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8:03: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非遗文化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2-0068-05
2006年,莆田市“湄州妈祖祭典”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一度掀起了妈祖文化的研究热和申遗热。随后,天津皇会妈祖祭典、浙江洞头妈祖祭典分别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三批名录之推荐项目。2009年,妈祖信仰及习俗被列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妈祖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随即成为信徒讨论的中心话题和学界研究的焦点。要真正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审视妈祖文化,又要从妈祖文化当中发掘出其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包括5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解释得很精确,但要真正理解其内涵,那就必须准确把握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或者说物质文化遗产是表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质,二者不能割裂。因此,研究妈祖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当然离不开对其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再现。只有熟悉妈祖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形式,才能够认识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深层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妈祖信仰是一种自发形成于民间,历经上千年历史的活态文化。妈祖信仰不仅仅是一种民间信仰,在历经沧桑中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文化综合体。历代的妈祖信仰场所积聚了丰厚的有形文化,构成中华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同时,作为民间信仰,虽然各地大致具有相同的信仰模式,但不同的地域仍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信众,并形成各种特色的民俗。而妈祖文化正是围绕妈祖信仰而形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换言之,妈祖文化不仅包含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包含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前者如庙宇、碑刻、塑像、牌匾等,后者如民间传说和故事、传统技艺、民间习俗等。
本文拟从与妈祖文化相关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传统风俗、民间工艺四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妈祖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一、妈祖文化之口头传说
妈祖文化起初的传播方式主要是民间的口头传承。在得到中央封建政府的褒封后,才更加受到地方文人的重视,也因此出现记载妈祖故事和传说的历史资料。一千多年来,妈祖信仰通过人们赋予她的各式各样的动人故事和传说,不断向海内外传播。这些故事和传说使得妈祖具有诸多传奇的色彩。
据《敕封天后志》与《天妃显圣录》等文献记载,妈祖,姓林名默,生于宋建隆元年(960年)农历三月廿三日,卒于宋雍熙四年(987年)农历九月初九。传说她是其母吞食观音菩萨所赐药丸所生,出世时祥光异香四溢,满月都未哭一声,故取名“默”。其生性聪明,周岁时见到神像就叉手欲拜;五岁能诵《观音经》;十三岁即得到玄通老道士的赏识,教她玄微秘法;十五岁可渡海救助遇难船舶;十六岁“窥井得符”,灵通变化,“梦救父兄”。她研习医术,为人治病,解人危厄,且熟悉水性,常乘席渡海,驾云游岛屿,人们称她为“通贤灵女”。林默死后,人们感念她扶危助困、扬善去恶、济世救人的无私精神和知书达理、聪明贤慧、勤劳勇敢、乐于助人的高贵品德,为其建庙设像供奉,将其尊称为“妈祖”。
史籍记载而流传至今的关于妈祖信仰的各式传说非常多,下面在清朝丘人龙《天妃诞降本传》中择两例:
1.化草救商,“屿之西,有山曰门夹。当港口出入之冲,岩礁错杂。有商舟渡此遭风,舟冲礁涉水,舟人哀号求救。妃曰:‘岩礁商舟将溺,可急拯。’众见风高浪险,不敢前往。妃乃掷草数根,化成大彬,排驾至前,舟因大木相附,得不沉。少顷,风渐平,浪渐息,舟中人相庆,皆以为天助。”
2.祷雨济民,“妃年21岁时,莆大旱,山焦川涸。农民告困,县尹诣妃求祷,妃往祈焉。末几,阴霾四起,甘澍飘洒,平地水深三尺,通郡父老感曰:‘非神姑莫解此厄’。”
此外,还有“挂席泛槎”、“灵符回生”、“莱甲天成”、“降伏二神”、“龙王来朝”、“收伏晏公”、“伏高里鬼”等。[2]这些美丽的传说是乐善好施、拯危救困、惩恶扬善等妈祖精神的寄托,而妈祖精神也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体现。这种传统道德正是通过民间信仰、民俗活动和民间传说代代相传。
这些传说起源于民间,传播方式主要是口头传承。之所以能够传诵至今,除了口头传承自身的功能,主要得益于历代的文人志士的记载。然而在民间,仍然有很多关于妈祖信仰的口头传说和故事流传。这些传说和故事经过一代代口耳相传,不断地被加工——一些记忆被遗忘,新的历史记忆被添加,使妈祖信仰圈内各地形成了各自赋予地方文化特点的妈祖故事和传说。
口头传说统一直是整个非物质文化的主要环节。在联合国的各种文件中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即中文的“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无形的”。可见它们的内涵有相同之处,同时又各有侧重。非物质文化不一定是彻底的口头传说,但是其在传承和使用中又离不开口头表述。当前,口头传承的文化受到现代化浪潮的极大冲击,越来越多的民间传说和故事逐渐缺失,妈祖文化亦然。因此,加强对流传于各地民间的妈祖故事和传说的收集和记录,已经刻不容缓。
二、妈祖文化之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表演艺术以语言和人体为媒介,在讲述和动作中演示高度艺术化的形式,表述事件和事实,传达思想和观念,塑造人物形象,揭示个人命运,展示人类情感。表演艺术中最为典型的是舞蹈和戏剧,二者在民间祭祀活动中不可或缺。舞蹈主要是在祭祀当日的各种仪式中表演,如在妈祖祭祀大典中有众多的民俗表演,如女子车鼓队、十音八乐、踩高跷、九鲤舞、伞舞、扇舞、舞龙舞狮、过灯棚、九莲灯等。其中,女子车鼓和十音八乐是莆田最具特色的表演艺术。而演戏酬神主要是在祭祀期间的晚上举行,这种现象在福建尤为突出。
莆田民间祭祀妈祖期间表演的一般是莆仙戏、妈祖戏等。莆仙戏被称为宋元南戏的“活化石”,世代相传,历经一千多年,至今仍完整保存了8000多个传统剧目和独特唱腔及表演程式。莆仙戏班里流传着一句与妈祖有关的戏谚:“文峰宫里看总簿”。“总簿”是记载戏班各项条例的本子,戏班遇有争议之事,即拿出“总簿”按其中原规定条文来处理。照理,有关戏班的“总簿”需放在供奉戏神的瑞云祖庙,而它却放在文峰宫的妈祖庙内。这说明妈祖对莆仙戏影响很深,以至戏班的事也要由妈祖裁决。妈祖戏并不是指在妈祖庙表演的任何地方戏,而是指戏的内容与妈祖传说和故事有关。在过去,渔民的船舶出航时要祭妈祖并演戏,祈求在海上顺风顺水;船舶平安归来时,也要祭祀妈祖和演戏以谢神。目前,妈祖戏在民间已不多见,已知的剧目有:《弄八仙》,表演的是八仙祝寿;《天妃降龙全本》,描述天妃降服东海龙王的神话故事;《妈祖出世》,是有关妈祖出世的神话传说;《天妃庙传奇》,是近代邑人林纾编写的有关天妃庙的戏。[3]
可见,妈祖文化中的表演艺术植根于妈祖信仰中,其传承方式也大多与妈祖信仰有关。民间舞蹈戏剧的演出,大多依托在各种民间宗教的祭祀活动中,如妈祖戏、莆仙戏、祭祀仪式等都离不开妈祖信仰。因此,要加强对妈祖文化的表演艺术的保护,还必须认清妈祖信仰的重要性。
三、妈祖文化之传统习俗
民间的传统习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福建这些习俗大都与民间信仰有关。有些习俗在传承过程中逐渐融合了包含信仰观念的民俗活动,有些习俗则直接起源于民间信仰中的祭祀活动。换言之,福建的民俗活动与民间信仰息息相关。妈祖信仰的流传,也在民间形成了众多与之相关的民俗和祭祀仪式。
(一)民间习俗
莆田作为女神妈祖的诞生地,有着众多与妈祖信仰有关的特色民俗。如:
1.诞辰禁捕:湄洲岛渔民每逢农历三月二十三日前后数日,不下海捕鱼。
2.泛槎挂席:莆田沿海渔船出海,常在桅杆上挂一帆草席,以保顺风。
3.挂旗龙舟赛:莆田人在端午节常举行龙舟赛,龙舟上放有妈祖像,挂“天上圣母”旗,用于驱邪和保护龙舟平安。
4.半截红裤:湄洲岛中老年妇女,常仿效妈祖穿一条上半截为红色、下半截为黑色或蓝色的裤子。
5.帆船发髻:湄洲岛中老年妇女,仿效妈祖生前梳船帆状发型。
6.香袋辟邪:莆田民间,父母常为儿女到宫庙祈求香袋,供子女戴挂,以保人身平安。
7.尾晚元宵:莆田妈祖元宵节是正月的最后一天,元宵过后,龙灯集中起来烧掉,以保平安。同时在妈祖元宵节当晚,大宫小庙均在宫庙前广场,用铁或木头制成的高低不等的排架,在排架上插上蜡烛,称“烛山”,象征妈祖在海上显神光,之后将蜡烛带回家中继续点完,以求一年平安。[4]
此外,妈祖信仰传播的世界各地也存在众多关于妈祖信仰的地方民俗。如香港和澳门等地,在每年正月初四——财神日,渔民将所有渔船驶向妈祖庙前海域,船头向着妈祖庙,大行祭拜活动,这已经成为渔民们的例行祭奠活动;在天后诞生日——农历三月二十三日,香港、澳门海陆居民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在妈祖庙前搭棚上演“神功戏”,戏的主要内容是颂扬妈祖救苦救难的事迹。
(二)祭祀仪式
在妈祖信仰圈内,各地举行祭祀仪式的时间和过程大致相同,以湄洲祖庙最为典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大醮:大庆典的纪念活动,整个庆典活动规模大而隆重。如祖庙落成、开光、千年祭等。
2.清醮:常年的纪念活动:(1)妈祖诞辰日和妈祖升天日的纪念活动;(2)妈祖元宵活动:妈祖元宵的正日在元月初十日,人们敬请妈祖庆赏元宵;(3)八月十五日庆贺中军生日活动:即在中军殿庆贺妈祖属下中军生日的活动。
3.出游:求卜择日请妈祖巡游全境,扫妖护民。
4.分神:外地妈祖庙到湄洲祖庙请香火(或称“分灵”)回去的活动。通常是该地妈祖庙有庆贺活动或节日时进行,请回的“香火”不再送回。[4]
其中,尤其以妈祖祭祀大典最为典型和隆重。2007年4-5月,湄洲岛祖庙、贤良港天后祖祠等举办了纪念妈祖诞辰1047周年暨妈祖金身巡游台湾10周年的系列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万人纪念大会、妈祖祭祀大典、大型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湄洲妈祖金身巡安绕境湄洲岛一天、妈祖筵桌制作工艺展示周、“妈祖金像”工程启动仪式等。同时,还举办了“妈祖文化周”活动,包括莆田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海峡两岸木偶戏表演、妈祖阁、妈祖研究院楹联征集、妈祖文化书画展等。这些民间习俗和祭祀仪式中包含着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当前,各地妈祖祭典纷纷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说明了祭典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四、妈祖文化之民间工艺
在妈祖信仰圈内,尤其是莆田地区,广大信众围绕妈祖文化创造了众多相关的民间造型艺术,例如妈祖塑像、妈祖服、妈祖宴等。
(一)妈祖塑像。福建莆田和浙江东阳是中国两大木雕发源地。前者以樟木及龙眼木的圆雕为宗,后者以屏式浮雕为主。历年来,两地的工艺美术作品享誉海内外。宗教神明的塑像是福州莆田雕塑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今妈祖庙中保存最古老的作品是一件高35厘米的南宋时期妈祖木雕像,此像以人间贵夫人的形象塑造,垂目含笑,安详和蔼,极具亲和力,但妈祖没有戴冕冠,只是头顶高发髻。另一件南宋时的木雕像,高28厘米,造型和前件类似,但已头戴冕冠,手执玉圭,具备“天妃”的标准形式。以后几乎所有的妈祖像都以此为样本,湄洲庙为纪念妈祖逝世一千周年,在祖庙山上所建造的14米大石塑像亦以此样本为宗。[5]祖庙中的神像雕刻,除主尊外,更有众多配祠神:妈祖的父母、各类文官武将及“五风”、“十雨”、“水关仙班”、龙王等主管风雨水的各路神仙。其中顺风耳和千里眼作为妈祖的左右手,更是各地妈祖庙必备的塑像。这些塑像塑造都需要有高超的雕刻技艺,这就是一种民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妈祖庙遍及海内外各地,有妈祖庙的地方必有妈祖像,且很多地方的妈祖像直接从湄洲请至。台南天后宫,至今还保留着一尊明崇祯十三年(1640)的雕像,像的背上刻着“崇祯庚辰年湄洲雕造”。台湾规模较大的天后宫有1000多座,村社奉祀及户内自奉的不计其数。近几年,台胞从湄洲祖庙、港里祖祠请去的妈祖神像有1000多尊。[6]数量巨大的妈祖塑像需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莆田雕刻技艺的发展。经过一千多年来一代代的不断完善,莆田的雕刻技术最终闻名海内外。
(二)妈祖服。主要流行于湄洲岛一带,是妈祖故乡渔民服饰的代表,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妈祖服分上衣和下装两部分,上衣是接袖衫(长袖挖襟衫),式样同清、民国两代流行的旗袍被裁下摆后类似,不同的是袖子接长,故叫“接袖”,胸腰臀稍宽,下衣呈弧形外展,上衣颜色多为蓝色,布质多为粗布或麻布。下装是“大折裤”,裤脚宽1.2尺,裤头宽约3.5尺,缝一道5寸宽的白色布边,着装时,裤头插于腹部,腹部常年系着一条银裤链或五彩织带,裤一般为布质,上部(约占1/3)为黑色或蓝色,中部(约占1/3)为红色,下部(约占1/3)为黑色或蓝色。穿用妈祖服时,头发也要梳成“妈祖髻”,即梳成一片船帆状的发髻。[7]
(三)妈祖宴。它是妈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为了纪念妈祖羽化升天一千周年,莆田市61岁的特级厨师王文基先生应回乡朝拜的海内外同胞的强烈要求,根据妈祖故乡风味,结合宫廷供品和民间供品特色,以莆田地产原料为基础,精心创造出富含妈祖文化魅力、兼具神圣色彩的宫廷菜系——妈祖宴菜。妈祖宴菜共包含12道:丹凤朝阳、湄岛秋菊、万灵朝拜、窥井得符、一帆风顺、妈祖寿面、龙王点兵、发财有余、喜庆花篮、群仙迎驾、妈赐寿桃和全家福。王先生巧妙地将妈祖的神话故事化为席上珍馐,令游客在宴桌上既有视觉美感,又有味觉,且易于了解妈祖文化,领悟妈祖精神。
严格说来,妈祖宴菜诞生仅20余年,传承历史时间不长,作为“历史遗产”或许会受到质疑,但其却源于历史遗产,因为它以妈祖故乡风味食品和民间供品为基础。一个地方的饮食习俗是在很长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管是风味还是样式都独具特色。王先生的妈祖宴菜中的12道菜只是莆田民间菜系的精华和代表。况且王先生起初设计的是36道菜,后通过在妈祖神像前卜杯,最终选出这12道。因此妈祖宴虽然形成的时间晚,但莆田民间菜肴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其制作技艺更具非物质文化特点,同时,菜系中融入了妈祖文化。妈祖宴菜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典范。妈祖宴菜的出现,不仅继承了湄州当地的地方厨艺,而且还传播了妈祖文化。换言之,它将妈祖文化赋予美食这一物质形态的基础上,使之得到不断的继承和弘扬。
虽然前文所述之妈祖塑像、妈祖服、妈祖宴均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这些民间造型艺术均是相关民间技艺的产物。无形的民间技艺是这些民间造型艺术的灵魂和基础。也可以说,没有基于传承人丰富想象力的民间技艺,就不会存在绚丽多彩的民间造型艺术品。掌握技艺者以民间技艺生产民间造型器物,其生产环境和条件通常是以家庭手工艺的形式,言传身教,口耳相承。换言之,一种技艺的传承载体主要是人,即技艺人,一旦一种技艺没有了继承人必将迅速消失。因此,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相关的民间技艺的保护。民间技艺的保护不仅仅是通过纪录保存,更需要增强技艺者自身的传承意识。
总之,妈祖文化中包含着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可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总宝库。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妈祖信仰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妈祖文化的保护,更要注意加强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增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416.
[2]吴珊珊.论妈祖文化精神[J].东南学术,1999,(6):56-57.
[3]锡其.妈祖戏[N].湄洲日报海外版,1999-7-17.
[4]陈宜安.试论妈祖信仰的文化纽带作用[J].世界宗教研究,2003,(3):113.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099-03
安徽省合肥市拥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包括“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曲艺、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以及典籍精粹各大门类近30种”[1],其中,庐剧、门歌、庐州大鼓、山庙会等多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很强的地域性,非遗资源丰富的地区其研究就更为全面。合肥市非遗在全省乃至全国并不算十分突出,学者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基本以几个典型的非遗项目为主。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汇编.合肥卷》一书的统计,全市普查成果共计12类238项。现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国家级2项、省级6项、市级9项。有国家级传承人1人,省级3人[2]。
合肥市非遗的各门类分布比例是:民间文学36.6%,民间音乐9.3%,民间舞蹈12.6%,戏曲1.8%,曲艺6%,民间美术10.7%,民间手工技艺8%,消费习俗8.4%,人生礼俗0.4%,民间信仰4.2%,民间知识1%,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0.4%[3]。其中,以民间文学、民间舞蹈和民间美术占主要地位。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现状及问题
通过普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汇编》的编写,再按照门类和发展态势的不同,我们可以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以下分类和初步结论。
(一)民间文学类
主要有故事、传说、谚语等形式,在合肥市非遗中占最重要地位。民间文学的传播面较广,形式大部分为口述方式流传[4],也有一些政府干部、文化工好者、民间人士有意的进行搜集整理。
通过普查,这些民间文学被记录在案,经过有效整合可以编辑成民间文学作品出版,供人们阅读、研究,从而可以长期保存。这一类遗存,只要被收录在案,便不存在传承不下去的问题。不过由于环境演变、方言复杂等因素,很多已湮灭,无法考证和记录,也就无法扩充新内容[5]。
(二)民间舞蹈,民间杂技和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
民间舞蹈主要有生活习俗舞蹈、生产习俗舞蹈、岁时节令舞蹈;传统杂技、体育类主要是肥东地区的蹴球。这三类非遗,在地方举办的一些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节庆活动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对传统文化重视起来,传统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被定为法定假日,为这些非遗活动创造了展示的平台,广受民众的欢迎与喜爱,因而前景比较乐观。
不过,这三类项目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满足群众日常锻炼需要或迎合旅游市场的综合开发而复兴的[6]。某项非遗其本身的初始形态和精神内涵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是否已经偏离了它的原态而成为一种简单的娱乐活动、人们在进行相关活动的同时是否淡化了对非遗的认知等问题还有待思考。
(三)消费习俗与民间信仰类
消费习俗主要体现在饮食上;民间信仰则以庙会为主。这两类非遗,尤其是前者,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得到了有力的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其本身符合大众消费方向。目前,国内餐饮市场发展迅速,一些地方特色的饮食,通过商品化、品牌化的加工与包装,开拓出自己的市场,逐步打造自己的品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给消费者带来新鲜与满足。更重要的是,它还能使自己逐步成为地方特色的代表,在大众心中形成认同感甚至自豪感,从而在物质上与精神上给非遗本身加以充实,达到了综合开发与保护非遗的目的。后文将举个案详细描述。
(四)民间美术类
民间美术主要以工艺、雕刻为主,可以在博物馆、收藏馆等得到帮助。有学者提出“博物馆保护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行的,因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而且博物馆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博物馆可按照自身的职能,对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藏、展览和研究。”[7]比如,在安徽省博物馆就展出过铁画。另外,如同民间文学类非遗,可以通过出版发行来传播成果。
(五)民间音乐,戏曲与曲艺类
民间音乐以口头传唱的一些民歌小调居多,还有一些节庆、仪式的乐曲;戏曲以庐剧为主;曲艺以门歌、大鼓为主。
在全球化下的互联网新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娱乐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内容丰富多彩,可选择性高。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各种娱乐节目、网络游戏、酒吧、KTV等,给处于高压生活下的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减压方式,其简单、高效,能跟的上快节奏生活频率的特点迎合了大众需求。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三类非遗的传承情况并不十分乐观,面临着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尴尬境地。听的人越来越少,年轻一代没有兴趣了解、不愿意学。这类非遗目前只在部分农村有一定市场,而由于这些地区普遍较为贫困,年轻人外出打工较多,投入时间多、收益少的非遗项目传承人紧缺[8]。非遗传承与保护受到了空前的打击,甚至引发了这些非遗的留存问题的争论。
(六)民间手工技艺与民间知识类
民间手工技艺主要有装帧、编制扎制等;民间知识仅有5项,如药王庙中医诊法、无借助算万年历等。这两类非遗,在与民间传统活动挂钩的时候,往往依然能够发挥一些作用,比如举行祭祀活动,一些地区还会有扎纸人、纸房等物品的风俗。
然而,随着社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很多传统的手工艺、已经不需要再用到现实生活中来。人们有了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可以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为便捷有效。就好比发明了电灯后,蜡烛的使用率就大大降低了。比如,现代西医诊断方式已经基本占据主要地位,中医诊法不仅缺乏人才,很多资料也因为年代久远而消失。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状况和存在问题。在合肥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同类型的非遗所面临的发展前景相差很大,有时候,同一类别的非遗项目发展境况也不一样,甚至是同一地区同一类别的非遗项目发展前途也不一样。因为性质的不同、表现形式和表现方法的差异,影响着某项非遗本身的发展空间和方向。这里的“空间、方向”直接取决于人们的接受程度,它是否能满足当前人们精神生活的追求、是否符合大众的需要,直接决定了它的发展前途。
三、案例研究
除了非遗本身的性质促成了其发展差异,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对不同类别的非遗也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同时,市场化对每一项非遗也可能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这里,以下塘烧饼、庐州烤鸭两项非遗为例来简单谈谈结合产业化运作,合肥市非遗保护的发展情况。
(一)下塘烧饼
1.来源与内容
下塘烧饼属于消费习俗中的饮食类。它的起源很早,相传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后,途径下塘,老百姓献上烧饼,赵匡胤吃后赞不绝口,而后名传天下。清朝咸丰年间,为镇压太平间,派兵驻扎下塘集。由于军队行军打仗急需干粮,烧饼师傅争先恐后的在烧饼的配料和烤制工艺上下功夫,以招揽更多的生意,因而烧饼的质量不断提高,色、香、味俱佳。后来湘军屡吃败仗,引得人们戏说湘军“只顾紧吃烧饼,哪管战事吃紧。”此语虽属笑谈,但下塘烧饼却因此名声大增[9]。
下塘烧饼的美味在于其独特的制法:“干葱老姜陈猪油,牛头锅制反手炉,面到筋是还要揉,快贴快铲不滴油。”下塘集被誉为“烧饼之乡”。当地人民还有制作烧饼园子的习俗,把烧饼作为礼品馈赠亲友[10]。
改革开放后,下塘烧饼开始向外地发展起来,不过此时还是以街边叫卖、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店铺为主。
2.发展
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的是下塘烧饼现如今的飞跃式发展。安徽省中华餐饮老字号同庆楼集团,已于2011年成功注册“下塘集”商标,对下塘烧饼进行了包装整合,将制饼手艺人请到公司,将传统的制作烧饼的吊炉搬进了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万达广场。从此,下塘烧饼登上了大雅之堂,名声快速传扬,铺前买烧饼的长龙成为万达广场的一道靓丽风景。同庆楼集团此举无疑在对传统饮食的保护、传承和推广上作了巨大贡献。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同庆楼集团不仅仅局限于开发下塘烧饼本身,更是推出了下塘集酒楼等多种业态,使“下塘集”真正实现了品牌化的发展。同庆楼集团将在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推出全国首家地理美食主题餐厅――下塘集大酒店,以合肥及环巢湖地区的乡镇传奇美食为主题,聘请当地有名的厨师,主理各地特色名菜。
3.问题
尽管下塘烧饼目前的发展态势较好,但依然存在问题。我们收集了部分群众对下塘烧饼的评价,主要观点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下塘烧饼口味不错,有特色”;另一种是“感觉和街边烧饼没什么区别,4元一个还挺贵,没有传说中的好吃”。因此可以看出,部分群众对烧饼的口碑产生怀疑,正是在产业化运作下过分追求利益和宣传而忽略品质的结果。
(二)庐州烤鸭
1.来源与内容
庐州烤鸭属于消费习俗中的饮食类。它原系宫廷御膳美食,明朝时流入豪门至民间。该产品选料严谨,加工考究,香气浓郁、皮酥肉嫩、咸淡适宜、肥而不腻、味道鲜美。合肥庐州烤鸭店的前身是解放前一家名为“吴鸿发”的私人中餐馆,后改为“大众早点店”,当年他们使用一种特制大缸制作“吊炉烤鸭”。1984年,合肥市政府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就包括对“大众早点店”的改造,引入了北京全聚德烤鸭技术。庐州烤鸭店将鸭子改为巢湖、肥东、肥西等地所产的小麻鸭,区别于北京烤鸭的肥腻,逐渐获得了合肥大众的认可[11]。
2.发展
1983年,庐州烤鸭荣获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1987年分别荣获安徽省和商业部优质产品称号,庐州烤鸭店曾获“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的称号[12]。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庐州烤鸭店已经在合肥乃至全省人民心目中形成了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的“三高”效应。
3.问题
然而,庐州烤鸭店近年来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给本身的发展和庐州烤鸭的推广带来了阻碍。问题包括:有群众爆料庐州烤鸭店出售过变质发臭的烤鸭、使用地沟油,食品质量令人堪忧,并且有市民反映店员的服务态度恶劣、店内环境卫生较差、烤鸭不如从前好吃,很多人去庐州烤鸭店仅愿意购买小食而不点烤鸭。这些问题使该店的口碑在一段时期内迅速下降,庐州烤鸭的声誉也大打折扣。
四、结论
综合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小结并提出一些问题。
(一)人们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消费观为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创造了机遇
2012年,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风靡全国,在国内刮起一阵饮食潮流。其实,该片的走红不仅在于朴实的记录了各地美味饮食,更是传达出的一种浓浓的中国特色的家乡情节,一种追求本味、寻找本真、回归本我的情怀,唤起了对中国最朴实善良的劳动人民的敬意。
事实上,这种返璞归真的理念在此纪录片走红之前就已经流行于市场。以餐饮业为例,人们出门消费喜欢选择绿色健康食品;城市人在周末喜欢去城市周边体味农家乐。从餐饮业扩展到其他方面,人们对物质与精神生活的追求偏爱讲究“原汁原味”,传统节日也相继定为法定假日。这就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归与宣传带来了契机。被冠以“非遗”头衔的产品更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和追捧。例如紫蓬山庙会,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假期娱乐需求,还有长丰草莓、吴山贡鹅等等,具有成功的共性
(二)在快速推进非遗发展的同时,要注重保证非遗项目的原态
我们要密切关注怎样保证非遗项目的内容与精神原汁原味、不被弱化,非遗项目在被商业化包装之后还能否保持原始风味、是否因为市场竞争下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保质保量等等都值得思考。
另外,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心境愈发浮躁,日常生活中只需要轻松简单的满足感来缓解压力,繁杂的回归传统的过程有时并不一定迎合群众的心态。比如近年来通俗易懂的网络歌曲走红于民间,而像庐剧、门歌这类非遗项目,流行面却非常狭窄,值得深思;舞龙舞狮等民间舞蹈、杂技,在各类民间节庆互动中如何保证不是仅走形式,而是能够调动起人们的情感、达到精神上的互动,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三)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度发展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要把非遗放在一个动态的空间里才能保证它的生命力。而创造、维持非遗发展的空间,需要非遗保护工作不断的进行纵深探索。
比如提倡合肥市公交站名沿用老地名的做法,应做到让这些标志不仅被人们所“识”而更被人们所“知”。我们可以相应减少公交站广告牌的占用空间,在站牌处开辟该站名传说的宣传栏,让市民在等待公交车的闲暇过程中增进对其由来的了解。同样,对很多民间文学、绘画、戏剧、曲艺、传统手工技艺及作品等非遗项目,我们并不能只是简单的进行普查、记录,然后放进档案馆束之高阁。怎样向社会普及、让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愿意主动了解自己的文化、传承自己的文化,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