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2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城建档案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十把推进城镇化列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档案的管理却严重滞后。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历史记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工程房屋维修、编史修志、区域规划、民事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步伐,否则,将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完善法规,保障档案事业顺利开展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依法建档力度。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已经刻不容缓。2001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2001年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为我们城建档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据。2013年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从《档案法》、《规划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人大通过的《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构成了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 任何一个法律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制定适合我省、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来保障我们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我们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重视不够,致使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甚至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所以也要加大对《地下管线条例》的实施力度,强化管理,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多方联动把关,确保档案收集
建议市政府依法重点加强城建大工程两个阶段的把关:一是建设单位报建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规划部门才能受理报建,二是竣工前必须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土地、市政、勘察、人防等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地方法规时,应有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等条款,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严肃性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档案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执法工作比较薄弱,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城建档案进馆率低,因此,城建档案执法尤显重要,关系到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城建档案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同时挂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的牌子,依据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享有专门权限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我馆现在只有城建档案馆的牌子,没有城建档案办公室的牌子,建议我馆向其他省市学习,成立城建档案办公室,使城建档案馆享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要注意的是我们只有行政执法职能,但不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应报执法主体审核,由执法主体作出裁决。
二是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队伍。必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对所属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有权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行为。
三是建立加强行政监督,保障执法检查成效。有效的执法监督室提高执法检查成效的重要保证。执法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执法监督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执法监督室是实现法制化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重要措施。如果机制不对,措施不力那也难以促进执法检查的实施和持久的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是执法、守法和执法监督的统一体。建议政府建立督查激励机制,对城建档案移交情况定期清理,对及时移交档案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移交和未及时移交档案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坚决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审批该单位的其他报建工程,并按管家和省有关法规予以重罚。、
从当前档案法律法规的配套体系看,档案执法监督机制,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实践上,都未进入规范轨道。要使档案执法检查真正取得成效,还需同时完善档案执法监督的约束机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重要工作,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管将是城建业务档案一项崭新工作内容。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法律背景
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承担的行政职能。作为在城市建设管理等活动中一项崭新的工作内容,由此形成的资料文件对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长治久安和稳定具有重要价值。作为一类城建业务档案,其收集齐全、保存完好、开发利用全面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一项崭新内容。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收集面临的问题
2.1多部门实施的不统一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虽然是住建部门的重要业务性工作,但由住建多部门共同实施完成。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住建局科技科室实施,消防验收工作由市质监站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据工程体量不同分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分工协作实施。城建档案部门需与多部门协调,从不同业务部门手中收集档案资料。
2.2标准体系的不统一
消防类档案收集,一部分来自市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平台(以下简称“市工改平台”),其后期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目前,档案信息资源融合面临标准体系不完善的突出问题,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不兼容、不匹配现象,档案长期保存格式标准、数据的备份标准、数据采集标准,以及在互联网背景下软硬件的建设标准,都亟待解决[1]。
2.3归档渠道的不统一
消防类档案收集除部分来自市工改平台,绝大部分是来自审批过程和现场检查的记录,这就需要消防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对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上传和补充。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建设策略
3.1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作为建设工程的关键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工作贯穿始终。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一些建筑在建设的初期就已存在火灾隐患,对建筑的整体质量与使用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从消防救援机构划转至住建部门,近两年时间产生了大量的消防资料文件,由于认识不足,缺乏专人负责收集鉴定,没有统一的部门整理保管,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此类资料文件的散失和利用的困难,一旦发生火灾险情必将有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设工程消防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异常重要、迫在眉睫。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前期调研,印发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档案管理规定》),作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资料作为档案保存的规定,强化过程可追溯性,明确消防业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等各方主体在此项工作中的内容、职责和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此类档案管理。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和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深刻领会新修订的《消防法》和住建部51号令精神,结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61号)要求,主动作为,认真做好消防类档案归档的流程设计、系统开发、业务指导和共享服务等多项工作。
3.2规范收集,制定工作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审批改革的四个审批环节中,实行“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个机制”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各地市依规建立统一工改平台实施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类资料文件收集大多来源于此平台,归档流程设计应将项目申报、行政审批、档案归档、数据共享统一考虑,将档案验收要求关口前移,项目申报的材料内容、电子数据格式等按照归档要求来设计,归档时档案系统只需从审批平台统一抓取申报数据,审批过程资料和审批结果资料将进行后期补录、完善归档。
3.3归档内容和归档形式
《档案管理规定》在归档内容上充分考虑业务申报中需满足的条件、审查验收过程中记录、审批结果等三个方面,列举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消防验收类、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类等归档内容和编目顺序和归档方式。消防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在市工改平台系统中已经存在的归档资料,在业务办结后将自动提交归档,其余资料将由各业务管理部门在档案系统中,按目录提交补充完善归档资料后,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同时各业务管理部门需线下提交一套和电子资料一致的纸质档案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3.4建立高品质档案管理平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消防类档案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效应,与“互联网+”、智慧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一是要建立与各业务管理系统相互兼容的数据存储格式和备份标准,打通各平台之间数据传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二是从审批源头对将归档的数字化档案进行管控,对色彩模式、分辨率、图像处理、纸张端正、内容完整、清晰度等数据质量进行设定;三是实现高效检索,系统平台便捷的检索功能,在发生火灾危情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关建筑物消防设施信息,同时针对不同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检索方式,采用高级检索和模糊检索相结合,计算机能够根据输入的实际指令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对档案进行检索查询,以满足住建部门实际工作需要[3]。
3.5加强人才专业培训
消防类档案对于住建业务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内容,首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消防类档案专业培训,通过邀请专家进行座谈或现场指导,促进档案管理人员了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知识、工作内容和流程,熟练掌握此类专业档案收集内容、模式和系统操作,同时还要结合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提高福利待遇提升其工作积极性,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4]。其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与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增强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归档意识和归档水平并落实到位,确保归档及时、准确、齐全、完整。
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4.1有利于形成消防类档案数据库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是以防范建筑工程火灾,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目的。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建筑工程火灾隐患,并在火灾来临时将其隔绝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建筑物内人员能够及时逃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5]。《消防法》的修订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从消防救援机构划转至住建部门,其意在从设计、建造方面把好建筑物消防安全关。工作中所形成的验收申报、材料审查、实施验收和审批文书等四个方面的文件资料正是住建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并对未来城市维护、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建档案部门应加强消防业务档案的收集,建立本地区域范围内统一的消防类档案数据库,并实现与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险数据共享。
4.2有利于实现科学技术积累
通过档案收集,能够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真实记录和反映,消防类档案中不仅包含大量管理部门审批信息,还包含科学含量高、技术性强的建筑物消防图纸、消防设备配备和安全通道等,长期的档案积累将有利于住建主管部门不断积累建筑消防经验,完善建筑消防专业管理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对提升行业治理、建筑科技和科学化运用,具有十分广阔前景。同时现场评定报告、视频、专家意见和整改证明资料等资料的收集,还能有助于消防责任事故的认定,从而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予以维护,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有效促进作用。
4.3有利于实施共享助力防灾
建筑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市住建部门由于地方区划调整、职责划分等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个行政区域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几个层级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完成,消防类资料散落在各业务管理部门,难以形成全市统一的消防共享数据。城建档案馆消防档案工作有利于实施数据共享助力防灾救灾,首先,城建档案部门作为一个行政区域档案管理部门,能够较完整地反映一个行政区域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全貌,资料全面、集中、完整,更好地实现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实现共享,在防火险情发生时,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建筑物图纸,反映现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情况,为消防救援工作开展赢得宝贵时间;其次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的消防档案数据库的建立,更有利于使用数字化技术对消防档案进行分析,实现档案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对于接近使用年限消防设备适时进行检修和更换,发挥出档案社会治理功能。
5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作为住建部门的重要工作,其档案管理是城建档案部门一项新的挑战,在当前没有成功先例的情况下,城建档案部门要全面做好流程梳理、系统设计和收集方式和内容的确定;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有深刻的认识,从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工作中掌握、提炼、总结该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技巧,始终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爱岗敬业的职业素养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6],实现档案为经济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姚翠艳.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档案信息资源融合要点分析[J].城建档案,2021(06):48-49.
[2]土木工程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EB/OL].
[3]徐建华.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档案分类管理中的应用[J].城建档案,2021(06):30-31.
[4]穆永刚.城建档案开发利用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J].城建档案,2020(04):47-48.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城建档案的完善化、系统化与安全化必须依赖于法治建设,城建档案的利用范围、深度和广度都日益扩大,有法可依的城建档案才是全面完整的,才能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客观需求。明确城建档案的立法现状,加强其法治建设,是摆在社会及人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建国以后10年间,我国国务院经过长期计划运筹颁布了《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方案对国家技术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农业部、地质部以及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在基础建设、工业交通、经济和农业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建立一套具有资料管理功能的法治化体系,即城建档案管理体系。1960年,国家档案局正式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经过一年后转批,首次强调了城建档案对于我国城乡建设规划、社会发展的关键属性,为此,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也已经被提升到了一定的政治及经济高度。进入80年代,国务院与国家建委等多家单位共同颁布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了各个单位应该对自身的每一项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技术项目与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同时一定要有科研档案部门参与其中,对应该进行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验收,最终整理制作出相对完善、完整、准确和系统的科研文件材料。这也意味着城市中必须建立档案馆,收集和永久管理城乡范围内的所有科研资料,这也是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最初法律条文,它们都被收录于《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90年代末,国家建设部第61号令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它们对城建档案的法治建设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二)立法特点。我国各个城乡地区在建立城建档案管理体制以后,对相关机构、档案接收能力以及保管利用思路进行了强化。在基于立法成果的基本理念下,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行了城建档案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要求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必须预先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来促使建设单位能够在基础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完成以后主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档案资料。该办法在城建档案法治行政手段尚不成熟的现阶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它迎合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需求,也强化了城建档案的归档理念,使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作更加完整化。2004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开始实施,它让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抛弃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严格规范了城建档案馆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与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使其从宏观调控转向了社会服务方向,这也使得城建档案单位的管理工作更加细致、系统,其行政执法的开展也比之前更具针对性。
二、强化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相关建议
如上文所述,随着城建档案工作的长期开展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为其制定一系列相关立法法案,强化其法治建设是必然的。本文结合具体工作介绍一下开展和强化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统一城建档案管理法。我国应该尽快启动制定并统一城建档案的管理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就目前来看,我国城建档案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依然缺少一部专属性的、权威性的国家上位法。所以国家必须加快城建档案的法治建设步伐制定并启动一部相对统一的城建档案管理行政法规,确保城建档案的权威性与法律地位。
(二)明确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主管的全国高校档案工作,它规范了全国高校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体系、监督体系和检查办法,目前该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对我国高校档案管理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因此我国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应该学习和借鉴高校对档案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资格,争取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出台能够明确城建档案管理主体部门及监管部门职责的上位法规。
(三)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相关工作手段。要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工作手段和途径,尤其是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工作应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中,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时,一定要首先明确它的收集归档范围,针对该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以后,才能继续顺利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工作。同时,也要厘清档案的归档过程,明确档案所涉及到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基于此来设定相应的管理手段,开拓法治建设工作途径,确保档案管理业务与技术在健全法治的保护下不断平稳进步。
(四)加强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的法治建设。近年来,由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并存现象屡见不鲜。土地集约化利用要求的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的综合管廊建设,一些省和市的原《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步伐。加速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的法治建设迫在眉睫。
目前就我国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的法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4点内容:第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城建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设置相应合理的法律条款。第二,要具有前瞻性,它要求在满足城建档案管理现行规定、需求的基础上来考虑城乡规划体制,考虑未来时间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及其法治建设的相关事项,迎合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三,要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设立立法条款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它应该起到实效作用,使条款的类目与现实条件相一致,这也有利于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强化。第四,应该具备创造性,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创造法律条款,增加它的法律可拓展性,真正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有法可依,使法律能够保护和引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渐渐走向正轨,做到落到实处、依法治档。
(五)普及城建档案法律意识。要提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镇江城建档案馆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聘请档案专家 、大学教授传授档案知识,解答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派相关人员出去深造,拓宽视野。档案管理部门以外的企业和团体,档案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档案法律意识都比较弱,开展档案法律培训尤为重要。城建档案馆运用网络信息资源实施远程培训,同时还主动到“高校产业园区”“北汽华东产业基地”“孟家港国际物流园”等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服务。在服务中普及、贯彻《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指导建设主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使重点工程项目形成的前期文件资料从形成、编制、积累、审核和移交法律手段来集中统一管理。在该过程中确保了建设主体的各项目部门和相关人员在立项阶段就有了城建档案的法律意识。所以,只有全面普及城建档案法律意识,才能保证其档案资料内容与工作建设步骤的完整性。
三、总结
总而言之,对我国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强化工作应该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将城建法规与档案管理法规融会贯通,也应该对法治建设工作本身有较高的觉悟与认识,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学习、以法律手段促成档案行为的自律性,调整和完善城建法规体系,才能让其实现真正的法治化,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