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公共场所安全常识

公共场所安全常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2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共场所安全常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公共场所安全常识

篇1

1 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安全问题可以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当前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事故的危机充斥于安全的 管理之中。现场安全管理是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探索施工过程的各种有害因素,研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和 对立统一规律,结合我公司遇到的实际情况与解决方法,更好运用这些规律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进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旨 在防止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有害因素向伤亡事故转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生产安全。由于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的不 安全因素相对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事故。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施工工伤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的安全势态 仍然非常严峻。然而,施工安全问题同其它一切事物一样,具有客观规律。既然如此,自然也可对它分析了解,掌握它的规律,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对它进行预控, 以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活动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具体状态进行控制,使 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发安全事故,尤其是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的效益目标得到实现。然而,目前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1 当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缺乏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实施的配合。在地铁城市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需要配合相应的安全监督制度才能保证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当然,在此过程中,还需要保 证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安全监督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适宜性等,这样才能将其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1]。然而,就现阶段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 运行情况来分析,缺乏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有效的配合。如在很多情况下,城市地铁运营过程中都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监督制度进行,经常会引发一些施工安全事故, 也将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造成极大的影响。另外,还存在安全监督松懈的现象,这无疑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的改造工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不 利于城市地铁行业的稳定发展。

1.2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不足

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如,施工材料、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人员等,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应做好现场施工安全 管理工作[3]。然而,作者在对当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调查中发现,当前有很多线路改造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足,一方面安全管理不够全 面,一些细节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埋下施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力度不足,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而给整个线 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造成极大的影响。

2 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

2.1 地铁车站基坑工程风险事故

由风险源产生的基坑工程的主要风险事故包括:开挖时,边坡出现塌方、滑坡,底部出现沉陷、流砂、冻胀、以及造成轴线移位、基础倾斜、上部结构变形,对周围附近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地下管线产生影响,造成第三者的损害。

2.2 结构工程风险事故

混凝土的纵向变形:结构混凝土的干缩、温差及纵向不均匀沉降导致混凝土纵向变形。混凝土开裂:由混凝土干缩、温差引起的结构纵向拉应力以及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结构弯曲拉应力都可能导致混凝土的开裂,这就可能导致结构工程的失稳。

2.3 火灾风险

施工现场空间狭窄,各系统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交叉作业频繁。土建的模板、设备的包装、装饰装修材料、油漆等易燃物品随处可见,临时用电的 管理不规范、加工场地管理不规范等都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安全隐患,若不加强管理,在狭小的空间里发生火灾事故,救援和抢险都是相当困难的,稍有不慎还可 能导致更大的事故。

2.4 触电伤害

触电伤害主要有以下方面:工程外侧边缘距外电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用电设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违规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

3 做好施工量测与信息化监控

依据审批完成的施工监测方案,根据施工进展进行监测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现场监测数据,全面、详细地进行数据分 析,对监测点进行有效的标示和保护。应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等级要求的技术人员,对大型设施吊装、主要模板工程、施工主体变形、地表沉降、地下水位变化、建筑 物沉 降进行严密观测,并根据观测数据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周边建筑物安全。

4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空间狭窄,各系统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交叉作业频繁。土建的模板、设备的包装、装饰装修材料、油漆等易燃物品随处可见,临时用电的 管理不规范、加工场地管理不规范等等都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安全隐患,若不加强管理在狭小的空间里发生火灾事故,救援和抢险都是相当困难的,稍有不慎还可 能导致更大的事故。因此,必须要搞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首先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动火管理,凡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等,必须申请相关管理部 门批准,明确动火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且在清理完作业点四周的易燃物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此外,还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另 外,要搞好狭小空间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还必须加强临电线路管理和施工现场严禁烟火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好火灾事故的发生。

(2)在地铁施工工地安装安全风险远程监控系统。在所有的地铁施工工地尤其是在风险点都安装摄像头,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工地进行24小时监 控,并设立四级风险警报,一旦发现问题,信息会立刻反馈到控制平台,便于及时有效发现安全隐患。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通过网络实行远程监 控。若地铁施工工地围档不规范对交通造成影响、施工组织不当、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工地发生事故或者在工地发生治安事件,相关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内就可以实时 掌握现场情况,能够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解决。

5 结论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 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保障,如何倡导安全生产文化,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着重在“管理”两字。

参考文献

[1] 成虎.工程项目管理.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

篇2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104-03

山东招远发生在麦当劳餐厅里的故意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广泛的探讨,然而由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实践方面的缺陷,使得我们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判断实践案例存在着相当困难,笔者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理论渊源后,结合山东招远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讨对安全保障义务之重构。

一、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嬗变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演进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是德国著名的亚麻毯案件。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随着安全注意义务相关案件的出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渐渐被德国司法实务界用于侵权法领域,并逐步发展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领域。在法国,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相类似的是安全义务,安全义务首先出现在契约责任中,而后逐渐拓展到侵权法领域。安全义务理论最初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护而被法国司法所创设的。此后,法国逐渐扩展契约法的安全义务理念,将它适用到侵权法领域。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英关法系的演进

英国、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大多数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是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合同关系中,而且也构成了侵权法的基础。安全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诉因的重要条件,其理论溯源于英国,是英美过失侵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并逐渐成为英美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嬗变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第6条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的不足。本条将义务主体仅限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而且着眼于相对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问题,是一种局部的、不完整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在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也有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尽管如此,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仍有不明确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鉴于此,在今后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予以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之解释论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虽立法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已做出价值取舍与定性,然基于解释论的角度,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规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再加以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过错判断,责任形态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应适用于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正是由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范围与一般过错责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第37条包含两个条款,第1款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法律后果,这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认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第2款是规定第三人介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补充责任。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及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

在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纠纷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宾馆后,被犯罪分子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期间,宾馆未对犯罪分子作访客登记,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翰作为旅客,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很明显,法院是依据《合同法》中附随义务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以违约责任来认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到对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应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被告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而涉及到对补充责任的认定。

(二)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里,张某等六人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吴某发生口角,随后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网络对麦当劳餐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议论与思考。本案一审、二审中,被害人亲属并没有提及麦当劳餐厅对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负有侵权责任。从事后公布的录像看,麦当劳餐厅的员工进行了一些劝阻行为,并且有员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殴打,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报警,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经营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应有之义。综合全案来看,我们不能苛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其员工为了保护被害人免受损害,而冒着生命危险与歹徒搏斗,这样的要求也显然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规定,麦当劳餐厅也履行了合同的协助,报警等义务。因此,麦当劳餐厅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检视

(一)现有立法规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为对这种情况的回应,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然而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制度,不仅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也违反了侵权过错的一般理论,在比较法上也缺乏相应的依据。此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进行解释,具体地区分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应由法律规定的单一补充责任制度转变为多元化的责任体系。

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

虽然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且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就合同义务进行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只以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的现象,这不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产生了质疑,也是对我国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误解。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亦可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存在争议,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延伸的附随义务说,基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说,以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应规定之注意义务说。笔者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大都以既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的复杂情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之定性,应以法定义务说为原则,以约定义务说为例外。若存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其有利的观点。

五、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再建构

(一)构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元化责任体系

本文主张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形态应当由当前单一的补充责任形态转变为一种多元化的责任体系。第一,若公共场所管理人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直接侵害人均存在过失时,应依《侵权责任法》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依据各自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若公共场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权,此时应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公共场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具体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二)建构诉讼机制的多元化体系

篇3

1现场安全管理的策划

(1)安全管理策划的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策划依据的主要指的是国家或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标准、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2)安全目标的策划。想要让企业工程施工做到真正的安全管理,为工程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安全目标分别为:工伤人数的控制、零死亡率、避免重伤、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指标;结合施工工程的条件、特征,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达标目标。安全目标制定完毕应尽快落实下去,按照工程和责任的总要求,将各级目标落实到具体个人。(3)安全责任制的策划。每个工作人员都应明确工程整体结构,清楚自己及他人在集体中所处的位置、承担的责任,并积极去履行应尽的职责。安全责任制更是要求各个工作人员在其位尽其所在岗位应完成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工程任务来划分安全监管工作,按安全责任管理以及安全技术支持来分类,主要为: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人是指管理人员、劳动人员等;机是指施工设备、设施等;料是指工程施工中的一般材料、极危险的化学品等;法是指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交底、受控文件、检查纠正等;环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个人方面的防护、旁站监督、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等。每个工作人员应积极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将涉及自己安全责任领域的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工程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1现场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是项目经理为主要带领人,以项目的安全管理为中心,以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工程施工人员全体参与的安全管理的实施层和安全监督的管理层,既是独立设置又是互相依托的安全管理系统,主要介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应组织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主抓小组,项目管理负责人是组长,还要选择一名责任心强的安全副主任,主要负责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要负责对整个安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事故存在,要第一时间向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项目安全管理副主任报告,决不能让违章施工、指挥、操作的行为任意为之,应积极配合项目部立即阻止违章行为的继续,避免事故的发生。

2.2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班组作业队和项目部,他们需要全面领导安全生产的工作。技术相关负责人是本组织中安全生产的技术责任人,负担着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领导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的是项目部安全主管。企业需建立由企业、项目部、作业队、具体作业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责任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积极落实以第一责任人为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可以逐级、逐人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各个工作人员,以此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工程应实行“合同”来保护自身,“协定”来强化各阶层、各领导和各个工作人员的措施,树立工程安全管理意识。工程确立好项目经理,需由项目经理与企业协商签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班组作业队要与项目部协商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作业人员也要与班组作业队协商签定“安全生产协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树立企业安全保护意识。

2.3现场安全管理用人机制

(1)施工现场对工作人员的选用应有一定的要求,因为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项目大多是露天施工,作业的难度系数大、施工活动的流动性也大、施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大,所以选用施工人员时,一定要选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品德优秀、专业技能突出、思维敏捷、勤劳肯干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人才选用制度,施工人员要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才能参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工作。(2)关心员工的每个需要,关注员工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工程的实施、项目的运转自然离不开工作人员的参与,由人的不良情绪引发的问题会影响周围的人及环境,进而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施工现场还需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情绪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引导施工现场员工进行自我情绪的管理,各层级领导细心地关注员工情绪的变化,通过轻松、愉悦的谈话方式来缓解员工生活工作压力带来的不良情绪,真正做到尊重、认可并理解员工。人资方面还需进行合理调配,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力资源制度,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

3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工程作业现场是安全事故的最终发生地点,同时也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最终的落实点。所以必须要对作业现场的一切安全作业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1有效监督和控制的决策

(1)决策者、领导者是否重视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者是否力求严抓安全工作,决定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是否成功。因此努力搞好安全工作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2)职工群体组成的班组,也是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生产一线是不容忽视的,抓好班组也就基本抓好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3.2安全风险评估

施工人员应具备对现场可能面临风险的感知能力,能正确预测、分析、评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施工人员若能对生产、劳动、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提早感知并处理,就可能会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和损失,这样也能增加项目施工的安全指数。管理人员应了解并调查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施工所要完成的任务,明确各个员工是否持证上岗,明确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各道工序,对施工过程中各道工序的交替、各工种的更换应尽到安全监督的职责。风险评估主要根据风险度大小进行划分的,具体分为四种:特大风险、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安全隐患。应依照这几种风险的不同程度制定《施工生产安全风险辩识与防范手册》,还要根据环境和动态随时发生的变化来修改、完善手册。

3.3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应力求施工水平的标准化、安全文明的施工管理,这些需要通过各个层级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各岗位人员应增加巡视次数,加大检查工作的力度,增强整个工程的实体防护,重视“三违”现象,提早感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尽快整改并解决。

4结束语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带来极大的帮助。所以要积极树立“事故提早预防,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识,真正加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力度,将危险防范于未然,使工程施工效率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晶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安全控制[J].现代物业,2012(04).

[2]岳涛,卢强,孙嘉敏.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18).

[3]周长城,张立.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J].地下水,2016(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