽可能地考虑各项因素。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中心企业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证,就无法扶持中小企业了。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保行业的担保额只能按照注册资金放大10倍,1亿元注册资金可以有10亿元的担保额,但是现在大型担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担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担保公司放大8倍担保,收费3.5%,1亿元每年顶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员工等成本、风险代偿和坏账损失,利润不到10%。仅靠担保服务收入是不足以支撑一个民营担保机构的良性运作。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贷款资金和自营高利贷等“灰色地带”的存在。一部分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为减少代偿的损失,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银行三者之中,银行的实力最强,处于主动地位。担保公司介入银企信贷后,一旦企业不能还款,银行损失减轻了。由于两者地位的差异,银行往往对担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条件,担保机构要承担100%的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剧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违规的诱惑。

(三)监管目标体系

目标是评价担保业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确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也是提高担保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担保监管作为政府规制的手段,帮助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三农”,维护信用担保系统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是监管的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担保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担保监管的中间目标是维持一个健康的担保业环境,主要包括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担保业的监管应以稳定作为基础,防范担保业的风险,只有保证稳定的担保市场,才能实现上述终极目标和提高担保业的效率。担保业作为服务性行业,监管机构要促进担保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处理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担保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侧重和实现路径,是监管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差异化监管。

(四)监管法律法规

增强担保监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担保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监管强制力重要体现。提高监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实现监管者与参与者的共赢。监管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因而担保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是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因此,应把制定专门的担保法律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管措施

对担保业的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跟踪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电子系统,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对于潜在风险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一起来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实施上需要加大规制的强制力,对违规者必须严厉的惩罚,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违规的企图。

(六)监管效果

对于担保业监管的效果的评价,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对担保业监管收益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衡量监管效果的标准主要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损失率,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准备金余额,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担保责任拨备率和案件发生比例等。对担保业监管成本的评价中,包括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机构建设等行政预算支出、执行成本。监管还会带来间接成本,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监管是一个系统。担保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监管也要在动态中跟进。监管主体制定担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整个监管流程。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的目标,担保监管的起点是明确目标,根据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来对当前担保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做出决策,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担保市场的活动再反馈回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传达给监管主体。由此,监管双方互动,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薛菁,侯敬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与均衡分析[J].商业研究,2012(6).

[2]陈革章,季建奎.构建以再担保为核心的担保监管体系.金融理论与实践[J].2006(8).

篇2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篇3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

(一)合规

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英文称COMPLIANCE,意为“服从、遵从”。“合规”一词在银行业的出现,源自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2003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就合规问题专门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05年4月29日,又修订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指引,其中明确地将合规定义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制定好“规”,这个“规”必须是符合法律并能适应和保障银行健康发展需要的,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二是研究如何做到“合”,即是银行业都要主动地遵守已制定的“规”,包括确保“规”在建立好后能够被大家持续地遵守,并且保证“规”能够被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进而营造出良好的合规文化。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为: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与我们比较熟知的银行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内源性。合规风险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则等)而招致风险或损失,由银行自身行为所引发,而三大风险的产生更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因素的刺激作用比较明显。

二是核心性。合规风险是其它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的重要诱因,它们之间通常带有某种因果或递进关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合规风险管理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高层性。合规风险主要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和各级管理层,带有较强的上层色彩。其它三大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具体业务部门和人员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规风险较三大风险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四是违规性。合规风险的判断标准相对单一,就是根据违反法律规则和准则而确定,而其它三大风险更侧重于从银行资本损失的角度去衡量,风险内涵相对宽泛。如:操作风险就可分为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内部失控风险、外部欺诈风险、盗抢风险等等。

(三)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肇始于一些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实践。目前,对于合规管理的认识尚不统一。笔者认为,合规管理是指银行推行和及时完善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营造合规文化,主动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的动态机制。就是说,合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持续推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确保所有行为达到合规要求,促进建立合规文化;另一方面是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从风险管理角度讲,合规管理较先前机制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创新。其从根本上突破了过去对风险采取事中和事后管理的方式,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管理。正所谓“上工治未病”,合规管理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源头管理,使风险管理从治标走向治本,做到了标本兼治,且重在治本。

二、实施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1.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违规经营、道德风险始终是诱发银行各种严重风险的主要内因,合规管理使这些风险源得到空前关注。一方面,通过执行系统的合规措施或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及时判定、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咨询建议和报告。合规管理所具有的预警作用,使之成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石。

2.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有效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能够把外部法律、法规要求和银行内部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有力推动了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实现系统化、规范化,使得银行内部控制不再是难以触及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日常工作。同时,合规管理从高级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实现了全员覆盖,体现在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因而,在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中真正处于核心地位。

3.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机制的基础。银行业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银行业务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员工的不断流动,都决定了合规管理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合规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始终进行合规机制能否管理最新合规风险的定期检查。合规管理这种顺应时势需要、不断自行调整的动态机制,有效降低了违规机率,保证了银行始终处于合规守法、稳健运营的状态。

(二)合规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利器

1.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实现战略发展规划。合规管理较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更侧重于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可以有效保证银行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良好的合规管理能够使银行避免合规风险,提高品牌价值,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合规管理维护了银行的长远利益,与银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正相关的关系。

2.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施行集中统一管理。银行内部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经营的集约化水平。而长期以来,中资银行普遍存在不同经营部门各自为政的积习,导致服务创新、风险防范都受到人为限制,难以形成合力。合规管理正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一剂良方,其畅通了信息报告、传递和决策渠道,强化了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从而把“部门银行”打造成为“流程银行”。

3.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整合优化业务流程。中资银行因沿用传统的思维定式,银行管理规章和操作办法难以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明确,可执行性较差。合规管理能够对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系统化梳理,把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其过程本身就是对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和优化,为银行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了必要支撑,促进了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因此,可增加银行的盈利空间和机会,能为银行带来经济效益。

(三)合规管理是构建和谐的平台

1.合规管理能够体现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共同需求。从本质意义上讲,银行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银行能够规避风险、创造价值。但是,在过去由于各自工作模式的局限,银行和监管部门更多地表现出对立局面。合规管理的出现,不仅是满足了外部监管的客观需要,同时更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成为了银行和监管部门根本目的一致性的有效实现方式,彻底改变了二者之间猫鼠博弈的局面。

2.合规管理能够促进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整体协作。合规管理体现了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在风险防范上的一体性,因而改善了银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事中和事后管理上的不协调性,增进了银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事前管理上的协作性,为二者之间整合资源去携手应对风险创造了可行性,能够持续增强中资银行的全球竞争力。

3.合规管理能够强化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合规管理使得银行不再去被动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而是从自身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努力建立内部管理长效机制,这样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可以展开更为积极、有效的互动。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会主动去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则会随之从监管角色自然地转向服务角色,为银行提供更多方便和支持,从而,银行获得了竞争优势,监管部门达到了监管目的,合规管理使二者之间实现了双赢。

三、实施合规管理的建议

合规是监管部门履行“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职责的又一重要技术手段,可以使监管重心从过去事无巨细的检查,转向监督和评价银行内部合规管理效能,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不断完善自身核心管理机制。

(一)组建合规架构,规范运作机制

1.成立组织机构。合规部门能够填补以往合规风险控制的“盲区”,是构建银行内部合规管理机制的重要一环。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集中化的组织结构,即所有负责合规工作的职员都放在一个独立的合规部门体系之中;另一种是分散化的组织结构,即负责合规工作的职员分布在不同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

2.明确报告路线。合规部门可采用的报告路线有两种:一种是矩阵式报告路线,即在向上一级合规主管报告的同时,向合规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行政主管报告;另一种是条线式报告路线,即只向上一级合规部门主管报告。笔者认为,条线式报告路线更利于提升合规部门在银行内部的地位和增强合规工作的权威性,因此应以条线式报告为主。

3.审定负责人选。合规负责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合规工作的成败。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既要善于处理好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又要妥善处理好本行内部与其他部门、分支机构的关系。合规负责人应为银行的高管,被提名为合规负责人的候选人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核准才能被正式任命,以确保合规的人选是适宜和恰当的。

4.开展合规培训。一是银行全员培训。要求银行各业务部门系统了解和熟练掌握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和部门自身需要遵守的“规”,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上岗作业。二是合规队伍培训。培养合规员胜任合规工作所必备的素质,使其善于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善于跟踪事态的发展。监管部门应重点抓好合规员的集中培训,尽快壮大合规职业队伍。

(二)督促银行高层,形成内生行为

1.保证自身行为的示范性和引领性。一方面,银行高层要牢固树立“合规从我做起”的意识,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示范,在工作中严格恪守各项规定和道德准则,做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努力成为全行的表率。另一方面,发挥领导行为的辐射作用,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切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引领和带动全员以实际行为去践行银行的核心价值观,努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在整个银行体系内的有效落实。

2.保证所定之“规”的合格性和严肃性。一方面,银行高层要核准和制定出合格的“规”,包括合规实务框架、高层责任、合规部门地位和职责、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合规文化等要素。可运用“SWOT”分析法,使建立的“规”与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目标市场需求等因素和外部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匹配,并随着上述因素的不断变化,及时作出动态的修订和调整,确保合规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正负激励机制使建立的“规”要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绳之于法,切实形成奖惩分明、违规必究的工作机制。

3.保证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方面,银行高层必须保证银行内部合规工作独立于经营活动,包括独立的调查权力、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等,不得要求合规人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银行高层还要为合规部门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并组织其在接受审计的同时与审计部门进行有效协作。另一方面,要对合规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信赖,定期接收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的报告,确认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对于合规风险控制评价或监管检查结果不够好的,应由银行主要负责人亲自进行复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规工作对银行业务政策、操作程序、员工行为的评估和改进作用。

(三)营造合规文化,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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