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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践经验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5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劳动教育实践经验,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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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对承担行业培训任务机构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水平、专业优势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有关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培训范围,以形成比较合理、稳定的行业性培训实施网络体系。

第三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审查认定,任何机构均不得以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一般设在已具有相应办学条件,愿意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水利类院校(系)、培训中心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组织管理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领导班子健全且熟悉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教学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组织管理培训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有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有举办所申请培训项目、专业的成功经验。

第六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师资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与所申请培训项目、专业及层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0%,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有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在兼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的培训项目主持人和专职开发研究人员。

第七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场地、设施和经费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容纳40人的培训专用教室2间以上;有音像、投影等基本的电化教学设备和20台以上的计算机设备;有2万册以上图书资料和培训学员专用的阅览室;能提供同时容纳80人以上的住宿、就餐等学习、生活方面的基本条件;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能进行独立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和正常、稳定的经费收支渠道。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水利人才规划、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规定或计划范围内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在培训管理方面接受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的归口管理和指导检查,在培训项目内容方面接受有关业务司局的业务工作指导;根据培训要求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认真做好组班教学、研讨和学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做好专职教师、培训项目主持人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制度和学员档案、培训业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培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优先获取与培训有关的信息资料;优先承担列入部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在规定项目、专业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培训;符合规定的培训项目可申请颁发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或在已有证书上登记培训内容;申请增加新的培训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参加行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四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愿意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机构,都可按规定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登记表》(见件);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拟承担培训任务的项目、专业范围,现有条件及专业优势,以往承担相关培训的主要情况,可行性分析等);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机构、专兼职教师及培训管理人员情况;机构发展规划及主要管理制度情况;现有固定资产、场地、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情况;主要经费来源渠道与财务管理状况;举办(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意见;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材料每年受理两次,时间为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10月。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评估论证(包括实地评估考察),并根据审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颁发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印制的定点培训机构证书和标志,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逐步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五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归口负责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审批工作,具体审查、评估工作委托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等机构承担。部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方面的业务指导、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的举办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机构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经审查批准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部。

第十九条已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审批部门备案,或申请调整培训业务范围或申请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第二十条已取得资格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机构换发新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有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的;擅自以定点培训机构名义开展规定范围以外培训活动的;教学管理混乱,办学效果差,经责令整改仍无明显转变的;连续3年不承担或不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违反办班管理或财务管理规定,发生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等严重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评选表彰,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机构,随时可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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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40-03

以“双元制”为标志的职业教育是德国应用性技术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对保证德国劳动者的高素质,产品的高质量,以及德国经济在国际上的持久竞争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成效显者、举世闻名,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拥有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师资。

1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

在德国,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类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另一类是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和跨企业职业培训中心)中的实训指导教师。尽管专职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不同,但他们都经过严格而规范培养而成。

1.1 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

德国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有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之分。理论课教师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五年大学学习阶段,学习内容包括教育科学、职业技术专业、普通教育副专业三部分,同时参加规定时间的实习和社会实践。第二阶段为两年见习期,职业学校进行实习教学,担任少量的教学任务,并参加各种研讨会,接受更高层次的师范教育,掌握教育理论。两年见习期满,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得正式岗位资格证书,应聘到职业学校独立任教。职业学校实践课教师所占的比例较小,他们在接受普通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参加1~2年的师傅或技术员培训和有关的职业教育学培训。

根据德国各联邦州的法律规定,职业学校教师要不断接受新技术知识、新规范的继续教育,以更新知识、提升管理能力。教师进修深造和继续教育包括知识更新培训和管理能力类培训。

1.2 企业或企业培训中心实训教师的培养

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实训教师必须年满24岁,接受过相关职业教育,通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考试,具有该职业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必需的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通过主管部门(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考试。实训教师的培养包括业务资格培训与职业教育学、劳动教育学进修。业务资格培训是在国家认可的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培训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根组织,内容包括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职业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法律基础知识等。

2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特点

德国以“双元制”为标志的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在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教育培训场所进行职业教育,这也决定了德国职业教育师资结构的双元性。在师资培养上,德国职业教育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职教师资高质量的前提条件

从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过程看,政府立法是德国建立高素质职教师资队伍的前提条件。德国关于职业教育以及师资培养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健全,包括《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以及各种继续教育法规等。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规定和严格执行师资任职资格的具体素质要求以及进修培训内容,从而保证了职教师资队伍的高质量。

2.2 “双师”素质是职教师资培养的核心

在德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但是从教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双师素质是核心。不管是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的实训教师,还是职业学校的实践课教师甚至理论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教育学、劳动教育学的学习与进修。实训教师和实践课教师不仅要接受严格的职业技能训练,掌握实训设备的操作规程,同样要掌握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

2.3 政府、社会、学校、企业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职教师资培养

德国的职业学校属各州所有,联邦政府负责校外及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及职业教育。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各司其职,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参与职教师资的培养。联邦教育与科学部是政府一级的职教师资基本立法与协调主管部门;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雇主、工会及州文化部等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就职教师资培养方面的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综合性大学负责培养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办学机构,负责本地区或企业内职教师资培养以及检查、审核(包括考试)等事务。培训企业的雇主代表对实训教师的聘用享有参与表决权。大型企业独立培训自己的实训教师。

教师在企业实习进修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教师也利用其长期工作和教学中积累的经验为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理念进行理论上的指导。

3 我国高职教育师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高职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壮大。但相比国外特别是德国的职业教育,我国高职师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师资数量与素质不能满足高职教学需要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师总规模增长很快,高职教师数量显得不足;在教师结构上,“双师型”教师不到30%,不能满足高职教学的要求;企业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0.2%,也达不到教育部“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的要求。由于判定标准上的差异,其中真正符合双师能力要求的比例更低,许多“双师型”教师只有“证书”但缺乏实际指导学生技能训练的能力。

3.2 职称评审标准与教师素质能力要求不相匹配

目前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的设定上与普通高校区别不明显,仍强调学历、科研论文数量和进入核心刊物的级别,而对教师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教师的实践能力等缺少考评指标体系,重理论、轻实践,重文凭、轻技能的倾向还十分明显。这势必造成高职教师素质能力低下,教学活动大多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实践指导变成纸上谈兵。

3.3 缺乏入职标准,技能型教师引进渠道不畅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高职教育教师的入职标准,致使在教师的入口上,很难按照职业教育“双师”素质的要求把关;新进教师基本没有受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缺乏职业技能指导的能力。由于目前教育体制和人事制度方面的原因,学校从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取得教师身份和职称评审方面困难重重,使得已经引进的人才不能安心工作,继续引进人才困难。此外由于学校待遇相对不高,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由此导致高职教育发展越快,“双师”素质教师的培训任务越沉重,总体上影响到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

4 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

结合我国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优秀成果和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4.1 完善高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高职教师入职资格

在国家宏观层面上,要加强有关职业教育与师资队伍的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高职教师培养模式,逐步建立高职教师教育标准体系;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教师资格标准,从教育理论、高职教育教学能力、企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等方面设定高职教师入职资格条件,从源头上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4.2 提高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稳定高职教师队伍

在逐步完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培养模式的同时,要稳定师资队伍、吸引优秀人才投身高职教育,社会地位、福利待遇是关键。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规范高职教师培养模式、严格高职教师任职资格的前提下,赋予高职教师国家公职人员(或类似)的身份和待遇,使高职教师安心从教,潜心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4.3 重视教师深造和继续教育,以“双师”素质为核心建设师资队伍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高职教入职和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通过合格的专门培训机构实施,使高职教师的深造和继续教育常态化、专业化、终身化。高职院校要根据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制订科学又切实可行的师资培养计划,落实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所需资金,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接受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的熏陶,提高教育理论水平、执教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职教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师资团队,通过深造、继续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强化教师所任教的职业(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积极寻求与相关大企业合作,建立专项经费建设教师挂职锻炼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专任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使教师在实践中积累行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切切实实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

4.4 广开渠道大力引进行业专家成为专任教师

企业一线的行家能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熟悉企业发展现状,了解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方式,熟练掌握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打破教师必须是高学历的观念,从企业引进能工巧匠,并辅以教育理论的培训,使其成为合格的专任实训教师。

4.5 建立相对稳定的企业兼职师资队伍

随着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进一步扩大,学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相对延长,许多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移到企业来完成,其中实训教学部分基本由企业兼职师资担任。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其执教能力是关键。

4.6 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培训

生产结构和服务结构发生变化,技术与企业组织、企业管理理念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为了达到高绩效目的,要求从业人员很好地掌握技能并能及时更新、补充和扩展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并具有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等。在职业教育中要大力推进“行为导向”教学法,通过项目教学、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教学等具体形式的实施,培养学生的职业行为能力,胜任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更新观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设一支职教理念先进、专业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整体素质高的职教师资队伍,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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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时适宜,建立劳动实践场所

劳动技术教育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在建立劳动实践场所时,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要考虑到学校的资源、环境、师资、经费等实际情况,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充分发挥学校知识相对密集的特点并要适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及时适当的进行选项调整、使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劳动实践场所既是学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的活动场所,又是当地科学实践、生产示范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因此,下大力气,加强劳动时间场所建设,配置必要的教学设备与工具,是开展劳技教育的关键。

1、 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校内实践场所,利用校园内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种植、建章建制,使校园内实践基地成为“五小”的发展空间,并设立专用劳技课教室。我们制定的《白城市劳动实践场所暨校园经济开发示范校验收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占地面积不能少于10亩。有了足够的实践场所,才能使学生有充分的实践空间,开展素质教育。目前,全市共有勤工俭学基地722个,其中61所“示范校”,是我们近几年来开展“劳动实践场所暨校园经济开发示范校”评比活动中所评出的规模较大,设施齐全的“农村型”劳动实践场所。洮北区到保小学在基地内种植15亩水稻,并投放“三道鳞”鱼苗5000鱼尾在田间,进行科学种植、养殖相结合,喜获双丰收。

2、 倡导城乡共建,利用或开辟校办工厂、农场,创造条件安排学生进场(厂)参加劳动实践活动。白城市第一中学投资1000多万元建设劳动实践基地,每年可接纳1万人次进场进行劳动教育,每年实现经济效益5万元。

3、 借助社会力量,开辟校外基地,与当地有较大规模和较好效益的专业户挂钩,使他们的养殖场(园)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场地。洮北区教育养牛基地,定期接纳学生到场学习、实践,为周边各学校提供了良好的实习场地。

二、强化师资队伍 提高教学水平

长期以来,农村学生上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跳龙门”、“出山门”,许多农村学生毕业后不愿回家务农,教育为农村服务的意识极为淡泊。劳技课常常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合格劳技教师极其匮乏,劳技课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选配合格的“”劳技教师是保障劳动技术教育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之一。

首先任用事业心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双师型”教师;其次,劳技师资不足的情况下,对其他学科优秀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其外出学习、观摩,组建一支精干合格的劳技师资队伍;三是,聘请当地农业技术人员、种植能手、农民专家等作为学校兼职劳技教师,使劳技教育更好地为农村经济服务。

三、理顺管理体制 强化劳技实践

简历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真正做到行政有人抓,业务有人管,课程有人教,实践有人导。劳技教育的全面实施必须由学校所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合力才能实现。科学而又严密的组织管理,是完成教育任务的重要保证。由于劳技教学是一门特殊的实践性课程,现在还处在探索阶段,许多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进行科学研究才能逐步解决。学生的劳动技能是在劳动实践中形成,所以对学生的劳动技能评估应该结合在劳动的过程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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