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0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养老金融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几个重要概念的界定
(一)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制度是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建立的,向因年老退休离开劳动力队伍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正式制度安排。养老金制度包括公共养老金制度(国家养老金或国民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
(二)金融化
金融化是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精英们对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的过程。金融化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改变着经济体系的运作方式。
二、世界养老金制度金融化的表现
养老金作为社保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发展壮大,具有庞大稳定资金来源的养老金在日益成为世界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世界养老金制度的金融化表现日趋明显:
(一)社会保险机构职能发生了演变、组成结构发生了变革
世界养老金制度金融化的趋势使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一个简单的履行筹资、偿付功能的行业,演变为既有补偿职能又具有重要融资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部门成为社会保险机构的核心部门。
社会保险金融化的另一个标志是,发达国家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向银行、证券部门渗透,银行向社会保险业渗透,两者由原先的各自平行发展,转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在欧盟国家中,银行和养老金融通已有相当大的发展,银行广泛涉足养老保险的收支业务已取得巨大成功。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也广泛涉足银行业务(如存贷款业务)。银行资本与社会保险资本的融合,无论是对社会保险机构还是对银行都带来了巨大收益:银行与社会保险机构各自的服务质量和范围都得到了拓宽,彼此利用对方的技术、经验、客户基础和渠道产生协同效应,使二者优势互补,占有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世界养老金制度的金融化还表现在营运方式的创新
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经营技能就是如何降低风险。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只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将投资风险转嫁给银行。而金融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借助于证券投资组合的方式将风险证券化,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直接承担部分投资风险,这就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必须有雄厚的资本实力。
(三)养老产品创新品种多
养老金制度的金融化增加了金融机构之间在养老金投融资方面的竞争,促进了养老产品的不断创新。比如倒按揭的养老方式,倒按揭允许退休人员在不出售或不离开他们房子的前提下使用他们的房产并获得退休收入保证。借款人或配偶全部死亡或者是永久性的迁离时,房子将会被卖掉。在补偿完抵押和利息之后,剩余的财产将会还给借款人或他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偿还贷款以保持对房子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倒按揭是人寿保险业和其他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联合进行的个人养老产品的金融创新。
(四)养老金风险增加
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时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减贫困,增进社会福利,来协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但随着世界社会保险制度的金融化,尤其是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养老金制度的金融化,由于市场不稳定性因素的增加,投资风险的增强,养老金收益的不确定性问题更加突出,这就导致作为保证老年人老年收益的养老金稳定性下降,并且其对于贫困老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于富裕老人的影响。
三、世界养老金制度金融化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严峻的局面需要养老金制度金融化
中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从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规模。中国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比较低,属于未富先老。在经济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之前,应对老龄化将会给我国带来许多问题。所以通过建立健全社保金融体系,加快养老金制度的金融化进程,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福祉,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世界养老金制度金融化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提示我们,养老金制度金融化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还不具备养老金制度金融化的客观条件,但是我们还是需要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策略,以适应世界养老金制度金融化的潮流和趋势。
1 调整资本市场政策,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并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范围。
从总体上看,就是要重点发展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养老保险基金机构投资者,这样既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入、缓解股市供需矛盾,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又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其他金融领域开辟道路。
以往中国养老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债和金融债券等利率产品,如果利率一旦反向调整,养老金资产的缩水就将使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运营风险。同时国债市场容量的降低和流动性的不足,也使得养老金资产面临流动性下降的风险。拓展养老金投资领域是摆脱养老金投资收益困境的途径。从目前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实践来看,获得了很好的投资收益。目前,国家已允许保险公司参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待条件成熟时,可允许养老金由新设立的具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允许养老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养老金参与国家安居工程投资等。
2 完善养老金的投资监管制度
随着中国养老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养老保险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各类监管指标体系的建设,尽快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系统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养老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模及在资本市场中运用的比例结构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及时审查各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情况,确保养老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规范而高效的运作。
3 完善养老金制度方面的法制建设
欧盟各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发展比较成熟,一方面是源于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善的法制来强制推行。过去,英国、爱尔兰在养老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制滞后,所以都发生过养老基金诈骗或经营破产的案子。在英国,法律还强制养老金经营者对投资进行谨慎的选择。如果在经营中违反原则,政府将取消税收优惠,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取得基金投资执照之前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要核实是否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家,是否有经营类似资本的经历,是否具有足够的管理资金,对不符合条件者拒绝发放执照。
4 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企业养老金及养老金会计的概念
(一)养老金的概念及性质
在职工满足工作年限,或者因工残废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领取养老金,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养老金的支付主体为企业、政府以及金融机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对于养老金性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社会福利观,该观点将养老金视为一种福利。职工在为企业服务期间,按月领取工资属于按劳分配;在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则体现了企业、政府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另一种观点是“劳动报酬观”。该观点将养老金视为职工在职期间报酬的一部分。在这个观点指导下,需要完善养老金会计制度,准确计量企业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给付义务。
(二)养老金会计的概念
运用养老金会计,可以通过定期编制核算报告,对外披露企业养老金资产、负债以及费用情况。在养老金会计中,主要科目为负债、资产以及费用。资产指的是企业根据养老金计划中的规定,向第三方机构缴纳相应的养老基金,由该第三方机构来负责该项资金的管理,在职工退休之后向其支付养老金。负债即职工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的劳动服务,企业根据养老金计划当中的规定,对员工承诺在其退休之后可以获得的报酬。费用即职工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企业也需要支付相应对价,这就造成了企业资产的外流。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
养老金会计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完善科学的理论体系,对养老金会计活动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养老金会计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缓慢,目前仍然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缺少健全的理论基础,同时实务活动有所欠缺,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养老金会计制度,更不用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会计体系。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我国在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西方国家相差甚远。
(二)准则规定不健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我国对目前的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章节当中,对员工离职后的福利待遇做出了补充,并且单独增设了“离职后待遇”一章。在该章节中,对养老金的提存与受益计划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养老金的计量、确认以及信息披露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与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匹配,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从长远角度分析,这也是国际社会对劳动者福利规定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对离职后福利会计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同时实务活动开展较少,因此该项准则里面还有许多规定欠妥的地方。比如设定收益计划的规定,在国际会计准则当中属于核心环节,做出了细节性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第9号准则当中规定较为简单,这给企业留出了自由发挥的空间。除此以外,我国很多企业并不是通过单独表内披露的方式来对外公布养老金信息,而是将该部分内容并入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当中。在修订后的第9号准则当中,也涉及到了信息披露的规定,但并没有定量的数据,这与国际惯例规定不相符。在老龄化背景之下,企业用于养老金的费用会逐渐增多,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则会影响管理者的最终决策,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方向。
(三)制度环境存在缺陷
养老金会计运行的最主要的外部环境是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层次多样化、体系不够健全。首先,养老金“并轨”方案在实施中存在很大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是并轨导致了成本增加。我国目前公职人员的数量约为四千万,并轨之后则意味着这些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需要缴纳20%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8%的职业年金,这对于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开支,如何解决单位开销增大的问题,是并轨方案实施的首要难题。其次,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充分,也影响了养老金的运行。
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为止,全国有6.61万家企业建立起了企业年金制度,这些企业当中加入到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为2056万人,该人数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2.5%,比例很低。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基数以及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都比较小。除了上述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缺口增大、收益率偏低等诸多问题,这些外部环境的缺陷都制约了养老金会计的发展。
(四)缺少精算力量支撑
在第9号准则当中设立了受益计划,该计划的开展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企业运行现状由精算师做出精算假设,在得出假设的基础之上才出具详细的报告;第二部分,会计人员根据精算报告,做出会计处理。由此可见,该项计划的开展不仅需要会计人员,更加需要精算师做出准确的假设。只有保证精算报告的准确性,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众所周知,保险行业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精算师数量偏低,同时我国精算师的考试难度极高,每年通过考试的人数也少之又少,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精算力的紧缺。截止到2014年为止,我国的精算师人数还不到 300人,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这些精算力量显然无法应对,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质量。
三、完善企业养老金会计的途径
一、我国养老金体系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历程及现状。在全球老龄化危机的背景下,养老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一直都是各国改革探索的重点。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中国特色养老保险体系,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意味着,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之处的目标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每一层次的功能定位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旨在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显然不足以满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旨在保持退休职工一定水平的生活待遇。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针对有较高养老保障需求的社会成员,因此具有较强的自愿性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养老金体系逐渐从多层次过渡到多支柱,目前包括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二支柱是由雇主主导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其中企业年金具有自愿性,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第三支柱是由个人主导的储蓄型养老金计划。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每个支柱的发展却呈现不均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初期,我国的改革一直围绕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取得了诸多成就,使第一支柱趋于夯实,实现了对全国适龄人口的制度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人数达99,865万人。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9,229亿元,基金支出54,656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8,075亿元。然而,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相较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从2000年才开始有实质性进展,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式建立,一直到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才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10.5万户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保职工2,718万人,年末累计结余22,497亿元。启动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年末投资规模1.29万亿元,全年累计收益额1,010.47亿元。第三支柱虽然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但是直到2018年4月,国务院六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才标志着我国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有了政策支持。截至2020年4月末,全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可见,试点情况不容乐观,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遇到阻碍。(二)我国养老金体系面临的问题1、结构性矛盾突出,第一支柱负担过重。虽然我国基本养老金的制度设计是现付现收制的社会统筹与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是实际运行中出现用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来补充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第一支柱实际上是现收现付制。在持续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现收现付制会给财政带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虽然截至202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8,075亿元,但是实际上若剔除财政补贴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扩大。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显示,在保留目前财政补贴机制的情况下,2028年基本养老金当期收支将出现缺口,到2035年累计结余将被耗尽。过度依赖第一支柱,不仅会影响养老金的可持续性,而且也会使得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在制度建立之初,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保持在70%左右,然而近年来不断下降,2016年已经下降到45%,触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并不能满足退休群体的养老需求。根据国际经验,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至少应当达到70%(甚至有研究认为应该达到85%),那么在第一支柱无法提供满意的替代率时,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尤为重要。2、第二支柱覆盖人群受限。首先,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覆盖人群是就业稳定的职工,一方面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显而易见,灵活就业的人群必然被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其次,就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年金而言,还不具有普惠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建立的门槛相对较高,故只覆盖了少数垄断或盈利较高的企业。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并非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是强制的,建立与否完全取决于雇主,因此雇员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3、各支柱功能界定不清,没有实际形成责任分担。第一支柱应是由国家承担主导责任,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退休生活,同时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然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雇主负担20%的比例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但同时又由于缴费基数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造成大量企业以最低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因此,第一支柱的实际运行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第二支柱发展,还造成职工未来领取的退休金满足不了养老需求。第二支柱应是由雇主承担主导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提高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然而,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受制于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可能性小,因此第二支柱几乎发展停滞。第三支柱应是个人承担自己的养老责任。然而,我国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占比很小,缺少制度设计和相关政策引导。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因此导致积累制没有发挥作用。综上,我国实际上并未形成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责任分担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
二、第三支柱养老金
(一)概念界定。第三支柱养老金概念源于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由政府通过税收融资,体现社会互济原则;第二支柱是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补充养老金计划,通过“以收定支”将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在职时缴费相联系;第三支柱是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的个人提供额外保护。虽然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大量国家的实践也暴露了它的缺陷,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在各国改革中都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首次出现“第三支柱”的表述源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可见,我国的第三支柱养老金才刚刚启动发展,因此对于“第三支柱”概念的界定还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第三支柱是指个人储蓄计划,广义上包括所有个人自愿购买的能够实现养老保障功能的金融产品或账户,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细分为税收和非税收第三支柱。但是,大多数学者以及笔者认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财税激励支持、引导全体经济活动人口建立的,以个人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参加并主导的积累型养老金制度。”因此,第三支柱养老金满足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由个人主导。这是其区别于第一、第二支柱的本质特征,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一定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实现归集账户的功能,并且将来也可以建立与第一、第二支柱之间的衔接机制,避免积累制流于表面。第二,享受财税政策支持。这是其区别于一般养老金融服务的根本所在,正是因为受到公共政策的支持,个人养老储蓄保险基金运作才会更加安全。第三,以养老为目的。个人养老金之所以能成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一大支柱,正是因为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需要的更高要求。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进行长期规划。(二)理论依据。政府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建设中承担相对责任,即不是待遇支付的担保人。基于相对责任,政府不再为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全力打造计划的安全运营机构,以机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来确保参保人和收益人的利益。政府相对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理论依据是:1、信托理论。个人养老金计划就是一种信托模式,由于长期运行,所以非常需要安全托管机制。政府有责任打造个人养老金计划安全运营机制,并积极立法和监督。2、资产账户功能理论。个人养老金计划采取账户制,个人通过账户对累积资产进行终身理财以及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政府有责任通过政策手段帮助国民进行资产积累和管理个人资产账户,积极完善第三支柱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践困境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2018年4月12日,五部委联合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其税前扣除标准按6%和1,000元熟低办法确定,领取时对积累养老金总额的25%免税,75%按10%税率征收。试点政策要求保险产品设计必须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但是,截至2020年4月底,累计实现保费仅3亿元,参保人数仅4.76万人,且参保人主要集中在月收入为1.7万~3.7万元的人群。从试点情况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表现远低于预期,公众参与度很低。(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遇冷原因分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遇冷,有大量学者研究其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1、试点产品投资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根据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企业年金自有投资记录以来2007~2019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7.07%。而试点产品共三类:固定收益产品、保证收益加浮动收益产品以及完全浮动收益产品。目前,我国各省已经开始与社保基金会签署委托投资合同,可见试点产品缺乏多样化且收益偏低。2、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路锦非和杨燕绥(2019)通过测算现行试点政策对三个典型个人———上海高收入个人(享受税前扣除1,000元)、上海平均收入个人(享受税前扣除工资的6%)、全国平均收入个人(享受税前扣除工资的6%)的影响,得出现行税前扣除标准会降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贡献率和替代率,不利于中等收入人群的结论。周海珍和吴俊清(2019)通过测算新旧个税税制下现行试点政策的受益群体范围,即旧税制下受益群体临界点年收入为27,814.19元,而新税制下为51,410元,得出新税制下受益人群范围锐减的结论。可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向高收入者倾斜,容易造成高收入者的多重保障。3、覆盖对象偏离制度设计初衷。第三支柱的覆盖对象应该同时包括第一、第二支柱未能覆盖的人群以及对退休生活有更高要求的人群,然而现行政策仅覆盖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将灵活就业人员、低收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等排除在外。这种选择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极大地打击了公众的参与热情。4、操作复杂,且加大税收征管成本。现行政策之下,绝大多数参保人必须依靠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办理抵扣事宜,并且抵扣流程繁琐复杂,不能离开单位的人力部门独立参加。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的抵扣政策,当月工资收入或劳务报酬变动较大时,需逐月进行比较确定扣除标准,增加了执行成本。5、理论研究与国民教育不足。目前,国内对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研究较为稀少,还有许多方面无法到达共识。另外,我国传统理念为“储蓄养老”“子女养老”或者依赖于国家的基本养老金,将养老金的安全和稳定放在首位。第三支柱的理念为“投资养老”,个人要承担一定的养老风险。这种观念的转变需要很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低收入的城乡居民,更是难以覆盖。
四、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优化建议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独立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其中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发展的相对较早,税收优惠力度较大,投资收益较高。虽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发展相对滞后,近些年都在不断推进建设。纵观各国的改革实践,再加上对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的分析,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养老金体系各支柱功能界定必须清晰。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强调国家的责任,具有普惠型。采取现收现付制,核心在于促进社会再分配,保障中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以稳定就业者为主要目标,提供职业关联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覆盖群体应为全体经济活动人口,重点是灵活就业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等未被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覆盖的人群纳入第三支柱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应该更加注重资金的安全性;而第二、第三支柱属于商业养老保险,则应该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更注重投资收益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可以考虑投资范围的拓展和投资比例的放宽。总之,只有明晰各支柱的功能定位,才能对应采取不同的管理运营模式,分散养老风险,形成多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安全网。(二)第三支柱必须与第一、第二支柱建立衔接机制。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职业养老金以及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是完全积累制。我国第三支柱采取账户制的方式,应有效承接第一、第二支柱的资金转移,坐实账户。这样一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分离,不仅能有效避免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还有利于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方面的改革。(三)完善支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财税政策。纵观各国的改革路径,财税政策的设计是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关键。如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那第三支柱相对于传统的各类投资渠道优势并不明显,人们也就没有偏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但是,在吸引中高收入人群加入的同时,也要避免其成为“富人俱乐部”。首先,要调整税前扣除标准、领取率等以适应新的个人所得税;其次,可以通过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将收入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低收入者纳入第三支柱覆盖范围内。(四)提高产品收益率的同时强调政府监管责任。第三支柱养老金与资本市场具有互相促进作用:第三支柱养老金是资本市场的“压舱石”,可以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机构投资者的占比;更加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大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多优质、多元的养老金融产品,以提高产品收益率加大对公众的吸引力。同时,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不是一般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是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缓解第一支柱财政负担。因此,必须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保障第三支柱平稳有效运行。(五)加强养老金融教育,促进国民养老观念转变。与第一、第二支柱养老金不同,第三支柱完全由个人自己主导,具有绝对的投资选择权。因此,第三支柱的发展受到国民传统观念的限制。针对我国国民养老金融素养普遍薄弱、投资能力有限、养老储备方式单一的特点,可以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养老金融教育,引导和激励国民进行长期养老规划、提升养老金融知识和素养、促进国民养老观念的转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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