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增值税税收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如前所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不同的企业商品及劳务的价值增值情况不尽相同,如有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的增值率很大,很小一部分的投入就能带来很大的产出;而有的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有限,其产品的增值率不高。(本文中,增值率被定义为产品或劳务的售价与成本之差与成本的比率,介于0到1之间)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就可能出现差异。增值税纳税身份的选择,就成了新办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增值率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
通常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只考虑产品(或劳务)的增值率这一因素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为说明问题的方便,假定一新办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二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产品不同的增值率水平,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设该企业一般商品(劳务)成本为C,增值率为q,售价为C*(1+q)。
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为Cq*17%;
如为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税率),应交的增值税为C*(1+q)*6%;
令Cq*17%=C*(1+q)*6%,解得q=54.55%。
故企业产品的增值率为54.55%时,两种身份下的增值税税负是无差异的;如果增值率小于54.55%,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反之,则选择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
(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即为商业企业),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过程同上,则计算出来的增值率零界点为30.77%。如果增值率小于30.77%,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反之,则选择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
二、增值率和进项税可扣除比重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
事实上,上面的计算过程隐含了一个假设条件,即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所有的进项税均可抵扣销项税。那么,如果放宽这个假设条件,即企业可抵进项税比重在0到1之间变化,结论是否一样呢?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考虑,是因为企业在现实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其增值税进项税并不是总能全部予以抵扣的,如企业没有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发票未通过国税局认证、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企业在设立时仍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二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一般商品(劳务)成本为C,增值率为q,售价为C*(1+q),可抵进项税的比重为m(m∈〔0,1〕)。
(一)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C*(1+q)-C*m〕*17%;
如为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税率),应交的增值税为C*(1+q)*6%;
令〔C*(1+q)-C*m〕*17%=C*(1+q)*6%;
简化为〔(1+q)-m〕*17%=(1+q)*6%;
最终得到m=11(1+q)/17,m和q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其函数图像见图一所示。对这一图像进行讨论分析(注意m不可能大于1):
a、当m=1即全部进项均可抵扣时,q=54.55%,此种情况在上面已说明。
b、当m=0即全部进项均不可抵扣时,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占有优势,税负轻。
c、当m∈(0,1),此时q的取值范围为(0,6/11),可以把上图红色长方形区域分为三块:线段ab、三角形H、梯形G。继续分析:
c1、线段ab(不包括两个顶点)上的点都符合m=11(1+q)/17,此时,不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赋是一样,两种身份无差异。
c2、处于三角形G区域的点,满足m>11(1+q)/17,此时有:
〔(1+q)-m〕*17%<〔(1+q)-11(1+q)/17〕*17%=(1+q)*6%;
两边同时乘以C,得〔C*(1+q)-C*m〕*17%<C*(1+q)*6%;
这就意味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将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c3、处于梯形H区域内的点,满足m<11(1+q)/17,此时有:
〔(1+q)-m〕*17%>〔(1+q)-11(1+q)/17〕*17%=(1+q)*6%;
两边同时乘以C,得〔C*(1+q)-C*m〕*17%>C*(1+q)*6%;
这就意味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二)其他条件不变,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时,适用税率为4%,分析过程与上文类似,分析的结果简要如下:
a、当m=1即全部进项均可抵扣时,q=30.77%,此种情况在上面亦已说明。
b、当m=0即全部进项均不可抵扣时,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占有优势,税负轻。
c、当m∈(0,1),此时q的取值范围为(0,4/13),同样可以把图二中的红色长方形区域分为三块:线段wr、三角形E、梯形F。继续分析:
c1、线段wr(不包括两个顶点)上的点都符合m=13(1+q)/17,此时,不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赋是一样,两种身份无差异。
c2、处于三角形E区域内的点,满足m>13(1+q)/17,此时有:
〔C*(1+q)-C*m〕*17%<C*(1+q)*4%;
这就意味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将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c3、处于梯形F区域内的点,满足m<13(1+q)/17,此时有:
〔C*(1+q)-C*m〕*17%>C*(1+q)*4%;
这就意味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经营模式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对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的产业链和经营模式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营改增前,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以及进行劳务分包,不考虑交易对象的纳税人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基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的考虑,在从事上述业务时,要求交易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对服务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服务价格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所以服务业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价格的制定。
例如,对于一项当前营业税率适用5%的服务项目,其业务收费为100元,扣除5元的营业税(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5元。营业税改革后,假设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95元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可能需要提高至101.1元。但是企业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接口,要看企业的价格决策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三)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税率的上升幅度是否过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充分。对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有些行业,税收负担上升较多,如交通运输业。对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另一些行业,税收负担变化不大或略有下降,如现代服务业。
(四)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体上来说增值税的核算要比营业税的核算复杂得多,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的方方面面。如果核算不到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混业经营及兼营业务的收入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三是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正确核算,否则会多转进项税额,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四是要加强成本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应取得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一)合理确定组织架构
企业的组织架构不同,产生的税收负担会不同。如同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果独立办理了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应当作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分别纳税。如此操作,会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总分支机构间、各分支机构间相互提供应税服务,要缴纳增值税。二是个纳税人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互抵,会产生提前缴税的问题,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将一些适用免税、低税率以及差额征税的中间业务(如货运)从高税率业务(如交通运输)中分立出去,以充分享受免税、地税率、差额征税等税收优惠。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资格
对于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如货运业,只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的业务承揽能力才不会受影响。给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只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才有资格享受免抵退税。
对于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如客运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成本构成测算一般人的税收负担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纳税人资格。
对于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将一个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分立为若干个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审慎选择交易对象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在购买材料、租赁机械、分包服务、挂靠服务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价格因素,审慎选择交易对象,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以租赁业为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购进货物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格的含税比大88.03%,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四)合理安排业务模式
同一笔业务,业务模式的安排不同,适用的税目会不同,由此产生的税收负担也不同。
如果货主的货物需要在码头存放一段时间,其和港口企业有两种合同签订方式:签订库房的租赁合同或签订仓储合同。如果签订的是库房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业务模式,既不影响经营,也能降低税收负担。
(五)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营改增,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给境外提供设计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抵退税政策。给境外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
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税收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税收优惠,有时放弃免税税收负担肯能更轻。企业应当分析享受税收优惠和放弃税收优惠的利弊得失,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最能降低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六)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某些特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客运公司),可以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企业可以测算两种不同计税方式下的税收负担,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计税方法。
再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一般情况下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总分支机构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能够实现汇总纳税,可以起到延缓纳税、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七)做好过渡期的税收安排
本次营改增,未考虑固定资产、存货的期初进项税额问题。所以,营改增前,企业不易大量购置固定资产,以免出现营业税该增值税后无进项税额可抵的情况。
对于某些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其改增前的收入和成本要相互配比。如果将成本提现在营改增前但是将收入确认在营改增后,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八)加强涉税业务的财务核算
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财务核算,其复杂性远远大于营业税业务的财务核算。所以,营改增后,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的财务核算,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进项税额的核算,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兼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当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有按照成本转出和按照收入转出两种方法,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方法,以免加重税收负担。
(九)对业务人员进行涉税事项的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充分。所以,业务人员要熟悉哪些业务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内,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人员必须知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多长时间内应当认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这样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如不动产租赁与仓储租赁的区别、运输服务与租赁服务的区别等,业务合同要与账务处理一致,避免由于资料的不一致而加重税收负担。
(十)加强营改增涉税业务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很多涉税事宜,如固定资产的购置、分包业务的安排、合同的签订等,只有事先做好统筹安排,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在业务运行后才考虑税收问题,往往为时已晚。
如整体资产的租赁,应当在合同中分别注明不动产和动产的租赁收入。如果分别注明的,不动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动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注明的,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营业税应税收入。如此处理,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原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购置新固定资产(取得17%的进项税额)等方式,利用不同业务的税率差,降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会越来越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在税收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或税务部门又应如何对待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活动,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节税筹划方案。
2 混合销售概念
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界定: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们都存在着一种做大做强的意识,甚至于从生产环节开始直到最后的售后服务环节都由一个企业来完成,造成在这个企业的销售过程中既有销售行为、又有服务行为,混合销售把高税率和低税率的业务混在一起,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能够达到企业做大做强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3 案例说明
某老板要注册一家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销售,预计年营业额在2个亿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
原始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
缴纳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
=2亿*30%*17%=1020万
2、所得税
因为按10%的净利计算,所以忽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计算
应交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
=2亿*10%*25%=500万
总体纳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所得税=1020+500=1520万
2个亿的销售额,整体纳税1520万,税负相当重,我们分析后总结如下:
(1)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技术产品,产品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混在一起,所以
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全部收入按17%交纳增值税。
(2)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单价都在上百万万,客户购买后,要进入固定资产核算。
(3)对于一般性的贸易公司,国家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技术服务公司,国家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后,可以得到以下筹划思路,分解混合销售行为,用两个公司来做这项业务;一个公司卖产品,交纳增值税;一个公司搞服务,交纳营业税。将增值税销售行为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独立核算。
筹划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同时注册一家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经营进口的技术设备。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全部收入的90%)――客户
技术服务公司(全额收入的10%)――客户
交纳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 科贸公司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进货成本)*税率
=(2亿*90%-2亿*(1-30%))*17%
=680万
与原始方案相比可以节约340万元(1020-680),减轻增值税税负33.33%,节约资金340万元
科贸公司因为把10%的纯利转移到技术服务公司(没有转移费用),账面持平,因而没有企业所得税。
2、 技术服务公司
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
=2亿*10%*5%=100万元
应交城建税=应交营业税*税率
100*7%=7万元
应交教育附加=应交营业税*税率
=100*3%=3万元
应交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税率
=2亿*10%*0.3‰=0.6万元
因为科贸公司没有向技术服务公司结转费用,所以,技术服务公司的费用只有税金及附加
应交所得税=(销售额-成本费用)*税率
=(2亿*10%-(100+7+3+0.6))*25%
=472.35万元
对于技术服务公司这样的咨询服务企业,国家税法是鼓励的,有减免1到2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了这条优惠政策,技术服务公司第一年免税472.35万元,第二年免税472.35万年,从第三年开始纳税。
总体纳税
第一年680+100+7+3+0.6=790.6万元
第二年680+100+7+3+0.6=790.6万元
第三年以后680+100+7+3+0.6+472.35=1262.95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
第一年节税1520-790.6=729.4万元
与原始方案比较税负减轻了47.99%(729.4÷1520)
第二年节税1520-790.6=729.4万元
与原始方案比较税负减轻了47.99%(729.4÷1520)
第三年及以后各年节税1520-1262.95=257.05万元
与原始方案比较税负减轻了16.91%(257.05÷1520)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对混合销售做节税筹划,往往是整体筹划,必须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交易规模等所有因素,尤其是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注册多个企业做一个企业的工作,巧妙的利用“分”把业务分到不同的独立核算公司,在不影响集团企业整体收入的情况下,提高企业收益,并同时获取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
应该注意的是,执行这样的节税方案,企业容易在以下两点做文章
一是提高转移价格,这个案例的转移价格(技术服务公司的收入比例)是10%,节约了340万元增值税,相当于每一个百分点节税34万元,在这个暴利的驱动下,企业容易提高转移价格,比如提高到15%甚至20%,企业就能再少交增值税170万元或340万元。
二是反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服务公司每年减免472.35万元企业所得税。在这个技术服务公司免税期结束之前,再从新注册一个技术服务公司,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4 总结
税收法制在健全,竞争环境在加剧,如何保障股东权益,保障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税收筹划仅仅是各种保障因素之一,对增值税混合销售的筹划更是冰山一角,用活用好税收法规政策,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任重道远。希望我们做文明企业、做文明人,为文明社会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1-3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