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4:0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劳动力自身的价值,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劳动力所有权思想,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解剖中逐步形成的。它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科学范畴,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他四十多年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发现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社会存在,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
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是统一的
由于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社会生产中的人也具有二重性。马克思说:“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他在这里指明,劳动过程是自然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社会生产关系的过程,社会关系既是劳动的本质规定又是劳动的必然结果。人作为劳动过程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同样具有这两种属性。马克思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给人的性质做了这样的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因此,从一般劳动过程来看,人是单纯的劳动力。
但是马克思又给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人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他指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可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就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构成了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是由一个人来承担的,因此,也是统一的。马克思说:“工人像每一个作为主体处在流通中的个人一样,是一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是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他又是一个劳动力,是这一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
劳动力所有权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领域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所有权不仅存在于直接生产过程,而且在社会再生产其他环节,也都有表现。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为了实现买者权利的最大效益化,会将工作日尽量地延长,有可能的话,恨不得将一个工作日化作两个工作日来使用。不过,在另一个方面,出售给买者的商品性质为买者规定了消费界限,而且工人还要为了他作为卖者的权利提出要求,他会提出把付出劳动的时间限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这里显然就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与权利相对抗的现象,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认同的。”工人作为“卖者”也要坚持自己的权利,为了使自己在更好的条件下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因此,在生产中他们要不断地为缩短工作日、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等而斗争,这些权利正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在交换过程中,工人与资本家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一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一个是货币的所有者,通过交换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得以进行。在分配领域,每年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正因为工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使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可以在分配中得以实现。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工人把他所有的劳动力商品出卖并换成货币这种财富的一般式,这样,工人的消费就“不是受特殊物品的约束,也不是受满足需要的特殊方式的约束。工人的享受范围并不是在质上受到限制,而只是在量上受到限制。这就把工人同奴隶、农奴等等区别开了。”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中的体现就是工人可以把他的劳动力商品换成货币,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再通过交换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形式上的所有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正是因为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所以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劳动力出卖。另一方面,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但是马克思还强调,劳动者拥有的仅仅是劳动力形式上的所有权。从法律上看,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力还是拥有所有权的,但随着劳动所有权的丧失,这种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在事实上转归资本家所有了。工人虽然可以选择怎样出卖他的劳动力,但是他却不能选择要不要出卖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交换,劳动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工人就没有生活资料,无法生存下去。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却无法决定这个量的多少。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发挥劳动力,但是却不能参与劳动力产品的分配。因此,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虽然承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劳动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他除了自身的劳动力,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劳动者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资本主义的制度是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产生的根源,一旦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了,劳动者及其劳动与其劳动力所有权也就分离了。相对于人身依附关系来说,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家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表面上也是平等的。可是劳动力所有权离开生产并不是现实的,而一旦把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放到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去考察,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那种平等关系就化为乌有。由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者相分离,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去使用,供资本家剥削。这样,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就只是资本存在的一个绝对条件而已。
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与奴隶社会奴隶主和封建社会地主对劳动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占有不同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当劳动力的买卖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完成以后,资本家拥有了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所谓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指的就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资本家,劳动虽然是雇佣工人实际从事的,但已经不属于工人了。正如通过交换获得了普通商品的使用权一样,资本家关心的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是其使用价值。因为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具有能够为资本家创造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多价值的特殊性。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贪婪使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的监督权和指挥权。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因此,资本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制手段,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
关键词:劳动力价值;工资;收入差距;生产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一个又一个的跨越。但是人们的收入却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增长,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扩大。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行业之间的收入更是从过度的平均主义发展为收入差距过大, 1985 年最高行业收入是最低行业收入的1.81倍,而到2009 年时该差距已扩大到4. 2 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 ~ 10 倍之间。①1988-2007 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 从7.3 倍上升到23 倍。② 我们看到,在收入差距上,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最为严重。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行业之间如此打的收入差距呢?下面笔者就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探讨一下。
一:劳动力价值:
马克思指出,计算商品价值时,应当采用类似几何学里比较图形的方法,即是把任何一个图形的面积还原为全然不同于他外形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化为他们共同尺度的东西。而在商品里,这个东西就是社会劳动,因为每一个商品的生产都要耗费一定的社会劳动,是人们共同劳动的结晶。只有按照社会劳动这个尺度才能比较商品价值的大小。即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该商品中相应社会劳动量的总和来决定的。③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劳动不是商品,劳动力才是商品,因为人们使用和出售的是他们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也如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必须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一个人的劳动力只有他活着的时候才存在。④人们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发展自己的能力和延续自己的生命,必须要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所以,劳动力的价值由三部分的价值组成:1.维持自己生存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促进自己发展即学习,劳动培训等花费的价值。3.延续自己的生命即养育子女花费的价值。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既然不同的劳动力具有不同的价值,那么在劳动力市场上按照不同的价格来支付劳动报酬当然理所应当。也就是说劳动力价值大小不同人获得不同的工资。那么劳动力价值和工资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实现的?
二:劳动力价值与工资,
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必须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正如托马斯.霍布斯所言:一个人的价值或所值,像其他东西的价值或所值一样,就是他的价格,即是他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我们从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规律出发: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同的劳动力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都在积极地出售,而不同的部门要求不同的劳动力价值,最后市场配置的结果就是不同价值的劳动力进入不同部门。那些劳动力价值高的人更容易进入高收入的行业或部门,而劳动力价值小的大多数只能在低收入行业或部门,劳动力价值大的获得的报酬要比劳动力价值小的多。但是却存在劳动力价值和工资不对等的情况。
三:工资与劳动生产力
人们的工资要受到他们生产出商品价值的制约,他们的劳动报酬可能是他们生产商品价值的1/3,1/2或某个数。那些收入高的行业,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往往也相对较高,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同样的劳动力价值而分属于不同部门他们的工资会不一样,因为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是有差异的,他们的工资要受到所生产商品价值的影响。而商品的价值总量与劳动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或一定劳动量所生产的商品的数和量,取决于所用劳动的生产力,而不取决于这劳动时间上的伸延或长度。⑤所以归根结底是生产力水平的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
四.结论: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生产劳动力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劳动力的价值越大,需要支付的工资就越多,这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但是事实并不这样简单。劳动力是活的商品,能够自身通过交换实现价值,而交换的过程即是职业的选择过程。劳动力价值对工资的影响是通过从事不同的行业来实现的,表现为具有相同价值大小的劳动力向相同的行业或部门积聚,因此造成了行业间的劳动力价值分化。但是无论怎样分化,一般总是表现为同一行业的劳动力价值大小相同,不同部门的劳动动力价值大小相异的倾向。行业之间由于生产力差异的原因造成所生产的产品价值总量大小不一,进而影响到工资。劳动力价值大的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更有机会进入生产力较高的行业,由于他们掌握更多的知识技能,所以反过来劳动力价值大群体更容易促进本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也容易获得更高的工资。而劳动力价值小的只能进入劳动生产力较低的行业因而只能获得较低工资。而这些行业的生产力往往也发展得相对缓慢。这就造成所生产产品的价值悬殊,从而制约自己的收入,长期这样循环,造成巨大的收入差距。
五.启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总是把资源引向利润较高的部门而实现优胜劣汰,这就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干预。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力特别是体力劳动者的素质普遍偏低,劳动技能低下,劳动力价值小,生产力水平低,收入低,出现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严重分化。两者收入的差距相当大。国家要关注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而从业人员较多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努力促进产业间的均衡发展。要努力提高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生产力。改革教育制度和内容,使教育与实际生产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使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掌握该项劳动所必要的基本技能,提高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促进行业之间的均衡发展。(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赢政.我国行业收入分配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行业面数据分析[J].知识经济,2011(20)
[2]贾建国.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28)
【关键词】
劳动力;收入;分配不公;成因
我国已进入“后改革时代”,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关注民生和质量增长是“后改革时代”的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二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统计显示,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从2000年的60%多下降到了2007年的50%,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三是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从2000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6.76%下降到12.19%,10年间下降了4.57个百分点。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应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从后改革时代的要求出发,重新解读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性,坚持按照“提低,扩中,调高”的原则,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劳动者报酬占比,提高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
一、文献综述
对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研究须基于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清晰认识。国内学者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构成上,形成了差异化的观点。陈永正认为,劳动力价值除马克思所说的三部分内容以外还应该加上劳动者受教育而形成的新价值,因为教育是在劳动力价值形成过程中凝结成“隐含劳动力”在劳动力支出时表现出来。谭运进则强调,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是劳动力价值的最低构成,而现代劳动力价值是一般构成,应该在最低构成上加上劳动者享受性消费资料的价值。吕君奎则认为,除马克思所说的三部分内容以外,由于活劳动投入能够形成较大的劳动力价值,因此,劳动力价值还应该再加上家庭对劳动者的活劳动投入。上述代表性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认为现代劳动力商品价值应包含更丰富的构成内容,应对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进行新的解读,这种解读既不应脱离时代背景,也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近年来,学界十分关注劳动力商品价值对劳动收入分配的影响,然而,除个别研究文献外,如伍旭中,鲜有文献专门阐述劳动分配不公的问题。一般的研究方法都是将劳动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纳入到收入差距问题中考察。刘洪慧认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限制了低收入者人力资本投资的现实支付能力,延滞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进而抑制和制约了经济增长。杨灿明等的观点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矛盾加剧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影响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白重恩等的研究表明,收入格局变化的原因主要是要素分配格局变化,住户收入比重下降不是再分配阶段导致的,而是劳动收入份额大幅度下降导致的。张车伟等的研究结论显示,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不是劳动报酬占GDP份额的下降,而是这一比例水平长期过低,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低是一种不利于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格局。从上述文献不难得出的结论是,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是导致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导原因。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劳动者报酬过低和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已是不争的事实,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关键点在于重新确定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厘清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混乱认识,探求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现实途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重新确定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础和前提,确定劳动力商品价值必须清晰界定劳动力的范畴,厘清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性,重新确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价值。
1、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所谓劳动力,是“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是人的劳动能力,是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主体,如果不生产某种使用价值,那么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便不能将其自身体现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是依存于资本家和资本而存在的,即如果没有雇佣劳动力的资本家存在,就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的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指职业化的劳动者,不包括在位的农民[2],也不包含垄断行业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知识分子群体是劳动力商品的核心组成部分,他们在前期通过对教育的高投入获得和掌握知识作为“人力资本”,必须通过提供和传播知识来获得相应的工资性报酬,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劳动力商品。农民工阶层仍然拥有一定的土地作为物质生产资料,因此,也并非一无所有地等待资本的雇佣和剥削。农民工是不在位的农民,即其已经离开了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劳动力商品进入二、三产业务工以维持生活,因此,我国庞大的农业民工群体是劳动力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获得和实现主要通过市场上公平交易的工资性收入来完成,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不是市场公平交易所决定,垄断行业的收入除了工资性收入外,还有大量垄断性经营的非工资性收入,即便是考察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也会发现,其工资性收入完全不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体现,更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平等协作关系下的劳动者效率差异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商品不应包含垄断行业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
2、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这样描述劳动力商品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即劳动力商品价值所包含的价值内核只是劳动力自身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构成,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自己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劳动者养育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劳动者受教育或训练而花费的一定量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是有人身自由的,除了其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外,丧失了一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穷得一无所有,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将无法生存;存在着与劳动力商品相对立的资本家阶级,工人无法改变其社会地位,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售,不断地再生产出与资本主义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力。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仅有生存权,还有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上升的发展权和享受权,因此,劳动力价值构成中除了包含最低构成外,还应包含劳动者享受性消费资料的价值及其子女受教育的费用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国家和企业之间尽管存在形式上的雇佣关系,却不能表现为实质上的剥削关系。尽管如此,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及掌握公权力的集团其收入远远高于其社会群体,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明显加剧;政府通过税收、价格等手段将国民收入大量向自己手里转移和集中;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出现了“利润侵蚀工资”,“强资本,弱劳动”现象,劳动力商品价值被扭曲,并最终导致了劳动收入分配的不公。
三、“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确定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最低价值;二是市场决定部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三是劳动力自身形成及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劳动力商品的最低价值不能反映劳动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其主要原因中政府人为压低了劳动力成本;市场决定了部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但垄断行业和部门的劳动力商品价值由于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其劳动力商品价值高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劳动力自身形成及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个别价值,但由于人力资本形成的投资不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劳动力供求不匹配,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常常难以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所反映的劳动力商品的平均价值是确定劳动收入分配的根本基础,但是,由于“强政府”的干预、市场中的垄断因素及劳动力商品个别价值的差异性,劳动力商品价值总是偏离了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劳动力商品价值被扭曲,从而最终表现为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2、不完善的市场强化了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形态的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6],市场决定部门或行业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但是,由于资本家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驱使,资本家对劳动力的耗费是“过度的”,而不是正常的。对某个部门或行业来说,一般而言,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在其进入流通之前就已经确定,因而劳动力价值相对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总是滞后表现出来的。那么劳动力商品价值在部门或行业是如何决定的呢?“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平均利润率下降趋势与劳动力价值刚性之间这一上一下的两条曲线的交点上”[7]我们知道,不同部门的平均劳动力价值显然是有差异的,但决定部门或行业劳动力价值的这一交点必然是在政府决定的最低劳动力价值之上。不能否认,劳动者收入低下与中国劳动力整体素质低下有关,但却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散的劳动力不具备集体谈判能力,“强资本、弱劳动”的市场格局最终导致了劳动者收入低下。
3、劳动力生产成本上升及供求不匹配加剧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劳动力的形成与教育的投入、营养水平的提高有密切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形成的成本是不断上升的,一则表现为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价值增加。生产高素质的劳动力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家庭和社会的事,国家提供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有利于保障劳动力的形成和再生产。二则是生产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大幅上升,由于生活和教育成本等的增加,劳动者所正常耗费的生活资料出现了代际消费的现象,大多数在位劳动力主要消费的只能是生存资料,而要把享受和发展资料留给下一代。与不断上升的劳动力形成和再生产成本相比,劳动力的即期收入增长是滞后的,突出反映在劳动力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居民收入在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此外,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劳动力商品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使劳动者很难找到自己收入合意的工作,从而其收入水平也很难达到与其成本相对等的状况。
四、“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治理路径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立是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基础。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告诉我们,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必须扭转“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当前,关键在于政府要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强化“劳权”,提高劳动力的整体收入水平。
1、初次分配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
初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初次分配的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再分配的效果。过去,我们一直注重通过再分配去调节收入分配,而忽视了初次分配的过程和结果。这种认识的根源是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分离和对立,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要在初次分配体现“效率优先”,在再分配中“兼顾公平”,这种偏颇的认识最终在十七大得到了纠正。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偏低,与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价值导向有关。为了拉动投资和出口,企业过度积累利润,限制了职工收入的提高;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与民争利,税负过多。因此,在“后改革时代”,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也要兼顾公平,应扭转过于偏向资本(包括限制权力资本介入分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行收入指数化政策,使劳动者报酬与GDP增速、物价水平保持同比增长,以确保劳动者能真正分享改革的成果。
2、再分配着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
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转移支付。如通过增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对城市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就业指导和岗位供给等。二是进行税制改革和完善,强化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功能。税收是最能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和财富集中的政策工具,累进的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和财富集中的影响更为显著[8]。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超GDP的增速,反映了政府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强化自身利益的倾向。因此,必须透过再分配环节,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在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的同时,重点是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对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或实行退税政策。
3、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解决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问题
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我国以GDP为核心的官员考核机制为导向,各地方政府把经济增长作为中心目标,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亲商主义”倾向,政策向资本所有者倾斜也就理所当然;资本所有者常常以招商引资的形式享受到种种优惠政策和政府保护,相反,劳动力则由于国家人为压低成本而表现极度的供给丰富和廉价,加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动力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形成良好的组织谈判机构和能力,从而在劳动力权益保障和待遇提高上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因此,必须健全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透明度,使劳动力供给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劳动力收入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更好地体现劳动力商品的真正价值。
【注释】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8-199.
[2]在位农民是生产资料和劳动相结合的小生产者。农民收入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本属于他们的土地产权没有得到保护.
[4][5][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8、199、47.
[7]白暴力等.马克思工资市场定位理论――资本主义市场均衡工资模型[J].当代经济研究,2010(5).
[8]罗传捷.收入分配与财富集中理论研究用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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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君奎.劳动与劳动力价值新论[J].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2).
[5]伍旭中.劳动力价值理论与中国劳动收入分配公正:一个多层视角的解析[J].安徽大学学报,2011(6)139-145.
[6]刘洪慧.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J].经济观察,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