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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政策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5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增值税税收政策,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69万元。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篇2

一、“营改增”的背景

税收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按照征收对象大致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从性质上看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换言之,增值税征税对象按增值额征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抵扣合理承担税负;营业税征税对象按营业额征税,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尽管税率设置不同,但对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来说,很难通过不同税率调节使之承担的税负趋于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形成了掣肘,因而将营业税改证增值税。

从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未来几年一定会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此外,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且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税则属于国税,由国税局征收并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成。因此,“营改增”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可能因地方财政减收而诱致地方债务的增加。

二、“营改增”的现状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内6个现代服务业率先在上海试点“营改增”;2012年8月1日,试点范围扩至北京、天津、广东等12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几个行业未纳入试点,随着2015年底全行业完成营改增的期限渐近,下一轮扩围必将涉及房地产、金融、建筑业等最棘手的领域。

三、“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营改增”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带来的是财政收入的减少,同时造成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减收,但具体而言,地方财政影响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试点企业纳税收入下降。“营改增”目前采取的是原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划归地方的过渡办法,表面上看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但“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地方政府收入。

2.下游企业增值税收入下降。下游工业企业在“营改增”后,购进试点服务可获得较以前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因而会减少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据统计,试点地区95%的企业实现减税或税负不变,2012年全部试点地区全年减税426.3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亿元。

3.城建税等其他税费收入下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流转税的附税,其收入也会相应降低。测算显示,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行业全国推开后,预计全年减收规模为1200多亿元,全部完成后全年预计减税约两三千亿元,那么相应城建税等附加税就要减少100亿-300亿元。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作为地方税,完全纳入地方预算,收入的减少将对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影响。

4.财政补贴支出压力加大。试点过程中,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大部分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财政补贴的做法,这有利于缓解和消化改革增加的税负,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但财政补贴加重了财政负担,会进一步增加财政支出,从而形成减税和增支两方面压力。

四、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建议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如果沿用现有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处理方式,显然负面作用很大,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将会进一步扭曲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因此,有必要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以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财政体制是事权、财权与财力三要素组合构成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营改增”会引发上述财政体制三要素的重新匹配组合。因此,利用“营改增”的机会,选择合理时机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可能是更为合理地选择。一方面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各个税种,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设定中央税与地方税,从而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框架稳定的条件下,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税收返还等遗留问题。

2.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中央与地方所属税种划分的结果,因而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应该立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整体税制的基础上,而不是从地方税本身孤立地考虑地方税的改革和主体税种等问题。也就是说,有必要从广义的地方税体系概念(应称为地方税收体系更为准确)来认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构建。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共享税,都应该视为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需要区分省级政府和基层政府的不同政府层级来认识各自的地方税收体系构成。因此,“营改增”后的地方税收收入中的主体税种,将由现行的营业税转为由流转税和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来替代。其中,我国省级政府以共享税为主体税种,基层政府则可根据税制改革的进程逐步确立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主体税种。

3.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税收杠杆,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在于消除和减少重复征税,目的是发展经济。经济发展后,税收总量增加了,最后才是收入如何分配的问题,发展地方经济才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根本出路。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地方经济,特别是更加注重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1)加快服务业建设。加快推进商贸服务、餐饮娱乐等传统服务业上档升级,实现传统服务业的高端化、高质化 ;加快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加速聚集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房地产业、文化旅游、企业总部、会展中心等现代服务业,迅速膨胀服务业总量;积极培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电子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努力打造服务业发展新高地。

2)发展先进制造业。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端、高质、高效的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年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中的比重。完善园区产业规划,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提升园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积极推动三次产业融合。统筹三次产业在城市经济中的合理占比,推动三次产业相合共融、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带动形成生态文化旅游业;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农产品精深加工链条,引导第一产业向着“接二连三 ”、“跨二进三 ”转变。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将仓储、包装、配送等三产业务有效剥离,使内部服务资源走上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许文.“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J].中国财政,2013(10)

篇3

一、前言

我国在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以后,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消费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税收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是目前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的主要方式。

营业税是基于一定的税率对营业收入征税,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严重的重复征收现象,容易向下游转嫁税负。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到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北京、天津、江苏等十省市从8月1日起陆续开始试点。

在我国2011年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和15.2%。这一轮税改中的头等大事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改革的难度相当大。

因此 ,本文将在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内容的基础上, 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变化, 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介绍

(一)扩大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加到试点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包括水路、陆路、航空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文化创意、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

(二)新增税率。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试点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余行业适用6%税率。

(三)纳税人分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试点地区。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因“营改增”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

(五)政策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营改增”后继续执行。在“营改增”的制度衔接上,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企业税负变化分析

对改革以前缴纳营业税的试点企业来说,企业只能将购买货物,购入设备时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计入成本,不能抵扣;改革之后企业改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可是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营业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金了。因此不仅是货物和劳务税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成本费用和收入也会相应的变化,从而最后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只有综合考虑对企业利润影响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收入变化及税前扣除,才能正确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因此,分析改革对税负的影响,应综合考虑营业税、增值税及因税前扣除和营业收入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负担的货物和劳务税除了承担的购进货物的进项增值税,缴纳的营业税,同时应综合考虑因为计入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和税前扣除的营业税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试点企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负担的货物和劳务税只有增值税,简单地比较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大小不能看出改革对税负的影响。

改革前,劳务接受方如果支付的是运费,是含有允许扣除的进项增值税的,进项税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如果支付的是其他劳务费,则含有提供方应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接受劳务支出的组成部分,这部分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改革后,劳务接受方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一方面以前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企业税后利润会有所增加。

以下将通过两个案例具体说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企业税负变化。

(一)以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分析

假设改革前,建筑劳务提供方A公司当月为B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收入是800元,当月缴纳营业税24元,当月承担因购进钢材的进项增值税是20元,其他可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是158元。建筑劳务接受方B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支付的劳务费是800元,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假设改革后,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含税的劳务费仍是800元。

(二)以咨询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分析

在一致的销售额234元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其对损益的影响,利润将减少1.55元(13.25-11.7),但是对于购买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则是更有利,因为存在抵扣13.25元(抵扣与未抵扣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暂不考虑)。

但上涨的空间有多大呢?如果从购买方利润的角度来讲,其原来的成本是234元,如果上涨后其不含税价格是234元,含税价格为248.04元。但此时购买方仍有利益的损害,即虽然有抵扣的存在,但是需要提前将款项支付给销售方,有现金价值的损失,这也是购买方不愿意看到的。因此这就是涨价的弹性空间了。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与供应商和客户协商价格,制订新的工作流程

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协商价格,达成与双方都有利的价格,实现利益共享。联络供应商和客户以确保他们了解价格的变动以及新的发票开具流程。部分2012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二)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财务、销售和采购、市场营销、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部门都要深入学习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企业可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

例如税改以后,买小汽车不如租小汽车划算。购入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租赁同样的小汽车,取得专票则可以抵扣。为了增加可以抵扣的税金,从而降低税负,出售现有运输车辆之后再租入或者买入车辆的方法是可行的。

(三)重新检查信息技术系统

试点企业需要重新检查信息技术系统以保证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数据均能得到确认,并针对6%和11%两档新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试点企业还应考虑信息技术系统与金税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技术系统与金税系统交易数据的整合。

(四)对公司的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五、结语

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营业税改增值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对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也有重要作用。试点企业应用足用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在市场开拓和供应链优化、业务资源整合和生产经营模式创新、服务领域拓展和产品结构转型等方面取得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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