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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066-02

0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已有近百年历史,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投标方法单一,投标决策不科学,具体操作不规范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投标决策,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业承待逐步实施和完善的重要举措。而投标人为了在投标竞争中取胜,即中标得到承包工程,并从承包工程中赢利,就需要研究投标决策的问题。用决策树法科学的选择投标项目和投标报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建设工程承包企业降低投标成本,提高中标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决策是从若干个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1 施工企业投标策略

作为施工企业经营决策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投标决策,是一种针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力求实现投标活动最优化的活动。主要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一是参加什么项目招标的决策;二是投标项目确定后,如何争取中标机会,以取得效益。如果企业已确定投标某一工程项目,就进入了从申报资格预审,到封送投标书前的第二个决策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解决企业需要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投标策略。

2 决策树投标方法

决策树的思路如树枝形状,是直观运用概率分析的一种图解方法。一般来说,对某一决策点来说,其各个可行方案皆如树枝般表现在图上。决策树考察的方案都是相关的,也就是说每个方案可以分成许多阶段,后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完全依赖于前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就像树枝一样出于同一根部,又有许多分枝。这种方法将方案的因果关系形象地表示出来,可以将与方案有关的概率、成本、收益等资料显示在图上,使决策的制定过程能更简明。

决策树时通常以方块代表一个决策点,而以圆圈表示机会点或可能情况点,决策点与机会点彼此都是交互出现,并以树枝状的直线连接的。先画一个方块,方块表示决策点;再从方块后引出若干枝线,用来代表特选的各方案,称为方案枝。方案枝的长短没有意义,在其旁边注明方案及方案的投资支出;后面的圆圈表示状态节点;结点后引出的若干枝代表将来的不同状态,即每枝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并把状态写在相应直线的上方。由于不同状态出现的概率已知。故可注明各状态的概率P。这些枝线称为状态枝或概率枝,在概率枝的最末端注明相应的损益值,即状态枝后面的数值代表不同方案在不同状态下可获得的收益值。如图1所示。

3 运用决策树方法进行投标决策

承包商由于施工能力和资源限制,只能在A、B两个工程项目中任选一个项目进行投标,或者两项均不投标。在选择A、B工程投标时,又可以分高报价与低报价两种策略。在进行整个决策时就有五种方案可供选择,即A高、A低、B高、B低、不投标五种方案。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图2中各状态点的期望值为:

点⑦:300×0.3+200×0.5+100×0.2=210(万元)

点②:210×0.3+(-6)×0.7=58.8(万元)

点⑧:220×0.2+120×0.7+0×0.1=128(万元)

点③:128×0.6+(-6)×0.4=74.4(万元)

点⑨:220×0.4+140×0.5+60×0.1=164(万元)

点④:164×0.4+(-4)×0.6=63.2(万元)

点⑩:140×0.2+60×0.5+(-20)×0.3=52(万元)

点⑤:52×0.7+(-4)×0.3=36.2(万元)

点⑥:0

max{29.4,37.2,31.6,17.6,0}=37.2

即③的期望值最大,故该承包商应投A项目低标方案。

4 结论

确定投标项目后要对工程成本进行估算,后拟定投标报价书进行竞投。估算的工程成本等于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成本,二者之间如果出现偏差,偏差的大小除与估算准确度有关外,还与承包商施工管理水平有关系。而估算工程成本是否准确,同时又取决于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及投标人的素质。投标人为获得利润,投标报价应高于估算成本。报价过高,中标后虽能获得较高利润,但中标概率会降低,甚至不能得标。因此,通常期望利润作为最后决策的依据,期望利润包涵了中标概率的大小和直接利润的高低。因此,以期望利润作为制定投标报价的策略时,需要企业搜集大量的经济信息,还要对各个竞争对手的实际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制定对策,以指导行动。信息愈多、愈准确,制定的投标报价策略也就愈切合实际,战胜对手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参考文献:

[1]顾伟红.决策树法在铁路施工企业投标决策中的应用[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

[2]武育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3]吴芳.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姚传勤.运用决策树法进行建设工程投标决策[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2).

篇2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不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文笔者主要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例外情形入手,主要阐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只有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一)项目范围

主要从项目公共属性及资金来源等方面规定项目范围的,具体项目范围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规模标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各不相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括在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例外情形

满足上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相应规模标准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包括灾后重建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7.国定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重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门设置有关特殊规定,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这部分规定也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

1.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行为。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4.是否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

5.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是否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否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6.招标人是否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是否不于5日。

8.是否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本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9.招标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缩小标段(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是否少于20日。

11.招标人重新招标是否符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是否按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是否按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是否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2.招标人是否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否少于3日。

篇3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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