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个人所得税心得,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000元还贷,剩下5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000元~5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000元~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000元~60000元适用20%;60000元~100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虽已几次做了相应调整,但还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除税法上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外,还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而且在窄的课税范围内还规定了一些免税、减税政策,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
2、税制模式片面单一,无法体现公平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法,对不同的收入采取了不同的税率,但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没有考虑进去,容易造成高收入群体偷、漏税问题,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3、工资薪金费用扣除“一刀切”不合理。根据我国国情,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存在差异,发达地区,工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元,而在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收入却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国“一刀切”,那么,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同时根据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的存在;第二,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劳动者的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的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第三,要使人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熟练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与劳动力价值的决定理论相脱离,具体表现,一是虽然考虑了对维持劳动者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扣除,但没有考虑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持的有关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个人月度之间的收入差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近一两年这情况特别明显,物价不断上涨;二是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家庭开支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三是没有考虑维持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本人的教育费用,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我们在近几年来也是提倡终身教育,子女的教育费从幼儿园到大学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大学教育费,有好多孩子因经济问题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而目前所得税法没有将教育费予以扣除。
4、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我国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这种税率虽然适用者极少,但对于适用此税率的纳税人而言,会严重伤害他们的积极性,另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只适用5%-15%的税率,而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税率档次太多不仅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偷漏税的机会。还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进行分类计算,即来自不同收入按不同税率方法计算,对工资按5%-45%的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按20%税率,对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20%税率。这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同样收入是3000元,如果你把它按工资、薪金计算为:(3000-2000)?鄢10%-25=100(元);如果你把它按劳务报酬计算为:(3000-800)?鄢20%=440(元),那么纳税人会选择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达到节税的目。这可以说是个人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即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5、个税来源比例不合理,偷逃个税有所上升。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来源由较小比重逐渐变大。1994年以来有持续增长的趋势,然而每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额中,多数是工薪阶层缴纳,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仅占少数,这是十分反常和不合理的,也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另外,偷逃个人所得税有所上升,正如上述那个案件,纳税人可以钻法律空子,还有用多头出工资的方法,例如,A月工资4000元,按正常计算为:(5000-2000)?鄢15%-125=325(元),即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25元;而一些人采取将A的工资一分为二,即加多一个B,其计算为:(2500-2000)?鄢5%=25(元),两个合计50元,可少交275元的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当然还有不少其他方式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二、对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不合理,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以及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上升,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同时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动而灵活地加以调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标准扣除按年度设计:项目扣除应与失业、医疗、养老、教育、家庭生计等扣除;二是实行费用扣除指数法,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三种,即:一是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就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所以我国应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3、调整税率即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应以3-4级为宜,这样不仅减少征收成本而且会相应减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减少纳税人的抗税思想。
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值得借鉴。所得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我国也可采用这一做法,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和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
5、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争取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控制税源,掌握主动;强化个人申报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健全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辅助制度;税务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监察队伍。
为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还应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多方面全方位地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理解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总之,税制的缺陷应统筹加以解决,由于经济是不断发展的,随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以后,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入、国际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的冲击,意味着我国整个经济领域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税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从总体上说,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综合利用上述方法措施。当然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措施,我们要有针对性的改变,即“以变应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14日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俗的指蓝领阶层和白领阶层上班所得。对上述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额为3,500元(特殊人士为4,800元),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1)具体计算时,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即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表对应的税率分段计算加总或者采用速算扣除数简便计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会分段递增。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减除标准
案例1:内地居民小王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2012年5月其工资收入为6,000元,计算其2012年5月的应纳所得税额。
解析:应纳所得额为6000-3500=2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可以看到工薪超过免征额3,500元的金额2,500元对应最高税率为第二级10%,其中0~1,500元段对应税率3%,1,500~2,500元段对应税率10%,计算如下:
方法一:分段加总:1500×3%+(2500-1500)×10%=145(元)
方法二:用速算扣除数简便计算:2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案例涉及税法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范围的特殊人员,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扣除1,300元,其他计算步骤不变。
三、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一)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同时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其基本原则为:(1)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2)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可以按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3)由纳税义务人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完税凭证等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缴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案例2:2011年9月,中国公民张小姐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给张小姐5,000元和7,000元。分析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解析:张小姐所在雇佣单位可以扣除费用后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金额为:(7000-3500)×10%-105=245元;派遣单位不可以扣除费用,扣缴金额为:5000×20%-555=445元;张小姐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000+5000-3500)×20%-555=1145元,对此张小姐可以选择在雇佣单位或者派遣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补交1145-245-445=455元。
(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其基本原则是:(1)全年一次性奖金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扣除额,可以将奖金扣除该差额后按照(2)原则计算;(4)对每个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该办法只适用一次,也就是说季度奖、考勤奖等应按照一般情况处理。
案例3:中国公民周某2011年在我国境内1~12月份每月的工资为2,000元,12月31号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37,500元,计算李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12个月分摊后,周某领取的每个月年终奖为[37500-(3500-2000)]/12=3000元,适用2级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7500-(3500-2000)]×10%-105=3495(元)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其低于市价的差额可以按照该规定计算。
(三)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据此从该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