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1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审计责任的划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二)对策:紧密围绕经济责任,区分不同审计对象,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紧扣经济责任,就是要按照《规定》对经济责任的界定,紧紧围绕经济责任确定审计重点,即围绕“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确定审计重点。这里,最重要的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所“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在这些职责和义务之中,一是要重点关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二是把握好“有关经济活动”的度,切忌将无关经济活动的社会管理等既不属于审计范围、又难以通过审计进行查证核实的内容及事项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更不应当将此列作审计重点。
区分不同审计对象,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就是要对被审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审计对象确定不同的审计重点。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一般包括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县区党政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县区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下属单位等。由于县区国有企业陆续改制,多数企业已不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因而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中企业的比重已经很小。关于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的审计重点,主要应当包括本乡镇(街道办)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本级政府的财务收支情况等,同时兼顾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重点项目决策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由于县区财政体制改革使乡镇(街道)组织财政收支的功能弱化,因而财政收支的审计也不再成为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的重点。关于县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重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作进一步划分和区别,其重点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兼顾经济决策及其贯彻落实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或廉洁自律情况。
二、关于审计方法
(一)问题:审计方法过于简单。一些县区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满足于查看账目、翻阅会议记录和个别谈话,缺乏对“过程”科学性、合规性的进一步核查,使得被审计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得不到准确反映,审计评价也显得笼统、空洞。
(二)对策:对于审计重点,既要重视对 “现状”的审查,还要重视对产生现状的“过程”的分析,甚至还要合理预测其未来发展。例如,对于内控制度的测评和审计,既要检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还要查看被审计人在内控建立健全时所起的作用,更要看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特别是被审计人在内控制度执行中的监督管理和率先垂范作用。不能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代替其有效性。又如,对于用举债进行的基础性、公益性等重点建设项目,既要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还要检查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查看会议记录了解民主集中制决策情况,特别要检查被审计人在项目的决策、招投标、建设和管理中所起的作用,用事实来支撑对被审计人在本领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再如,对涉农乡镇负责人的审计,还要审查其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三农”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看是否存在只重视“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而农民得不到实惠的情况。对于审计人员无法判断发展趋势的项目,审计组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预测和评估,以便更准确、更科学地评价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还有,对于被审计者廉洁从政的情况,要结合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财务收支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审计审查等情况加以判断,不能只根据廉洁从政调查表下结论。此外,对于有举报情况的,还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查、核实和取证,无论是否属实,都要有相应足够的证据支撑。
三、 关于经济责任划分
(一)问题:经济责任的划分不够准确。由于没能准确划分经济责任的类型等原因,一些审计项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也就未能划分准确,有的甚至张冠李戴,一些审计项目干脆用“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表述代替《规定》划分的经济责任,还有一些审计项目用“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取而代之,更有甚者只提查出什么问题而不提经济责任。这些都是没吃透《规定》精神的具体表现。
(二)对策:严格按照《规定》划分的三种责任类型,做到“对号入座”。《规定》将被审计人员应负的经济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直接责任包括:领导干部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即领导干部直接违规违法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即领导干部操纵、庇护他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不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领导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严重后果的行为;领导者应承担直接经济责任的行为。是否承担直接责任的关键是看领导干部是否与违法违规行为有直接关系。如果领导干部直接违规违法、操纵包庇他人违规违法或者不遵守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那么就应承担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包括: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否承担主管责任的关键是看出现问题的相关工作为该领导干部分管,是否存在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把关不严。
领导责任: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实际上是领导干部对经济活动监管不力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 关于审计评价
纵观历史上和现在正在上演的“审计诉讼案”,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标准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制定的和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专业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定标准;二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这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的努力方向,然而在已有的一些判例中却被作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我们以专业标准为界线,还可以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审计,违背专业标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二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与专业标准之间存在差距,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却不符合公众的期望而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责任源于公众的期望差距。
由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解除也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需要公众理解注册会计师,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职责,剔除那些不合理的期望,并进一步将合理的期望专业化、合法化,缩小期望标准与专业标准的差距,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审计的质量。本文将主要从第一个方面分析解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因素。
一、形成恰当的公众期望的必要性
对审计职业界来说,他们所遭到的批评大都根源于公众对法律赋予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认同的审计责任缺乏恰当理解,从而形成的公众期望差距。一方面公众希望注册会计师充当信息风险的减少者的角色,而另一方面,随着公众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权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风险的增加,他们开始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成为完全的风硷分摊者,并将自己的风险转嫁于注册会计师身上。现实中注册会计师两个角色兼而有之,很不协调。如注册会计师对揭示被审计单位较好盈利前景的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并说明公司业绩其实很不尽人意,导致该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受损。如果投资者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成为完全的风险分担者,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讲真话反而会受到惩罚,从而不能达到激励相容的要求。所以说,并不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要求越高,对自己就越有利。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度的责任,很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到头来连最起码的审计责任都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应当正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形成恰当的公众期望。
二、恰当的公众期望及其形成
(-)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所有者(委托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一公众应有的期望
在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委托者三个主体之间体现着二对相互关系。其中,委托者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委托者将财产的经营权赋予管理当局,管理当局对所托付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委托者提供会计信息以解除自身的受托经济责任;为了保证管理当局能够真正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委托者应该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和约束。同时,为了了解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产保存和运用的真实性,委托者聘任注册会计师对这种真实性进行证实,因此委托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按照二者之间的合约和独立审计准则承担审计责任,委托者承担按期付费的责任。在这里,委托者具有双重身份,并由于上述双重委托受托关系的存在,才产生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公众应该恰当的理解作为主体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者说应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合理的期望。笔者进一步对上述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对于形成“恰当的理解”也许是有帮助的。
1.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划分。建立、健全并有效遵循内部控制制度,提供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要求,公允一贯性的会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负责按照既定的执业标准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审计责任与经营责任的划分。提高经营效率,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避免经营失败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经营责任。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由于会计信息反映具有滞后性,以及现有公认会计准则下,会计语言表达经济业务的有限性,会计信息并不能保证企业所有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被完全揭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只是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所有事项发表意见。即使对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也仅仅是一种“合理的保证”。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能保证经过审计的单位不会发生经营失败。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合法的,经营失败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害就与注册会计师无关。
3.审计责任与委托者自身全部的监督约束责任的划分。委托者要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管理当局真正履行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这种监督和约束可以同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和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审计等外部治理机制来实现。因而,审计只是委托者全部监督和约束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当局经营的失败可能是审计失职的结果,然而更可能是委托人自身监督不力的结果。如果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所有的风险,一方面,会使委托人存在“偷懒”的动机,因为无论他是否用心监督约束,他的风险总是有人承担的,只要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似乎就‘喷无旁贷”,有法院的“深口袋理论”保护;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不能分享成功的收益,却要承担失败的所有责任,这对他显然不公平。注册会计师固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他不应该是经营失败的“替罪羊”,更不应该是委托者风险的“保险人”。
4.审计责任与委托者错误理解信息责任的划分。委托者错误理解会计信息,进而错误决策,也可能导致“损害事实”。这是委托人自身知识、理解能力存在不足的结果。这样的损失也不应该由审计人员来承担。
综上所述,公众期望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性质上讲,公众将不应该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加诸于注册会计师身上,如混淆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将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等同起来;另一方面,从数量上讲,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负担的损失超越了其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
(二)明确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依据应是独木审计准则对“审计责任”的界定—一种专
业的期望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57-03
近几年,人民银行总行和天津分行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内部控制定性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和动态过程。指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为构建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框架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标准,保障本单位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
一、基层人民银行现行内部控制审计模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推行的内部控制审计模式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制定的全面型内控审计模式。
(一)审计模式主要内容
审计内容分为内部控制组织、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措施和内部控制监督五个部分,将上述五个部分归纳为两大类,即宏观类和微观类,宏观主要体现管理、环境、监督等职能。具体由内部控制组织、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四个部分组成。微观主要体现业务操作职能。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风险点控制、领导层履行检查职责、授权、不相容职务分离、重要事项报告、应急方案制定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基层人民银行所有业务领域。
(二)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进点会谈。二是问卷调查。三是被审计单位汇报。四是依据现场审计表逐一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做出“是”与“否”两种判断。五是检查有效项数与检查总项数之比得出被审计单位控制有效率。六是依据内审工作程序形成审计结论、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及审计报告等。
(三)审计评价
根据综合考评的分值对审计单位进行评价。具体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85分以上)表示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健全,能够较好执行内部控制措施。B级(70分以上)表示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基本健全,某些控制措施存在缺欠。C级(60分以上)表示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薄弱,存在一定风险隐患。D级(59分以下)表示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缺失,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现行内部控制审计模式及评价方法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指标不完整
现行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未涵盖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内部控制监督四方面内容。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上述四方面无具体的评价标准和依据,审计人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例如,在对中支内部控制环境的评价中,涉及职工教育、培训内容时,对应的形式多样,有的采取集体学习,有的分层次进行。学习内容、次数不同,学习效果不尽相同。评价时,既无量的评价指标,也无质的评价指标,无法对学习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结果缺乏一致性
内部控制活动的优劣应与其它四项内容有着内在的必然的正向联系。即内部控制活动有效,则内部控制环境优良,风险识别及分析科学,信息沟通渠道顺畅,内部控制监控有效。然而,目前的评价体系无法体现五项内容的一致性。例如,在锡盟辖区的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个别支行的内控得分高于辖区平均分,内控有效率却低于平均有效率。内部控制评价得分与内部控制有效率不一致。
(三)评价指标未划分风险级次
人民银行总行《指引》要求“分支机构进行风险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外部和内部因素,可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将风险区分为高、中、低等不同的风险等级”。但现行审计模式未将风险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而是以指标控制有效项数与指标总项数之比的有效控制率为评价标准,不能明确反映存在问题风险程度。即使是风险程度不同,只要是控制有效项数相同,有效率就相同。
(四)缺乏对行政管理职能的审计、评价
现行审计模式侧重对业务管理内容的审计,对行政管理内容缺少足够的关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不应只停留在查错纠弊的业务审计上,还应对领导层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审计。
(五)评价指标的分析方法单一
现行审计评价指标分析只有定性分析,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是”、“否”的简单方法对风险控制进行定性,不能充分说明风险控制的程度。例如,评价审批业务中,审计期内,有些审批符合制度要求,有些审批不符合要求。这样,在一个审计周期内,无唯一的评判结果,不能客观进行评价。
三、建议实行“风险型”审计模式评价机构风险状况
(一)风险型审计模式目标
一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是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及时防止并发现、纠正错误,保护人民银行资金、财产、人员的安全;三是规范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行为,使各项工作及内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风险型审计模式坚持的原则
一是权威性原则。内部控制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行规章制度,以此约束单位所有人员,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特权。二是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须涵盖单位内部各项工作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人、财、物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三是制约性原则。内部控制须保证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四是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须遵循成本效益、效率优先的原则,围绕提高工作效率和确保内控目标实现,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五是适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业务的变化、人员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内控审计评价内容
1.领导班子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认真履行领导班子职责情况,传导货币政策,落实宏观调控措施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领导班子团结情况,金融风险处置情况,案件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依法行政情况。
2.办公室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机关管理事项,要害岗位人员考核事项,密级文件管理事项,档案管理事项,计算机安全管理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事项 ,印章管理事项,财产管理事项。
3.国库会计评价内容。重点审计评价:执行国库会计制度情况,国库重大事项审批情况,国库业务核算情况,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及管理情况,组织指导人民币反洗钱工作情况,支付结算管理情况, 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账户管理情况, 财务管理情况。
4.货币金银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岗位设置是否符合监督制约原则,查库制度执行情况,《发行库管理子系统》运行情况,发行基金调拨情况,库务管理情况,现金管理情况,反假人民币管理情况,人民币流通管理情况。
5.安全保卫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保卫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持枪人员管理情况,保卫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守库值勤情况,管库人员监督制约情况,电视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情况,枪弹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技防设施管理情况。
6.金融管理评价。重点审计评价:货币政策传导情况, 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情况,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兑付审查、考核情况,再贷款管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
7.调查统计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金融统计监督检查情况,金融统计资料管理情况,征信管理情况。
8.纪检、内审、事后监督评价。重点审计评价: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法监察情况,纠风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案件防范和检查情况,工作管理情况,履行职责审计情况,离任审计情况,内控审计情况,审计操作程序执行情况,审计结论定性情况,审计责任落实情况。
9.人事工作评价。重点审计评价: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养老统筹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后备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10.宣传群工评价。重点审计评价:党费管理情况,工会经费管理情况,评优评先情况。
(四)风险控制点分类
风险型审计模式首先要对各个部门、每项业务、每个控制环节的风险进行分析,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就是内控审计的重点,因此分析风险级次、采取相应措施才能有效控制风险,针对现行模式高风险问题失控与低风险问题失控在有效率上无法准确反映风险程度的情况下,按基层人民银行业务内容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将控制内容划分为一类风险控制点、二类风险控制点和三类风险控制点。一类风险点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国库会计、货币金银、保卫、金融管理六大类,二类风险点包括调查统计、人事、纪检内审事后监督三大类。三类风险点包括党宣群工一大类。
(五)评价风险等级
采取计算分值的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内部控制风险等级。根据对各类风险控制点的现场审计结果及风险状况,对被审计机构做出风险等级划分,分为低等级风险、中等级风险和高等级风险三个等级风险。
将一类风险控制点每大类总分确定为100分,共六大类,总分为600分;二类风险控制点每大类确定为50分,共三大类,总分为150分;第三类风险控制点每大类为50分,共一大类,总分为50分。
扣分标准:用每大类风险控制点总分除以每大类控制点得分计算,如某项控制无效将扣除本项得分。如国库会计股共有81个风险点,国库会计属一类控制点,用100分除以81,得出每项检查内容分值为1.23,如果一个风险点控制无效则扣除1.23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控制点为单位按扣分标准扣分。对部门评价,按其扣分比例确定其内控状况等级,对被审计机构总体评价,按得分情况确定其内控状况等级。
1.部门风险等级。将部门内控状况按扣分比例划分为低等级风险、中等级风险和高等级风险三个等级风险。扣分比例在5%(含5%)以下为低等级风险;扣分比例为25%以下(含25%)为中等级风险;扣分比例在25%以上风险级次为高级风险。
2.机构风险等级。将支行总体内控状况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为低等级风险、中等级风险和高等级风险三个等级风险。所有的控制点总分为800分(一类控制点总分600分,二类控制点总分150分,三类控制点50分)。得分在760分以上(含760分)为低等级风险;得分在680分以上(含680分)为中等级风险;得分在680分以下为高等级风险。
(六)划分责任类别,实行责任追究
风险型审计模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监督部门根据检查或掌握的情况,按内部控制点与被监督部门关联人的责任进行定性归类,根据该控制点的等级和责任性质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和集体责任。
假定总分值为100分。
领导责任(10%):主管行长对所负责的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部门责任(20%):部门责任人对所负责的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