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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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
(三)建立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其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
(三)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员。
铁路、电力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第五条 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
| 医院级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住院和门诊 |---------------|(含基层医 |
|特殊病种费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疗机构) |
|--------------------------------------|
|起付标准-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10%| 9%| 8%| 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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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的68%。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补记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长期驻外机构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境外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外就医、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比例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急救和抢救外,未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和工伤的医疗费用,分别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开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由省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福州市区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财政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具体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人群、质量以及医疗费用、药费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接受参保人员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与费用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厅或药品监督局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争议案件,保障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保险IC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不含个人账户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如出现迟缴、少缴、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何解决好筹资问题,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成功的前提。筹资的方式和结构,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可持续性。英国实行福利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NHS的经费80%以上来源于中央财政,其余来自于人们缴纳的国民保险费、看病处方费以及国民为享受及时、较高档次的医疗服务支付的费用。英国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美国约占17%),人均3800多美元(美国人均约7500美元)。应当说,英国NHS的投入产出比远高于美国。但是,随着公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持续增加,医疗卫生费用不断增长,目前年支出已达1000亿英镑左右,财政不堪重负。新医改法案的一大目的是节约开支,拟每年节省17亿英镑,本届议会期间共约节省50亿英镑。以色列医疗保险制度历史悠久,在1948年建国前即已初具规模,但在1995年《国家健康保险法》实施前其覆盖范围只有50%左右,疾病基金效率不高,资金来源不稳,负债沉重。1995年出台的《国家健康保险法》基于公正、平等和团结等原则,将国家健康保险覆盖到全部以色列居民。国家健康保险有三个资金来源:参保人员的缴费(占54.3%)、国家预算(占39.3%)、疾病基金的直接收入(占6.4%)。按该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居民必须按收入比率缴纳健康保险费,收入比率按3.1%和5%两个档次计算;没有工作收入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员则每月交纳28美元;未满18岁的居民、不外出工作的已婚妇女和未满1年的新移民免缴。这种筹资方式资金来源稳定,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8%,人均2050美元左右,形成了规模效应。近些年来,随着居民收入增长,个人缴费逐年增多,所占比例由1998年的46.6%上升到2010年的54.3%,而同期国家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则由48.1%下降到39.3%。虽然公众对个人付费水平偏高也有抱怨,但因医疗卫生服务效率高、质量好而为民众所容忍和接受。波兰1999年以前实行以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此后转变为实行保险—预算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疾病基金主要有两个资金来源:法定健康保险基金,所有人群都被强制性纳入(占80%);政府预算(占10%左右)。由于健康保险金与个人所得直接相关,使得波兰的健康保险体系更像是“准税收”。这种筹资方式虽然明显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减轻了政府责任,但却大大增加了国民的经济负担,过多强化了个人在健康保险中的责任,结果既造成疾病基金总额不足,不能为公众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又造成个人筹资负担过重,严重影响民众对医改的支持。从英、以、波三国医疗卫生经费筹集方式及其成效可以看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和形成资金规模,在财政筹资与公民缴费之间保持合理比例,保证服务全覆盖、资金可持续、公众可接受至关重要。我国医疗费用筹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投入不足,费用总盘子小,筹资人均水平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过高。我国既不能像英国那样,由国家财政承担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服务筹资,完全实行计划管理模式;也不能像波兰那样,由个人承担绝大部分筹资,从计划管理模式急剧转变到个人保险模式;而是要借鉴以色列的一些合理做法和经验,逐步加大政府预算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力度,合理确定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筹资分担比例,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规模和提高筹资水平,大力推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性参保,覆盖全体民众,使医保基金真正能做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钱到哪里去
医保基金花费到哪个领域和方面,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的重点。医保基金付费的方向和构成,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水平和发展阶段。英国医保基金的花费覆盖了从预防到康复、从孕检到临终护理、从头疼感冒到心脏搭桥等各类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英国践行预防为主,用于预防保健的费用占NHS保障基金的25%左右,其预防保健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人保健以及建立完整与系统的家庭健康档案等。医保基金只支付公民到公立医疗机构看病的费用;患者到私立医疗机构看病,需自己承担全部费用或者由私人保险支付。由于英国医保基金付费方向和构成比较合理,成效十分明显,英国公民的预期寿命女性82岁,男性78岁,居于世界前列。但同时,由于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导致NHS保障资金很大一部分被用于维持庞大的医护体系和管理体系,除25%的预防保健费外,真正用到病人身上的费用不到总额的40%。以色列《国民健康保险法》确定了国家健康保险可以支付的健康服务项目范围,即“健康篮子”,由政府每年对“健康篮子”的内容进行更新,项目付费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在很多项目支付上,以色列体现了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色列医疗卫生总支出的35%用于基本医疗保健和咨询,50%用于医院服务,15%用于药物治疗。由于支付项目确定比较合理,经费使用效率较高,以色列以相对少的医疗卫生费用提供了高标准的卫生服务、高质量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很好地保障了国民的生命健康。波兰疾病基金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费用,包括初级卫生保健、门诊专科医疗、住院服务、长期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康复医疗等。政府预算主要为支持高度专业化技术和卫生政策项目、职业病防治、艾滋病和吸毒及酗酒的预防与控制等提供资金支持。医院不从药品获得收益,公立医院只对住院病人提供药品,其他病人凭处方到药店购药。波兰健康保险基金支出构成不尽合理,住院服务费用在医疗卫生开支中比重最大,超过40%;药品服务费用次之,约20%;而用于初级卫生保健的费用则低于20%,明显不利于疾病预防、公民保健和健康促进。借鉴英、以、波三国医保基金支付的经验和教训:一是要合理确定预防保健费用与看病治疗费用之间的比例,既要坚持预防为主,努力减少疾病的发生,又要让民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和看得好病。二是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筹资水平确定付费项目,坚持“保基本”,同时逐步做到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三是我国要下大决心坚决纠正以药补医的制度弊端,真正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同时杜绝小病大治、过度医疗。四是要切实降低服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努力防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行政化和医疗卫生管理体系官僚化倾向,实现服务、管理的节俭和高效。
如何用好钱
医疗卫生资金如何用得好,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的关键,也是连接筹资与付费的纽带。资金使用选择的机制和制度,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总体成效。英国新的医改法案试图通过建立新机制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一是病人选医生。每个公民必须选择一个全科医生注册,由该全科医生负责其健康保健和医疗,同时公民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更换其注册的全科医生。二是钱随病人走。医疗保险基金根据社区居民的发病率、常见病以及服务对象的年龄、慢性病患病等情况,设定人头费,按人头付费给全科医生。公民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要经过全科医生的转诊,转诊费包含在人头费之中。三是由全科医生控制费用。全科医生的收入与人头费的使用直接挂钩。由于人头费中含有转诊费,转诊的病人越多,全科医生的收入就越少,这就从机制上引导全科医生更加关注社区居民预防保健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资金根据注册服务对象的数量给全科医生付费,如果全科医生因服务不佳而流失了注册服务对象,其获得的人头费就会减少,收入就会降低。显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倒逼”全科医生尽最大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预防保健服务。四是引入更多市场机制。鼓励私立医疗机构、志愿者组织与公立医院竞争,以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水平。以色列通过在疾病基金、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形成“被管理的竞争”机制而有效控制费用、改善服务。一是以色列每个居民必须也只能在一个疾病基金登记,获得其健康服务。以有四个疾病基金,既收保险费,又办医院,拥有众多的医疗机构,同时参与费用控制和管理。疾病基金不得拒绝接纳任何居民的登记要求,做到全覆盖。居民可两个月转换一个基金,但一年只允许转换两次。疾病基金服务得越好,在其登记的居民就越多,所获得的费用也就越多。二是居民与全科医生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接受全科医生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于全科医生的收入与其服务的居民数量直接相关,所以全科医生都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争取居民。如均使用电子病历,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采集70余项居民健康指标信息,随时对居民进行健康预测,提出干预建议。三是由全科医生推荐医疗机构,由居民选择疾病基金向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医疗机构服务水平越高,获得全科医生推荐和居民选择的病人就越多。这一整套环环相扣的运行机制,使以色列的医疗服务具有极强的可获得性和高满意度,居民的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如高血压发病率由2006年的11%下降到2010年的5%,同时费用也得到了控制。当然,以色列这套机制能够建立并有效运行,与其人口不多、国土面积不大、经济状况良好以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高密切相关。波兰改革后的公民医疗卫生费用由疾病基金掌握,疾病基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向其付费,实现了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由国家预算拨付为主转变为以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为主。疾病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控制费用:一是引入统一的医院服务分类标准。对单个疾病诊断的大概费用、专科基本检查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特殊服务作出准确的定义。二是利用基金垄断地位制定价格标准和限定服务数量。上述做法虽然控制了费用,但由于服务内容固定,对合同之外服务支付不足,同时疾病基金严格控制价格,因而导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面临严重的财务问题,医务人员工资低,公开收取红包现象比较普遍。
英、以、波三国医疗卫生费用使用制度及其成效得失,对我国医改有重要启示:一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根基。英、以、波三国均将强化全科医生在疾病预防、居民保健、小病治疗、大病转诊和费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作为医改的核心内容。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将给整个医疗服务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目前面临着钱少人少、公信度低、根基不稳的困难,亟须从加强服务入手,从强化社会认同起步,多策并举,使全科医生制度尽快扎根,使全科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二是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开展适度竞争,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保证。我国可以借鉴以色列的做法,通过总结一些地方统筹城乡居民医保试点的经验,以渐进方式逐步消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类医疗保险在投保水平和保障程度方面的差异,同时探索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系统。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也应当进行适度竞争,实行按人头付费制度,由公民选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通过病人“用脚投票”,促使全科医生更加重视预防保健,从热衷“治已病”向热衷“治未病”转变;促进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从合理医疗中获益而非从过度治疗中获利。三是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是保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活力的重要手段。要汲取英国用高度计划手段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教训,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药卫生行业,鼓励医生私人开业、多地点执业,以补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效率。
加快我国医改立法的认识和思考
以立法确认、推动和保障医改,使医疗卫生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英、以、波三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我国医改应当综合运用政策和法律两种手段,采用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方式,把政策的指导性、探索性、快捷性与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有效结合起来,始终保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和相协调,为全面深化医改提供强大的政策动力和根本的法律保障。
——我国医改立法的根本任务是确认医改的正确方向、固定医改的各项成果和保障医改的深入推进。我国正奋力攻坚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成就喜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效果明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稳步推进,机制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三年医改在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上获得重要突破和重大成果,得到国内外的高度赞誉,同时也需要继续加大力度攻克医改新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国亟需通过立法固定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中的成熟制度,并通过制度、机制的导向性、预期性和强制性,推动和保障医改进一步深化。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启动“*”普法工作,认真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法治*建设纲要》的普及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法、切实守法、自学用法,着力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法治*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营造人人关心法治*建设、人人参与法治*建设的氛围。
二、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将继续深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义诊活动招摇撞骗、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打击“医托”诈骗行为;全面整顿性病、医学美容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医疗服务环境、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的措施。全区卫生系统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抓好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四个阶段的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医疗卫生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