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1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一、世界范围内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开创了遗产保护体系。1989年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届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首次较为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2004年,我国以缔约国的身份加入《公约》,2005年10月20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2月9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实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省相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良性运行保驾护航。截止2012年,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21.02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1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20亿元,有力地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况堪忧,迫切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活态的,由于其自身特性的限制和自然环境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况十分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损毁、流失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世代代人们生活的积淀与文化底蕴,与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生态依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受到巨大冲击,不少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大部分古艺术处于人亡艺绝的境地,不少民俗文化处于解体、瓦解、崩溃并急速消失的现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已消失。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正处于一个生死存亡、急剧濒危的危险情形之中。重大自然灾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巨大。中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而我国对灾害的防御能力和承受能力均较低,灾后重建恢复速度也较慢。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脆弱性、敏感性,容灾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则很难恢复。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灾民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安置不到位、不及时等因素都容易让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失传的危险。自然灾害既破坏了当地民众的生存空间,也毁坏了文化空间,两个空间的变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矛盾尖锐。在古村落保护过程中,一面是具有悠久历史又现实岌岌可危的文物建筑,另一面是生活在近乎是危房的文物建筑中渴望改变生活又经济拮据的居民。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因为一些操之过急、非理性或是利益驱动等因素,还来不及考虑好文化该怎样安放、怎样传承,村落就已经拆掉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有的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业,对城市中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甚至城区大肆拆除,无不对文化遗产的生存构成了巨大威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具有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社会发展的冲击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缺乏。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申遗取得更大经济回报,博取自己执政期间的好成绩,忽视了申遗成功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重经济利益,轻本身文化内涵”等问题普遍存在。“成龙捐楼”事件折射“徽派古建正烂掉”保护之忧,敲响了古建筑保护的警钟。由于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使得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呈现地,是人类文化多样性最具资格、最具品位、最具权威的阐释者,但多样的古村落面临着被贫困、落后缠绕的现实。自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后,海南东方市江边乡白查村最近又入选首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古村落保护最难的是从官方到民间更多想到的是如何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在保护落后的东西”,对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不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无形的,由于形成环境的差异,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特殊的,其保护保存的方法都大相径庭,对其保护不能照抄照搬任何一种模式,每一个项目都只能采取特殊的、具体的方式去保护。在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卖给开发商,被开发商歪曲、滥用。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已形成“倒逼”压力,迫切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正确科学的保护。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档案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档案学理论基础研究与应用)
本研究受吉林省旅游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2013]L201307)资助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30日
人类文明突飞猛进,经济文化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旅游活动进入大众化阶段,各国都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创汇来源。作为世界自然与文化精髓的世界遗产地,自然在这种旅游发展大潮之中成为各国发展旅游的“金字招牌”,也成为世界各地旅游者的首选目标,遗产与旅游就此结下不解之缘。
一、遗产旅游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旅游的不断发展、旅游者的不断成熟,人们对旅游产品所承载的文化内涵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文物古迹资源作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遗产旅游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遗产旅游不断升温,并在整个旅游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美国旅游协会的市场营销调研显示,在美国6,500多万成年人于1996年游览了艺术与历史景点或参加了艺术及历史有关的活动,总计高达8,600万人次;英国国家旅游局1995年调研报告称,每年游览英国旅游景区景点的游客中有20%是去参观历史景点的,大约为6,700万人次。又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该州的旅游大约有20%为遗产旅游,据估计,遗产旅游这在1997年为该州的经济贡献了将近55亿美元,其中包括遗产旅游从业人员的收入13.4亿美元、大约7万份工作以及6.17亿美元的税收。
文化遗产地与旅游的结缘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综观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地,无一例外地发展着旅游业。世界遗产,如美国《地理杂志》所描述,是“全球最珍贵的地方”和“最好中的最好”。世界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及文化遗存中的佼佼者,在旅游业大发展的今天,发挥着其时代的使命,接待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欣赏它、了解它、传承它。
二、世界文化遗产价值分析
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及文化遗存中有突出价值的代表,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评定标准分析其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价值。世界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它们具有记录历史、展现历史风貌的价值。如山西平遥古城,历经沧桑、几经变迁,成为国内现存最完整的一座明清时期中国古代县城的原形,迄今为止,古城的城墙、街道、民居、店铺、庙宇等建筑仍然基本完好,原来的形式和格局大体未动,它们同属于平遥古城现存历史文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了解明清时期该地区历史风貌及经济、社会、文化状况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孔庙是中国现存规模仅次于故宫的古建筑群,堪称中国古代大型祠庙建筑的典范,庙内保存大量历代塑像、绘画和石刻,是研究历史、文化的珍贵史料。
(二)科研价值。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与自然的一种伟大创造,这些宝贵的遗产资源不仅为人们研究人文科学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而且为人们研究自然历史变迁和人类自身发展演化规律提供珍贵的资料。例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为中国古人类及其文化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为人类进化理论提供了有力实证。又如,著名的古代水利工程都江堰,其建于公元前3世纪,是中国战国时期秦国太守李冰及其子率众修建的一座大型水利工程,是全世界迄今年代最久、唯一保存并仍在使用的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今天仍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这一工程对于研究古代科技发展状况有重大科研价值。
(三)教育价值。世界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骄傲,它承载着一定的历史及文化,并对增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自信心、凝聚力具有极其突出的作用,同时其普遍价值也是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世界文化遗产也因此可成为人们进行科普宣传、提高人文精神的教育基地。如曲阜孔庙、孔林、孔府世界文化遗产,其生动形象地展示了中国传统思想的典范――儒家思想,它使中华儿女产生认同感,同时也会使国际友人了解中国传统文化。
(四)艺术价值。《世界遗产公约》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反复强调的价值之一便是艺术价值。艺术是人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类物质需求满足后对美的追求,代表着人类的一种进步。世界文化遗产中众多项目都是人类艺术成就的杰出代表。敦煌莫高窟是一处由建筑、绘画、雕塑组成的博大精深的综合艺术殿堂。位于广东省开平市的开平雕楼则是中国乡土建筑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一种集防卫、居住和中西建筑艺术于一体的多层塔楼式建筑。
正是具备了以上这些价值,世界文化遗产才成为了被世界所珍视的项目,一项文化遗产一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价值不仅仅属于当地社区,属于国家,还属于全世界全人类,作为不可再生的社会公共资源,它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些都决定了自始至终我们都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
三、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旅游业一直被称作“无烟产业”,“非耗竭性消费”,“投资少、见效快、高产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然而旅游业发展至今,随着旅游者的需求不断提升,旅游开发的范围、尺度不断拓宽,在人们享受旅游所带来的丰厚经济利润的同时,不当的以及过度的旅游开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商业化严重。目前,我国遗产旅游的开发过多地和经济价值联系在一起,而文化遗产本身多具有的历史价值、审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往往被边缘化,这便造成了遗产严重商业化的不良发展趋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2000年认为丽江古城“商业氛围和旅行氛围过于强烈,侵蚀了传统文化,随着旅游和现代文化的出现,传统建筑的形式、节庆、礼仪、语言、服饰、信仰、传统手工艺以及民间艺术正在消亡和改变,导致古城面临文化危机。2002年丽江古城有69.66%的门面目标顾客是旅游者,19.92%的门面面向游客和居民,仅有10.42%面向当地居民,比例近7∶2∶1。2000年周庄古镇内66.17%的门面顾客群体是旅游者,17.99%的门面顾客群体为旅游者和居民,而面向当地居民的门面仅占7.28%,三者比例为9.2∶2.5∶1。又如,我国境内唯一遗存的母系氏族社会泸沽湖,曾有一时,因旅游业的发展,湖畔建造过录像厅、歌舞厅等现代化实足的设施,结果并未叫好,后又被拆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事实上,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是它的广义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化遗产的多种价值。
(二)文化遗产景观破坏。景观破坏主要是破坏性建筑造成的,包括在景区内及景区周围建设大量的人造景观以及与景区环境氛围不协调的建筑,如在景区建设大量的宾馆、餐厅、商店等,以及在景区周围建一些高大的现代化商业建筑。文化遗产往往体现着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而现代化建筑过多地包围着文化遗产景观,或多或少地会影响景观的完整性,破坏景观的历史风貌。
旅游业是一个集合了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在内的综合性产业,发展旅游业必然要建宾馆、饭店等辅设施,然而在一些文化遗产旅游景点,为了单纯经济上的创收,在被开发的文化遗产周边建造许多与遗产所代表和蕴含的文化不想匹配的建筑,严重破坏了文化遗产的实际价值,给景区带来了视觉污染、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大大降低了文化遗产的文化品位。例如,陕西省的临潼旅游区,聚集着秦始皇陵、秦陵兵马俑以及唐华清池等著名景点,与此同时,旺盛的人气也带动了周边许多人造景点不断出现,人造景点良莠不齐,成为临潼景区的一块赘疣。在这一点上,苏州市的做法广为称赞,苏州市政府采取强制性手段限制老城区内新建筑的高度,从而保持了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三)文化品位挖掘不深。这一问题的存在衍生于遗产旅游的过度商业化,也根源于人们旅游开发意识的偏差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过度重视,人们往往忽略对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挖掘,遗产旅游产品开发趋于庸俗化,而文化遗产之所以被世人重视,其形固然重要,其神才是其存在至今及继续存在下去的根本。如一些文化遗产地将古朴的民俗文化、民族风情以粗俗的商业性表演展示给旅游者,原有的文化价值被商业价值所取代,旅游者面对这样的旅游产品感受不到有益的教育和熏陶。由于游客缺少评价和判断地方文化遗产价值的能力,并不重视真实性,一些新的文化景点如丽江的东巴文化村,黟县的赛金花故居等都搭遗产地的“便车”,获得游客市场。
四、世界文化遗产旅游保护性开发的原则
在不少人眼里,文化遗产就是一般的公园、游乐场、旅游区、度假地等,就应该想方设法让游客进行形形的旅游消费。然而,文化遗产是根本区别于如主题公园等现代人工兴建的旅游点的,遗产是历史保存下来的,原本不是为旅游者而建的,遗产旅游仅仅是实现遗产价值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全部;遗产旅游是一种高品位的回归历史和自然的旅游。因此,文化遗产资源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和发展也应更加慎重。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通过文化遗产保护使其不受损坏或延长其寿命,使之长久地发挥作用,其中就包括长久地发挥其旅游功能,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和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满足当代人对文化遗产的旅游需求的同时不破坏遗产,不影响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历史,使其继续传承下去,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持续的文化遗产旅游发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明确遗产保护的意义,始终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
2、政府部分应发挥其职能,制定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及法规,以法律的力量约束及制约破坏性旅游开发和过度开发,并起到协调各方的作用。
3、深度发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注重其历史价值、审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的体现。
4、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保护其依存的自然环境,自然旅游资源与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相得益彰,做到自然与人文的协调统一。
5、文化遗产属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文化遗产旅游应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社区参与。
6、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对遗产保护的积极促进作用。
旅游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源自人类发展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意识。作为旅游业重要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旅游更应引入可持续发展观,实现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2]戴伦・J・蒂莫西等.遗产旅游.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作 者】李世涛,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7)03-0182-007
Analysis 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Properties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Li Shitao
Abstract:There are 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natural heritage,world cultural heritage,traditional ethnic folk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sight heritage. Mainly 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other types of heritages,the author advances and analyz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speciality,nature of vivid,nature of passing,variability,integration,nationality and nature of terrain,also other characteristics. Meanwhile,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hina,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the properties of the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and advises that related policy should be set down based on these properties,and the activities for protecting the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practiced.
Key words:differences;basic characteristics;properties
随着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深入展开,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也在逐步加深。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点和性质的认识是科学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的关系(特别是区别)出发,尝试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和性质,希望进一步推进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促进我国正在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类型遗产的关系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关系。《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了“自然遗产”的构成: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该公约也制定了判定自然遗产的四个标准:(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4)是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是生物多样性的真实体现。由此可以知道,自然遗产所关注的主要是有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和濒临生存危机的自然对象。自然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区别在于:(1)自然遗产是通过自然力量的作用形成的,由于从审美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普世性价值,所以才需要保护,其形成的动因和过程都是大自然自身的变化,并没有主观的人的因素的参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无论其创造,还是其传承,都需要有人的参与,离开了人的参与,根本就谈不上有非物质文化遗产。(2)自然遗产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大自然自身变化的结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人类的继承和发扬,否则可能会消逝。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关系。《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明确地规定了世界文化遗产应包括的范围:(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另一个文件《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Operational Guide Lines for the Implement of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第24条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的创造,离开了人的参与,它们既不能产生,更谈不上长期存在;二者也有重合的地方。其区别是关注点的不同:世界文化遗产所关注的主要是人工的、有形的、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这些遗产基本上是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的主要是精神、技艺和创造等非物质形态的因素。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关于民间文化,有的专家下了这样的定义,即“农耕时代民间的文化形态、文化方式、文化产品,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遗存。”这说明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农耕时代)和民间特征。国际上的《示范法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规定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指:(1)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从规定中可以看到,二者有共同的地方和共通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便是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也有一部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之间相互交叉的部分便是其共同点。但也有不同之处:(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不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部分是由民间的百姓创造,并通过他们传承下来的,但也包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官方创造和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如云锦),这后一部分文化遗产却不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通常,这些文化遗产是在官方主导下,动用了民间的智慧、技艺创造出来,但并不允许在民间使用和流传,只是在宫廷或上层这些特定的范围内运用,并在官方指定的团体内传承。(2)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并不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法条》所规定的“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其形式本身便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民间民族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景观遗产的关系。文化景观遗产是199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6届世界遗产大会提出来的概念,作为“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遗产包括了“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三种类型,其主要意义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际上,“有机进化的景观”主要是自然景观,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景观遗产的这两种类型的规定是:“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关联性文化景观,即“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①所以,只有“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系。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文化景观遗产的实质和入选的名录看,这些景观因为人类的杰出创造或与人类的文化的深刻联系而具有了重要的价值,而且,这些景观大都是作为既成文物、遗迹或景观而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这些景观本身、物质本身。所以,“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中的一小部分既有景观价值,又体现了独创性的技艺的部分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第一,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的创造力,或表现为物质的成果,或表现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而且,它们间接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意识、价值观也都有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和再生的。剪纸艺术既是我国工艺美术有的一种艺术样式,也是民间流行的一种表达情感的手段,其独特性足以令世人叹为观止。就民间剪纸艺术来说,剪纸艺术有很普遍的用途,或用于日常的装饰,或用于节日的庆贺。但剪纸又是一种象征符号,充满了丰富的意义,是中国人特有的祈福和祝福的方式,有独特的审美价值。任何民族的文化、文明中都含有独特的传统的因素、某种文化基因和民族记忆,这是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如果失去了这些,也就失去了自己的特性和持续发展的动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涵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智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展纲领》强调了文化记忆的重要性:“记忆对创造力来说,是极端重要的,对个人和各民族都极为重要。各民族在他们的遗产中发现了自然和文化的遗产,有形和无形的遗产,这是找到他们自身和灵感源泉的钥匙。” 同时,民族记忆又是同传统深刻地联系在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独特的民族记忆,而记忆却又是容易被忽视和遗忘的,极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消失。因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了独特的文化基因、文化传统和民族记忆。正如文化部长孙家正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直接创造出来的,积淀下来的。它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更加真实地体现了我们民族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当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基因,展现了中华民族充沛的文化创造力。”②此外,这种独特性还必须与独一无二的创造力相联系。南京云锦艺术是为宫廷制造的丝织服装的工艺,被誉为“东方瑰宝”,不仅以其高超的技艺而闻名,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迄今为止,云锦的制作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它有极其高超的制作工艺,即使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也不能用机器制造出如此精致的产品,它是我国极少的不能用机器替代的织造工艺。此外,通过云锦的制作工艺也能够反映出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的工艺制造能力,是后人进行研究的第一手材料,也为以后织造工艺的创新提供了基础。
第二,活态性(或无定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人的价值,重视活的、动态的、精神的因素,重视技术、技能的高超、精湛和独创性,重视人的创造力,以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出来的该民族的情感及表达方式、传统文化的根源、智慧、思维方式等,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等这些意义和价值的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物质的因素、物质的载体,但其价值并非主要通过物质形态体现出来,它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有的需要借助于行动才能展示出来;有的需要通过某种高超、精湛的技艺才能被创造和传承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都需要语言,都是动态的过程。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来说,音乐、舞蹈、戏剧等表演艺术类型都是在动态的表现中完成的;图腾崇拜、巫术、民俗、节庆等仪式的表现也都是动态的过程;器物、器具的制作技艺也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得以表现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还表现在如贺学君所说的“灵魂”,即“创生并传承她的那个民族(社群)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体现为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具体而言,它表现在非物质遗产的价值、存在形态和特性等方面:“非物质文化作为民族(社群)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一种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如果离开这种活动,其生命便无法实现。发展地看,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要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性。”③
第三,传承性。从历时性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世代相传保留下来,一旦停止了传承活动,也就意味着死亡。而且,往往是口传心授,打上了鲜明的民族、家族的烙印,传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主要着眼于与被选择者的亲密关系与对其保密性的认可。通常,以语言的教育、亲自传授等方式,使这些技能、技艺、技巧由前辈那里流传到下一代,正是这种传承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延续有了可能。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成为历史的活的见证。假使没有了这些传承活动,就不存在这些动态的表现活动,也就更谈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了。例如诗史《格萨尔王传》,它与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并称为三部英雄史诗,被誉为“东方伊利亚特”,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长的一部英雄史诗,至今仍被传唱。这部史诗全面而形象地反映了藏族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是一部反映当时藏民族社会状况的百科全书。我们由此可以了解古代藏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生活等情况,及其独特的文化―心理结构、文化价值、审美取向、日常生活、民风民俗。这部史诗完全是依靠民间的传承得以流传和保存下来的,正因为此,才需要我们赶快去抢救、整理,从而使它能够完整地保存下来,为全面而科学地认识藏族的历史、其他民族的历史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第四,变异性(亦称之为传播性、移植性或可借入性)。从共时性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通过一方有意识地学习、另一方的悉心传授,或老百姓之间的自发地相互学习等文化交流方式得以流传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区域,这就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这种传播呈现出活态流变的性质,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有共享成为可能,而且这也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区别之一。通常而言,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通过复制就可以获得,如果依据设计图纸和建造方案进行复制就可以了。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是一种活态流变,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结合。在它的传播过程中,常常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相互融合,从而呈现出继承和发展并存的状况。但应该看到,虽然有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基本的一致性,如果完全不同,也就失去了其特质。端午节也是起源于我国,但在中外的文化交流中传播到了韩国,但韩国并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而是融入了很多韩国自己的风俗习惯、民族特色和文化传统,丰富和发展了端午节的内涵。
第五,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时代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一定时代、环境、文化和时代精神的产物,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由于它基本上是集体的创造,从而与局限于专业或专家的文化拉开了距离,这就导致了它的综合性,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与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的。其综合性表现在:从其构成因素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各种表现形式的综合,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曲就蕴涵了文学、舞蹈、音乐、美术等多种表现方式;从功能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认识、欣赏、历史、娱乐、消遣、教育、科学等多种作用。例如,藏戏艺术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我国较为古老的民族剧种之一,至今仍然流传于、四川、青海、甘肃和云贵等地,以及印度、锡金等国,其主要剧目有《文成公主》、《诺桑王子》等传统剧目。藏戏艺术通过民族歌舞、民族说唱等综合性的表演形式来表现故事内容,离开了其中的任何一种表演形式,就会削弱其完整性和艺术魅力。再比如妈祖文化。妈祖文化起源于宋代的福建,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并从福建传播到台湾和世界上许多华人居住区。它以妈祖信仰为核心,通过神话、传说、故事、音乐、舞蹈、戏曲、叙事歌谣、游戏、祭典、祭仪、民俗、艺术等文化形式表达了其丰富的内容,并依托于其建筑、雕刻和其他手工艺等有形的文化形式而存在。而且,妈祖文化所树立的大同理想深入人心,有普世性价值和广泛的影响;它所蕴涵的道德感召力和道德说教也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积极的影响;它在促进中华民族精神认同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妈祖文化是极具综合性的文化,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织、综合的产物,是综合各种表现形式的产物。
第六,民族性。民族性是指为某一民族独有,深深地打上了该民族的烙印,体现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智慧、世界观、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表达等因素。有时,随着文化交流的深入,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到了其他地方,但不同民族仍然会使其打上不同民族文化的烙印。特定民族的特性表现在从形式到内容的各个方面。从民族的形式特征方面看,民族的人种(包括肤色、形体等)、服饰(尤其是该民族创建期的有显著特色的服饰)、饮食生产方式、语言、风俗等,这些大都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受自然生态的影响很大,有的还有遗传的作用;从更深层的民族特性来看,世界观、信仰、思维方式、宗教观、价值观、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审美趣味、生活方式、民族认同等,这些因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表现在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方方面面,有很强的稳定性,不太容易改变。实际上,民族的形式和内容的特点都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有很明显的表现。2001年,我国的昆曲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而民族性就是其重要的价值之一。昆曲出现于明代,有600多年的历史,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中国戏曲史上具有中要的地位,被称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昆曲反映了江苏昆山地区的文化传统,通过历史变迁中人物命运的转折,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生感悟等时代特征。昆曲是剧作家、戏曲音乐家和表演艺术家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昆曲成功地吸收了唐诗、宋词和元曲的文学传统,唱词由诗歌、散文和方言组成,诗歌主要用于歌唱,散文及方言主要用于人物的独白或对话,其风格典雅,长于抒情,委婉、细腻、富有诗意地表达了人物的各种情感;其音乐旋律优美、婉转、流畅而悠远;其唱腔富有典范性,对许多戏曲剧种的唱腔有很大的影响;其唱段的内容与形式则是高度和谐的有机整体,既对演员的唱、念、做、打等功夫要求高,又需要完美的结合与表现;昆曲还因其剧目丰富和对我国戏曲传统的发扬而有了“活化石”的美誉。昆曲融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于一体,有高度的综合性,这增强了其难度和表演的复杂性。同时,由于其高雅的审美趣味与今天人们的审美趣味出现了差异,因此呈现出衰落的趋势,一旦消失,不可能再生。从昆曲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看,昆曲的表演方式和所反映的内容都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打上了浓厚的中国文化传统的烙印,这才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
第七,地域性。就一个民族来说,每一个民族大都有自己特定的生活和活动的地域,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对该民族有很大影响,进而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该民族的文化特征。通常,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个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既典型地代表了该地域的特色,是该地域的产物;也与该地域息息相关,离开了该地域,便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地域性既体现又进一步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传播到了阿塞拜疆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其传播过程中有了某些变异和新的发展,并深深地打上了这些区域的烙印,由新疆十二木卡姆演变而来的阿塞拜疆木卡姆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曾先后获得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实际上,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包括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即使同属于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但这些木卡姆之间也因产生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由此还可以派生出非文化遗产的其他特点,这些特点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譬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和历史积淀性。(一)群体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来看,有时表现为个体性,但从总体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集体智慧和集体创造的产物,通常以一定的居住地、社区、民族或国家为单位,并在这样的范围内流传、延续和传播。也许最初是由某个人的偶然的个体行为引发的,但在其创造、完善和传承过程中,主要是集体创造的产物,吸收和积累了许多人的聪明才智、经验、创造力、技艺。尽管有时是通过某一个人、某一个家族流传下来的。(二)历史积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一时一世的产物,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有着极为丰富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信息。而且,在传承过程中,又积累了历代传承者的智慧、技艺和创造力,成为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它们本身不仅包涵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从中也反映出特定的传承者们的思维、情感、价值观等。例如,曾经成功地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中国古琴艺术,就以其积淀的深厚的文化、历史、情感等信息而著称。古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弹拨乐器之一,有3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古琴艺术以音乐为主要载体,吸收了中国音乐的精华,与文人雅士的生活、情趣和创造性联系密切,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从多方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极大地塑造了中国人的精神,对于中国音乐史、美学史、文化史的研究也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实际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很多属于神话、巫术、图腾崇拜的项目,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对这些项目性质的判断问题。由此而来,也涉及到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的问题,也就是它们究竟是不是落后的封建迷信?它们有没有存在甚至保存的必要?对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对许多没有争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性。由于这些文化遗产反映了积极向上又富有创造力的民族精神、科学的探索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其性质当然是积极的、有价值的,也是应该充分肯定和保护的。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对图腾崇拜和巫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性。事实上,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基本上都有反映该民族信仰的神话、关于宇宙的创造、产生、演变;关于先民的传说;关于该民族的偶像崇拜和图腾崇拜;在特定时刻用于特定目的的巫术。这些在各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塑造人民的信仰、世界观、价值观方面也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以往错误观念的影响,尤其是完全从进化论的观点出发,把我们现今的文明视为最发达、最先进和最合理的文明,而把神话、传说、偶像崇拜、图腾崇拜和巫术等这些古老的东西都看作是非科学、反科学、伪科学和封建迷信。作为人类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这些学科应该研究其各种运作过程。但由于“”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破四旧,立四新”的观念仍在作祟,仍有不少学者不能客观地正视这些现象,更有为数不少的人把这些视为封建迷信、歪门邪道,欲扫除净尽。应该看到,其中有很大部分根本不能划入封建迷信,还有一些是精华与糟粕并存、科学与迷信并存。因此,在判断这部分文化遗产的性质时,应该指出其积极性与消极性并存的特点,并进行科学而适当的区分、鉴别、定性和评价。
这种情况也同样适合于对一部分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传统的民间文化,但仍然有观念认为,传统的民间文化是小农经济和落后的封建制度的产物,也是导致社会发展缓慢的原因,其中渗透了小农思想,仍然会毒害人们。实际上,民间文化的创造主体和传承主体都是老百姓,它们源于生动活泼的民族、民间生活,是构成他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也不能以愚昧、落后、封建迷信等来简单化地判定其性质。国内有学者深刻地分析了我国目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所存在的局限,非常值得我们重视:“(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行动其理论准备严重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创造的任何文化现象,不是科学地探究其合理性和规律性,而只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好或坏等政治概念和二元对立的方法论给予判决,因而把民间文化、特别是其中属于民间信仰(如神鬼信仰、巫术迷信等蒙昧意识)范围的种种文化的消极影响看得很重,看作是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物。(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族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之根,它自身包含着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宇宙、自然、人事,都是无限的,是人的知识理性和科学无法穷其究竟的。巫术、宗教与科学,就都是人类文化的共同的构成因素,都是与人类共始终的。与把宗教看作是人类精神的鸦片一样,把巫术看作是精神领域里的封建毒素,同样是机械唯物论,而非历史唯物论。(三)要保持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弘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重要的是弘扬中华文化精神。在民间文化中蕴含着或洋溢着强烈的‘生生不息’和‘自强不息’的意识,而这才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表现于个体、家庭、家族、族群上,就是对生命意识的崇尚;表现于国家、民族,甚至个人的安身立命、建功立业上,就是对自强不息的崇尚。”④
第三种情况涉及到一些预言、宗教的定性。一些预言现在并不能被证伪,也不能被科学证明,但在民间信仰中又有很大的市场,对于这些预言中的有重要精神价值,又濒临灭绝的部分,也是应该肯定和保护的,但应该充分地正视其迷信和落后的地方;宗教作为人的信仰之一,在民间有很大的群众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道德教化和情感慰籍作用,虽然有一定的虚幻性,但应该实事求是地肯定其积极的意义和价值,科学理性地对待其负面性,并切实地做好保护工作。由于我们以前确实有过不适当的认识和行为,因此现在对这部分文化遗产的定性、评价和保护更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