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0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实务界和理论界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不外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因素:内部因素包括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缺陷和弱点,如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问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问题,财务管理与信用问题,发展前景和规模问题,融资知识和理念问题等;外部因素包括法律制度、金融体系、金融政策、商业银行价值取向观念、社会环境问题、信息不对称等。针对这些障碍因素,国内许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政府的法律政策环境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基金的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中小型地方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二板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等角度,均提出了大量的政策建议;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融资问题的解决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以此为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不断加大,然而,从近几年实施效果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度是非常高的,但由于前述原因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恐贷”心理愈加严重,致使中小企业资金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受到威胁。当中小企业从合法正规的金融体系很难融通到资金时,就会转向非法的“地下民间金融”,从而使“地下民间金融”一度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主渠道。然而,由于某些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奇高的利率,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畸高,而现实经济产业中几乎无法找到高于高利贷利率的资产报酬率的相关产业,某些中小企业主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反复博弈后,只有选择畸形和短期化的经济行为。从某种角度说,有些中小企业假冒伪劣、环境污染、无视安全的经济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从这个层面或许可以得到一些诠释。既然自上而下的正规金融体系短时期内还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特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那么,对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的“灰色地带”尴尬生存的民间金融进行整合、再造,无疑将为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打通一条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本文所称的“民间金融再造”,是指在原有民间金融形式的基础上,从中国金融体系构建的战略高度对民间金融进行重新调研、重新评估和重新定位的一系列金融体系创新的过程。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和风险分析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
制度经济学特别强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然而,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路径,除了一些地方性银行外,在制度选择上却基本上走了一条排斥民间资本进入的道路。即使一些地方性银行允许部分民间资本参与,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针对金融行业的产业布局政策,缺少对金融体系服务范围的政策引导和限制,造成四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在产业布局中存在严重的“同构性”:即各银行经营和服务都以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作为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这样的体制设计逻辑,一方面造成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造成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严重缺失,中小企业只有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显然,我国当前金融布局政策的不到位、低效率的国有银行垄断造成的信贷歧视和严格的金融控制等金融体制设计上的特点是造成民间金融长期繁荣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赖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可以说,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组织的,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
(二)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
虽然民间金融在信息对称性、交易成本、效率、机制等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体系具有比较优势,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其风险。任何金融制度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由于民间金融的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人们对其高风险就尤其关注:(1)民间金融大多是关系型的借贷方式,缺乏硬化的还款激励约束机制,信用、社会资本只是软约束指标,所以容易产生道德风险;(2)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3)民间金融可能同正规金融争夺金融资源,从而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4)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而且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组织的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被突破,风险不断累积;(5)缺少国家信用保障,几乎处于放任状态,政府对其难以监管,加之一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具有非法集资和投机性的特点,很容易产生社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行业自身固有的风险因素,更多的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激化的结果。
解决上述矛盾要从体制、制度着手,再造民间金融,令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通过国家立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改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双轨”运行的格局,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合法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三、通过制度规范再造民间金融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民间金融不仅在经济转型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广泛存在的,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经济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联系。在我国,民间金融是与中国特定的金融体制并存的一种融资安排形式,对民间金融,我们在强调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体制外的民间金融融资,可能导致国家信贷规模的调控政策难以实现,削弱国家金融调控的能力和效果。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走上“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尽快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对待民间金融,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但由于政策性歧视使得其活动带有相当大的隐蔽性,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能加快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法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不仅能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正规金融垄断的局面,还可以有效堵住“地下黑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约双方有了争议和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利益,也限制和保护了贷款人的行为和利益。总之,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如实施得当,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和理财环境。当然,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也会导致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对诸多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跟进和完善,如税收政策的调整、主管部门的明确、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
(二)建立民间金融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
如果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和信息揭示得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这将影响民间金融阳光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我们有必要为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可以先由媒体收集汇总和公布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从而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成本。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就更能促进民间金融在开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地开展活动,也就越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71-03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如今我国中小企业也正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资金的严重短缺、投资风险的明显增加、市场的不确定等因素都对新兴的中小企业是一种严重的冲击。而传统的融资方式早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为了更迅速健康的发展,中小企业必须寻找更适合自身的融资渠道,因此,民间金融市场应运而生。
(一)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尽管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口、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然成为促进区域经济的重要力量,但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困难,只能采取内源融资的方式。所以,金融行业支持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兴衰。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偏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并不适合为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服务,因此,利用民间金融机构信息成本的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迟缓,实力有待提升,所以本应是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力量的民间金融机构,难以承担起支持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以浙江省为例,其经济格局已经是非国有经济,中小企业在全省创造了多于90%的经济总量,可至今浙江省仍未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民间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受相关政策限制,民间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狭窄,无法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这些不利因素更加大了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之间的缺口。
(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的优势
虽然目前民间金融仍属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且仍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但与正规金融相比较,因其自身特点使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优势。
1.民间金融资金储备量充足。人大代表赖小民指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新的特点,由以前的“市场难”转变为“资金难”。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银行等正规金融为主导还未到完全市场化。尤其近年来,正规金融机构如资本市场和银行,它们为降低金融风险逐渐将贷款融资业务转向资金规模较大的大企业,这从客观上导致了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急剧收缩,形成了融资困难的局面。
但是,由于我国居民特定的储蓄习惯,百姓更倾向自己持有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据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底,在金融机构中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94.3万亿元,这为我国民间金融资本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保障。所以,设置一批符合金融市场需求的民间金融机构既可以支持众多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又可以有效地聚集分散的民间资金。
2.低廉的交易成本和灵活的交易形式。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利率只是资金的名义财务成本,不能完全地反映出资金的实际获取成本。融资的可获得性作为融资的隐性成本,也要在融资企业的考虑范畴之内。而正规金融的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低下的审批效率使得资金需求者的隐形交易成本增加,可获得性降低,这也相应地提高了需求者的机会成本。相反,民间金融被中小企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正是其灵活简便的操作,低廉的交易成本以及较高的可获得性,这些优势都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这样的融资方式可以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小、频、急”的资金需求特点。
3.信息成本优势。信息不对称一直是资金持有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而民间金融机构所特有的较强的地域性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民间金融在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者还款能力的甄别方面有着正规金融难以企及的优势,这也正是民间金融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域性,参与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有着交叉的地缘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所以借款方对贷款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基本情况会有着较为深入的调查,正是拥有了这些软信息,使得信息成本在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可以降低。如此既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也可以掌握借款方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地降低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毫无疑问,民间金融的这些信息优势是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这有效地扫除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的障碍。
二、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金融确保了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并且在加速资本市场中资金流动和利用方面起到了推进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由融资引发的一些负面因素和存在的隐患。
(一)缺乏规范的融资手续,法制不健全
手续简便是民间金融的优势,所以,通过民间金融进行融资可以简化抵押公正程序,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借贷双方的信任纽带将难以继续维系。而且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缺乏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法规支持,仅能依靠《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这显然无法为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提供法律保障。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监管不严,使得有些不法民间金融机构抓住此漏洞来实现黑金外流、掩盖偷税漏税等罪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吞噬了国家的财产、危害了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经营风险高,易引发债务危机
由于民间金融尚处于政府监管视野以外,在经营管理上并没有对存款准备金以及贷款呆账准备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也将面临着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并且法律规定:一旦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所以较高的民间金融利率将更容易地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此外,民间金融的资金运用还比较单一,还受限于较为固定的资金运用空间,这样的劣势使得民间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多样化的资金运用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所以一旦借贷项目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引起债务危机,波及范围将会涉及到企业和个人,进而对整个社会以及金融市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扰乱正规金融融资市场的秩序
民间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它们在信息成本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一旦企业资金状况出现危机,由于民间金融机构便利的信息条件,它往往会优先得到偿还,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坏账的可能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的运行秩序,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其次,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为“黑色金融”交易如洗钱、金融诈骗等不法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从而扰乱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民间金融仍属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且游离于国家监管范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这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判断也有着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决策产生了干扰。
三、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一)落实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落实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国外早有先例,如中国香港地区颁发的《放债人条例》和南非颁发的《高利贷豁免法》都从法律角度上保护了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国务院在2010年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使民间资本可以合法地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范畴,但制度实施的效果较差。
所以政府要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提高民间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要构建具有层次性和互补性的民间金融制度框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一个具有弹性的民间金融制度框架可以为民间金融机构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颁发合法营业执照。其次,明确民间金融的服务范畴。让其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杜绝和防范洗钱、高利贷等“黑色金融”交易行为,保证合理合法地解决债务纠纷。
(二)制定合理利率范围,成立规范金融组织
金融市场的核心就是资金价格即利率,所以不合理的利率就极易引起债务纠纷而影响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民间金融市场受国家相关法规的限制,借贷资金有限且风险较大,所以资金持有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融资利率的水平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近年来,多起“由于地下钱庄引起的企业主逃逸事件”均与高利贷有关,所以各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一个合理的民间金融利率范围已经迫在眉睫。
此外,设立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成立的规范的小额信贷公司、民间投资公司等多种金融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资金多为股东自有资金放贷,所以即便这些公司退出市场,政府和金融市场也无需承担其市场退出成本。并且,由于这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拥有合法的运营资格,这可以降低社会风险,并从根本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转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降低由民间金融所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既要维持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和规律性,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政府可以设置规范的融资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执行强制性登记备案确保其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内。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营运状况,如交易的资金来源、利率水平和资金的运用情况等,化解潜在的融资风险。
其次,成立金融监管反馈系统。在金融监管的引导下,利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他部门并充分发挥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作用,及时掌握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并将所获取的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令其透明化,也可以激发融资市场活力。
最后,将政府法律效力和信息技术相结合,设置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专业电子平台,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专业化建议并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提高对中小企业民间金融融资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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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资金的持久性和时效性
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生产活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普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依赖着特定的气候、水土等自然条件,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周期很长以及显著的季节性。因此,农业中小企业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长期、及时和充足的资金来维持。资金链一旦断裂,很可能中止企业的正常运营,甚至延误农产品生产活动,错过其最佳时节导致无法完成特定的生产目标,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农业中小企业所需资金的持久性和时效性非常突出。
(二)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农业仍是以原材料的低端加工为主,科技含量、附加值和比较效益较低;自然风险伴随着农业中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且难以有效预测和控制;我国绝大多数的农业中小企业先天发育不良,注册资本低,企业规模小,金融机构要求的一般可抵押资产积累不足;企业发展初期,良好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组织涣散、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业务操作流程混乱,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运行效率都很低下。风险和收益的严重失衡,使以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介入农业中小企业。同时,会计核算不规范,无法向企业外部披露可靠和详实的财务信息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也使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三)民间金融是重要的资金支撑
现阶段,农业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之间本质上存在着相互对接的必然联系。首先,两者的经济主体性质趋同。民间金融与农业中小企业都是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发展规划和市场定位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对内部各项资产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其次,两者之间相互需求。从民间金融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民生政策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逐年增加,促使民间的闲散资金总量连年上涨。对于已日渐丰厚的民间闲散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很多,但由于国债和储蓄存款的收益较少,股票风险很大,使得民间资金偏好于收益可观的投资方式——民间金融。而对于农业中小企业,由于正规金融渠道受阻,农业中小企业必然会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中小微型企业,其中90%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官方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在全国3.8万家小微企业中,仅有15.5%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
二、民间金融在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作用
相比较正规金融渠道,民间金融在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方面有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手段灵活。民间金融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帮助。所以,民间金融服务方式的多样性,服务手段的灵活性,能为借款人提供较为完善的“个性化”服务。民间金融可以按照农业生产周期来制定还款期限,减少企业的还贷压力,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陷。同时,民间金融的贷款办理程序简单,例如农村民间金融中农户间的小额借贷和乡镇个体户之间的借贷基本不需要签订合同,双方只要自愿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就可达成交易。随借随贷的特点能够有效满足农业中小企业所需资金的时效性,避免企业遭受损失。二是抵消企业信息不透明的缺点。民间金融的区域性使得借贷双方存在着地缘和人员上的关系,双方能够很容易地了解彼此的资金实力、诚信和偿债能力;密切的地缘关系也给债权人监督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最新还款实力,进而进行风险防范带来了便捷。如果有债务人违约或者故意逃避归还责任的行为发生,就会严重损害债务人在区域内的形象和口碑。而正规金融由于没有地缘和人缘上的优势,只能依据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识别,增加了金融机构大量的信息成本。三是抵押担保要求宽松。受经营体制等方面的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对担保物的条件比较苛刻。而民间金融机构在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划定上非常宽松,依靠信誉担保就能促成一笔笔民间借贷业务的产生。四是较完善的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正规金融由于受国家利率管制的影响,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金融市场中真实的资金成本。如果利率长期偏低,就会造成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运用利率这一调节盈亏的工具来保证营业利润。加之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很高,无形中就会降低正规金融开展农业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而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与真实的资金成本基本上是正相关,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债能力以及贷款期限是决定资金成本的重要因素。民间金融就是根据这些指标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利率的,同时也会参考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等作出适当增减。
三、深化民间金融对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其规范化和“阳光化”。首先,要坚决打击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如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从而优化农业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环境。其次,要着手制定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通过规范引导,将其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在内的资金需求方上的信贷优势,为金融市场增添活力,进而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同时,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等有关民间金融的零散法律条款整合到统一的法律法规中,以健全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3月l日,温州市实施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地方性法规,这给其他省市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经验。
(二)适当调控利率水平
民间金融的利率定价机制基本是市场化运作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当市场调节失灵时,就很可能发生与国家控制的基准利率相差甚多甚至离谱的情况,进而滋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国家应在保持民间金融利率灵活的优势下,运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适当调整其利率水平,缩小其与正规金融利率的差距,逐步将民间金融利率引导到合理水平。
(三)加强对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管理
政府部门应在相关法规中规定民间金融不能涉足的行业和领域,而对于国家高度重视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加强对其的信贷投放力度。如对支持农业中小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提高税收起征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