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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2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篇1

1.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各国政府历来均对商业银行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同时,也出于担心披露充分的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可能对银行体系的稳定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低于其它企业。然而,近年来这种趋势正在发生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进程越来越快,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银行监管者越来越感到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措施来维护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有点力不从心,而借助市场的力量已受到各国银行监管者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也就是说,政府在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审慎经营,尽可能实现安全、稳健和高效。与此同时,巴林银行事件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表明,会计透明度不高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银行监管技术和方法已难以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除了要设计和采用更为先进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措施以外,必须提高透明度。当然,披露不利信息固然会令人感到不安,但在监管措施越来越健全,公众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弥补银行监管不足已成为银行监管部门的明智选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对银行机构的信息及披露就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在1999年6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和2001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中(计划200年在十国集团范围内开始实施),进一步将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的总体框架描述为“三大支柱”——银行监管、市场约束、资本充足率,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获得有关银行风险及财务状况的信息。因此,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良好的信息披露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

改进信息披露是在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后,实现有效监管的必要补充;同时,良好的信息披露本身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对银行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所需的信息绝大部分是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如美国三家联邦银行监管当局使用的“统一金融机构评级系统”(即CAMELS评级系统)中的大部分属于财务信息内容,而且CAMELS评级系统所需的信息大部分也通过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取得。因此,财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只有商业银行进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关监管措施才能及时到位;相反,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银行监管当局也将难以取得真实可靠的监管信息。因此,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银行监管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

这一点,对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更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行政单位管理,尽管近几年已有所改善,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报送有关监管报表,特别是有关财务数据时,还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银行监管必须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要从目前的“严进党管”(重审批、轻管理)向“宽进严管”转化、从目前以“风险查处”为主向以“风险评价”为主转化、从阻碍金融创新向促进金融创新转化,等等。要实现我国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的根本转变,提高监管效率,更有必要取得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方式,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3.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的重要措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指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信息使用者通过了解、评价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1)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2)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促进银行业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如果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市场,可降低监管的社会成本;(4)由于市场是一种潜在的、持续的、不受外部力量控制的监督,当银行的风险度提高时,市场的反映可能会比监管者更迅速、及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扮演的是一种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的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直到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四大专业银行才开始转制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经营(但其与政府或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难以真正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而自愿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不敢向公众披露真实的信息。此外,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有国家的信用作担保,存款人对银行的财务风险关注不够。这便造成一方面银行不愿也不敢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公众也不关注银行披露信息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上市银行的增加,一些商业银行为改善自己的形象,也不同程度地披露一些信息,但从总体上看,所披露的信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对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主要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规范。不过,可喜的是,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近年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一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一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简介:本文从现代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关系入手,分析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统一、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失真。提出分步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策略性建议。

一、现代银行监管与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各国政府历来均对商业银行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同时,也出于担心披露充分的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可能对银行体系的稳定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低于其它企业。然而,近年来这种趋势正在发生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进程越来越快,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银行监管者越来越感到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措施来维护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有点力不从心,而借助市场的力量已受到各国银行监管者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也就是说,政府在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审慎经营,尽可能实现安全、稳健和高效。与此同时,巴林银行事件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表明,会计透明度不高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银行监管技术和方法已难以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除了要设计和采用更为先进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措施以外,必须提高透明度。当然,披露不利信息固然会令人感到不安,但在监管措施越来越健全,公众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弥补银行监管不足已成为银行监管部门的明智选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对银行机构的信息及披露就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在1999年6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和2001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中(计划200年在十国集团范围内开始实施),进一步将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的总体框架描述为“三大支柱”——银行监管、市场约束、资本充足率,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获得有关银行风险及财务状况的信息。因此,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良好的信息披露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

改进信息披露是在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后,实现有效监管的必要补充;同时,良好的信息披露本身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对银行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所需的信息绝大部分是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如美国三家联邦银行监管当局使用的“统一金融机构评级系统”(即CAMELS评级系统)中的大部分属于财务信息内容,而且CAMELS评级系统所需的信息大部分也通过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取得。因此,财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只有商业银行进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关监管措施才能及时到位;相反,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银行监管当局也将难以取得真实可靠的监管信息。因此,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银行监管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

这一点,对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更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行政单位管理,尽管近几年已有所改善,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报送有关监管报表,特别是有关财务数据时,还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银行监管必须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要从目前的“严进党管”(重审批、轻管理)向“宽进严管”转化、从目前以“风险查处”为主向以“风险评价”为主转化、从阻碍金融创新向促进金融创新转化,等等。要实现我国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的根本转变,提高监管效率,更有必要取得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方式,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3.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的重要措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指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信息使用者通过了解、评价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1)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2)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促进银行业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如果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市场,可降低监管的社会成本;(4)由于市场是一种潜在的、持续的、不受外部力量控制的监督,当银行的风险度提高时,市场的反映可能会比监管者更迅速、及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扮演的是一种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的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直到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四大专业银行才开始转制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经营(但其与政府或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难以真正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而自愿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不敢向公众披露真实的信息。此外,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有国家的信用作担保,存款人对银行的财务风险关注不够。这便造成一方面银行不愿也不敢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公众也不关注银行披露信息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上市银行的增加,一些商业银行为改善自己的形象,也不同程度地披露一些信息,但从总体上看,所披露的信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对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主要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规范。不过,可喜的是,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近年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一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一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广泛吸收相关机构、团体的参与,特别是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界的有关人士。因为他们具有行业专业知识,其对本国(或本地区)商业银行发展水平及其面临的问题最清楚,也最具有发言权,他们在改进信息披露方面的贡献会使银行业系统增加透明度的成本最小化,并加速披露标准的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1998)。

第二阶段:借鉴公开信息披露,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篇2

一、引入杠杆率监管的背景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与冲击,同时导致实体经济的衰退。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有很多,金融机构杠杆化程度过高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金融危机发生之前,西方国家金融机构通过表内资产证券化和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创新,规避资本监管,实现了监管套利。这些金融机构的杠杆化程度因此显著增加,过度杠杆化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价格上涨使商业银行获得高额利润,商业银行由于受到巨额收益的诱惑而对风险置若罔闻。当金融危机爆发时,资产价格下跌,金融机构为避免亏损扩大,通过抛售资产的方式降低负债,实现快速地去杠杆化。此举进一步加剧了资产价格的下跌,使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持续恶化。

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框架还存在诸多不足,仅依靠资本充足率这个单一监管指标无法全面防控风险。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汲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对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框架进行完善。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该资本协议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杠杆率指标,将其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

二、杠杆率的涵义

金融机构中的杠杆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资产负债杠杆、经济杠杆、内嵌杠杆。资产负债杠杆是其中最主要的杠杆形式。杠杆率用来衡量杠杆程度。一般意义上的杠杆率,指的是资产负债杠杆率,即商业银行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由于各国实行的会计准则不同,因此对杠杆率的定义也不一致。美国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对调整后的总平均资产(不包括表外资产)的比率。加拿大使用的是杠杆率的倒数,即杠杆倍数,是指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对总监管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的比率。在中国银监会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我国对杠杆率的定义为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杠杆率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义为重新定义的资本(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对涵盖表内外资产风险总额的比率。

三、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杠杆率作为重要的监管工具,是与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缺陷密不可分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具有顺周期性,二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导致监管套利。

对比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杠杆率监管指标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杠杆率的计算依据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简单透明,对监管者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要求较低,便于监管的实施,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效率。

二是杠杆率监管不依赖风险计量模型,可以独立于复杂的模型假设和评估程序进行具体操作。实施杠杆率监管,使监管者无需解决复杂的风险计量问题,同时可以规避资本充足率产生的模型风险。

三是商业银行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从总量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可以将资产负债扩张的规模控制在自身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过度增长。

四是杠杆率监管规定了商业银行股东应承担的最小损失,降低了商业银行股东承担风险的激励,有利于维持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确保商业银行保有一部分高质量的资本。

四、杠杆率监管存在的缺陷

由于杠杆率计算过于简单,导致其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通常情况下,杠杆率的计算仅考虑了资产负债表内的项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资产负债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实际风险并没有转移)进行监管套利,从而规避杠杆率监管。如果在计算杠杆率时,将表外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也考虑在内,将增加杠杆率的计算难度。

二是杠杆率监管忽视了商业银行不同资产间风险程度的差异,很容易造成对商业银行的反向激励。由于低风险资产的资本成本大于高风险资产,商业银行的低风险资产可能会被高风险资产替代。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提高了其资本回报率,同时使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增加,造成资产替代效应。因此,单纯实施杠杆率监管,对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作用有限。

三是杠杆率本身具有顺周期性,当宏观经济下行时,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会对商业银行产生额外的去杠杆化压力。此时商业银行为达到杠杆率监管的要求,可能会减少信贷供给,进一步增加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

四是杠杆率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定义,对会计准则有很强的依赖性。杠杆率计算的相关项目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受会计并表和会计确认规则的影响很大,在各国会计准则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该指标难以在不同国家进行比较。

由于杠杆率具有以上缺陷,使其不能简单替代资本充足率作为独立的资本监管手段,但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从一个新的角度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扩张规模。

五、杠杆率监管在我国的实施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短期之内,杠杆率不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将会逐渐减小;同时我国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由于业务扩张,也将面临国际竞争与挑战。多方面因素促使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改进原有的经营模式,不断拓展表外业务。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将使中国银行业杠杆率不断降低。在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经营管理中,应尽快建立高效的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以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水平,降低资本成本,在实现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三):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J].中国金融,2010,(3):68-70.

[2]贺川,刘晓妍.关于杠杆率监管的逻辑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1,(10):281.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52-0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的金融体系变得比以往都脆弱,世界各国都历经过严重的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引发了全球的经济动荡。因此,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在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制度全面转向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率、有竞争力的市场金融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运营的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运营的风险性变得更加大。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的最重要构成。因此,国家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保持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研究和解决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也是摆在我国央行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当今金融领域中,各项金融监管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而不单单只是简单的违章检查。然而在目前,我国现行颁布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为了与国际接轨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颁布的法律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到,一是针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关法规覆盖面较窄,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除核心大法外,第二、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二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需不断加强国银行金融监管相关配套法制的完善,使国内银行监管法制框架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

2.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较弱。

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国际化需要,纷纷加强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缓慢,往往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而且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经济案时有发生;三是亏损风险管理薄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而且研究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主要表现为收支核算不实、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是有些金融机构出现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等等。这都说明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比较普遍,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需要不断加强完善。

3.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僵乏。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还没有完善的、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部门还只是“形似”,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二是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三是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弱化。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失效。

1.垄断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外部效应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3.信息不对称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金融业内部。

1.银行业的内在脆弱性;

2.期限变换和流动性;

3.高负债经营;

4.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和交易费用。

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型监管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为出发点,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界限比较清楚的条件下,监管效果表较明显。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关注单个机构的状况,每家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者负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各部门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机构监管的劣势逐渐显露。默顿和伯蒂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学说,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只有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随着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才出现了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

2.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而风险性监管除了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外,还要致力于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它是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一种积极地监管方式,侧重于引导金融体系树立防范风险的理念,从正面引导金融业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

3.由单一的国内监管向国际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在遵循国内金融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国际间广泛的多边合作协议。明确本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对跨境金融业务、国际金融集团等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自由化趋势和银行经营的国际化,需要各国中央银行以合作的态度、统一协调的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4.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历史的经验表明,统一的监管模式更适合混业经营条件,可以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全面覆盖对各种金融商品的监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先天结构优势。

参考文献

[1] 彭建刚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杜2000. 10;

[2] 荣庆.关于加强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几点思考.西安金触200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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