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1 11:47:5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资产的计价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引言
经济环境在世界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成本模式计量所反馈出的账面价值脱离实际市场价值较为严重。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满足国际趋同这一进展方向,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引进了公允价值这一新的核算方式,并规定可以在达到一定前提的状况下被采用。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核算方式在理论上还有待完善,所以其在运用到实务的过程中也展现出了诸多问题,而这也是本文的切入点和写作方向。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概述
(一)公允价值的本质
1、公允价值的涵义。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2、公允价值的基本特性。①公允性:将公平合理的交易中熟识状况的买卖各方自觉实行资产互换或是债务结算的价格用于会计核算,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来讲一般是相对最公正的。②现时性:采取公允价格核算方式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达到众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议需求。所以数据信息必须是实时有效的、并与决策相关的。③估计性:现实业务中的实际成交金额和假定发生的交易中的预计金额都可以是公允价值的出处。所以,公允价值是资产今后带来的经济效益的现时金额。
(二)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比较
1、成本模式。使用历史成本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核算相对简便,只需定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发现减值现象、经测试后确认发生的,需计提减值准备,且所提的减值准备一旦确认无法转回。2、公允价值模式。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先决条件是其能连续可靠的获得。采取此种核算方式的,公允价格以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为依据,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值需于资产负债表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且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3、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要求。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此方式核算的,应一同契合以下要求:第一,资产所处地有成交量极大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可以根据成交量极大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相同或相似资产的市价等讯息合理的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现时价格。
三、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现状
当前,公允价值己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发展方向,我国大范围引进公允价值,为的是能够早日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连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态势良好,价格不断攀升,这样的增势能够通过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转变为公司账上的利润总额,借此提高企业的盈利状况。从表象上看,这对企业有很大的利好,社会各界也普遍预计上市公司中会有许多企业选择这一计量模式,而事实却大相径庭。按照行业划分来看,截至2013年末,我国总体有132家房地产类上市公司。此中的23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其余109家中,有14家采取公允价格进行后续核算的,占比12.84%。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使用公允价格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的上市公司,需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的公允价格调整其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这一行为必然会使企业的总资产发生一定的改变。虽然相较于其他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数量和总额上相应的要多,但其价格的浮动对总资产的影响微小。
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条件不完善
与金融资产相比较,我国房地产行业目前的交易市场依旧在透明度和流通性上有所欠缺,为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我们应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为目标极力改进房地产交易环境。在我国,缺乏充分和规范的市场,因此目前我国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态度依旧是适度且谨慎的。大多企业后续计量使用成本模式的本质缘故是市场环境的限定,这也是我国在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中所要攻克的最大难关。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信息公开方面状态依旧不尽如人意,讯息公布的不充足和不迅速在时下依旧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在剖析了上市公司的年报及相关资料后发觉,一些上市公司在计量方式发生变更时,并没有按规定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作出及时、准确地披露,且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相关信息在年报附注中也未做出必要的说明,这将使投资者在对这些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性做出准确判定时有所顾忌。
(三)公允价值操作指南的缺乏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尽管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和确认方法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公允价值的实施和操作方面的规定过于概略,操作指南不具体。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允价值取得的具体方式,所以,企业在运用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对于同一个房地产,不一样的评估方式会得到不一样的公允价格,成果甚至是千差万别的,所以获取方式的不统一会使公允价值的可比性大打折扣。
五、对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推广的建议
(一)完善公允价值运用环境
恰是由于严格的条件,公允价值核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才受到限定,所以要想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建立一个信息充分流通的交易环境刻不容缓。我国要尽力构建出一个相对详细的市场经济体系,为公允价值的核算提供出其所需要的透明的交易氛围,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制度和结构,使公允价值无法被企业随意利用,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二)规范信息披露轨制,加大披露透明度
相较于国外,我国新准则中对于信息公布方面的相关要求显得过于简单和宽泛。因而,我国的相关规定应对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信息公布的要求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强化,以确保信息公布的有效性,同时这对减少企业使用公允价值随意掌控利润大有裨益。
(三)规范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的详细操作规则
目前我国并没有将公允价格的内容在一个单独的的具体准则中做详细的规定,而是把对其的运用规定都体现在其他准则中,这就致使公允价格在真正使用时欠缺细致的指导原理。明确使用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在披露上的不妥之处是目前国家应尽快改善的部分,通过这一概念,促使会计与资产评估两大行业更好地沟通合作,对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时所聘请的独立第三方在评估中所用的方法、假设、证据来源等要素和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在企业报表中进行尽可能详细的公布。
六、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能与现实紧密联系、对投资性房地产现时价格的体现更为透彻,对获取信息者和其他利益关联者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大有帮助。它一方面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另一方面又为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使用公允价值时显得尤为重要。如今,我国房地产市场尚不成熟,会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尚需提升,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轨制的制定尚不完善,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水平也未达到相应的高度,所以公允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推广仍需时日。企业只有结合内外多方极尽全力,才能使公允价值在我国发挥良好的作用,真正实现我国会计领域与国际的接轨。
【参考文献】
[1]杨九庚.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相关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师,2010(1)
[2]刘永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困境与对策[J].当代财经,2010(8)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特殊资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根据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转换,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仅是对应科目的结转。但是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相应的转换会涉及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的变动,笔者对其中的处理存在异议。同时,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后又转为自用的,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相关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即转换当日,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产品”等,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同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笔者认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收益,而这一部分收益是没有实现的,确认未实现收益导致利润虚增,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此外,公允价值不同于历史成本,其确定需要根据活跃易市场并依赖于人们的主观经验来判断其近似价值,或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这就加大了人为因素在估值中的影响。企业极有可能利用房地产准则的规定,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而操纵利润。
(二)其他资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即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以上会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亦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但是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后又转为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均未明确规定。
例1:甲企业将自用的办公楼整体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0年1月31日。2010年1月31日,该栋办公楼的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0万元。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将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停止出租,转为自用房地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
对于此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31日,确认投资性房地产55000万,其他资本公积5500万。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确认固定资产60000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万。但是2010年1月31日转换时的其他资本公积仍然存在余额5500万,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资本公积应于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予以结转,由于该投资性房地产已经转换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以后不会再有处置的可能,因此,该项资本公积将始终存在于所有者权益中。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即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予以结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其他业务成本”。
准则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但是在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原来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又转入损益,仍然影响了当期的损益,可能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建议及思考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的处理
目前大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采用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而另外一部分公允价值的确定则来源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所获得的市场调查报告,这就加大了人为因素在估值中的影响。同时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的大环境下,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造成企业增加资产的同时,企业净利润将会大幅提高。
因此,笔者建议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基于谨慎的处理原则,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其他资产时,转换当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在转换日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这样既未增加当期损益,也避免了部分想借助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而调节利润的企业的投机行为。
例2:2010年10月15日,甲企业因租赁期满,将出租的写字楼收回,准备作为办公楼用于本企业的行政管理。2010年11月1日,该写字楼正式开始自用,相应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该项房地产在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原账面价值为4800万元,其中,成本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增值300万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5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000 000
同时结转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000 000
假设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60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46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5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 000 000
(二)其他资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
当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自行开发的产品存货停止自用或销售,用于对外出租转作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投资性房地产时,准则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后又转为其他资产的情况,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又转为其他资产时,原有的其他资本公积余额应该一并转入未分配利润,这样处理既没有影响当期的损益,又调整了其对以前利润的影响,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见例1,甲企业于2010年1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50 000 000
累计折旧 5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50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5 000 000
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600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5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000 000
同时,结转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5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5 000 000
这样,由于转换造成的资产增值既没有影响当期的损益,又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资本公积的处理
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原来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成本,其实质仍是增加了企业利润。这样处理,与转换日直接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质上是相同的结果,对于企业而言最终都增加了利润。因此,准则的规定与转换时所体现出来的谨慎性原则相悖,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如此处理,与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一致,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也一致。
例3:2011年3月,甲企业收回租赁期满的投资性房地产,并以650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假设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原账面价值为58000万元,其中,成本为55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增值30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是由固定资产转换而来,转换时存在其他资本公积5500万,不考虑相关税费。2011年3月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50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50 00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80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5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 000 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30 000 0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5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5 000 000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转换当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后又转为其他资产的情况,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又转为其他资产时,原有的其他资本公积余额应该一并转入未分配利润。同时,在处置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原来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亦转入未分配利润,这样就不会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M].人民出版社,2010
计价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允许主体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价模式中任选其一。
成本模式
成本是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或者在适当时候按照特定要求进行初始确认时归属于该资产的金额。采用成本模式,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后采用折余成本(减去任何累计减值损失)予以计量。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提出了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第16号准则主要是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投资性房地产若是选择了成本模式,可以比照该号准则中成本模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符合持有待售分类标准的(或归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包含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核算。
公允价值模式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所谓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所谓“熟悉情况”是指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双方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和潜在的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适度熟悉。“自愿的当事人”包括了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自愿购买者是指自愿而不是被迫购买,该购买者既不过分急于也不准备按任意价格购买。假定的购买者不会支付高于由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构成的市场所要求的价格。而自愿的销售者则不是一个过分急于出手,也不是一个准备接受任何价格的被迫的销售者,更不是一个抱着固定价格不放,而不理性考虑当前市场状况的销售者。自愿销售者愿意根据市场条件,以所能取得的最好价格出售其投资性房地产。而“公平交易”是指在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这种关系可使交易价格不具有市场状况的特征。这一交易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方独立地发生行为。
公允价值有别于常提到的另一个概念:使用价值。公允价值反映了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的知识以及估计。与之相对,使用价值反映了主体的估计,包括可能是主体特定的而不是适用于一般主体因素的影响。例如,公允价值不反映以下因素(因为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一般不具备这些因素):将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进行组合所产生的附加值;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只针对目前所有者的法定权利或法定约束;以及针对目前所有者的税收利益或税收负担。
此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之所以强调资产负债表日,原因在于公允价值是指定日期的特定时点上的价值。由于市场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另外一个时点上估计的公允价值的报告金额就可能不正确或不恰当。另外,实际上,公允价值的定义还假设了销售合同的交换和完成是同步的,没有任何价格上的变化。如果交换和完成不是同步的,则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中就很可能出现价格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不应当重复计算作为单独资产或负债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电梯或空调等设备往往构成某一项建筑物整体的组成部分,通常应当包括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之中,而不是单独作为不动产、厂房和机器设备来确认;再如,如果某一间办公室与配备的家具一同出租,办公室的公允价值通常包括家具的公允价值,因为租金收益是配备了家具的办公室的收益。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中包括家具的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将家具作为一项单独资产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也不包括在特殊条件或情形下夸大或缩小的估计价格,例如,由与销售有关的任何人所给予的特殊对价或让步等等。公允价值不反映为提高或改善房地产而发生的未来资本性支出,同样的,也不反映由这些未来支出所产生的相关未来利益。
计价模式的具体运用
资产要进入会计系统进行反映需要衡量和确定价格。对于大多数资产而言,其账面金额的确定并不十分困难,所以并不需要专业的估计。但是,投资性房地产具有其特殊性:第一,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价值量一般较大,估价的花费和资产的价值相比可能只占其很小的份额,从而使得估价可行;第二,房地产具有独特性,不同房地产可能因为地理位置、结构、用途的不同,而在价值上差别很大,而且在企业持有房地产的过程中,其价值还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第三,投资性房地产不同于机器厂房,其持有的目的在于未来出售或是出租,因此,一旦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大大提高,企业就很有可能将其出售从而获得收益。所以,如果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单单以最初获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历史成本来反映其价值,显然不能很好地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所需的信息。此时,就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应计录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常见的房地产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交易中的替代原理。根据替代原理,在房地产交易时,当事人都会将拟交易的房地产价格与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做出买或不买的决策。因此,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之间必然会接近或相互影响。所以,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时,可以用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交易价格,通过比较、修正,从而得出计算对象的价格。运用市场比较法,要求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而对于不存在房地产交易活跃市场的,或是很少发生交易的特殊房地产则很难适用。
收益法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之后的正常净收益,选取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以预期原理为理论依据,将投资性房地产不断取得的年净收益视为银行存款利息,按照一定的利率,还原出房地产价值总额。这种计价方法主要适用于有收益或一定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而对于纯粹消费性和无明显市场经营收益的房地产,或是以自用、自住为目的的房地产则不适宜用收益法估价。
成本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一般以建造房地产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扣除折旧,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房地产的价格。然而,成本并不等于价格,有些成本的增加并不能增加房地产的效用或价值。因为这一原因,更多的时候是在对特殊目的、特殊建造、狭小市场或是无交易的投资性房地产计价时采用成本法作为估价方法。
比较上述三种方法,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而当采用成本法时,运用的则是成本模式。可以看到,房地产的计价方法并不是唯一的,而且不同计价方法的理论依据并不完全相同,所以计算出来的金额也是不相同的,甚至可能差别巨大。会计准则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计量、披露等各个环节应记录多大的金额才是适宜的,其实,也正是对如何选择上述计价方法的规范。准则具体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计价模式,运用何种计价方法。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到: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是在活跃市场中对同一地理位置和相同状况并具有类似的租赁和其他合同的类似房地产的现时价格。主体应注意辨别房地产在性质、地理位置或状况方面的差异,或与房地产有关的租赁和其他合同条款方面的差异。显然,这里运用的是市场比较法。然而,很多时候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可能无法在活跃市场上找到类似的资产进行比较,此时,准则规定:在不存在上述的活跃市场现时价格的情况下,主体应考虑各种不同来源的信息,包括:(1)在活跃市场中,不同性质、状况或地理位置的房地产的现时价格(或不同租赁或其他合同中的现时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那些差异;(2)相似房地产在不太活跃市场的近期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自按这些价格发生交易之日以来经济状况的变化;(3)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估计所作的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辅以任何现有的租赁和其他合同,以及(如果可能的话)处于相同地理位置和状况下相似房地产的当前市场租金等外部证据,采用反映当前市场对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估计的折现率。显然(3)中提到的是收益法。而当投资性房地产不满足上述条件,无法运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计价,也即企业无法可靠确定公允价值时,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