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4 10:19: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关键词:森林;资产评估;工作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伴随着我国林权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行业,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在十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不仅可以积极参与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林业企业改制重组,为推动国有林业和集体林权改革、防止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各类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客观、公平、公正的价值判断,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 开拓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的战略空间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要发展,关键在于抓住市场。要坚持稳定传承、持续发展、科学创新,巩固和挖掘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努力培育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潜在市场,在做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服务。
1.1巩固和挖掘传统市场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传统市场主要是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购重组、林权交易等与产权变动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相关联的价值评估。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对象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我们要继续巩固和挖掘传统的森林资源评估业务,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债权人及相关公共利益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森林资源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基本立足点。我们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究森林资源资产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深入挖掘传统市场的新需求,把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做精做细。
1.2积极开拓新兴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市场
随着林权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各类经济行为呈现新的变化,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涌现。
1.3努力培育潜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市场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深化林权改革,扩大林权开放,完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体系,都孕育着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需求。
2 切实提升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
为实现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全面推进实现“四个优质”,即行业优质发展、协会优质管理、机构优质服务、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优质执业。
2.1行业优质发展
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发展道路,积极服务林权改革发展,有力推动林权改革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行业优质形象,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2协会优质管理
各级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协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奠定扎实基础。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制度,夯实基础,提高监管效率。行业自律监管要与行政监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3机构优质服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对客户负责,更对社会公众和国家负责。要增强专业能力,了解客户需求,把握市场动态,掌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提供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专业报告。要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切实做好与委托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使用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委托方认可度和社会满意度。
一、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不同体制的国家对森林这个特殊资源的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外的研究现状更多的是从整个森林资源资产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角度去探讨,并没有做详细的划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不管是国有林,还是私有林,都更注重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同时,国外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值得重视的是,自2003年以来,国外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注重参与式的方法在其中的运用,其精髓就是重视当地小区在其中所发挥的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信贷融资领域的前置环节应用和评价。
目前,我国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和现状问题研究。主要是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投融资管理建议;二是区域性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主要是针对某区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分析该区域森林资源评估存在的问题;三是案例研究。针对某个实践案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可否认的是,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全国全面推开以来,引起了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新一轮热潮,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结我国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针对性不强、偏重于理论”。针对性不强主要是指目前的研究范围太宽,虽然也有某些区域性的研究,但是提的政策建议或者结论在其它地方几乎全部可以适用。偏重于理论主要是指理论性较强、实践性较差,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流转增加,作为新型的评估形式更需要实践性较强的措施去指导各个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林农森林资源的评估。二是忽略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集体林地的“三重”特殊性。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与国有林地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三点就是地块分散、面积较小、集体林地流转面对的对象为单个的林农(有的地方是针对村民小组)。总体而言,我国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不少问题,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更为滞后,因此,建立一个适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评估标准显得十分重要。
二、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与林权抵押贷款
随着林业事业的大力发展,林业的生态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林业市场要素逐渐成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平衡相关利益者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视。但是根据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调查,总体认为后集体林权制度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1. 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目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森林源资产评估的重要行政规章,其中,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前者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后者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而对于森林资源,一般都处于偏远的地方或者深山,对集体林权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话,一是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现在评估的需求,二是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很多专业评估员不所知的地方因素。
2. 评估结果多样性,偏离市场的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由于受人为干扰和评估理论、方法的局限,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现象。
3. 评估标准不统一。集体林的评估标准灵活性较强,用林农夸张的说法是:“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怎么评估、评估出来多少价值都是评估人员说了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评估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如何掌握“度”成为评估的难点。
4. 评估时没有考虑一些隐形的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流转日益活跃,流转出去的用途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利用集体林地的特殊性开展农家乐在某些地区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也为当地的农民增收和经济增长带来了有利的条件。此类的集体林在评估时就要考虑一些外在的因素,例如政府对当地的投资(水利、交通、电力等等) 。
5. 集体林地评估费用高。目前的森林资产评估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按此标准,集体林地的评估费用堪比房地产的评估费用,没有充分考虑到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用和农户收入较低的现实条件。以价值最少的100万元的森林资源为例,评估费用至少都是几千元,这对农户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评估费用高增加了集体林地流转的难度。
6.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长期以来,由于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滞后发展,加之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使得林权抵押(质押)融资在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面也大打折扣。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二是贷款利息偏高;三是贷款抵押范围狭窄;四是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少,收费标准偏高;六是林业资源变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