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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3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增值税纳税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现拟就购销货物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做一简单探讨。

随着铁路改革的步伐加快,增值税在铁路企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铁路的非运输企业,增值税税种已成为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就以我们“沈阳铁道锦州铁兴集团有限公司”来说,90%的产值都来自于增值税税种,这就需要我们在运用此税种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使企业以最经济的税负选择经营,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税方法和使用的税率不同,从而导致二者的税负不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因此,这就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即税负和成本。因此在考虑税负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成本问题。例如,转为一般纳税人,要培养或聘请会计人员,要有完整的会计账薄等,这些都增加了转化后的成本。

企业要想减轻增值税的税负,就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的差异,从而合理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类型的纳税人身份。

1.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额的比例。以我沈阳铁道锦州铁兴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办公用品分公司为例,假定购进办公用品不含税价为N,销售此办公用品的不含税价为M,则增值额为M-N。假设增值率为A,则A=(M-N)/M。如果此办公用品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额=(M-N)×17%,也可以用公式(M-N)/M×M×17%表示,这样就演变成A×M×17%;如果此办公用品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为M×3%。假如两种类型纳税额相等,则有A×M×17% = M×3% ,求得A=17.65%。

由此得出结论,当增值率为17.65%时,企业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都是相等的。而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还以我沈阳铁道锦州铁兴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办公用品分公司为例。假如此办公用品分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Y,购入办公用品的不含税金额为X,A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率,则A=X/Y,同时可得购入金额X=Y×A。如果此办公用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Y-YA) ×17%;如果此办公用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Y×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额相等,则有:(Y-YA) ×17%=Y×3%,求得:A=82%。

由此得出结论,当公司同期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为82%时,企业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都是相等的。当公司同期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大于8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3.含税购货额与含税销售额比较法

假如含税销售额为Y,含税购货额为X,令两类纳税人的税额相等,则有(Y/(1+17%)-X/(1+17%))×17%=Y/(1+3%)×3%,求得:X/Y=80%。

可见,当企业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80%时,企业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都是相等的;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80%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鉴于上述三种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要求企业在设立时,就应充分预测本公司的销售情况、盈利情况、采购规模及市场的供需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纳税身份,以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供货人类型的选择

因为在一般纳税人购货和在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所取得的发票不同,在一般纳税人购货取得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价格相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总是要高,到底选择哪一供货人,这就存在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价格相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之比应该在什么比值的情况下算是合理的问题。

假如一般纳税人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Y,小规模的普通发票价格为X,则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Y/1.17×17%,以及进项税的地方附加税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税后价格为Y- Y/1.17×17%×(1+12%),令二者相等则有等式:Y- Y/1.17×17%×(1+12%)=X,求得: X=Y/1.19。

就是说,当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进价为Y,从小规模处取得的进价应为Y/1.19,此时二者所导致的增值税税负相等,如果从小规模处取得的进价大于Y/1.19,则说明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所导致的增值税税负低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负。

因此,在采购货物时,首先应该在采购价格上进行正确的判断,特别是办公用品的采购,品种繁多,价格各异,供应商不确定。如果价格判断正确,供应商选择合理,则可使企业在税负筹划上获得效益最大化。当然,选择供应商除了考虑增值税负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供应商的信誉、运输成本、结算方式等。

篇2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篇3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5

首先,增值税到底影不影响利润。增值税、消费税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最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它属于利润表项目。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不影响利润表科目,但若是增值税不影响利润,那么增值税纳税筹划会影响利润吗?在如今已全面实现“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理清这个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1 增值税与利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是一种价外税。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购买价款为117万元,进行加工之后销售给乙企业,销售价款为234万元。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甲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C进项税=234/(1+17%)×17%-117/(1+17%)×17%=34-17=17。从该例中可看到,甲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为其成本100万元;甲企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收入200万元。甲企业缴纳的17万元增值税并非由甲企业承担,而是转嫁给了乙企业,随同收入一起收取了。甲企业只是负责缴纳税款给国家。对于乙企业也一样,甲企业的销项税额成为乙企业的进项税额,当乙企业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又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所以在理论上,增值税最终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在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对于这一交易流程,以会计分录表示为:购进货物时:借:原材料1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销售货物时: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3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显然,增值税科目并没有影响到损益类科目,不会影响利润。当然,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重复征税。这里只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在增值抵扣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确实是不影响利润的。很多企业仍然觉得增值税纳税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增值税虽然不影响利润但是影响企业现金流,在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反映。事实上,这不是销货方支付的税款,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销货方留下价款,上交增值税价款,说到底对于增值税而言,销货方只是个“中介”。

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包括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和购进货物劳务之后的增值税链条中断。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增加相关产品成本,影响利润。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确认的应收账款中包括增值税部分,因坏账确认的损益中包括了部分增值税。第三,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但是在税法上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于是这部分增值税便会进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从而影响利润。

2 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

2.1 特殊情况下纳税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利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利润,而这些特殊情况恰恰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筹划点。

以视同销售为例。丙公司为了提高产量,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销售价款为117万元,产品成本为40元。在税法上对于买一赠一业务,赠出的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即使是赠出的商品,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额外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57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而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之前,在合同中约定该经济事项是捆绑销售,并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体现这一销售方式特点,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0(40×2)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两者差别在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多计了17万元的销项税额进入销售费用。若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买一赠一方式需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17×(7%+3%+2%)=2.04万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影响利润。该项纳税筹划共可增加企业利润19.04(17+2.04)万元。

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部分通过影响销售费用影响企业利润,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如何改变该经济事项的性质,规避这部分因视同销售引起的成本或者费用的上升。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经济事项发生之前,通过事先筹划,改变经济事项性质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需注意的是要将买一赠一的经济事项改变为捆绑销售,就必须在该事项发生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经济事项本质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的账项调整。合同决定了经济业务发生流程,而经济业务发生流程决定了纳税负担。在该经济业务流程中,相关票据和操作必须与合同规定相匹配。

2.2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

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15年6月丁企业报废一台机器,该机器于2007年7月购入,丁企业将其分拆,将废钢铁销售给戊企业。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对于这一业务,丙企业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85.47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万元。这个业务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例中报废的机器于2007年7月购进,满足文件中对于时间的规定。本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丁企业在销售前不要对机器进行拆除处理,直接将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整体出售给戊企业,由戊企业自行拆除。那么,纳税筹划之后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4%)×2%=1.92万元。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98.08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92万元。显然,纳税筹划的结果是营业外收入增加了,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表项目,当然会影响利润,使利润增加12.61(98.08-85.47)万元。

当企业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本企业的纳税负担时,在含税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税,会使不含税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利润增加。不抵扣进项,会使成本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额会大于成本的增加额,否则该业务不具可行性,所以企业的利润会增加。这个案例说明,在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筹划也有可能影响企业利润。

3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除了上文提到的三种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利润:一方面是通过增值税影响利润的特殊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因增值税影响利润,增值税纳税筹划自然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增值税,增加税后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与利润表相关的项目的变动,或者是增加相关收入,或者是减少相关成本和费用,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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