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合规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范围
(一)高校教育成本概念的界定
关于高校教育成本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刘冬荣在《论高校教育成本》一文中给出的定义是:高校为培养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学生所支出的一切开支和耗费。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高校教育的费用的归集和分配过程,而研究的目的是从会计学的角度探索高校教育费用的核算程序,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采纳上述定义。
(二)成本核算的范围
根据前文对高校教育成本的定义,笔者按照相关性原则界定成本核算的范围,即按照高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和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原则,如果两者相关,则应该计入高校教育成本,反之,则不应计入。因此,按照上述高校教育成本的定义,高校教育成本需要核算的只是事业支出中的一部分。高校事业支出的核算项目主要包括以下7个项目: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对于上述7个项目是否应该全部或者部分纳入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范围,笔者根据高校教育成本的定义在下文对各个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1、教学支出
高校的教学支出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实习费和教学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等等。从成本会计的角度来讲,如果把高校的教育活动视为一个生产过程,那么就可以把在校学生视为“在产品”,把已经顺利毕业的学生视为“产成品”。高校的主要职能一般包括教学和科研两大部分,而教学活动又是绝大部分高校的主要活动,而这一活动也是把“在产品”顺利加工为“产成品”的核心环节。因此,高校的教学支出应该全部纳入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范围。
2、科研支出
科研活动是高校的另外一个重要活动,其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的科研津贴、实验材料购置费、用于科研活动的水电费、调查访问等发生的差旅费、实验仪器购置费或者折旧费、实验室的大修理费用摊销额、日常维修费和折旧费等等。科研支出按照科研课题的来源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其一是学校自己承担的科研而发生的科研支出;其二是因承担校外单位的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支出。对于第一种支出,其用途属于高校为了培养学生而发生的支出,其效益也由学校和在校生所受用,应该列入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范畴;对于第二种支出,经费来源既不是高校,支出的主要目标也不是为了培养学生,故其支出不能计入高校教育成本。笔者为了下文分析的方便,将第一种支出记为“科研支出一”,第二种支出记为“科研支出二”。
3、业务辅助支出
这类支出是指高校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中与高校教学有关的的部分应该计入高校教育成本,而与科研有关的业务辅助支出应该区分归属科研的性质,即判断是属于“科研支出一”还是“科研支出二”,对于和“科研支出一”相关的业务辅助支出应该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4、行政管理支出
高校的行政管理支出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费,兼职行政管理职务的教师的工资、津贴和福利费,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低值易耗品费用,行政办公用房的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等。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多种行政职能部门,但是只有教务处发生的支出和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直接相关,其地位相当于负责“在产品”管理的生产车间的管理部门,因此,其发生的费用应该纳入高校教育成本进行核算。
5、后勤支出
顾名思义,高校的后勤支出是指的与提供后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前文确立的相关性原则,后勤支出和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直接相关。因此,后勤费用均不能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6、学生事务支出
高校的学生事务支出不包括用于教学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包括:学生的奖助学金、用于学生的勤工俭学支出、学生的医疗费中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等。笔者认为,按照相关性原则,奖助学金只有来源为学校的才能列入高校教育成本,而来自企业的部分则不应计入;同时,除了学生奖助学金以外的其他学生事务支出也不能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7、福利保障支出
高校的福利保障支出的对象是高校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纳入教育成本核算,而其福利费是否应该纳入教育成本取决于其基本工资是否纳入教育成本;而离退体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开支属于社会公共性质的支出,不应纳入教育成本核算。
二、高校教育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在明确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范围之后,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发生的教育费用进行相应的归集和分配处理,以达到核算高校教育成本的目的。而教育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程序的实施则需要首先明确费用是否属于高校成本核算的范围,然后需要明确费用的归属期间,最后需要判断费用是否属于直接的教学费用,按照上述核算程序,进而将各项费用分别计入教育成本科目。高校所发生的某些成本不能进行直接地追溯,而可以采取作业成本法,先追溯或分配至有关作业,计算作业成本,然后再将作业成本分配到有关项目。基于以上分析,笔者选择采取作业成本法来探讨教育的归集和分配问题。
(一)教育费用的归集
按照上文的分析,教育费用的归集过程可以分为以下3个步骤:
第一,按照本文第一部分关于成本核算范围的分析,判断教育费用是否属于该范围。属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范围的费用主要包括:全部的教学支出、属于“科研支出一”部分的科研支出、部分的业务辅助支出、教务处发生的行政管理支出、资金来源为学校的奖助学金、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和教师的福利费。
第二,区别费用的归属期间。计入高校教育成本的支出有的是收益性支出,应该在本期核算;而有些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则需要在一定的会计期间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摊销,如果属于新建教学或者科研等用房,所发生的教育费用则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第三,区别成本核算的对象。在本期教育费用分类之后,满足能够直接明确成本归属对象条件的,应该把直接成本计入对应账户;而对于能够明确归属到某个具体作业之下的费用,也应该计入相关的对应账户。对于不能明确区分的费用应该归集到资源账户,这一过程在会计分录中的记载表示为:借记资源账户,贷记库存现金、原材料或者银行存款等等。
其中,对于高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应该按照修理的间隔期间分期摊销,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则应计入当年的教育成本。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器材、房屋和建筑物等等,其计提的折旧费也应该按照当年的折旧额计入当年的教育成本。
(二)教育费用的分配
按照作业成本法“作业消耗资源、产品消耗作业”的思想,下面笔者把教育费用的分配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资源费用分配到作业成本中心;第二阶段,把作业成本费用分配到成本对象。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包括作业的认定和分类,建立作业“同质组”和“同质成本库”;第二阶段是将作业成本库的成本追溯到各子项目,计算作业成本分配率,并计算各个子项目的成本。
1、资源费用分配到作业成本中心
高校教育成本对应的资源费用主要包括3类,即:房屋、设备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人工费和水电费。下面,笔者对分别讨论3类资源费用的分配问题:
(1)房屋、设备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如果核算对象由某一个作业独占,那么其折旧费用毫无疑问应该计入作业成本账户。而如果核算对象是由几个作业共同使用的,那么应该按照每个作业使用时间的比例关系共同分摊,然后分别计入各作业成本账户。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某作业成本账户,贷记折旧费。
(2)人工费
人工费的分配和房屋、设备、仪器折旧费用的分配方式类似,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一个作业人员只从事一种作业,那么所发生的人工费毫无疑问应该计入此作业成本账户。而对于一个作业人员从事了几种作业的情况,则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该作业人员从事不同工作的工作量之间的比例关系,然后根据比例关系,将人工费分配至各个作业成本账户。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某作业成本账户,贷记人工费。
(3)水电费
对于水电费的分配一般是根据仪表的测量数计算费用,然后分配至各个作业成本账户;对于没有仪表记录的情况,则可以选择评估数进行分配。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某作业成本账户,贷记水电费。
其他类型费用的分配可以比照以上3种类型,按照实际(评估)发生数计入各作业成本账户。
2、作业成本费用分配到成本对象
对于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过程,按照作业成本法,高校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4类作业,即:课堂教学服务作业、实验服务作业、实习作业和图书资料服务作业。下面,笔者将对上述4类作业的费用分配情况进行依次分别讨论。
(1)课堂教学服务作业,高校的学时数是其成本动因
当期的该项作业成本和高校当期的学时数之比等于该项作业成本的分配率,而每个学生的全部学时数乘以该项作业成本的分配率即是该学生应承担的课堂教学服务作业成本。
(2)实验服务作业,实验学时数是其成本动因
实验服务作业的成本对象是接受实验服务的学生,费用分配的方法是:首先,根据实验服务作业成本和实验学时数之和的比例关系计算出该项作业成本分配率,然后,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验学时数与分配率的乘积计算出该学生承担的实验服务作业成本。
(3)实习作业,实习的学时数是其成本动因
实习作业的成本对象是接受实验服务的学生,分配的具体方法是:参加实习学生的作业成本等于参加实习的学时数与分配率的乘积,其中分配率等于实习作业和总的学时数之比。
(4)图书资料服务作业,其成本动因是全校学生数
高校图书馆对于学生来说属于公共资源,因此图书资料服务作业成本应该由全部在校学生承担,则每个学生应该承担的成本等于图书资料服务作业与全体在校学生人数总和之比。
对于其他类别的作业的分配方法和以上列举的分配过程类似,可以以此类推。
三、结束语
通过对高校教育费用的归集和分配问题的研究,我们发现对该课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为相关管理机构提供更准确的高校教育成本信息,而且可以根据各个作业消耗的资源数量进行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使高校在激烈的竞争中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进而有助于形成自身的核心的竞争力。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应该加快进行财务改革,并把教育成本核算作为财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陈晓宇.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现状与趋势[J].教育与经济,1998(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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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参考文献:
一、“顾后”处理
所谓“顾后”,就是在处理某一部分教材时,不仅要着眼于该部分内容,而且要放眼于教材后面的乃至高中教材中的内容,以便为现学内容找到迁移的落脚点、巩固的深化点,为后面内容的学习扫清障碍、埋下伏笔。
1.疑点适当后置。初中化学教学是化学教育的启蒙阶段,初三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又相对较弱,因此有些问题难以一下子说清道明。对于其中某些疑难点的突破可暂时搁一搁,待时机成熟再加以解决。如“分子”概念中“一种”两字的理解在学习“分子”时不妨放一放,待“原子”概念建立理解之后,再作深化。学氧化碳的化学性质之一——能使澄清石灰水变浑浊时,不大容易讲清变浑的原因,如将该问题安排在学习悬浊液、溶液之后去解决,那就容易多了。
2.方法及时介绍。及时介绍研究问题获取知识的方法,能给学生的后续学习带来裨益。当学生第一次上化学课,接触到化学实验时,教师就可以把实验观察的方法介绍给学生:首先观察反应物的色态;然后观察反应过程中的现象;最后观察生成物的色态。这不仅能帮助学生解决眼前的“看什么,怎么看?”的问题,而且对学生良好的观察实验习惯的养成也极为有利。总结铁的物理性质时,可教给学生认识金属物理性质的方法:从金属的色泽、硬度、密度、延性、展性、导电性、导热性等方面去了解。为高中化学中其他金属物理性质的学习,从方法上作了铺垫。
3.知识预先渗透。与疑难点适当后置相反,后面教材中的难点也可以适当前移,把与后面教学难点相关的知识预先在前面的教学内容中加以渗透。如从绪言课开始,在某些化学变化的文字表达式中有意渗透一些元素符号、化学式,能达到分散“化学式书写”这一难点的目的。又如1~18号元素的原子结构示意图,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只要求作一般了解。而对一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来说则可稍作加深:让他们分析课本上1~18号元素原子结构示意图排列的规律。为将来学习元素周期表奠定一定的知识基础,同时也培养了他们对科学知识的探求精神。
4.不留知识空白。对于教材中的13个家庭小实验,教师必须鼓励并指导学生动手做,以丰富活动课程内容(活动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初中化学素质教育开辟“第二战潮。
二、“瞻前”处理
瞻前,是指处理某一部分教材时,除了要着眼于该部分教材,放眼于后面的教材外,还要回过头去看看前面的教材,理解已教过的内容,达到解释前疑深化知识的目的。
1.释疑性“瞻前”。教材中的化学知识有一定的逻辑顺序,这是处理教材时进行释疑性“瞻前”的根本保证。学习“分子”概念时,“一种”两字的含义不容易讲透。原子概念建立之后,学生懂得了某些原子也能保持物质的化学性质。此时理解“一种”含义的时机已经成熟:既然从保持物质化学性质这个角度看,分子能原子也能,那么分子只能说成“保持物质化学性质的一种微粒”,“一种”两字不能易成“最斜。又如,学生学习化学不久,就接触了“溶解”一词。但在较长的时间内还不能真正理解其含义。学习了“溶液”知识之后,可及时“瞻前”,使学生懂得:溶解是一种或几种物质分散到另一种物质里形成均一稳定的混合物的过程。释疑性“瞻前”,常常能让学生茅塞顿开,给学生带来溢于言表的心理愉悦。
2.辨析性“瞻前”。辨析性“瞻前”是一种集可能性、必要性于一体的处理教材的方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学习“元素”时,将其与“原子”比较;学习“氧化反应”时,将其与“化合反应”比较;学习“二氧化碳性质”时,将其与“氧气的性质”比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