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教育理论的功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通识教育的内涵与其德育功能
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的帕卡德教授第一次将它与大学教育联系起来。当今,越来越多的学者着力于研究通识教育,对通识教育内涵的解释多达五十几种。在我国,学者李曼丽将通识教育定义为:“就性质而言,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人和国家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1]
高校通识教育在大学生德育培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更好地发挥通识教育的德育功能,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通识教育的德育功能与通识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具备健全心智的人。
在国外,“每当美国高等教育出现危机,面临迅速变化时,通识教育总是被看作应付这些挑战进行革新的催化剂”。[2]而在国内,目前的高等教育普遍面临人文精神缺失、德育素质失衡等问题,因此,通识教育在我国高校德育中尤其重要。因为心智健全是一个人品德高尚的基本前提,这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普遍要求。
2.培养具备人文精神的人。
通识教育内容通常涵盖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三大领域,其中人文精神作为重要方面贯穿始终,虽然各个领域的知识、技能与思维方法各有不同,但其基础性、理论性、综合性更有利于学生人文精神的塑造和培养,同时,通过开展课外活动丰富第二课堂、引导课外阅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为学生人文精神的养成提供了一个积极、开放的环境。
3.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的永恒追求,而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通识教育作为大学教育的重要部分,是对高等教育专门化、功利化导致的人的片面发展的一种矫正和超越,通过开展通识教育,可以培养德智体各方面和谐、全面发展的人,从而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罗索夫斯基指出:“通识教育是描述某些大学学院教育的一种方式。这个术语也可在狭义上表示除主修课或专修课以外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知识的广度和平衡,使个人获得全面发展。”[3]
二、通识教育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德育创新
高校德育工作的主阵地是思政课,但是就目前思政课的教学而言,存在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思政课德育功能的发挥。思政课与通识教育在德育功能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思政课注重从正面对大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确立政治方向,增强抵制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侧重培养学生运用的基本原理分析实际问题,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政治素养,而通识教育则侧重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格魅力,注重在潜移默化中陶冶学生的情操,完善学生人格。但是,在通识教育的背景下,两者又有许多相通之处,通过融合通识教育的德育功能,可以更快更好地增强思政课的德育效果,从而建立一系列德育创新机制。
1.通识教育与思政课在德育目标和理念上是相通的。
通识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人与社会,教育与大学,教学与课程,等等。其基本特征是:从大学以外的问题来思考大学使命,不以满足大学内部需要为目的;由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外的问题来思考培养目标,不以满足职业界需要为目标。因此,通识教育与思政课在德育方面存在契合:第一,都注重对人的存在价值的追问。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核心,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通识教育提倡教育“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看作是目的,关心人的存在的价值,提高人的存在智慧。思政课中对大学生进行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知识的教育,恰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质上与现代通识教育的理念是相通的。第二,都注重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提升。在通识教育课程体系中,要求大学生除了学习本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要读一些中外经典,比如中外思想史、哲学史、科技史及唐诗宋词等。这些知识可以提升学生的精神层面和道德素养,另外,通识教育中涵盖了经典的人文情怀和思想智慧,可以从整体上提升人的生命质量和文明素质。思政课同样也是人文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培养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对人精神层面的提升和关注也是思政课德育培养的重点内容,这一点与通识教育是相通的。第三,两者都致力于对“全面发展的人”的追求,都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有着良好的道德修养、丰富的知识面、强健的体魄、能明辨是非,有着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人”。
2.通识教育背景下的思政课德育培养新途径。
在理论上,要将通识教育与思政课德育功能的差异和相通之处厘清,打破常规的专业化、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模式,解放思想,将“通识”与“思政”更好地结合,勇于理论创新。在实践层面,也许需要更大的勇气和力量,有学者提出,可以进行以下尝试:首先,必须坚持思政课的核心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改变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重新确定学生所必须阅读的与思政课教学相匹配的古今中外的经典文献(包括原始经典与阐释这些经典的经典),拟出篇目,并确定为实验教材。也可以完全打破现有的知识体系,重新按知识领域,或按专题,或按时代,或将这些要素综合考虑在一起,以确定篇目的编排。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思政课的德育功能,还可根据各地实情,在目前高校的学分制允许的范围内,压缩部分公共课学时,从跨学科的角度编选国情经典读本,引导学生拉近自己与社会现实、特别是广大农村和社会底层的距离,促进其社会关怀。
三、“通识―思政德育主阵地”建设
要使通识教育与思政课相互补充,成为高校德育的主阵地,就要充分发挥两者在德育上的功能,共同起到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让学生树立坚定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培养哲学思维、慎思明辨的能力的作用。建设这样一个主阵地,关键在于处理以下问题。
1.充分发挥通识教育与思政课的德育导向功能。
通识教育的开展能够让在校大学生广泛吸取文、史、哲、艺等多学科的知识,可以引导学生辨别是非、对错,能够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使他们在人生理想、生活信念等方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的熏陶;对青年学生进行人文科学教育和自然科学教育,能够健全大学生的人格,培养他们的气质,锻炼他们的能力,进而形成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思政课则从“三观”出发,使学生顺应历史和社会潮流,形成科学发展观。提升社会主义道德素养与精神,两者殊途同归,都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引导着大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的提高,进而使学生拥有高尚的思想情操、高度的责任感、积极进取的精神与丰富的内心世界。
2.充分发挥通识教育与思政课的德育拓展功能。
通识教育强调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开阔了思政课的德育视野,在一定意义上使得高校思政课的德育的内涵发生新的变化。通识教育的内容涵盖多种学科,重视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主张将道德教育渗透到专业课的教学当中,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境界,使学生同时拥有强壮的体魄、健康的心理、丰富的内心世界。这就极大地弥补了我国高校以思政课为主渠道,从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日常思想教育等方面落实德育内容为辅助途径的不足。同时,通识教育注重日常实践,不仅强调通过学习书本知识、开设人文课程、举办人文讲座来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而且强调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并在实践中得以强化,从而,高校德育的阵地从纯粹的思政课理论培养延伸到通识教育的实践体系,充分发挥了两者的德育拓展功能。
3.充分发挥通识教育与思政课的德育常态功能。
一般来讲,人的道德基本结构是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这四种要素构成的。个体要对道德原则和规范有一个认识,并对这些道德规范和原则形成一种内心体验,形成道德情感,以及准备履行道德原则的道德意志,最终才会成为个体稳定的道德行为和习惯。大学生的道德认知,除了是在课堂上形成的外,更重要的则是在日常生活中无意识获得的。通识教育与思政课都可以通过无意识的教育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理想理念和道德情操在不知不觉中渗透给学生,使其潜移默化地受到道德教育,养成良好、正确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通识教育与思政课的有效结合就是一种无形但却更有影响力的常态化德育模式。
4.积极探索通识教育与思政课德育机制的有效整合,变德育主渠道为主阵地。
思政课是高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通过思政课与通识教育相结合,可以把单一的思政课德育主渠道变为“思政―通识德育主阵地”。在课程设置方面,两者可以有效结合,相互补充。将通识教育与思政课的课程设置按照科学的内容比例融为一体,一方面能够充实思政课的课程内涵,另一方面还能够避免课程的重复性,提高教学效率。另外,还可以根据通识教育理念改进思政课的教学方式和方法,通过各种实践环节与师生互动来进行思想交流与讨论,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
参考文献:
[1]李曼丽.通识教育――一种大学教育观[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3]郑金洲.教育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大学出版社, 2000.
[4]沈壮海.通识教育视野中的学校德育[J].思想理论教育, 2002,(1).
[5]黄俊杰.大学通识教育探索[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2.
[6]黎海燕.通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研究[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2008,(6).
[9]黄俊杰.大学通识教育的理念与实践探索[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大学出版社, 2001.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然而,迄今为止,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没有给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足够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没有在法学院普遍开设。对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群体来说,其职业道德的水平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的状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即以其特有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彰显了其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育人功能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有关现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精英说。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同时,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第二,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第三,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①虽然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还存在争论,但是,无论把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定在哪一个层次,法律职业伦理素养都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有法谚云“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职业。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福蒂斯丘曾经阐述过法律职业神秘性的思想,即法律乃法官与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他说道:“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②詹姆士一世时期,法官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国王可否亲自坐堂问案发生分歧,柯克有一段精彩的阐述: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③法律职业的技术性表现为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方面,而这些技能的形成都是在法律理念的统领之下的。法律理念塑造了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思维方式下,形成了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要从法律理念教育做起,法律理念是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训练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基础,只有塑造了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才能够不断提高法学职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能力
“法律是一门每天面临着新问题的学科。”④法律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法律制度也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即使在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时期,法律职业者也是每天要面对不断新出现的法律适用的情境。所以,法学专业的教育不但要实现对现有知识的传授,还要培养学生自我发展的能力。美国联邦资深法官万斯庭认为:“任何一种制度下,法官教育――无论是通过正规的、系统的课程学习还是自学,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都是一个永不终止的过程”⑤面对日益发展变化的世界,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从辨证的角度看,动与静是相对的,相对于变化的法律制度来说,法学理念是稳定的,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具体的法律制度会改变,但闪光的法学理念将会永存。”法律理念的教育是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为一体的,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使法律理念与精神与个人的价值观整合,从而使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变化的世界中独立地做出法律职业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较高的专业兴趣和职业热情也会推动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与提高,以适应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社会功能
(一)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⑥。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⑦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特征可概括为:一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二是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三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四是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⑧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制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⑨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二)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11)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制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12)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制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制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13)
(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制度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制度文明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法治文明是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制精神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正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积极进步。”(14)法治的进步是与人的主观因素分不开的,“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15)”“法律家的任务,在拥护天下的正义,惩斥不义,建国家于健全的道德的基础上。”(16)所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就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更是社会道德的先导,“这就要求社会精英阶层应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航标。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历来被社会尊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因此他们更应成为社会圣人伦理的践履者。”(17)“法律家是宣告正义的神之使者。唯有这神圣的正义,才配普施洗礼于国民。”(18)提高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就要从法学人才的培养入手,在教育与实践中逐渐习得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塑造社会文明的楷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结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积极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提示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地教育;另一方面是在各法学专业课程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两种形式各有千秋,专门的课程比较系统,但容易陷入空洞的说教;在专业课中渗透比较易行且易于接受,但缺乏系统性。最好的途径是二者的结合。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再辅之以结合各专业课的教育指导,从而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并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在专业知识的增长和职业技能提高的同时,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水平,培养学生的伦理自修能力,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才的道德素质。
注释:
①郭明瑞,王福华.“现代法学教育论坛”观点实录[N].法制日报,2001.
②③[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上海:三联书店,1996.33.35
④(17)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⑤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4.
⑥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伙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而英国的法律职业则主要包指律师,即出庭律师和诉讼律师;在美国则一般包括法官、私人开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和法学教师五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参见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题及其伦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本文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现实出发,认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广义的法律职业群体输送人才,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伦理要求应当是较高层次。
⑦[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00.
⑧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J].2001,(4).
⑨(12)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中国司法,2005,(4)78-81.
⑩史尚宽.宪法论从[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336.
(1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13)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3-23.
历史学的社会功能包括了认识功能、借鉴功能和教育功能三种。而历史教育是以历史和历史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历史学科现在已经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国民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急需人才的新时代,历史教育的公民教育功能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一、公民教育的目标
为明确历史教育的公民教育目标,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民教育?在中国这样一个古老而历史悠久的国度,“公民”这个词在中国的出现和“公民教育”在中国的萌芽却是在近代。在欧洲,“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民主”“公民”这些意识在欧洲远远较我国出现的早并且发展的程度高。究其原因,是中国的社会性质、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落后造成的。近些年来,为适应世界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增强公民意识的教育力度在不断加强。
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民教育呢?“公民教育,其一,培养公民参与社会的意识与能力,并将国家的意识与利益系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中;其二,培养公民的道德、信仰和价值观,以文化的熏陶为轴心,着力于公民品质的开发。”公民教育从广义上讲就是明确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狭义上则是指公民角色的培养,包括公民的政治认同,权责意识,参与能力等。“公民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它与素质教育是一致的,是一种最重要的素质教育。中国的公民教育是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格公民……”具体目的就是要培养具有公民知识、公民品德和公民精神的合格公民。
公民教育的实现途径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而最有效实施的地点是学校。在我国的国民教育中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已经在逐渐渗透对中小学生的公民素质培养。在这其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受教育者素质教育的培养是在思想政治课上学习和完成的。实际上历史课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公民教育作用。
二、高中阶段受教育者的心理认知特点
高中生改变初中阶段“半信半疑”的思考,开始“全部怀疑”,心理趋于成熟,自尊自爱的心理及自我认知能力在不断加强,除此之外,受教育者也开始出现早恋、自私、偏科、孤独感和焦灼感增强的现象,同时,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思考理想和人生以及建立自我评价人事物的角度和思维,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对于受教育者来说,高中教育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和确立时期。结合高中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历史教育的公民教育功能应当针对其出现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培养和教育。
三、高中历史课标的要求体现公民教育功能
新课程标准关于课程设计思路中明确规定:“……培养从不同视角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健康的情感和高尚的情操,弘扬民族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文素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其中包括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情感教育的渗透,以此作为高中历史课程教育的设计思路,同时也是教师教学应该恪守的教育准则和目标。关于课程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关注较之前程度深,这一点也体现在教材的改变上。此前通史教材文化史比重较小,现今教材如岳麓版教材将文化史单独编程一本教材,这里面加入了大量的文化史实,体现课标中要求的“关注人类命运的人文主义精神的理解。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塑造健全的人格……进一步树立崇尚科学精神,坚定求真、求实和创新的科学态度。”课标中关于课程的设计理念、思路和具体教学目标的设立,以及教材在改编后与课标的紧密结合,深深的加重了历史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于一个合格的公民来说,只是具备史实的基本素养还是不够的,还要有全方位的历史视角和历史思维,能够看到历史发展规律,并能够站在历史的角度分析、解决问题,养成健康良好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健康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同时也能成为一个成功的优秀的国家接班人,这才是历史教育公民教育功能的最终目标。
四、现实历史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课程标准的要求虽然为历史教育的功能发挥指明了方向,可历史教育功能的实际发挥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历史教育功能的实现和公民教育的落实,这其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在高中学校里,因为升学的压力,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对历史课这样的“小学科”存在着很严重的认识误区。我们经常听到理科生说“高考又不考历史,有什么好学的”,个别理科教师作出“学文科的学生都是因为笨,学成以后也找不到工作”的评论,或者经常串用历史课进行其他教学活动,这种影响更恶劣,他们的想法直接影响学生对于文理科的选择,也严重影响了历史教育的发挥,理科生也应当具备最基本的人文素养。如果历史课因为“没有用”就此取缔,试问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由谁来继承?那么是不是语文课也应该取消呢?因为文史相通不分家,这么简单的道理,学生们如果是因为高考而有所偏重,那么,诸如贬损历史科目的理科教师们是不是应该多多注意自己的言行,并从思想最深处扭转过来对历史学科的偏见呢?
其次,历史教师对于学生们的应试引导过于强烈,以至于忽略了历史教育公民教育功能的实现。我国的高考体制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但如果片面地把为考试而学习作为唯一目的,甚至把它作为教学目标而追求,就使事情走向了反面。”虽然高考较改革开放初期增加了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职责和作用,但是学生、家长和教师对于此功能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这也就造成了即便是文科的历史课课堂,也仍然是以简单的传授高考考点知识为主,而对于人文素养的培养放在了较为次要的位置上。
综上所述,历史教育的公民教育功能旨在培养出与国家建设和发展以及人类的进步相适应的人才,是实现培养出合格公民的重要途径。不管是应对高考的学生还是奋斗在一线的教师,都不应该忽略历史学科的重要性,更不应该曲解偏激的怀疑历史学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亚夫.公民教育:新时期历史教育的重要功能[J].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