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资产评估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概念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的行为[1]。集体森林资源包括未实行承包经营(即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已实行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及农户的自留山。集体山分为乡集体、村集体、组集体3种。
2不规范流转的几种现象
2.1将流转协议时间提前,于达到流转的目的
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4年11月1日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变更记手续的,转让是合法的,当事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1]。根据江西省林改政策,在林权期间,暂停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当时,由于林农的认识较低,“悟性”较高的少数村干部、社会人士以很低的价格转让林农或集体的山林,将协议和付款时间提前到《条例》实施之前,从而达到流转集体山林的目的。
2.2中转谋暴利,造成转让方、受让方纠纷不断
有的“中间人士”以很低的价格定购林农或集体的山林,然后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一些公司,从中谋取暴利。有的林农甚至没有签字,或没有付清款给林农。农户觉悟后,上访不断。
2.3将集体山私自变更为责任山
林改期间,个别乡、村干部和林改技术人员相互利用,钻政策空子,将面积较小的如2~5hm2或6~12hm2的村、组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登记在自己亲属的名下,违法占有集体森林资源。自留山、集体山确权发证需要山林执照作为依据,而责任山可由林改技术人员填写责任山合同作为依据,由于当时只重视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公示发证,对集体山的登记、走向没有进行公示,这样主有可能发生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发证给个人。
2.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签字不实,未讨论转让金的使用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从现有一些集体山流转提交的申请材料来看,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签字不实,有代签现象,很多村民并不知道集体山流转事宜。村民代表就是几个村干部及少数人员签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委会组织法》,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2]。推选村民代表也应有各村民开会选举产生,应有会议记录,即先开小会,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5集体山流转未进行资产评估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转让,应由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转让金应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很多集体山流转协议价格低廉,未进行资产评估,更没有公开拍卖,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在评在人员对集体山进行外业核查时,既然只有“受让人”在场。
2.6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门槛太高,不利于开展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评估
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3]。从目前情况看,县级基本上都不具备评估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业务的资质。
2.7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评估、流转收费不统一
目前,多数县已开展了对集体森林资源核查、评估、流转等业务。据了解,各县的收费不统一,有的甚至没有报批。
2.8收购山林不造不管,造成林地资源极大浪费
个别公司大规模地收购山林,只购不管,只购不造,甚至对购买的荒山、火烧迹地、疏林地、无价值的残次林地也几年不造不管,造成了林地资源的的极大浪费。
3规范流转、严格把关
根据近几年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出现的问题,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规范流转,严格把关。规范流转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更大的效益,让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林业建设,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能够保护林农的利益,保持林区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应大力宣传《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让林农家喻户晓,严格遵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其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 ; 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有违税法的刚性和显失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谁所得、谁纳税的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本,而在按企业评估价值折合股本时,则表明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交易过程的实现,也代表企业纳税业务的实现,因此应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主体应为原改组企业股东。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亦给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留下空间。
其次,如果2003年1月1日前改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调整有关资产成本。按理说应该很公平合理,然而从以下的中可以看出这又是不公平的。假设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则股份公司应以资产评估价值记账,而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按上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此时纳税调整的主体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减少了股份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减少了股份公司改组后新加入股东应得的权益,损害了该等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而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不引人注意的。
再次,2003年1月1日后改组的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规定会产生以下不良或后果:其一,按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而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这样会造成改组后企业的股本大于或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成本,如此操作是很难可行的。其二,改组企业原股东对改组企业权益仅为改组企业账面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以改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增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其资产价值增值的实现,若不计算纳税所得,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其三,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加净值很少会超过20%,按该规定会给改组企业留下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体现不了税法的刚性。其四,由于该规定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如何与该规定衔接没有规定,会造成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存在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类型企业,也无论该企业如何进行改组改制,只要以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或折股,就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纳税主体应为原改制企业股东或以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者。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及企业改组改建中资产评估增值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贷方。下面举例分析一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按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现行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48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480000
贷:递延税款
158400
资本公积 -评估增值准备
321600
2.改制成功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4000
贷 : 累计折旧
4000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15840
贷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840
4.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
借: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
321600
贷 :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21600
我们知道,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实务中,其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已折成股份公司股本。根据前述观点,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有不妥之处,其会计处理应为:
1.原改组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480000
其他应收款—原股东
158400
贷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8400
资本公积
480000
2.改组后股份制企业对原股东资产评估价值折成股份
借:固定资产
8480000
贷 : 股本—原股东
8480000
3.改组后股份制企业对该固定资产正常提取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XXX
贷 : 累计折旧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方法的公允程度和合理性以及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伴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使命出现的新生事物,多数是债权资产的评估,而且国家目前对债券资产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加以探索。本文就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做简单分析。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需不断完善
对于目前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比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我国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而这些规范不适用于金融类的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只适用于事物性质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所以,对于那些非正常交易,非连续运行的不良资产来说,它们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规范条例。尽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吸收了各方关于不良资产评估的经验,但仍存在许多局限性,并且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评估办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价值体系。
(二)部分债权性资产的产权依据不足
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委托和评估机构对金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进行相关的咨询和评估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些债权性的资料。由于这些数据资料中有些还不能够提供一个较为完善的财产产权证明,从而就加大了评估中介对其评估目标确定产权性质和数量的难度系数,给评估这一环节带来了不少的阻碍。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导致处置结果和评估结论明显脱离,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评估价值产生的差异较大
根据交易情况和评估案例统计分析,得出评估范围的误差为14%左右,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的差值,远远超出这个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完整、不连续、不完全的。2.一些不完全相关的其他评估数据不完整。3.企业的少数房地产并没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手续文件证明。4.对于停止甚至倒闭的企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5.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出示投资协议和合同。
(四)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
对于不良资产的评估类型主要有股权类和物权类两种,评估形式包括信用评价法、模拟拍卖法、假设清算等方法来确定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评估方法的不同也使其工作量不同,我们应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制定不同的计费标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的多是将可回收的债权或拟处置的债权作为新的底线和计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评估中介对不良资产评估分析的主动性。
二、解决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相关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所以,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尽快解决债权评估和偿债能力评估中可能出现的政策、理论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在工商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资产的结构特点、状况、以及金融资产重组的要求和政策,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标准体系。
(二)使用合理的评估产权依据
对于出现评估资料不完整、产权依据不足等的情况,在处置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应该以实质重于形式作为根本,实事求是,详尽的对其进行概况分析。对于本身就已经拥有一些支配和控制权的那些金融资产,只要在事实上给予控制人一种经济方面的收益,那么就应该考虑在一边方面的评估。然后在以重要性为目的,通过对内部的了解和对外部的观察,分析贷款户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其中调查的内容包括与之相关的行业信息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公司年报以及资信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核实情况。再针对每一笔金融贷款的具体运作情况,将各类风险贷款状况划分为不同类型,并加以归类,能够更加准确、快捷的核定每笔贷款的最终评估价值。对已经出现的评估资料不完整和产权依据不足等各种情况,只要有借款人和贷款人都能够确认的资产转让协议,并且具备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都可以作为评估产权的依据。
(三)对非市场因素进行有效的评估
为了解决非市场因素问题,应制定出具体的规则,基于非市场因素具体分析,建立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体系,更进一步的调查价格分析结果。满足法律、政府、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配置,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