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民间借款经济纠纷,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从湖北宜昌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看,部分银行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环节,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银行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企业的诚信意识
受经济下行影响,2012年2月至今,湖北省宜昌市已有9家企业老板跑路,导致62335万元银行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对宜昌市金融环境影响巨大。
宜昌银监分局对企业老板跑路事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发现部分银行对企业的关联公司、民间借贷行为、经济纠纷等情况了解不全面,对担保公司过于放心,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环节。
跑路频发为哪般
经济下行,经营出现困难。部分企业受经济下行的影响,由于市场不景气、经营成本上升、流动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经营出现困难,有的企业面临停产停业。如宜昌市最大的小麦收购加工企业受小麦价格波动影响,无力归还银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
过度融资,盲目扩张。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公司大量获取银行资金进行盲目投资,利润无法覆盖融资成本,资金链断裂。
参与民间融资,深陷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宜昌市民间金融风险剧增。在银行收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时,部分企业为了缓解一时的资金紧张,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流动资金的持续紧张,导致企业的短期借贷变成长期,过高的借贷成本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如宜昌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及4129万元的民间融资,是其银行贷款余额的2倍左右,过高的融资费用,导致企业难以为继。
存在经济纠纷,公司损失巨大。部分企业深陷经济纠纷,由于拖延时间长,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此外,一些企业老板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产生巨额负债,断送了企业的发展,这些因素也造成了跑路事件。
银行授信管理缺陷
授信调查不充分,企业信息掌握不全。部分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前,未对企业的关联企业信息、经济纠纷、实际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导致出现关联企业未进行统一授信、授信总量超过企业实际需求、关联企业间互保等现象,形成潜在风险。
信贷资金用途监管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在贷后管理环节对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真实用途监控不力,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现象屡屡发生,企业现场回访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
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第一还款来源。当前,商业银行在业务授信过程中往往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或是否有担保公司担保作为授信发放的主要依据,忽视了对借款主体自身还款能力的评估。宜昌老板跑路的企业贷款大都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行认为抵押担保足值、有效,并有担保公司承诺代偿,没有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贷款风险。
跑路风险破解之道
监管及时跟进强力督导。跑路事件发生后,宜昌银监分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第一时间组成工作专班赶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及时约见事发银行主要领导,发出风险提示书,提出明确监管要求,督导当事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如针对当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事件,宜昌银监分局与宜昌农发行沉着应对,多管齐下,历时3个多月,成功化解一笔3600万元的贷款风险。
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深入剖析跑路事件可以发现,部分银行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授信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监控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宜昌银监分局的引领下,宜昌市银行业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培训、同业沟通交流等方式,逐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基本案情】
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需要的条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