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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32:4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雷电灾害防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雷电灾害防御

篇1

前言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而又有点令人生畏的放电现象。雷电一般产生于对流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因此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和暴雨,有时还伴有冰雹和龙卷风。积雨云顶部一般较高,可达20公里,云的上部常有冰晶。冰晶的凇附,水滴的破碎以及空气对流等过程,使云中产生电荷。云中电荷的分布较复杂,但总体而言,云的上部以正电荷为主,下部以负电荷为主。因此,云的上、下部之间形成一个电位差。当电位差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放电,这就是我们常见的闪电现象。闪电的的平均电流是3万安培,最大电流可达30万安培。闪电的电压很高,约为1亿至10亿伏特。一个中等强度雷暴的功率可达一千万瓦,相当于一座小型核电站的输出功率。放电过程中,由于闪电通道中温度骤增,使空气体积急剧膨胀,从而产生冲击波,导致强烈的雷鸣。 带有电荷的雷云与地面的突起物接近时,它们之间就发生激烈的放电。

1 雷击灾害的形成

云内和云与云之间的放电,叫云间闪电或云闪,云与大地之间的放电,叫云地闪电或地闪。云闪因其不能到达地面,一般不会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地闪。地闪发生时,产生的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在其泄放通道上造成的危害即雷击灾害。当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时,直接打在建筑物、构筑物及人畜身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毁坏和伤亡,称之为“直击雷”;当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时,在其泄放通道周围产生电磁感应向外传播或直接通过导体传导,导致在影响范围内的金属部件、电子元件和电气装置,受到电磁脉冲的干扰而毁坏,称之为“雷击电磁脉冲”。

2 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每年夏季,全国各地都会发生雷击灾害事故,诸如电子信息系统遭到破坏、通讯中断、建筑物被毁、甚至危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防雷技术原则强调全方位防护,综合治理,层层设防,把防雷看做是一个系统工程,

2.1 搭接,或称为“均衡连接”、“等电位连接” 就是把各种金属物用粗的铜导线焊接起来,或把它们直接焊接起来,以保证等电位。等电位连接是防雷措施中极为关键的一项。对于一座楼房讲,要从楼顶上开始,逐层地做起,现代的高楼顶上有各种金属物,包括各种天线、灯架、广告牌、装饰物等等,都要与避雷针等接闪器连接,达到等电位。以下各楼层也得如此,每层楼内处于同一电位,则楼内行走的人就不会有危险了,不论这些金属物电位升得多高,犹如站在高压输电线上的小鸟一样,无触电之忧。同时,完善的等电位连接,也可以消除因地电压骤然升高而产生的“反击”现象,这在微波站天线塔遭到雷击后是常常遇到的。

2.2 传导,即为避雷针的装置 避雷针就是一个接地的金属装置,高端比建筑物顶端更高,吸引闪电,把闪电的强大电流传导到大地中去,从而防止闪电电流经过建筑物。避雷针虽然能够保护建筑物,但引导入地的导线流有巨大电流,会产生电磁场,也可能损害设备。所以该措施必须与其他防雷措施联合起来,才是完全之策。

2.3 分流 把凡是从室外来的导线(包括电力电源线、电话线、信号线或者这类电缆的金属外套等)都要并联一种避雷器至接地线。不仅入户处,在每个需要作防雷保护的仪器设备的机壳处都要装。作用是把沿着导线传入的雷电波在避雷器处经避雷器分流入地,也就是类似把雷电流的所有的入侵通道堵截了,而且不只一级堵截,可以多节堵截。

2.4 接地 前面三个措施,都涉及到闪电能量泄放入地,所以接地是前面三个措施的基础,接地的妥当与否,成为历来防雷技术别受重视的项目,它又是最费工、费钱、费力的防雷措施,是防雷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2.5 屏蔽 就是用金属网、箔、壳、管等导体把需要保护的对象包围起来,从物理上说,就是把闪电的脉冲电磁场从空间入侵的通道阻隔起来,力求“无隙可钻”。各种屏蔽都必须妥善接地,所以这五项措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防卫体系,全面措施才能达到万无一失的效果。

2.6 要加强防雷法规、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宣传,不断提高农村、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

各级气象部门要抓住雷电灾害典型事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防雷减灾有关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宣传重点要放在如何增强农村农民的防雷自救互救能力上。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和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进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

2.7 要切实采取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针对地域特点,因地制宜,会同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制定新农村建设防雷减灾指导性意见及规划,加快农村防雷减灾监测网建设,开展面向农村的雷电预报服务;主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将防雷审监验列入农村工程项目的监管环节,从源头抓起,把好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关口,确保防雷设施建设质量;要切实加强农村雷电灾害调查,分析农村防雷形势和需要,为当地政府防雷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主动开展农村防雷安全检查,排查雷击隐患,督促和指导农村农民落实防雷整改措施等。

篇2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旅游等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单位;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相应资质等级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报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须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待其改正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和评估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防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规定》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篇3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附后),具体负责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负责组建全市雷电监测网;负责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以及雷电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对防雷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鉴定,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局。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纸中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市属公安消防、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四、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五、具体要求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防雷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口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须进行防雷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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