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3 15:30:5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规范执法监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1.用制度规范法制管理工作,提高法制管理水平。一是工作部署制度化。我局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中,均将法制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总结和部署,法制管理工作在省局、在全省各级机构的作用、效果、存在的不足和隐患等,都在工作报告中作有专门的论述。这种制度化的部署安排,使法制管理成为全省纤检系统重要工作部分,也成为省纤检局对各市纤检所业务管理的重要体现。二是工作内容制度化。为了使法制工作和纤检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需要把法制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列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个阶段的法制管理的重点内容,与其他工作进行衔接。三是工作考核制度化。专业纤检机构既是行政管理机构也是行政执法机构,为了体现这一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的特点,我局把对法制管理工作的考核列入省质监局的考核内容,确定了错案率、错案追究率、复议或诉讼保持率等各项具体的考核目标。在日常考核中,及时对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予指导,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2.发挥法制管理的监督保障作用,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随着形势的发展,纤检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已经进入了高风险区,任何一级机构的执法错误甚至瑕疵,都会对整个系统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我局在加强本局内部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的同时,近年逐步探索加强对全省各市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一是通过检查加强对各市所的监督,制定了《河北省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纤检系统的检查。检点内容包括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管理与培训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情况及行政执法办案情况。通过监督检查,查找法制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纠正。二是对行政相对人回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的效果如何,相对人有发言权。根据我局的案件回访制度,每年要对处理完毕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等案件相对人进行回访。这个制度力求解决督促整改、察看企业履行处罚整改情况及合理倾听企业诉求等问题。回访中有检查、有记录,准确记录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和对整改事项进行帮助和监督的有关情况,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整改达标后要进行复查,将整改监督和整改结果作为执法案卷的组成部分,进行全面完整的书面记载。通过案件回访,改进我们自身的工作,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人员培训。省局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全省执法人员集中培训,重点培训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新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的新业务知识,规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用语,提高执法人员重程序、重证据的意识,做到严肃执法、严格执法。2012年,我局重点安排执法人员学习新的棉花国家标准和棉花质检体制改革相关知识,结合新形势下案件特点,重点解决执法人员查不清、查不准的问题,培训后进行闭卷考试,增强执法人员学习的自觉性。
深入开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我省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是:部门重视,地方政府漠然;上级重视,基层冷漠;领导重视,具体工作松懈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我局紧紧依靠省质监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机制,扎扎实实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1.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规范生产行为。省质监局领导高度重视絮用纤维制品和再加工纤维的监管工作。针对再加工纤维问题极易死灰复燃的情况,我省调整工作思路,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做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相关县政府积极落实整治要求,组织质监、工商、公安、电力、水务等部门,采取拆除设备、切断供电等方式,对无营业执照的絮用纤维制品和再加工纤维生产单位予以取缔。以专项整治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分类监管模式,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和再加工纤维的生产。
2.明察暗访,加强督导,促进工作深入开展。近年来,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监管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许多基层监管单位的麻痹松懈情绪蔓延。为提高絮用纤维制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克服基层监管单位麻痹松懈思想,我省专门建立了督导检查制度。局领导首先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当地纤检机构和市质监局,提出工作要求;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有着前所未有的改观,但是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深厚影响,一些不法建筑商使用不正当手段、浑水摸鱼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体制的规范运行。其中,较为严重的现象有:项目管理中不报建,不招标,不接受监督管理;发包方片面压价,要求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指定使用素质低的分包队伍和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并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无资质承包,越级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及不按标准规范施工,施工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建筑队伍不懂技术,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等。种种问题严重破坏了整个建筑的有序发展,导致了一时的市场秩序瘫痪,也给工程的施工安全留下了令人担忧的安全隐患,由于施工质量的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不断,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史无前例。
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1)建筑市场中的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存在行政管理人员不懂法、不学法;2)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建筑行业中各方面工作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履行应当承担的种种法律责任、法律义务;3)没有树立安全意识,将施工、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等安全置之度外,且监管工作不利,甚至出现无监管工程;4)一些施工、执业人员对施工技术或施工规范了解甚少,再或根本具有相关专业技术;5)一些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特别对于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等重要环节受不法商人的利益诱惑,在金钱面前丧失尊严,造成虚假招投标、施工质量不过关等严重后果。
因此,大大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律宣传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整建筑市场势在必行。
2.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律意识
“百年大计,质量为先”。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形态中,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制规范与前些年来相比,有着相当大的改观。不仅颁发了有关市场规范、交易规范的法律法规,而且使这些法律法规也与各地政府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逐步向一个完善的、规整的、和谐的建筑市场发展。
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建筑市场规范的遵守,更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代表国家,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立法中确立了建筑许可法律制度,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工程报建制度、施工许可制度、从业资质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和验收保修法律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律责任制度等,对从事建筑活动各主体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规范。对建筑活动进行从严事前控制和管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为重点,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力度。
3.增强安全质量意识,加大监督力度
究其根本,规范建筑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为了保证给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安全与质量”建筑市场追求的永恒主题,是关乎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亿万人口的生存、生活,因此,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发展不仅仅是质量与安全的问题,而是关乎着国家命脉的百姓生存大计。
建筑安全生产是企业高效益的前提。然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建筑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从事建筑活动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培训唤起群众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建立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遵章守法和预防事故的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提出批评,给予检举和控告。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4.责任到位,违法必究
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依法办事,建筑法第64条至第80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主体,从应承担的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建筑刑事法律责任、建筑民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有关主体责任明确,对违反法律程序、越级审批者追究其主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对、的,要依据有关法规做出严肃处理;凡有工程质量低劣问题,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严重违章行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5.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市场的规范主要以加强建筑市场中的活动管理为主导,在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理念的法制推进中,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为重点,从而从整体上保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春桂. 加强法制观念 规范建筑市场[J]. 山西建筑,2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