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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增值税征税原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增值税征税原理

篇1

        引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

        1.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篇2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篇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42-02

由于只有自营出口企业和委托出口企业才涉及到增值税的“免、抵、退”税的业务核算,很多财务人员对这项业务接触的比较少,加之其理论性相对较强,对其经济含义和计算方法理解不到位。本文从出口退(免)税与“免、抵、退”税的关系分析出发,对“免、抵、退”税的设计原理及其运用进行简要解析。

一、出口退(免)税与“免、抵、退”税的关系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在遵循WTO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一般对出口货物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我们国家对出口货物根据国内产业政策调控的需要,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形式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对增值税的退税确定了两种计算方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采用“免、抵、退”税法、对外贸企业采用免退税办法。所以,出口退(免)税是我们国家的一项税收政策,而“免、抵、退”税只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这项税收政策的一种计算方法,两者处于不同的层次。

二、“免、抵、退”税的设计原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单位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上述所称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负担的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应交增值税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由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除了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即没有销项税额外还需要对为生产出口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

为此,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是退还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一个企业是纯出口企业,产品没有内销,则完全采用“免”和“退”的方式,就不存在“抵”税的问题。对既有国内货物销售又有货物出口的企业才涉及“抵”税的问题。之所以采用“抵”税,是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成本,即用本来要退还给出口企业的退税款先抵顶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及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税的设计原理,是不是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而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都要全额退税呢?这就涉及税收政策的一个特点,它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国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调高或调低出口退税率,就会出现出口退税率等于出口征税率和小于出口征税率的情况。在出口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才是真正的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下面根据“免、抵、退”税的设计原理对“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进行推导说明:当出口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才是真正的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当出口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对出口货物并不是真正的免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收超低税率,并对“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解析。

(一)根据“免、抵、退”税的设计原理对“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进行推导及解析

1.当出口退税率等于出口征税率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在公式推导过程中,为了便于理解,假设内外销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可以区分开来。我们知道,在会计实务中,很难区分哪些是内销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哪些是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假设出口退税率=征税率=17%,内销销售收入为S1,内销环节增值额为V1,出口销售收入为S2,出口销售增值额为V2;内外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能够分别核算,内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金额为M1,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金额为M2。

当期应交增值税=V1*17%+V2*(17%―17%)-M2*17%

=(S1-M1)*17%+(S2-M2)*0-M2*17%

=S1*17%-M1*17%-M2*17%

=内销应纳税额-M2*17%

可以看出,只有当出口退税率=征税率时,才是真正免征了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额,只对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负担的应退还的进项税抵顶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额。

2.当出口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对出口货物并不是真正的免税,而是对出口货物按超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假设出口退税率为11%,其他假设同上述公式推导中的假设,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推导如下:

当期应缴增值税=V1*17%+V2*(17%―11%)-M2*11%

=(S1-M1)*17%+(S2-M2)*(17%―11%)-M2*11%

=S1*17%-M1*17%+S2*(17%-11%)-M2*(17%―11%)-M2*11%

=S1*17%-M1*17%+S2*(17%-11%)-M2*17%+M2*11%-M2*11%

=S1*17%-(M1+M2)*17%+S2*(17%―11%)

=S1*17%-[(M1+M2)*17%-S2*(17%―11%)]

从该公式推导中可知,当出口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并没有实现对出口货物实现零税率,而是对出口货物的增值额V2征收了(17%~11%)增值税,对出口产品所消耗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也没有全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缴增值税,而是按出口货物消耗原材料金额M2的11%(出口退税率)计算抵顶额。

通过公式推导,能够加深我们理解“当出口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才是真正的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而当出口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对出口货物并不是真正的免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收超低税率”这句话的含义,解开了“免、抵、退”税中的一个比较难理解的结。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解析及会计处理

1.“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及解析。

生产企业存在“免、抵、退”税核算的业务情况下,财税[2012]39号文给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看出,这个公式基本上与上述公式推导的结论相同。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为什么还要减去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呢?这是因为企业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下,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就不承担进项税额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但是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外销货物所耗用免税购进原材料而负担的进项税额,企业根据征退税率之差计算需要做进项转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如果不减去这部分免税购进的金额,将会导致企业多转出,所以要进行抵减。

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下,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期末应缴增值税解析。

当期末应缴增值税额出现正数时,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应享受的优惠,均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的方式体现出来。

当期末应缴增值税额出现负数即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情况时,需要进一步探究造成负数的原因。即使没有出口业务,也可能出现期末留抵税额的情况,并不是出现了期末留抵税额就一定全额退税,需要计算“免、抵、退”税最高限额,并将期末留抵税额与限额进行比对,哪个小,就用哪个数作为退税数。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税与免抵税金额的环节)。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实行“免、抵、退”税方法核算的出口企业,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应当增设应缴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1)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照税法的规定,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3)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上述(2)和(3)的贷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合计数就是企业当期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

举例: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也有出口业务,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2年12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5,0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7,650万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65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00万元,销项税额5,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00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期应退税额及相关会计处理。

解析:在处理“免、抵、退”税的会计业务时,一般遵循“五步法”即剔税、抵税、算限额、比大小、确定应退税额五个步骤。

第一步――剔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00×(17%-13%)=800(万元)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0,000×17%-(7,650-800)-650=-2,400(万元)

第三步――算限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00×13%=2,600(万元)

第四步――比大小:确定应退税额。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400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最高限额2,600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400万元。

第五步――确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2,600-2,400=200(万元)

T型账户列示: 单位:万元

全部进项7,650+650 内销销项5,100

进项税转出800(要计入外销成本)

借方余额2,400 计算免抵退税限度2,600

免抵税额200

根据上述的计算结果,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 8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2,400万元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400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2,400 万元

四、总结

总之,弄清了“免、抵、退”税原理的含义,就比较容易理解“免、抵、退”税的业务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免抵退税额只是一个最高退税的限额,并不是真正的退税额,因为要不要退税、退多少税是要根据期末有没有留抵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大小来确定;对于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它实际上核算的是出口货物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此外,对于应收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很多人不是太理解,认为借方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贷方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应收一笔钱,又产生了一笔负债,不好理解。这需要从期末留抵税额的业务实质去分析,从上面的T型账户可知,出现了应缴增值税期末留抵额的借方余额,企业就产生了应收国家的债权。那么在账务处理时借方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贷方当然要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而减少债权,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这笔账务处理的业务含义。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 武国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原理探析.国际商务财会,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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