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0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机动地土地管理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二、对征地程序不满意。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他们的利益,他们也会为征地过程“挑刺”。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农户利益的每一件工作都必须向农户宣传到位,让他们支持配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每一次征地都是这样操作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明确提出,“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如果在征收这类土地地过程中,不向社会公布上级批复内容,就有违法征地之嫌。实际上在征地公示内容中很难找到上级批复。
三、对干部工作随意性不满意。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明细,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随意较大,以致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作物,补偿的标准不同,有些农户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是不在协议书上签字,不同意土地被征,就使得征地干部为了息事宁人作出让步,结果,导致补偿标准极不公平,让农民坚信“爱哭的孩子有奶喝”,形成不良的漫天要价的风气,增大了征地的难度,无耐之下,政府组织执法队伍强力执法,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导致集体上访。其二是部分干部在征地过程中贪脏枉法,所以群众对干部有抵触情绪,间接导致部分群众上访。
四、对征地用途不满意。但凡是修路,搞公益事业征地,农民支持配合的主动性就高,如果是搞商品开发,农民的配合意识就低,农民也有自己的想法,“政府从我们这里低价买人,再高价卖出,纯粹就是在做地产生意,伤了大部分农民的利益,成全了开发商,让开发商受益,这和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圈地运动有什么区别?”农民卖完所有的土地,还不能转换一处房产,让他们心理失衡,继而阻挠施工等行为,引发上访事件。
五、对安置方式不满意。当前对失地农民除了土地补偿费,没有任何其它的安置方式。失去了土地,以后的许多年甚至一辈子,他们的生活就靠这点土地补偿费了,农民怕坐吃山空。随着物价上涨,他们担心有限的资金不能满足无限消费的需求,毕竟有土地,就有了赖以生存的粮食,家有粮食心不慌。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对以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六、对已征土地荒芜不用不满意。千百年来,土地是中国农民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感情相当深,在古代为了“耕者有其地”大举反抗的旗帜,在现代,农民为了土地边界争议官司不断,甚至出现不少为争土地界线而伤人的案例。农民不愿看到耕地摞荒,如果哪家的土地摞荒都会受到同村人的指责和嘲讽。《土地承包管理法》也指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农民努力不让土地摞荒,有些单位却征来土地几年甚至十来年不用,让农民痛心,是不是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征来的土地荒芜却叉在别处征地,农民还能积极配合,那就不是中国农民了。
我认为,农民相对于政府和干部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他们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重视。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农民因征地引发的上访案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规范征地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在征地时应公开向农民宣传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让农民知道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办法,避免歪曲及片面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征地报批前应与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商定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同时加强纪律监督,实现征地补偿的公正、公平,制定群众举报、评议制度,充分相信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征地干部和征地过程进行评议。
2、完善、细化征地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补偿标准只有一个指导意见,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细化补偿方案,并根据物价指数、生产产出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在附作物补偿方面,要加强价格调查,根据作物类别、大小及用途细化补偿标准,实现可操作性,避免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
3、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是农民的期望,履行了部分养老功能,失去土地就会让他们感觉老无所依,他们期望加入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政府要解决农民所忧,切实搞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宅基地虽然单户面积不大,但总面积非常大,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多,很多地方农村个人违法违规建房用地总面积不亚于项目违法建设用地面积。因此,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棘手,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建房布局散乱。近年来大多数农户建房都不在乡村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在选址和建筑规模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交通方便、位置优越或者是“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形状不规则,巷道不通畅,有的连巷道都没有,极为混乱。从而在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邻里矛盾纠纷多,卫生条件差,交通不便。村民为了寻找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就到村庄建新房,有的甚至“开天窗”,把房子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央,出现“修建一座楼,损坏一片田”的现象。既影响村容村貌,又影响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还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二)违法占地屡禁不止。从调查了解发现,农村个人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未批先建。二是少批多占。三是一户多宅。村民建新房后未拆旧房,也不愿拆旧房,有的邻居跟他买他都不卖。旧房有的闲置,有的堆放杂物,有的则让老人“坚守阵地”,“一户两宅”、“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异地建房。就是指不在批准地点建房,批甲地建乙地。
(三)监督管理困难重重。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困难有以下方面:一是涉及面广,群众不配合。。二是监督人员少,经费保障少。三是执法程序复杂,执行难到位。按规定,农村个人建房执法只适用一般程序,办案程序复杂,调查取证难,时间长,成本高,办一个违法地占案子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一年办不了几个案。案子办完之后执行起来又次不是件容易的事,阻力大、成本高。在拆除非法占地兴建的房屋时威胁或殴打执法人员、拆除后全家住到国土局(所)或者是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及经验,经过认真思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全面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对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向广大农村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群众对规范宅基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耕地保护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常怀“命根”意识,把保护耕地作为自觉行动,努力做保护耕地和抵制破坏耕地行为的带头人和主人翁。同时还要加强乡镇和村组干部的培训,要通过他们直接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守土有责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乡镇、村、组干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存在着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土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 结语
我国的人口中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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