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3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工程设计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计人员资格管理是近年来国内外上大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的重要一环。设计人员资格管理是通过采用正确的工程设计惯例和进行适当的HSE分析,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HSE法律、法规;满足用户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HSE规定以及用户的特殊HSE要求;确保工程设计能满足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可维护性,在设计阶段研究施工危险,降低施工期的风险,并能有效的防止环境污染。
2 设计资格要求
2.1设计人
a)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b) 能在专业负责人、设定人、审核人、校对人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设计工作;
c) 有一定的设计专业知识,具有本专业的设计专业知识;
d) 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2.2校对人
a)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b) 熟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设计工作流程,工作态度严谨;
c) 从事本专业设计2年或2年以上;(适用于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人员)
d) 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 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有相应的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适用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人员)
2.3审核人
a)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能保证设计质量;
b) 熟悉并能正确指导校对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能解决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c) 熟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设计工作流程;
d) 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e) 担任本专业A类项目负责人三项或三项以上;
f) 从事本专业设计5年或5年以上,对相关配套专业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
g)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h)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特殊要求:经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专业考核合格或者持有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2.4 审定人
a)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能组织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b) 熟悉设计工作流程,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状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上能做出正确判断;
c) 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扎实的本专业理论和技术,有比较宽泛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解决设计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疑难问题和正确判断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的能力;
d) 累计担任本专业A类项目负责人三项或三项以上;
e) 从事本专业设计8年或8年以上;
f)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g) 持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建筑师、结构师、土木、电气、环保、机械、石油天然气等)的人员有资格直接评定为审定人。
h)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特殊要求:经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专业考核合格或者持有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3 资格认证工作流程
3.1提出申请
事业部、专业室负责人负责对现有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对拟升任人员的提名,并由被提名人填写【设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3.2评定
事业部、专业室负责人在拟升任设计人员、校对人员填写的【设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事业部、专业室负责人对拟升任审核人员、审定人员、专业负责人填写【设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技术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评定。
3.3确认
技术质量安全环保部在拟升任审核人员、审定人员、专业负责人填写的【设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填写评定意见,提交总工程师批准。
3.4批准
总工程师在拟升任审核人员、审定人员、专业负责人的【设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交公司(党委)办公室。
3.5
二、合同策划意义
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意义如下:(1)合同策划决定了整体工作进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而合同策划则是轨道工程设计的前期阶段。由此可见,合同策划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非常显著,对于整个轨道交通项目的进展、实施和控制等具有决定性作用。(2)合同策划决定了项目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之下,合同是工程设计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联系设计各方权利义务的纽带。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作为主线,分析适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其重点影响要素可以通过合同策划逐一固化。(3)合同策划调整了合同各方关系。合同策划的任务之一即是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举将会调整合同各方关系,如,是否设置总体总包标段,工点设计之间如何分工,是否允许设计进行分包,是否委托设计咨询审查,建设运营是否分离等。(4)合同策划决定了项目组织机构。作为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依据,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各方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立要求、岗位设置、人员资格、职责分配等要素,并应规定各类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相应权限,避免由于组织机构不当造成工程延误或经济损失。(5)合同策划是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合同策划的内容包括影响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各项重要因素,如合同段划分、合同工作范围、合同价款方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接口划分、设计成果验收、质量责任、设计费用调整、计量支付、违约处理等,上述因素亦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因此,合同策划无疑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编制依据之一。(6)合同策划能够减免合同争议。合同策划通过合同签订前的分析研究,能够合理规划合同各方的责、权、利,梳理各方的工作、程序、权限和接口,提高合同实施效率,减少合同实施中的矛盾或争议,促进设计合同顺利履行和实现工程整体目标。
三、合同策划依据
合同策划的相应依据应当充分、完整和准确,如此才有可能获得正确的策划结果。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依据如下:(1)工程项目情况,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状况,如线路规划批复方案,线路经由地段地质情况、标准车站和换乘车站分布情况、区间里程长短、车站和区间施工工法、工程投资情况等,上述因素确定了设计管理模式、合同段划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设计人项目机构等。(2)相关法律法规,即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策划,保证合同策划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如双方的权利义务、设计人员资格、质量要求、成果文件深度、合同价款、知识产权、工程设计保险、不可抗力、变更、索赔、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争议解决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谋求法外险径和不当利益。(3)项目管理需求,即发包人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管理需求,如设计承包模式、项目管理目标、设计合同段划分、设计工作周期和节点安排、设计成果要求、设计人员投入情况、集中办公等,均应根据发包人的项目管理需求合理策划,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力满足。(4)发包人既有条件,即发包人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条件、已有设计资料、资金投入能力、现有人员管理水平、类似项目管理经验、期望介入项目深度、工程整体工期安排、对设计人的信任程度等,应从发包人的实际条件出发,避免造成空中楼阁无法接地。(5)设计人能力状况,即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设计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竞争行情,如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能力的设计人数量、区域分布、单位性质和从属关系、类似项目经验、专业优势、企业规模、设计人员数量、业务特长、市场经营状况、设计费用市场价格、设计项目管理水平等。
四、合同策划内容
合同策划应以项目基本情况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作为框架,以项目管理需求作为主线,根据发包人既有条件和设计人能力状况进行合同策划,使其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文件架构,包括合同文本选择、合同文件体系、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设计任务书、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等。(2)设计管理要求,包括设计承包模式、设计承包范围、合同段划分、设计工作周期、设计工作质量、设计任务书、设计成果文件等。(3)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和工作内容,施工配合、保密、保护知识产权等义务,通用事件的催告、处理和权限等。(4)设计管理原则,包括全过程控制、设计分级管理、项目人员稳定、机电设备国产化、与规划协调、环境保护、标准化设计、投资控制等管理原则。(5)设计工作质量,包括设计依据、规范标准、质量标准、过程控制、成果文件深度、设计接口界面、图纸签章要求、设计成果评审、设计变更、限额设计等。(6)设计进度要求,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投入设计资源、进度保障措施、集中办公要求、设计延误、提前完工奖励等。(7)设计服务费用,包括设计服务的费用计算、费用调整、支付程序、预付款、中期进度款、工作质量保证金、图纸提供费用等。(8)违约争议处理,包括双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标准、索赔、争议处理、诉讼或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