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法律案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208-02
一、中国离岸公司现状简介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新形势的稳步推进,离岸公司从无到有,对中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大形势产生了令人惊讶的影响。根据中国统计部门在2011年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财大气粗的国有企业还是谨小慎微的民营企业都热衷于选择通过离岸注册的方式建立公司。在离岸公司的名单上,我们可以看见许多熟悉的名字,有些甚至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中国银行、中石油、网通、中海油、中移动、中联通、百度、阿里巴巴、盛大、网易、搜狐、碧桂园、新浪等等。
这是因为中国的国内法律和相关的政府政策对与国内外企业的海外投资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往往在考虑成本收益因素后选择借助在群岛地区注册离岸公司的方式来中国投资,这样既可以不适用中国的法律与政策,还可以戴上一个外资企业的大帽子,这对于未来在中国大陆获得税收优惠以及各种潜在福利或优势是不言而喻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在境外注册行为趋之若鹜的原因。许多原来已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在意识到不利因素后,也往往会选择注销在中国大陆的企业名,然后再到海外去注册一个一模一样的企业名。这些行为看似荒唐,实际上包含了重大的潜在意义。这些做法不仅严重挑战了中国的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这些海外注册行为规避了中国的外资法律政策,使大量的法律仅仅存在于纸面上,根本没有对现实产生任何的调控效应。当然,这也暴露出中国现行法律监管体系对离岸公司的监管乏力,不足以制约离岸公司的消极因素,无法取得实际的监管效果。因此,对离岸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与监管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中国离岸公司监管体系的缺陷
中国离岸公司的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后开始的,因此起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比较晚,相对应的,法律监管也相当不完善,甚至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监管。由于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海外,所以其具有一定的涉外背景,因此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离岸公司一律适用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这也就出现了几个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外商投资与离岸公司投资的概念不清
中国的外商投资法没有区别上述这两种看似相似、实则区别巨大的行为,这就让一些居心不良的外国投机者不是真正地使用离岸公司这一方式来正规地经商,而是投机取巧,意图空手套白狼。这会造成中国的国家利益被外国敌对势力所侵害攫取的严重后果,如进行产业行业的恶意垄断、恶意避税逃税、恶意兼并中国的优良国内资产等等不利后果。
(二)离岸公司的范围过于宽泛
中国的法学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把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海外成立的公司也囊括在离岸公司的范围内,这就变相鼓励了中国企业到海外注册然后再回到中国投资进而享受税率上的优惠以及国家规定的外资待遇。这些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是公司员工还是资本构成都是中国的,却偏偏披了一张外国公司的皮,这给国内许多老老实实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因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无法享受到外资企业所拥有的一切摆在台面上或隐在黑幕中的利益,顺带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也遭到了破坏,并使中国的企业税收被大幅削弱。
(三)离岸公司是法律上的新问题,相关经验缺乏
离岸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研究还很缺乏。理论研究的滞后必然会导致实践的捉襟见肘,相关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务人员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往往会束手无策。
(四)离岸公司相关的法律涉及面广,性质复杂
要更好地规制离岸公司就要协调好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而且,离岸公司的业务大都涉及外交事务,管理部门多而杂,这样就不利于离岸公司的统一管理,在实践中会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中国离岸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方案
(一)在法律上实现内外资企业待遇平等
中国在法律上给了境外企业超国民的待遇,这使得境外企业在中国内地享受了大量境内企业无法获得的利益,进而造成了境内外企业不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是中国的企业要出国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再回国投资的直接原因。要使这种情况得到彻底的改善,使中国企业放弃获得外资身份的想法,首先要做的是在法律上实现内外资企业待遇平等,打破境内外企业在地位上不平等的现状。降低乃至取消对境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大力解决对民营企业支持不够、缺少活力的问题,营造出一个境内境外一律平等,大家在同一片蓝天下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明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厘清具体的概念术语,避免立法技术上的模糊性
首先应当改变中国目前对“外资”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目前中国的学术以及实践标准认为外资应当以投资者的国籍为标准,这就导致了中国企业借助离岸公司的运作麻雀变凤凰,摇身一变成为了外资企业,造成了国家税收财产的流失。因此,笔者进言,中国对外资的界定应当改变原先的以投资者的国籍为标准,转变为以资金的来源地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是外资企业。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根本上打消一些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的想法。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建议可以对离岸公司实行注册实名制,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建立一个高度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以此来完整而又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离岸公司自身的运作情况,社会上的公民尤其是投资者了解信息,形成内心确信。
(四)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规制离岸公司
中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使对离岸公司的诉讼变得困难万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离岸公司的诉讼问题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债权人只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之后就由离岸公司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公平合理与利益平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离岸公司积极应诉。
总而言之,离岸公司既有利的一方面,又有弊的一方面,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如何发挥其有利的一面,并同时尽可能避免离岸公司对中国经济生活的负面影响,确实需我们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
参考文献:
[1] 罗国强.离岸金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要求,以“政府满意,人民欢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拓展法援领域,扩大法援覆盖面,提高法援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开创法援社会化新局面,推动法援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1、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系列宣传咨询活动
为了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需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今年我们将在全市组织开展系列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使法律援助“民心工程”更加深入人心,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活动内容:
(1)联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劳动监察部门对建筑行业、民营企业、食品行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定期执法检查,积极为困难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深入社区和乡镇,组织老年人、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知识讲座。
(3)组织参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三月“妇女维权”和“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五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助残日”宣传活动;六月“青少年儿童维权”宣传活动;九月《法律援助条例》颁布纪念日宣传活动;十月“老年人维权月”宣传活动;十一月“三下乡”宣传活动;十二月“12?4”法制宣传活动。
宣传内容:
《宪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活动方式:
(1)在区繁华地段设立咨询台,现场发放宣传资料,使群众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知道如何正确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2)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活动现场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帮助群众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化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2、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动态及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意义、法律援助的方法、方式、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使法律援助这一政府职能得到充分落实。
3、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法律援助中心要坚持服务于民、援助为民的指导方针,广泛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进千家万户。第一,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援助范围;第二,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第三,落实政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民工特别是外出民工,不审查经济条件,当天立案,江天指派办理;第四,对农村开通咨询电话,就近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服务;第五,市区利用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放经济困难联系卡,困难户持卡即可申请法律援助;第六,公开投诉、监督电话。
三、加强领导,强化落实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3)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Registrar) 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3)开曼群岛。 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公司组织文件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Bylaws)。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5(1) 条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3)开曼群岛。 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 (a) 两名董事,或 (b) 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 (c) 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还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机构。(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 (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6、董事会议
(1)百慕大。 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2)英属维尔京群岛 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3)开曼群岛。 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7、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