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经济社会价值

经济社会价值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32:2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社会价值,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经济社会价值

篇1

中国政府从1979年开始参加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1996年,中国首次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然而,问题在于,“基本药物”在中国更多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基本药物都是普药,每一种基本药物在我国都有几十家企业可以生产,并且会有不同的剂型。同样是基本药物,不同的商品,价格自然不一样,但疗效的差别也许不大。由于众所周知的“以药养医”机制,医疗机构倾向于开贵药、多开药,这样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不仅用药过多,而且使用了过多价格昂贵、但疗效不一定很高的药物。由此导致了大家所说的“药价虚高”。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中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分具体生产地、企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利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确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利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卫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号“卫生部令”,明确这些基本药物目录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第二部分是中成药[2],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些具体内容。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这次公布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据介绍,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这一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影响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关键。在基本药品制度没有健全之前,我国药品存在着这样的情况:第一,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相同的药品名字各异,导致疗效相同的药却有着价格的绝大差异。因此很多药品换个包装,利润就可以翻一番。第二,医药代表成为了沟通医院和药厂的纽带,药品交易背后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些行贿费用最终由加到药品上面转嫁到患者身上。第三,医院自负盈亏,因此“以药养医”,医生的“开贵药,多开药”行为导致药价虚高。第四,药店进入准入程度较高,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药品价格及名称的不统一,导致药店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几乎随意拟定药价。第五,患者“看病难,看病贵”,无力负担医药费。第六,药价过高,国家医疗保险负担沉重。

在这种环境之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建立就有着多方面的影响。

1 对医药企业、医药代表以及零售药店的影响

政府对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将实行统一招标、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定价。在改革之初,这种方式就对药品的卖方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药品的买方市场存在着生产、配送、销售这三个重要环节。

首先,政府统一招标、定点生产会扩大的实力强的大型药企同时击垮小企业。这一举动必然使医药企业股票受到波动进而促使医药企业的兼并重组。该种兼并重组,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会使药品行业产能过剩的状态得到缓解,据国泰君安的调查可知基本药物制度的出台会使20%的药瓶企业倒闭。另外,药企在利润方面受到的打击可能会从药品销售的数量方面得到补充。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国家介入药品企业可能会加剧垄断,减少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会造成药品行业服务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招标采购必然会使政府权力过大,如何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集中采购就会使常年活跃在药品市场的医药代表退出市场。这样做有两方面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在招标采购配送环节,各省(区、市)在国家零售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括配送费用。减少了中间环节,更加透明和公开。这就意味着,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将低于国家零售指导价,群众会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购买使用基本药物,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另外,集中采购可以减少药企公关费用,更好的发展生产。从消极方面来看,集中采购包含两种含义:集中采购只集中在招标环节,而是各药企自己配送;另一种含义就是集中采购集中于配送环节,由各药企将生产出的药集中送于一地,再由国家统一配送。如果是前者会加大药企的费用,降低其生产积极性。如果是后者会是配送行业形成垄断,加大药品配送的风险。

第三,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从积极方面看,统一规定价格,会降低药价,防止药价混乱。从消极方面看,如果价格不能反映药品价格,不能给予药企和零售药店一定的利润空间,则会减少他们的积极性,降低服务质量。特别零售药店会受到十分大的冲击。因此,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等措施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但是仍然要保障补贴,从而保证一部分收益的同时,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2 对医院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配送覆盖面力争达到8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从积极方面看,减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降低以药养医,降低看病费用。减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从消极方面看,基本药物目录过窄,会使一些药在小医院基层医院买不到,而不得不转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基本药物制度的使用也会使医院利润下降,导致医生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的收入受到极大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服务。

3 对普通大众的影响

作为这次改革中最大的受益者,他们所获得实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统一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价格与以前相比下降。

第二,在基本药物使用环节,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这将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避免过度滥用,降低群众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在支付报销环节,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支付比例,意味着减轻了群众负担。

第四,在药品质量环节,国家对生产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抽验,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保证群众用药更安全。

4 对国家的影响

全民医保以及报销比例的提高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另外,国家对于招标、采购、配送、定价等环节的权利也需要保障监督,保证透明公开合理。

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是医疗保险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制度化的重要体现。总之,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是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暂时的,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一定会使该制度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只有建立好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维护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名利双收的泊来概念

所谓的公益创业就是社会组织(企业、非盈利组织等)在经营过程中,兼顾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用商业方法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创业过程。

公益创业源于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创业培训,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近年来,随着国内公益事业的大步前进,不少公益人士开始创新和开拓新型公益运作,很多企业和年轻人借鉴国外的公益创业模式,在中国本土进行复制。

随着公民道德建设口号的提出,已经有越来越多从温饱中走出来的人期望参与公益慈善,去实现个人、组织的社会责任,去满足在其他领域得不到的心灵慰藉。公益,正在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另外一方面,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急需通过公益来树立健全的人格,这不仅与社会提倡的建立和谐社会相吻合,而且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需要。

《经济》记者近年来关注大学生创新创业热点,并发现,如今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大约只占2%-3%,其主要原因在于创办的小企业面临剧烈竞争,想要在大浪淘沙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十分困难。“相反,公益创业既能创造社会价值,提供公共产品,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传统市场中的企业竞争。”业内专家程宇表示。

公益业创新模式对于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企业来说,的确是不可多得的好机会。程宇告诉记者,过去的社会公益慈善企业并不少,但面临模式单一、社会效益体现不明显的瓶颈问题。一方面企业本身不了解公益事务的运作,另一方面政府的基金会效率不够,资金透明度不高,两项矛盾阻碍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

然而目前企业选择投资公益创业项目,其一方面可以以身作则,辅助后起的创业者学习如何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在公益创业中结识更多新鲜的社会资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借鉴。

无独有偶,天津光厦慈善基金会会长武成也表示,公益创业或能破解公益组织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公益组织一味强调无偿性,导致造血功能不强,且缺乏运作经费可持续发展。但以公益创新模式的社会公益创业,通过商业运作带来一定的盈利,来维持必要的经营开支,可让公益组织或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另外,公益创新模式又为有梦想的创业者增加了一份创业可能。据记者了解,在国外,公益创业的全职就业率已经占到了社会的7%-8%,而目前中国只有0.1%。虽然占比少,但也同样显现了公益创业未来在中国可发展的空间。

“未来10年乃至20年,中国社会最需要的是公益创业家。公益创业对刚创业的企业和年轻人不仅是全新的选择,更代表公益事业新的发展前景。”滴水恩公益创业发展中心主任刘玄奇曾经公开表示。

政府扶持、人才培养有待提高

王凯是一位视障者,他创办的某科技公司致力于“让手机说话”,解决盲人无法通过触屏打电话的问题。但王凯曾向记者坦言,2015年,去除所有的日常开支,公司一年盈利还不到1万元。“面对一年数百万元的支出,怎么去盘活资金迎接明年的挑战对我来说是特别大的压力。”王凯说,“但我多支撑一年,就能够解决3-5万盲人的问题。如果我多支撑5年,说不定就能够再多解决100万盲人的同类问题。”

的确,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的公益创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面临着一些巨大的挑战。一是公益创业初期的正当性问题。在原有思维的影响下,公益创业发展难免要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面临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认同危机,这种正当性困境对公益创业的发展带来了难以避免的阻碍。并且,我国部分公益创业组织微小,创业主体弱势,市场运作效率低。据《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公益创业组织中,43%的项目虽然已经启动,但尚未注册法人,启动资金规模也都10万元以下。二是公益创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支持,但目前公益创业在法律方面的构架并不乐观,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公益组织设立相当严格,但却没有一部独立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公益创业的发展。

那么,“公益创业作为新生事物,能够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需公众、社会、政府三方的协同。”武成认为。

另外,湖南大学中国公益创业研究院中心主任汪忠曾表示,中国目前正处在公益创业的“黄金期”,既有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需求,又有充足的社会资金和创业市场,可以说前景光明。但同时,公益创业也面临专业人才匮乏的窘境。

的确,记者在翻看近几年关于公益创业发展的报告,也发现了此问题。例如,2010年12月,南都公益基金会的《中国公益人才发展及需求调研报告》指出,目前中国公益慈善组织普遍反映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公益领域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也缺乏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的机制,因而严重制约了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2014年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50%的公益组织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下,其中还有10%并没有专职人员……

公益创业要精准到位

毋庸置疑,最好的公益创业方式就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行,创建出符合现代化商业运行规律的企业,从而将公益变为一种能自我驱动、可持续的机制。那么如何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驾齐驱?

程宇认为,公益创业是时代的召唤,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者协调发展。“就像一把椅子,要所有腿同时着地才能平衡稳固,能量才能够爆发出来。”

他建议,首先民政部门和相关企业可以设立大学生公益创投基金,为优质的公益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采用他们的公共服务产品,使得服务更有针对性和贴近性。

其次,对属于公益创业的社团和营利组织,政府相关登记部门和金融财税部门应在手续、贷款及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和鼓励。

篇3

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经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所以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经济和谐,指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统一等。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