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1 15:14:5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66 ― 02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的选择。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便利性同时也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学术界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就涉猎,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为加强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但目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网络购物新的发展
网店主要包括B2C、C2C和B2T等。B2C即Business-to-Customer,简称为“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当当。C2C即Customer -to-Customer,简称为“客对客”。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外个消费者,如淘宝网。B2T即Business-to-team,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团购。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促进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上,商家和买家利用第三方支付通过担保交易大大促进交易的安全,促进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随着的“双十一”等促销活动兴起,将网络购物带到新的高度。
近些年来,网络购物出现新的发展。首先,是一批微店诞生。微店、微乐等微店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消费者通过这些微店进行购物。二是以微信朋友圈的形式从事微店交易。这类微店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微信红包等方式进行收款,卖家收到款发货。由于是朋友圈的形式,卖家和买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熟人关系,网络购物纠纷容易协商解决。但随着朋友圈等微店的扩大化,越来越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出现。三是海外代购活动日益频繁。海外代购包括私人代购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代购两类。包括微店在内的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些年来微店虽然快速发展,但由于约束不到位,许多微店往往不是采用第三方担保支付。网络消费者轻信卖家的话语先付款,但由于没有第三方担保,卖家在收到款后拒绝发货,或者携款逃跑,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有些私人代购行为,是通过朋友圈等熟人关系进行介绍的。由于朋友传朋友,致使消费者和代购经营者实际上并无任何社会关系,代购商家在收到款项后不作为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还有些网络购物行为,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对于商品瑕疵、损毁不能证明非自己责任,商家不退换,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
网络购物中客观上建立起一套评价体系,消费者根据卖家的销量、买家评价进行购物选择。然而现在一些商家为追求销量,人为的刷销量、刷信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形成误导。另一方面,卖家等商品经营者没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所卖的商品信息进行全面的标注,尤其是新兴起的微店、微乐和微信等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品需要的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没有要求。消费者只能看到所卖的商品的图片和价格。这就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于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妨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
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将自己的地址、手机号、支付宝账号、邮箱等透露给卖家,还有快递人员。在商品传递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是消费者购物后会莫名收到很多营销短信和营销邮件,还有些营销电话,影响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其次,有不良商家将消费者的隐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不法人员,引起系列诈骗行为。再有,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服务如果没有给出好评,商家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修改评价的公司,轻者这些公司对消费者进行不间断骚扰,重则将消费者的信息发到不良网站,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侵害消费者的名誉。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维护存在举证困难
网络购物由于自身的特性,消费者并不是直接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甄别。通过快递等物流服务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虽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定,如签收前拆开验货。但在现实生活里,一是基于以往的习惯,消费者顺手先签收,在打开时才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出现瑕疵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这种情况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由于消费者已经签收在卖家看来视为商品无任何问题,拒绝任何的退换货或者赔付。其次即使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验货意识,在现实生活里快递往往并不是将快递直接送给签收人,而是送到签收者所在的单位或者小区门卫,通过他们转交给消费者。商品若存在问题此时无法区分责任,难以找到责任主体,消费者依然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1〕当然,随着海外代购等的兴起,现在网络购物更加关注买来的商品的品质问题,消费者希望拒绝假货、以劣充好。但是消费者若怀疑商品有问题,举证存在较高的技术难题,若请专业的检测机构,付出的成本较高往往得不偿失。 〔2〕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商务制度规定
目前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专门性法律,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立法,建立专门性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立法工作主要立足于这些方面:首先:在网络购物交易行为中,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3〕为对卖家形成约束,应同时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后果。笔者建议引入国外惩罚性措施。其次,为电子商务建立统一的制度措施。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在微店微信海外代购等部分网络购物实行先付款后发货的制度,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网络商务行为应当建立起第三方担保制度,尤其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第三,建立商品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现在淘宝等交易平台,对卖家的商品要求详细分类并标注信息,尤其是食品,按照食品法的要求标注生产编号、产地、保质期、添加剂等。包括微店在内的网络商店都应当全面标明商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2.利用大数据和技术创新,加强对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子商务环境。对于网络虚假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对网店交易行为进行监测。通过大数据能发现异常活跃的卖家和买家,而且活跃的买家具有在多个商店活跃的特征。虚假的买家消费支出往往比平时的消费支出高很多。通过对这些特征进行判断容易识别可疑交易。笔者认为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具有消除虚假交易行为的义务。平台方应当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帅选和人工判别,一旦发现虚假交易行为取消相关交易记录,并进行相关处罚。
3.打击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给消费者带来无穷的烦恼。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出台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接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家、快递人员切实尊重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尤其是非法的商业交换。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隐私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惩戒。消费者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泄露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关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个案的惩戒提升广大商家隐私保护意识,引导商家和快递从业人员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扩张网络消费者维权的空间。
鉴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里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新消保法23条第三款对部分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正如海外代购的奶粉等消费品,此条款没有覆盖。因此,应当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适当的扩充,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网络购物。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如快递的疏忽造成的商品毁损和瑕疵,消费者应当审慎拆开验货。只有那些消费者难以举证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
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消费者举证困难等热点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商务制度,打击虚假交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措施。但是法律毕竟具有滞后性,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应当继续深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为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专门性法律,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张爱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66-69.
〔2〕殷晓琳.论微店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陇东学院学报.2015(6):126-129
当前,农村金融的业务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在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风险系数也在增加,金融产品结构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出现大量的、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广大农村消费者识别产品风险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深入探索优化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努力营造公正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
一、当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法律有有待建立健全
目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是十分完善,虽然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与金融消费的适用性不太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缺位。
(二)存在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理念薄弱,绝大部分农民只了解知道点存款、贷款等传统的基本的银行业务,对银行现在的一些新业务及产品不大知道、不太了解,那就更谈不上在具体实践中使用了。还有就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往中,存在与金融机构地位不均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力量之差别,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宣传和交易风险评估,缺乏准确的判断,可能遭遇金融欺诈。再加上一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甚至个别地方忽视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有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等,由此造成消费中的矛盾。如投诉和争议较为集中的银行收费,农村消费者有时并不十分了解具体收费项目和数额,也不知道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遇到纠纷往往不知如何解决,更谈不上维护权益。
(三)双方交易行为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如双方在交易中,一般都是金融机构用固定格式的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而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甚至于完全不懂所说的意思,也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乃至欺诈条款,这样容易造成被侵权。
(四)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有效赔偿
损害赔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但是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一些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往往在遭遇侵权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也都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但总体而言还存在诸多问题,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并不是太理想。
二、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
一是制定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势在必行,同时在一般立法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立法;二是必须进一步细化、量化金融机构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规定办法,经此规范指引其工作,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三是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金融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工作规划,金融机构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量化服务细则,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以最快的时间告知投诉者;四是明细处罚规定。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审慎、严肃处理。
(二)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诉讼处理平台,努力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一是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要积极、主动、大胆承担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认真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耐心细致做好咨询事项答疑工作,及时按照规范要求受理、转办和答复金融消费投诉,督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促进公平合理消费环境的逐步形成,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二是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金融消费环境,做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同时保护,不顾此失彼,力争达到金融管理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趋于一致;三是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体系还需要金融机构与工商、司法、教育、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推动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首要的工作之一是必须深入农村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自身的权利,了解自己有那些权利、如何较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基本常识。一是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乡镇、农户等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提升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权益保护意识;二是积极探索借助新媒介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熟悉银行理财产品,做到自我理财,自担风险;三是金融机构特别要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尤其是农村居民耐心、全面介绍金融业务和相关知识,增强和提高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和积极性,进而提升自身形象和声誉;四是在宣传内容上,采用贴近农村日常生活方式的语言形式,简单易懂、通俗明白,结合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用事实说话,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掌握金融知识。
网上购物的兴起及普及带动了更多人在网上购物,小到生活用品,大到家具、家用电器等。网上购物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客户信用信息和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包含人们的具体住址、电话、消费习惯等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今天,这些信息为企业提供了便利,但如何保护这些私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盗用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关乎企业信誉的大问题。之前被查出的某网上购物平台的员工,是一个计算机高手,频繁跳槽于各大公司之间,其目的就是窃取客户基本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倒卖。这说明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用户信息管理不严,就会造成大量用户信息泄露,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二)缺乏风险防范手段
缺乏风险防范手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行业缺乏防范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运而生,但有些产品因为是这个行业的领头羊,上线时间短,在客户风险防范方面缺乏经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风险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二是企业自身缺乏防范手段。例如,网贷公司的兴起方便了人们的借贷问题,但因担保机制不健全、平台对借贷者的真实信息核实不够仔细,导致投资者的风险加大。很多网贷公司跑路,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是很好的实证。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对策
(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行业本来就是一个存在风险的行业,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消费者都应该具有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企业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风控体系、资金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确保企业能够很好地运行下去,避免出现因担保、资金等出现问题的现象,增加企业盈利,降低企业风险。其次,对客户要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格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加入。最后,企业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这样在出现资金损失时,不仅可以减轻公司的损失,还保障了客户的赔付,此方法目前已被个别企业采用。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用法律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工作,对于监管部门要明细职责,责任到人,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过高的平台要坚决予以关闭。此外,要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经验,完善互联网金融对于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从而让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渠道的开通
鉴于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建议开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出台相关的披露办法,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遇到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此平台反馈,同时要进行监督,保证平台工作人员能够尽快地解决金融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对于存在风险的投资,应该给予金融消费者明确提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消费权利未能得到保护,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但该法在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金融领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一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侵害,消费者若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建议参照国外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设置专章细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义务和违反义务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构建金融知识长效普及教育机制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对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缺乏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应将构建金融知识的长效普及教育机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大力进行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强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的认识,降低网上支付和交易的?L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技术风险总体上可控,但仍不能忽视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技术风险。所以,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应引导消费者提高防范技术风险的能力,在交易时运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控件、UKey、动态口令和证书、钓鱼网站的实时拦截等。二是采取多种渠道加强金融知识宣传。例如,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站上开辟金融知识宣传版块或者直接建立宣传金融知识教育的网站,大力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金融知识普及面。为了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学习金融、了解金融,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从2013年开始,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每年9月份会统一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为满足群众金融需求、普及群众金融知识、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使金融消费者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创建和谐的金融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三是教育、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加深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和风险的理解,提升消费者识别风险的技能,让消费者根据风险偏好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及金融工具的适用性作出比较和选择,避免因盲目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给自身带来损失。
(六)加强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企业制度,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财产、偏好等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于客户信息泄露事件,不管对客户造成什么样的损失,都应该严肃处理,充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