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5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或效益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这种机理突出表现在市场信号(市场供求与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并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诱导资源由供给过剩向供给不足、由效益低向效益高的部门或领域流动。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其配置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居于首要地位,如果其他生产要素是由市场配置的,唯独劳动力这个活的、能动的要素,是由行政计划配置的,企业一定活不了,国民经济也一定活不了。如果把劳动力要素排除在市场机制配置之外,这种市场经济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不管是哪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没有把劳动力排除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之外,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又要搞市场经济,又不承认存在着劳动力市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计划和决策,不但不能破坏这个基础,还必须服从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利于市场配置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所谓劳动力市场,概括地说,就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就其结果而言,社会上大量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只不过这种分配是通过劳动力交换并由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乃是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劳动力交换活动,但这种交换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雇佣工人起源的研究,撇开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功能,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这一交换关系,这一交换关系是与雇佣工人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并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雇佣工人的前身是受土地束缚的农民,农民之所以成为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变得一无所有,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是唯一的谋生手段;二是农民摆脱封建宗法关系的束缚和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人,从而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自由的转让权。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显然是从劳动力供给这个侧面阐述了早期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以及劳动力市场实际运作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的行为规律及行为基础并未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的规定是:一、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的自由人。所谓“理”,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因为,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除了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交换者双方以契约形式表现的权利关系以外,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关系。货币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找到劳动力,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愿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售。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独立的经济人”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的自由交易活动,而正是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井然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作。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
(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价格的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具有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地在各个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流动,不存在任何行政规定和人身依附性而阻碍这种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给方能否自主决定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或是否为自由人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定之一,是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体现和印证,而劳动力的现实流动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优化配置的充分条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调节资源分配的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生命。(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反映出来的,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格信号来决定就业或转业;用人单位则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信号及经营情况调节分配和用人数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或多或少,用人单位需要的用人数量也各有不同,这种供求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变化。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置。因此,任何单个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都以这个社会决定的工资率为前提,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谁来主持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它决不是具体的人或者人格的代表(如政府),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率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劳动力供给之间、劳动力需求之间以及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竞争的规律会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恪守劳动力合约并在合约范围内行事强制地?俚缆贰@媲妥杂删赫抢投κ谐〉鹘诶投ψ试捶峙渲粮呶奚系娜ㄍ抢投κ谐〉牧榛辍?/P>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理论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配置,表现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通过自由交换而自动平衡的结果。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形成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劳动者作为流动行为主体,对于其是否流动,以及怎样流动,具有完全决定权。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当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程度,还要受经济结构变动因素的制约。正是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经济因素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这些劳动者具有同等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某些社会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劳动报酬或待遇上的悬殊差别。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旨在确定歧视对报酬差别的影响的重要程度,并由此引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概念。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这些劳动者之所以领取较低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领取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失去了在其中谋职的机会。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报酬不相对称的情况,即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在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别性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闸门,即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改革初期由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大的,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简称城乡收入比率)高达2.37。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下降,到1983年达到1.70这一最低点。随着的进行,从1984年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1992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86,此后虽然有所缩小,但1999年仍然达到2.65。
一、社会保险对劳动就业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劳动需求与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待遇给付两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往往会影响劳动需求,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则会影响劳动供给。根据劳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劳动需求曲线斜率为负,向下倾斜。一方面,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工资水平(W)上升时,劳动需求量(L)减少;反之,当工资水平(W)下降时,劳动需求量(L)增加。所以,劳动需求量与工资水平成反比(如图1左所示)。另一方面,在工资水平(W)不变的情况下,当劳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时,劳动需求增加;反之,当劳动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时,劳动需求减少(图略)
(一)社会保险筹集对劳动需求的影响当以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基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时,单位和个人会分比例承担。此时,无形中会增加单位的用人成本,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如图1左所示,工资水平由W1上升到W0,则此时劳动需求就会从L1减少到L0,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筹集社会保险会减少劳动需求量,对劳动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此时企业的收入是减少的,那么在任何一个工资水平W0下,如图1右所示,劳动需求曲线左移至D2,劳动需求也是减少的。
(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般说来,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属于非劳动收入。根据劳动经济学原理可知,当一个人的非劳动收入增加时,会产生收入效应,此时,个人劳动供给量会减少。另外,当劳动者未享受到待遇给付之前,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时,意味着工资水平的降低,如图2所示,工资水平由W0降至W。通过上述的图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管是对于劳动需求还是劳动供给,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使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刺激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现状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以保障受保人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时需要的专款专用基金,“是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的广大社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为劳动者建立的具有调剂互助功能的专项基金”。其中,可以影响劳动就业的,当属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放的标准和水平直接影响一个人是否愿意参加社会工作的意愿程度,而养老保险缴纳的多寡也与退休制度和退休年龄相联系,进而影响到劳动供给。2005年之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占基金支出的比率是小于1的(如表1所示)。截止到2007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为11236.6亿元,是基金支出的1.42倍。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与基金支出比率的变化关系,大体上同总的社会保险基金一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与基金支出的比率自2002年以来就呈倍数关系增长((图略)所示)。总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还是在不断增加的。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加,缴费人数在增加,劳动供给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结余丰盈,虽然反映了劳动供给增加,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多,说明失业保险的功能没能发挥完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所以,不管是养老保险,还是失业保险,基金需合理结余,既要能防范运行中产生的风险,又要能够提高运行效率,关键就是要在风险和效率中寻找平衡点,从而真正为改善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发挥应有的功能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是公共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是国家实施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调节政策的载体,在扩
大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就业岗位开发服务。近年来,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在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长期存在的就业压力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对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湖北省政
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临的繁重任务
湖北省就业形势严峻,公共就业服务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一是全省劳动力供给总量庞大,据预测,每年有近1000万城乡劳动者需要就业,其中城镇劳动者近150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向全社会广大求职者提供基础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二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初步预计,今后3-5年,每年有近60万新成长劳动力需要就业,其中高校毕业生有近40万,促进其就业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巨大,预计每年有80余万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安置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为大量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工作任务。四是各类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人数集中,零就业家庭不断产生,据统计,近年来就业困难人员始终保持在30万人左右,就业援助工作非常艰巨。五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上存在结构性矛盾,企业用工短缺和劳动者就业难并存,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市场信息服务和供需匹配服务。六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动者失业风险明显加大,需要政府通过公共就业服务进行提前预警和及时应对。因此,要解决好广大劳动者就业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提供覆盖城乡、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这是保持全社会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和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现状难以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湖北省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了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就业行政组织职能定位不清晰
目前,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多数具有混合职能,既有政策制定、政策监管职能,又从事公共服务和经营性业务。其工作人员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还有部分实行企业化管理。这种职能定位的“滥”、“乱”状况,致使公众把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与社会民营中介机构混同。公益机构与经营两项业务的交叉,导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实际运营中,面临着既要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又缺乏资源的尴尬局面。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功能不健全
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劳动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传递功能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而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全省各市区信息平台建设及外延的信息网络建设缓慢,劳动力市场就业管理的工作重点仍然没有放在信息的收集和研究上,而是忙于处理和应付日常的事务性工作,缺乏对就业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预测和分析,劳动力供需信息很不完善,各地市人才市场的人才储备库中的人才,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从而不能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三)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与服务质量难以适应需要
公共就业服务质量的标准主要包括可靠性、回应性、专业化、公平性、便利性、灵活性、有形性和个性化。其中“专业化”一项在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标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因为公共就业行政组织作为相关法规、条例的执行者,对自己部门的业务和知识最为精通,可以向人民群众提供专业而可信的服务。例如,职业指导是就业服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很多国家规定,不管是新进入的求职者还是失业者,均可获得专家的职业指导。湖北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都建立了相应的职业指导中心,但在职业选择、政策咨询、岗位推荐、需求信息提供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全省就业服务队伍的职业指导师的持证率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队伍的政策水平不高,服务意识还不强。职业素质测评、职业生涯规划这些高端业务,在全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还鲜有所见。
(四)缺乏具体、明确的服务标准
清晰的、明确的服务标准不仅会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提供准确的改进方向,减少公共资源的不必要内耗,降低行政成本,而且会促使全社会帮助和监督公共就业部门达到标准、履行承诺,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增强顾客满意度。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的影响,“重结果、轻程序、轻标准’’的错误观念至今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大多数政府部门缺少服务标准,在政府服务的过程中,大量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广泛存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依靠经验办事。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虽然确立了服务标准,但这些服务标准大多模糊不清,服务的测量工具与指标,难以对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资源的投入否达到最佳收益也难以衡量。如“我们将对您负责”、“我们将尽力为您服务”等无法测量的标准对于具体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来说几乎毫无意义,只有具体的、易于执行的标准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
三、完善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逐步剥离经营性业务,明确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能
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从事公益事业,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机构属于纯公益类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在全省范围内,通过试点,将公益和经营分开管理。选择市场发育成熟的地区,试点将经营性业务在转让、外包给私营中介机构,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政策指导、依法监管职能和公益。同时也可以逐步将部分公益外包给私营中介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进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共就业服务的需求。
(二)完善就业信息管理、畅通就业渠道
针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畅通信息传播渠道是重要的对策之一。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招聘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布,求职人员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当前就业信息的的在利用互联网方面还大有潜力可挖,应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大型且有广泛影响的网站,使之成为求职人员、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的门户网站。同时,用人单位的很大一部分信息是通过政府就业部门传递求职人员的,政府就业部门一方面可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及时将就业信息在网上公布,使求职人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网络掌握就业信息。另外,政府就业部门还可建立信息传播网络,在求职人员中及时传播就业信息,保证信息的畅通。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人才建设
随着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市场体系的初步形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缓解就业压力,调整结构性失业方面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彰显。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公共就业服务人才队伍素质较低、数量偏少。在目前暂无条件招用大量人员的情况下,建议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中发展一批兼职队伍,以满足目前工作的急需。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的职业指导工作延伸到中学、大学、各类培训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实现普通教育、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的广泛链接,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效果。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是为了获得最佳社会效益,对就业服务各类服务项目的品质要求、研发、供给活动、后期服务等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加强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行为,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硬、软件的建设上应实现标准统一。包括机构、场地、设施、职能、人员、名称、标识、制度及工作软件推广安装等,各个城市应统筹规划指导。二是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应实现规范统一。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场地面积应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应设“一台五区”:咨询服务台、信息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和失业保险经办区。三是要统一信息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信息库,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工作平台,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采集,形成人力资源的基本信息库和台账;实现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微机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向乡镇、社区延伸,逐步覆盖全省,形成信息运作畅通、快捷、高效和供求信息充足的信息网络。四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制定机构。标准的制定可以是政府、协会、研究机构。国外制定行业标准往往是协会承担,而在我国,特别是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和部分行政职能属性,由政府部门或授权机构来承担更具有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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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随,艾伦・汉森、戴维・普维斯.变化中的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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