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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税收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2-25 14:45:3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简述国际税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顺应全球化的技术进步潮流,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对现有的税收支持政策进行清理和进一步完善,继续实行一些有效的和创新地采用一些可行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对于增加我国企业的科技含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

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我国曾先后出台了一批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两项政策(下文简称“两项政策”):1997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2000年,有关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在项目投产5年内抵免40%的企业新增所得税。这两项政策对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是实践证明了的。虽然在“十一五”期间会出现一些环境变化和挑战,但是总体上看施行这两项政策的基本面并没有完全改变,包括施行两项政策的经济基本面、税收增长率、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任务、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等等。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可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鼓励的技术进步产业、行业等,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项目企业名单,把这两项政策的正效应发挥到最佳。

从我国继续施行两项政策的国库收入来看,我国这些年的税收增长幅度同经济增长率一样是喜人的。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逐年增长态势,从1985年的696.0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 919.51亿元,特别是2001年以后有了明显的上升,从2000年的999.63亿元上升到2001年的2 630.87亿元。

但在同期内,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从1985年的34.11%下降到2003年的14.58%。

1978~2003年,我国用于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呈逐年增长趋势,从1978年的63.24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 092.99亿元,其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却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即从1978年的5.99%上升到1993年的11.16%,而后又下降到2003年的6.42%。

1978~2003年,我国科技三项费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1978年的25.47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416.64亿元,而其占国家财政用于科研支出的比例却略有下降,即从1978年的48.16%下降到2003年的42.71%。

表1 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2003年)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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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国家财政支出┃ 中 央 ┃占 比% ┃地 方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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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 1092.99 ┃ 268.36┃ 24.55 ┃824.63 ┃75.45┃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 676.35 ┃ 42.10┃ 6.22 ┃634.25 ┃93.78┃

┃科技三项费用 ┃ 416.64 ┃ 226.26┃ 54.31 ┃190.38 ┃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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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

如表1所示,以2003年为例,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共计1 092.9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268.36亿元,占24.55%;地方财政支出824.63亿元,占75.45%,成为其主要来源。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中央财政支出42.10亿元,占6.22%;地方财政支出634.25亿元,占93.78%,成为其主要来源。在科技三项费用中,中央财政支出226.26亿元,占54.31%,成为其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支出190.38亿元,占45.69%。因此,国家可以对企业技术进步采取更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推进增值税转型

把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是对生产和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收。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第二种是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等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第三种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理论上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次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完全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因允许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及管理十分繁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保证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当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是社会经济中的主要矛盾,而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一是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有抑制作用。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抵扣,设备投资越多,不能扣除的税金就越大,税负就越重,客观上具有抑制投资、阻碍设备技术更新、影响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的负面作用。二是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重于其他产业,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多数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较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就相对较重,并使增值税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不平衡。三是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不利于内外产品公平竞争。虽然进口产品在进口环节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由于对国内生产的产品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使国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国产品的竞争力。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比如,这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支持,主要是以税率的降低为手段,没有以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因而外商投资的产业雷同,容易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同时,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一般,有的甚至是国外淘汰技术,没有达到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目的。长此下去,必将延缓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技术进步。这种税收支持尤其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好处,这反映在一个事实上,即流人我国的外商投资中,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大于欧美国家的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大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

更严重的后果表现在人才竞争方面。现代企业竞争,尽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人才竞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本上说靠的也是人才。目前,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资企业存在计税工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对内资企业来说,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高于支付的员工工资。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与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是相同的。

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内资企业为吸引某个人才,支付的工资为每月10 000元,则每月要为此支付企业所得税为:(10 000-960)×33%=2 983.2元,企业实际负担12 983.2元。而外资企业如果吸引该人才,它可以将工资提高到12 000元,即使这样,它比内资企业的负担还要低983.22元。因此,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内资企业必将出现人才流失现象,尤其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影响较大的科技人才流失,显然将影响企业技术进步。

从国际范围看,当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陆续实行减税措施。oecd成员国的税率由1997年的37%降到2003年的30.9%,欧盟国家税率由1997年的38%降至2003年的31.3%[1].中国的税率水平也需要顺应全球减税的趋势,以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中国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对结构性税改提供了强大支持。税收收入已由1994年的5 130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25 720亿元,复利年增长率达16%。税收收入占gdp百分比由1994年的11%增长到2004年的19%[1].

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无论从哪个视角看,都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中国财政收入几年来的持续高速增长,给平稳推行这项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税收支持。目前还有一个有利时机是,增值税转型已经在东北试行,这为把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改革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捆绑在一起,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增值税的改革是皆大欢喜的改革,方方面面都会得利,只不过有人得利大一点,有人得利小一点。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无论如何设计,总是有人利益受损。如果单纯地推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相对来讲,阻力就会大一点。而如果把所得税并轨改革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捆绑起来同时推进,则无疑会减少改革的阻力。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简单的内资和外资税率合在一起,提高外资企业的税负,减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实际上,我们的宗旨在于给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是为了体现市场经济的效率、平等竞争和透明公正的原则,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是吸引外资的根本措施。我们承认,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会对吸引外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可能不如想象的那么严重。其实,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是来自于心理压力。两税合并可看作是一种信号,意味从今以后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而之前我们对外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更多的把此事看作是政府态度,而这种态度的改变将会使他们对今后在国内获利前景的预期有所改变。

因此,在设计所得税并轨方案时,应给予外资企业一些存量利益的过渡和照顾,充分考虑世界和周边国家地区税收改革的趋势和税负的水平,以使该政策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减到最小,这样分歧就会缩小。同时应该明确,税改的方向应当是将以前仅仅给予外资的优惠,也给予内资企业。而不是相反将内资企业身上的束缚,再加在外资企业身上。在目前改革压力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再逐步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靠拢,也就是说,逐步推进改革的步伐。同时,所得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多听听企业的意见,多作解释性工作,把方案弄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商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这已为各国经济发展实践所证明。目前,我国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也有税收支持政策的相关规定,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十一五”期间,需要系统规划设计税收支持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支持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完善同财政支持政策的配合使用,实现税收支持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逐步实现由税收支持以直接为主向间接为主转变,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税收支持实施的对象即“受益人”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而不是像现行的税收支持措施那样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同时,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还要完善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措施,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

(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等三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支持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

(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支持。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支持,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支持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8)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力度。我们应当看到,一国经济成长不仅仅要有领先的少数大企业,更要倚重数量庞大、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美国经济之所以赢得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长期经济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其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日本能够度过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和两次美元危机,也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若干创新成果有效地消化了这些负面影响。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3%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明了约65%的专利,实现了75%以上的技术创新,完成了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2].因此,加大国家政策的扶持,制定相应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政策,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是我国未来税收支持政策改革的一个重点。

总之,政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支持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完善鼓励产学研结合的政策

尽管企业技术进步主要是企业的事,但实现产学研结合,无疑为企业技术进步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而且能够实现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研发,节约研发成本。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并建立了相应的研发机构,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动力不足、水平不高,难以满足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

据统计,到2001年我国2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研发投入平均仅占销售收入的0.76%,平均每个企业年研发投人为193万元[3],难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要求。因此,必须借助于产学研的结合,发挥联合效应。

我们既要鼓励企业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也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可采取的税收支持政策有:

一是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是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各项支持政策。

六、完善激励人力资本开发的政策

如果说,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的灵魂,那么,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则是创新的灵魂,是实现企业技术进步的根本。以教育和培训系统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传播系统的宗旨,就是要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最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强调正规的学校教育外,还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逐步健全继续教育(终生教育)制度,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开发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这看起来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距离较远,实际上更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于人力资本开发,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民间办学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二是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三是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支持政策。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繁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四是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实行对教育投入的直接鼓励或照顾。在日益知识化的社会中,终生学习、接受终生教育,将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谋求发展的必需条件,个人及被赡养人口的教育费用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生计费用,并且其在生计费用中所占比重将日益提高。因此,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应将教育支出作为生计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扣除标准时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教育投入的回报率来激励人力资本的自我投入。如通过对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直接鼓励知识创新,从而达到鼓励教育投入的目的。

七、增设低技术污染税

人类越来越认识到,经济发展的目标,不仅在于提高经济增长率,更重要的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然而,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活环境,危害了人类的健康,而且降低了经济生产率——劳动力健康受损会降低劳动生产率,环境退化会降低许多由人类直接使用的资源的生产力。因此,针对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技术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高能耗、污染严重且大量重复建设的现象,建议一方面增设低技术污染税,来引导企业改进或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倡导高技术、低能耗、高产出的新型生产方式,大力发展新技术产业,贯彻实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对有利于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应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至于污染税的税制设计问题,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认定、课税基础的选择以及税率的确定等几个方面。首先,污染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污染性企业。其次,污染税的税基应该在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性企业的产量、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等几个方面选择,其中最适当的税基应是污染物的排放量。再次,污染税的税率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污染的机会成本不同而采取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同时税率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固定不变。比如芬兰根据燃料中碳的含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来征收资源税(即环境污染税)。

另外,也可考虑对有利于减少和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财政支持。这方面可以广泛借鉴美国、日本、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减免所得税。中国台湾自1984年12月起,污染防治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过去5年最高部分的,可以扣减20%[4].英国一直对用水及排放污水的服务设施免征增值税。

八、完善税收与财政支持政策的配套使用

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通过税收与财政政策在科技进步方面的支持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配合税收支持政策,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通过财政政策配合税收政策对科技进步的支持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政策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财政投入、政策性融资、引导风险投资、建立科研基金等财政政策与手段予以扶持和引导。总之,在西方国家,财政政策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参考文献:

[1]邓体顺。内外资所得税并轨对外商直接投资无负面影响[j].新财富,2005,(5):25—28.

篇2

一、引言

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中运用多种方法实施避税,虽然种类繁多却未变根本,其总是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转移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相互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通过税收饶让减免所得税。但是,实际办理已纳税款抵免手续繁琐,加之我国税率若低于其母国税率反而会令其补征少缴的税款。为其全球一体化利益的需要,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即跨国公司结合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如图所示:

二、跨国公司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原因

我们应该看到,跨国公司在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中国经济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自1988年至2000年,据商务部宏观数据统计显示,外商投资企业连年亏损,且亏损面从35%~70%逐年扩大,致使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至少300亿元。为何跨国公司在我国能够大规模成功避税,总是占据博弈的有利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跨国公司利用内部化优势,使转移价格运用信息处于商业保密状态,致使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居于劣势地位。

通过转移定价原理可知,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可最大限度转移生产要素,这样既减少外部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我国政府的干预,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在其内部化形成的子公司网络中,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分别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获得利润最大化的机会。这些内部化优势致使跨国公司买卖生产要素的商业信息处于保密地位,税务机关并无更多机会和渠道获得对自己有利于的证据进行税务稽核,致使自身处于这场博弈的劣势地位。

第二,跨国公司利用我国税收制度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其避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反避税政策实施。

尽管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仍可延续至期满为止。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从获利年度起”这一税收优惠供跨国公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为宽广。在2013年期满之前,跨国公司不断利用这一优惠推迟获利年度享受“二免三减半”,致使多年来在华投资外国企业账面亏损面长期高居60%~70%。另外享受“五免五减半”的在华投资外国企业也有类似的避税方法。既有优惠政策这道“王牌”,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实施反避税政策。

第三,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饥渴症为其提供庇护所,使税务机关难以按反避税需要选择转让定价对象进行稽核。

地方政府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求更多更大规模的投资,这恰恰为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在区域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在跨国公司与地方政府这场博弈中,若跨国公司通过地方政府的区域优势赚取更多的钱,地方政府通过跨国公司吸引投资繁荣经济,本是双方共赢互相合作的大好局面。但现实残酷,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若渴的心理,占据有利地位,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而当地政府则不得不步步退让,廉价出让土地,争打税收优惠牌,甚至干预税务机关征管稽查工作。加之税务机关自身也难免有畏难情绪,担心影响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等等,使得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选择转让定价对象实施稽核。

在这场博弈中,我国想要扭转劣势低位,成功实现反避税,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运用就不得不多动脑筋。笔者认为,将稽核作为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实施最终的环节,也不失为其中一种值得尝试的办法。因为,稽核的健全度和处罚度直接影响跨国公司对转移定价决策策略的选择。本文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和跨国公司避税与反避税策略模型,分析我国稽核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

三、策略性博弈模型建立及其分析

(一)构建策略性博弈模型

模型假设: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为参与双方进行博弈,双方的行动策略在事前均不为对方所知。二者选择各自的每种战略的概率,恰好使自身位于选择的无差别点。

在模型中,跨国公司的策略是使用转移定价或不使用转移定价,选用转移定价策略的概率为Pm,不采用的概率为1-Pm。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利润为M,若实施转移定价可将利润M转移国外,对跨国公司整体来说,获益就是M。但若被我国税务机关稽核,会被责令补缴税款,并承担罚款。假设,所得税率是T,则缴纳税款为MT;假设罚款率是f,则罚金为Mf。

税务机关的策略是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稽核和不实施稽核,选择稽核策略的概率是Pt,则不实施稽查的概率为1-Pt。假设稽核成功的概率为Ps,则不成功的概率为1-Ps。税务机关选择稽查时的成本为C,选择不实施稽核时的成本为A,有C=A+B,B是实施稽核时的调查成本。如图所示:

(因为所得税率和罚金的比例是东道国制定,所以可假设税务当局对制定所得税率和罚金比例有重要影响,即T和f在此可看为常量。)

(二)策略性博弈模型分析

1.对跨国公司而言,税务机关的稽核成功率与调查成本,是影响其转移定价策略的直接因素。税务当局的稽核成功率越高,越能牵制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在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对转移定价稽核的制度应规范全面,提高可行性,同时降低调查成本,则能在短时间内查获问题,使得跨国公司无法获取利润,调高工作效率。同时,制度的完善包括增加罚款额和各项处罚措施,会增加转移定价的风险成本,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施转移定价。

2.对税务机关而言,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越是容易成为显眼的稽核对象。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应该列入税务机关的稽核范围,因为他们利用转移定价的概率相对要高,而且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也相对越大。当然在选择这样的跨国公司作为稽核对象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稽核造成的影响,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充分的证据,审慎、严格地按照法律规程进行稽核,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四、税务机关管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建议

第一,创造有效外部市场,促使跨国公司从内部化发展向外部化发展转变,促进征纳双方信息公开透明,使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在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

跨国公司由于内部化优势明显,为其逃避税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尤其体现在最终产品市场的贸易和服务上更为明显。税务机关应争取在反避税斗争中获取主动权,创造一个有效的、在交易活动中有大量买方和卖方的外部市场,拆除跨国公司优势壁垒。这样,即便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采购关联企业相关产品,进行暗箱操作也难以成形,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往所谓的“商业机密”也被公开透明,扭转税务机关在以往反避税博弈中的劣势地位而趋于平等。当然,推行企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耐心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培育出更为有效的外部市场。

第二,借鉴外国在反避税措施中有效方法,立法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改善税务机关在博弈中的劣势处境。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国际税收权益,先后推出各种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例如,美国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充分行使东道国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我国也可以效仿之,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涉外税收争端的“税务法院”,完善中国税务的行政、立法、司法组织。通过定期的专项税务审计发现转移定价问题并加以控制,进而提出举证的要求。对那些重大项目的举证材料可委托境外的会计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公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合理运用税收筹划,针对性地选择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跨国公司,约谈与培训双管齐下,增强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的主动地位。

跨国公司经常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从母公司采购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倍价格的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对于这些有高进低出嫌疑的跨国公司,税务机关应将其重点监控对象,如若这些跨国公司需进行定价调整,可先对其进行约谈,促使其主动放弃转移定价内部化运用。对约谈后仍不放弃转移定价的跨国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其出面维权,实行定价调整。平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定期培训,促使其转变观念,从一开始就放弃内部化转移定价,引导跨国公司走出避税误区。这样既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化解强化征纳双方的矛盾,促使跨国公司诚信纳税。

第四,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跨国公司避税诱因。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崇的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其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尽管我国已经引入APA制度,但由于APA对法制健度、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度有较高的要求,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的条件。因此,可结合我国国情,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彻到实践中,采取重点突破的策略,有选择地稽核某个行业中较大型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通过审计一家公司,警示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另外,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可以不断调整跨国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逐步使我国从以税收优惠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向以市场引力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转变。

第五,扩大国际反避税合作,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着力点”的涉外税收征管机制,使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缺乏全球性的操作规范和监督,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对国际转移价格的监管。可以考虑设立“国际税收管理中心”,负责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再设置中心在副省级以上城市派出机构“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和“反避税调查机构”,前者负责监管反避税工作,如双边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执行、调整以及覆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后者从事专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负责所在局与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的沟通工作,收集并上报所在局需要专员办协助解决的情报资料。通过这样的合作,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

五、结束语

总之,在与跨国公司的避税和反避税博弈中,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国家,资本相对匮乏,反避税工作应以不妨碍正常引资为度,讲究策略。我国制定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与投资者母国分享资本带来的税收增加额。但是我们应有限度地允许外商投资者从国际避税中获得投资回报,这样才能带来更多投资实现。如此,我们在这场博弈中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注释

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参考文献

[1]Jack Bernstein. Transfer Pricing in Canad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1999,(12):67.

[2]常秀芳. 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浅析[J],2011,(11):44-45.

篇3

著名语言学家吴宗济今年已是101岁的高龄,在他的书柜里,摆满了分类收藏的书籍,书桌上放着电脑、打印机,桌子底下放着一叠光盘。这些摆设向来访者表明:这间书房的主人还在辛勤地工作着。是的,吴老虽然已步入期颐之年,但行动依然矫健,且精神矍铄,浑身上下充满了活力,无一丝垂暮之气,他的健康与“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

吴老出生于1909年,早年在清华大学就读。幼时的他身体并不是十分健康,晚年还罹患直肠癌,但他的精神依然乐观而且幽默,尤其是不服老。

有人说收藏能陶冶人的身心,此话确实不假,吴老也喜欢收藏,但他收藏的却是常人所想不到的猫头鹰工艺品。1957年。他到国外进修,看到有个漂亮的水晶猫头鹰,就买了下来,这成为他首个猫头鹰藏品。几十年过去,如今他的家犹如一个小型猫头鹰工艺品博物馆:墙上有猫头鹰风筝、猫头鹰挂钟、猫头鹰温度计、猫头鹰形镜子;柜子里有猫头鹰造型的圆珠笔、钢笔、橡皮、图章、发卡、手电筒、牙签盒、手表;桌子上有猫头鹰形的草编筐、电扇、台灯、糖盒、装饰盒、瓷罐、存钱罐等等。他的朋友和学生知道他有这个癖好,看到猫头鹰制品就替他买下,其数量已达300余个。吴老喜欢猫头鹰,甚至用笔为自己的“至爱”赋诗咏唱:“……尔性耽守夜,宵征而昼宿;我亦习夜静,每作终宵读……”

吴老在饮食上追求清淡,他认为,鱼肉蔬菜只要平均就行;朋友们见他年纪大,就送给他鹿茸、西洋参等补品,他都没吃。吴老有40年的抽烟史,但有一次到国外,看见很多公共场所都不允许吸烟,他没有吸,当时也没有什么感觉,回国后,很自然地就把烟戒了。但他喜欢喝酒,年轻时,他一顿饭能喝一瓶二锅头,以后白酒不喝了,就改为每天中午喝半瓶或一瓶啤酒,晚上喝四两左右绍兴酒,“在我看来,啤酒不算酒啊。”吴老为自己辩解。

吴老一直把上班走路或骑车当作一种运动,即使到了90岁以后,他也没有服老,说自己“走二三十公里也没有问题”。他常把自己的“养生之道”改为“养心之道”。他曾说:“我没有养生之道,但有养心之道,读书养心,对自己的健康大有裨益。”如果有人问的是“养身之道”,他也会改一字,改为“适身之道”,意为“随遇而安”。吴老的“养心”之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解释:一为随遇而安,一为永远进取。

百岁寿星谱――少吃煎炸腌制食品,多吃蔬菜水果

文/施小六

[寿星小传]

杨慈惠,汉族,女,1895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阳县,1999年104岁。

她父亲杨寿昌是当时岭南大学的教授,学富五车,受世人尊敬,于70岁时去世。她母亲则活到83岁。她在12个兄妹中为老大,到2000年的时候除七妹健在(90岁)之外,其余的弟妹已相继去世。

[长寿秘诀]

在父亲的影响下,她学习了基本文化知识,后来又去了广州市仓边路图强医院学医。学成后,便在广州的一个医院当助产士,后来又去博罗县工作,直至1954年退休后才回到广州,作为一名医护工作人员,一名白衣天使,救死扶伤几十年,懂得人体生理、卫生等方面的知识,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她不沾烟酒,腌制煎炸之类的食物也极少食用,平时经常吃蔬菜、水果,她每天还喝高钙牛奶,补充营养和钙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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