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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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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

篇1

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没有“总则”,只有“引言”,其中也对会计报表审阅的含义及制定目的作了说明。通过对每个具体项目的比较,发现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点,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体现结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相关内容的规范是通过《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1》和《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2》两个准则来实现的。相关业务1提供了一般原则的指导,相关业务2主要是针对其具体操作的。与之相比,我国更侧重于对实务操作的规范,减少了抽象性的原则指导。这可能更符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过,从长远来看,应该加强一般原则的制定,因为它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审计经验对实际情况的处理自由选择各种方法。

2.制定依据。我国的会计报表审阅实务公告是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检查的制定依据没有说明。不难看出,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据,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准则体系。

3.定义不同。我国实务公告指出: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而国际审计准则将之称之为财务报表检查,它是这样定义的:检查约定是一种相关业务的聘约,一般要利用数据真实性检查程序。在这类约定中,不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从定义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侧重于这类检查业务的实质目的,而后者强调了检查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区别

业务约定书的国际比较

无论是我国的实务公告还是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了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业务约定书。并且在业务约定书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审阅范围预期提出的报告样本及关于不进行审计和不表示审计意见的说明。

然而我国实务公告还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会计报表审阅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国际审计准则是在相关业务1中将之作为一般原则提出的。我国的这一结构安排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我国在公告里,还增加了:1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2签约双方的义务;3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在业务约定书中的要求比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更为详细、具体,有助于避免对有关约定事项的误解,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审计人员双方的利益。

审阅程序的国际比较

在对会计报表审阅的一般程序上我国的实务公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过在有些具体的程序上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同时它们也都对期后事项、所做工作的记录及审计人员在不能消除怀疑时所执行的附加程序都给予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不同之处在于: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时,我国实务公告第十条列出了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五个事项,包括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列出了影响的六个因素。二者相比,除了个别地方之外,差别不大。即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提到一个因素为“对单位营业的了解”。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条,但它是包括在审阅计划的说明中的。

在实务公告中,我国还增加了一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而在国际审计准则则没有对这一点的说明。

审阅报告的国际比较

通过比较,发现有以下相同点:

(1)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

(2)审阅报告的日期的规定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皆规定,审阅报告的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点外,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篇2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准则实施

一是认真落实省厅的八项制度,我们先后修订制定了《铜川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2012年根据省厅印发的四项制度,我们修订印发了《铜川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制定印发了11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和9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统一了审计文书格式。二是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推动“依法、程序、质量、文明”审计。三是大力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新《审计准则》颁布后,结合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我们新设立了审理稽核科,配备了三名专职审理人员,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审理稽核科的职责,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开展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审理工作流程,明确审理工作标准,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四是探索建立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质量包括准则执行的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三、加强审计资源管理,保障准则执行

一是提升审计资源的配置效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前期立项调研,发挥好审计项目计划的引领作用,明确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提高审计工作覆盖面,发挥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作用,整合审计资源,统筹安排相关审计工作。二是加强审计项目计划和统计工作,提高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高计划编制与下达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细化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所需审计资源和关键时间节点,提升审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强化审计统计数据有效分析利用,更好地为审计业务工作和有关领导提供参谋服务。

四、加强审理稽核,推进准则落实

篇3

1、旧准则:一共四条,阐述较为简单。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参照本准则办理。

2、新准则:一共6条,阐述更加具体准确。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新准则格式方面的变化

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中包括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项内容。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五部分,分别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其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被单列为一要素,新增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不再采取一般原则这种含糊不清的叫法。征求意见稿对获取证据的审计程序也做了必要的补充,与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

《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协调一致。

三、新准则内容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原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但总则中明确说明,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执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指明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而且附则第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将范围明确为审计业务,不包括会计咨询、服务,定位更加准确。这与审计业务的特征要求相符合。

2、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原准则除了在总则里简单介绍了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定义外,在一般准则部分仅仅说明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项目的重要程度、审计经验、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类型及获取途径五个因素,并没有具体指出如何判断充分性和适当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新准则进一步规范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具体原则,相关性有3个,可靠性有5个。新准则的规定更具有指导性。

3、获取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原准则在一般准则部分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说明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主要事项,其实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但在原准则中,账户报表层次是合在一起的5个认定: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有一定的迷惑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参考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的规定,将认定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进行了区分,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5个类别: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将认定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加以区分,可以更有效的指导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4、审计程序。原准则将审计程序称做取证方法,并在准则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6种方法的定义。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对审计工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支持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这些程序是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做出的。其中,还强调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这与审计风险模型的变化是相对应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包括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将紧紧围绕其展开,最终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此外,具体程序也细化为八个,分别为: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并明确指出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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