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0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银行保险行业发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新经济形势;发展与研究
1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根据《办法》中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国性的保险专业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为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1.1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2000年左右,一些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开始尝试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2010年,淘宝网设立保险频道。2010~2012年,淘宝网规模保费年均增速10倍。2012年,实现保费收入接近10亿元,超过20余家中小寿险公司的年度保费总收入[2]。2013年,腾讯财付通平台、苏宁易购等电商进入保险销售市场。2011年,保监会颁布《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2011~2013年,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从28家上升到60家;同期客户数量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566%;规模保费收入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增幅810%,年均增长率202%[3]。2013年9月29日,由阿里巴巴、腾讯、平安、携程等共同发起的全球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成立。2014年2月2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撰写的《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根据这个报告,相比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互联网保险占比达到30%左右),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收入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尚不到3%,仍然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2014年4月,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通知》中对可以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150%以上),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2014年9月,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在第三方平台上消失。
1.2互联网保险市场兴起的原因《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人身险网销产品以万能型、分红型和投资连接型的两全趸缴产品、保险期限5~10年之间为主。设计的主要特点是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相应保障责任非常微小。保险公司使用这类产品形态在设计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时,可以通过提高结算利率、降低退保费用等方法,将客户持有保单的期限降低到1年甚至1年以下,同时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以及其他同期理财产品的收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12号)中,将这类产品明确为“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即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1.2.1高现金价值产品和低廉的销售成本的结合在互联网保险兴起以前,理财型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的网点实现。银行手续费率[4]根据产品性质及期限,如一般五年期限的趸缴类理财产品,普遍高达3%以上。而淘宝网除了更加积极和有效率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众多消费客户外,手续费率只有0.2%。在这样的低成本和大客户群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在实际经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给予客户较高的回报(高现价产品),从而保证销售量和商誉。2012年,当期银行一年、两年、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为3%、3.75%、4.25%,按照上浮10%计算可以分别达到3.3%、4.125%、4.675%。而某公司在淘宝网上率先推出了一款趸交万能险产品,无初始扣费,无保单管理费,保底收益2.5%/年,1年后退保或领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当期预期年化结算利率为5.2%。简单地分析这个产品可以发现,客户只要持有满一年就可以拿回全部本金和5.2%的收益。
1.2.2“长尾效应”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著名的“二八定律”,即20%的人口享有80%的财富“。二八定律”成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界定主流客户群,计算投入和产出的效率,制定客户目标和销售政策的理论基础。恰恰与此相反,网上销售业务的客户群体明显表现出“长尾”的特征。2004年10月,克里斯•安德森在从对亚马逊和Netflix之类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的研究中提出了“长尾”的概念,即: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非主流产品和客户群体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主流产品和消费人群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而这一现象的发生正是基于网络时代的技术环境为个人意愿自由表达提供的巨大空间。在对根据淘宝网提供的一个客户数据分析[5]和传统上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以下简称“银保”)销售理财业务的客户特征的比较中,发现以下三点问题。(1)近50%的网上客户从未接触过理财,也不曾购买过理财产品。(2)35岁及以下的客户占网上客户的80%,销售额占70%。其中,成交金额仅为1000元的客户占比23%。在传统银保理财业务中,理财产品销售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00元,35岁以下的客户群体被认为是收入较低的年轻人群体。(3)46岁到55岁的客户群体成交单价最高,人均5000元。这一点与传统银保理财业务中的客户群体年龄分布相同,但在传统业务中,件均保费一般要达到五万元以上。 以“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激活并满足了小额账户的金融需求,网络技术、支付平台、物流管理的发展和消费习惯的变化使保险公司在低成本条件下接触并满足了普通客户群体庞大的理财需求,破除了大金融机构(银行)的垄断地位,满足了新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
2《办法》对经营地域的描述和高现价产品的风险分析
《办法》称“,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规定被市场解读为对高现价产品的风险提示和变相限制。那么,经营高现金价值产品究竟具有怎样的风险呢?
2.1投资收益风险2012~2013年,以上文所述某公司在淘宝网上推出的年化收益5.2%的产品为例,以网上销售费用0.2%计算,加上其他销售费用以后,保险公司直接成本要达到5.5%以上。2014年,网上销售的高现价产品根据年限(1~3年)的不同,收益普遍达到年化6%~7%,加上销售费用成本,保险公司直接成本达到6.3%~7.5%。同期,2012年全保险行业简单年化资金运用收益率约3.59%,2013年为5.01%,2014年为6.04%。这样,在2012~2014年度当中,高现价产品的投资收益盈亏平衡点要分别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153%、108%、130%左右。2013年的一项研究表明[6],以达到行业水平150%的超额收益水平为例,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中,权益投资收益率要达到行业平均收益的110%~150%,其他投资类(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要达到行业平均收益的165%~423%。2014年12月,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占比分别为66.3%、11.1%和23.7%。风险较大的权益类和其他投资类的占比从2013年9月末的25.32%上升到34.8%。对于依赖于高现价产品保费收入的中小型保险企业来讲,权益类和其他投资类的占比可能还要高于行业的平均状况,项目匹配和规模匹配的风险日益增加,此外,还有资金运用存在的坏账风险和道德风险。
2.2久期匹配和现金流风险在投资项目和产品设计的久期匹配和现金流风险方面,网上销售的保险理财产品期限多为一年甚至一年以下,问题更加严重一些。在以负债端(保费收入)一年左右的期限匹配资产端(投资资产)更长年限的模式中,每年都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新增保费来覆盖到期保费的流出(现金流)。(1)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每年新保费的成本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市场利率环境、资金价格的变化以及其他外部不可抗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保险公司持续的现金流需求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3)对于对新保费现金流依赖度较高的企业来讲,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如投资项目的成败、管理层的变化、市场商誉等风险因素的叠加会迅速地反映在新保费的获取成本和获取时间上,对公司整体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互联网高现价产品的发展使保险行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不同保险企业的资产冲动和投资冲动在高现价产品销售的背景下风险若隐若现。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机关做出了适当的限制和风险提示,对市场参与者的规模、资质提出了要求。
3对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方向的初步研究
2014年,人身险行业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实现年化规模保费353.1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09%,同比增长5.5倍,成为除人、银邮渠道和团险渠道外的第四大销售渠道。保险企业自有平台、第三方平台(包括银行和其他第三方平台)都是互联网保险重要的参与者。以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上文已经做过研究,现在,本文将对在互联网保险的新浪潮中另外的两方参与者——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发展做一个初步探讨。
3.1保险企业从目前的观察来看,保险公司并没有改变在传统销售模式中的根本地位,仍然只是处于一个产品的提供者、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和费用的支付者的角色。根据保监会相关数据统计,2014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中,95%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主要包括淘宝等销售平台和银行平台)实现的。而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两点。原因之一,目前积极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主要是一些新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些公司缺乏传统经营渠道、人员和客户资源,依赖自有平台经营网上业务缺乏基本的客户资源沉淀和受众群体,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成熟的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可以迅速积累客户量和推广商誉。原因之二,对于一些成熟的中大型保险企业而言,虽然网上销售的平台技术和专业销售技能是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形成,这些企业也具备自有平台经营所必需的客户资源积累,但是,这些企业需要面对的是自身的盈利要求(按照前文的分析,在同样规模的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的情况下,高现价产品的盈利能力要大大低于传统保险产品)、渠道冲突、投资项目储备和发展战略。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发展对保险公司改变在金融行业和关系中的地位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在谨慎原则下,通过对投资项目和投资利益的锁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平台对现有(特定)客户和其他客户进行推送和营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公共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网上保险、保险、自主营销多条销售渠道齐头并进可以显著完善保险公司的经营手段和提高与任何渠道负责人的合作谈判地位。另一方面,如同前文所提到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更加深入地从互联网业务各项内部环节和节点入手,更贴切地为互联网用户和各种互联网业务定制保险产品。
3.2银行平台在第三方平台中,银行具有特殊的意义。银行具备了在短时间内进行互联网保险(金融)业务的所有技术、人力、支付、客户、经验等各种条件,银行需要面对的是和现有传统业务的渠道和内部冲突。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浪潮中,银行再一次扮演了资源输出者的角色。但是,在这一次的资源重置过程当中,银行失去了绝对优势的议价地位。银行无法像以前一样,将存贷差上的损失通过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来弥补,因而只能小心翼翼地在存款流失、客户流失、同业竞争、保证盈利以及内部渠道冲突中寻求最佳的平衡,要通过对自身利益的权衡让渡来维系最优质的客户资源。我们可以看到,在银行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段,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推出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中,审慎、尽责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保险行业的生态,使客户、保险公司、渠道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上业务的透明和便利使客户的利益和客户的满意度成为参与各方博弈中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为维护客户的利益,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银行要向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第三方销售平台要承担对产品应有的审查和诚信责任。上述各方都拥有着不同特性的客户群体,并且在各自的客户群体当中具备比较优势,各种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满足了全社会成员的各类金融理财需求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面对发展如此迅猛的新经济浪潮,互联网保险各方具体的参与者都应当具备强烈的学习欲望,认清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审时度势,使企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EB\O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4-12-10.
[2]网销来了,人会消失吗?[N].证券日报,2013-11-7.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
[4]电商网站争相卖保险国华借道淘宝“三天一个亿”[N].都市快报,2012-12-28.
中国保险行业的起步是从1949年开始的,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保险公司也发展到目前的几十家,保险行业的资产规模也已经超过万亿元,整个行业的发展不谓不快;但在改革开始以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引入了保险人的理念,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保险人制度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应该说远远大于其积极性的一面,保险人为了业绩的需要,出现了欺骗投保人、私自侵吞投保人的钱财等严重不讲诚信的事件;后来国家实行保险人资格考试后,负面事件有所减少,但保险行业的公众形象已经大打折扣,跟同属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相比,就相去甚远了。
笔者先后供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理赔部多年,对保险行业的理赔现状也有了自己的切身体会,形成了自己的判断:保险行业发展的真正瓶颈应该是理赔难,而不是在营销推广上面。目前各保险公司在营销上不可谓没有下功夫,每年的各种竞赛层出不穷,但退保金额居高不下,理赔诉讼案例逐年增加。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版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中记载:2005年全国人寿保险行业退保金额为486.9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56.18%。而作为保险第一大省的广东省,去年全省的保费收入才550亿元左右。这就说明了广大民众对保险的不信任非常严重;解决了理赔难,才能解决民众对保险的信任。退保和保险索赔诉讼等情况才能得到更好的遏制。
“投保容易,理赔难” 目前已成为民众对保险行业的概括,深刻地道出了广大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不满,也妨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可喜的是:各保险公司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理赔难”这个难题,例如理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简易赔案,保险公司就当场支付赔款。但从目前大的方面来看,这些改变是车水杯薪,远远没有达到民众的预期,更没有唤回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广大民众就只能采取退保,诉讼等极端方式来解决保险纠纷,通过媒体曝光后,就更加加深了人们对理赔难的认识。
要想更好的将保险业做大做强,以至能与银行业比肩,就迫切需要解决目前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理赔难”这个难题,就需要各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而其中保险公司应该做更多的努力,甚至要牺牲一些眼前的利益,以唤回民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在政策监管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监督也应该更有力一些。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将目前的理赔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将“可赔可不赔的部分不赔”调整为“可赔可不赔的部分进行赔付”,对拒赔案例加强监管;对目前工作重心仍然在营销方面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增强理赔人员的能力培训,加强对人的理赔培训和道德教育;同时也应当鼓励民众信任的专业的第三方力量的出现,共同去解决“理赔难”这个难题;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壮大。
(作者系专业保险人士)
寻找并利用事物的客观规律是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效手段。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建设先进保险行业文化首先应从文化的内在规律出发,把握好以下几点基本要求:(一)保险行业文化应植根于中国社会大环境一方面,保险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保险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大环境,保险行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受整个社会文化大环境的制约。一定时期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和人们普遍的行为方式必将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对整个保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广义的保险行业文化不应是保险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的简单叠加,更高层次上还应形成保险的社会文化。保险社会文化是保险消费者和从业者共同创造的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总和,是保险企业和行业文化在社会的外在体现。①通过文化的辐射功能,保险行业文化不仅会对本行业,还将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构建先进保险行业文化,应植根于当前中国社会大环境,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文化,并积极反作用于同时代的社会文化。(二)保险行业文化应体现行业的本质特征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和行为方式,保险行业文化也要体现本行业根本特征,这不仅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标志,也是保险业安身立命、发展壮大的基础。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本职工作是为社会、企业和个人分担风险、提供保障。当前,部分保险公司为笼络更多资金,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保费轻服务,严重偏离了保险的本质,使得保险业的功能弱化,行业边缘化。这种舍本逐末、揠苗助长的经营方式,也给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诸多恶果,对保险资源的掠夺破坏了行业的发展基础,经营理念和考核机制的不科学诱发了错误的价值导向,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导致了整个社会乃至从业人员对保险业的不认可。因此,构建先进的保险行业文化,应突出体现行业的本质特征,树立正确的价值追求,回归正确的发展方向。(三)保险行业文化需要长期积累与吸收文化建设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建设,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需要长期积累才能逐渐形成文化共识,进而潜移默化为文化自觉。先进的保险行业文化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挖掘、总结提炼能够引领行业科学发展、凝聚行业力量、约束行业行为,彰显行业价值的可以上升为行业文化高度的积极因素,并对其进行宣传普及,使之成为行业上下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才能逐步形成符合行业实际、利于行业发展的保险行业文化。另外,保险作为一种舶来品,应吸收消化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的先进做法与理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形成具有中国保险行业特色,具有深刻内涵和广阔外延的先进保险行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