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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收筹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3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收入筹划策略收入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成本费用筹划策略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 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 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 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本报以前已通过案例《折旧方法不同,所得税各异》作过介绍,读者可参阅)。

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

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1)费 用分摊法。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我国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 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2)费用列支法。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盈亏抵补筹划策略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定时期以某—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五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2)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租赁筹划策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 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较高价格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尤其是在关联 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显著。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 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融资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筹资筹划策略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篇2

筹资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它是研究运用怎样的资金结构、筹资方式、财务风险来筹集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筹资环节中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资金需要量,而且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筹资成本,从而使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资金结构比例和筹资方式不同,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如何确立企业的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着重考虑的问题。企业的资金结构中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证人财务费用,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资金结构应特别研究制约企业风险程度,成本大小,税务轻重及权益资本税后收益实现水平的负债比率。在息税前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明显。

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相应加大,当负债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资金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企业筹资方式虽多,但总的来看,不外乎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利用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税率越高利息的抵税作用越明显,资金的实际成本也越低。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利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从而使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更为有利。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若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又能当债券一旦转换成功时,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也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尝试。融资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所取得的资金,或向银行借款,或向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拆借,或向内部职工集资等方法融通资金。从税收筹划角度上看,上述4种方法所承担的税负依次降低,我们要根据企业实际,选择适当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此外,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融资租赁无论是对于承租方还是对于出租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对承租方来说,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同时,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润在多个年度均摊,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所提取的折旧也可在税前列支,并可避免因设备过时而被淘汰的风险。对出租方来说,其税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理财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家,也会因地区及行业的不同规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余地,有利于企业在投资时进行税收筹划。

1.投资地区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部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和扶植贫困地区发展的策略,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政策,如设立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均享受减征或一定限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我国实行的区域性政策倾斜,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这样不仅可以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收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2.投资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同,税收政策各异,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前者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后者业主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又如对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虽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但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而于公司虽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亏损,所以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再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由于亏损可能性大,所以以分公司为优。待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获得税收优惠。当然,若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则另当别论。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是国家政策的体现。为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课以重税;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以及投资基础设施和有利于环保型经济发展的企业,国家制定了种种税收优惠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因此,企业在投资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政策导向,选择税收优惠的行业作为企业发展方向,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此外,通过出资方式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地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因为,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都在税前列支,可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收益分配期间的税收筹划

1.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利润取得的筹划。由于起征点(或免税额)税收假期的存在,企业有必要对处于临界点处的利润(如所得税适用27%与33%税率的10万元利润的临界点)略作控制,以取得税后利润。其次,可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假若5年内仍不够弥补,企业可采用合理手段将5年后所得提前到5年内以降低税负,也可采取合理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以延长申报获利经营期实现税收筹划。再次,企业可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或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最后,还可利用股利分配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股票股利不交个人所得税,而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要从实际和发展前景来看,筹划是否需要发放和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篇3

目前,中国企业开展海外业务采用的投资架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子公司模式:即在项目所在国设立全资子公司。

“常设机构”模式:即在项目所在国实施工程项目,构成税法上的“常设机构”,按照独立企业原则在项目所在国纳税。

分公司模式:即在项目所在国设立分公司。

上述三种模式均属于单一的投资架构。这种投资架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二是由于国内外汇管制严格,资金收付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三是税收筹划空间较小,项目税负较高;四是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

二、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必要性

在中国母公司和境外项目公司之间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是公司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通行做法。

(一)海外投资平台作用

将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海外投资平台,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对各境外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和控股。

再投资程序较为简捷。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其他海外项目、设立项目公司,可以有效规避向中国政府部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海外投资防火墙作用。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其他海外项目,将弱化项目公司的中国母公司背景,降低母公司可能承担的政治和法律风险,为中国母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提供防火墙保护。

便于进行业务重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能够更方便地处置项目公司股权,有利于未来根据需要对地区业务进行重组整合。

(二)海外融资平台作用

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海外融资平台,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融资程序简便快捷。与注资相比,中间控股公司统一对外融资,避免了与注资相关的法律程序,有利于营运资金尽快到位。

规避中国外汇管制。中间控股公司选择金融自由型国家,外汇交易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流通和出入国境,加快资金结算。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中间控股公司作为“资金池”,对各境外项目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将大大提高境外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避免资金沉淀,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三)海外运营平台作用

将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海外业务运营平台,积累海外项目利润,将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对外合资合作平台。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与合作,以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钻井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为公司进入中深水、深水领域拓宽渠道,增加发展机遇。

海外业务利润中心。将中间控股公司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对各境外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和考核,能够满足海外业务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境外EPC总包项目的统筹管理。

(四)税收筹划作用

中间控股公司一般设立在税收协定和税收优惠较多、税率较低的国家,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大幅降低公司整体税费负担,主要有几种筹划安排:

下设分公司的税收筹划。中间控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利润在控股公司层面汇总,这种安排与中国母公司直接设立分公司的模式相比,免除了境外项目利润缴纳的中国所得税。

下设子公司的税收筹划。中间控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只派回至控股公司层面,不再向中国母公司分配利润,免除了境外公司直接向中国母公司分配利润应缴纳的中国所得税。

EPC总包项目的税收筹划。EPC总包合同的签约主体较为灵活,境内母公司、项目当地公司和中间控股公司可分别负责设计、施工和采购,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可行性

(一)选择注册地的决定因素

中间控股公司通常选择在避税地注册。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纯粹国际避税地。这种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和赠予税。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

第二类是一般国际避税地。这种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并且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第三类是不完全国际避税地。这种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荷兰、希腊、加拿大等。

选择中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应统筹考虑的因素:行政监管和商业因素。

包括是否具备健全完善的公司法律规定和良好的法律环境,较好的资本和外汇流动性、较宽松的海关条例和银行监管条例等。

税收制度及环境因素。

税收环境因素主要有:是否具备健全的税收法律规定和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对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性规定等。

税收制度因素主要有:是否有较低的一般税率;对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是否征收所得税;向境外派发股息和利息是否征收预提税;对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定;是否拥有较优惠的税收协定安排和较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等。

公司维护成本。

选择中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应考虑公司的设立和维护成本,例如:设立程序简单便捷、注册资本低、政治稳定、地理位置优越、是否需要固定的办公地址以及定期召开董事会等因素。

反避税措施影响。

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反避税措施,对来源于避税港的资金和收入加强了监管,重点关注设立在纯粹避税港的公司,甚至采取“透视法”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征税。

(二)常用避税地比较

英属维尔京群岛。优势:对注册的离岸公司营业所得不征税;公司具有离岸优势,无商业实质要求;公司维护成本较低。劣势:受国际反避税措施影响,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征税的风险较高;税收协定很少。

中国香港。优势:税种很少,并且仅对源于香港地区内的收入征税;有较强的地缘优势。劣势:税收协定较少。

新加坡。优势: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有条件免税;对股息分配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境外技术服务等收入免征所得税;税收协定数量较多;有一定的地缘优势,同时具备中立性。劣势:对商品贸易收入征收所得税;对注册公司有商业实质要求;公司维护成本较高。

荷兰。优势: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有条件免税;部分境外所得有条件免税;税收协定数量较多。劣势:公司所得税税率较高;对股息分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注册公司有商业实质要求;公司维护成本较高。

综上所述,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虽然是完全免税地,但税收协定很少,在股息分配和投资退出时可能面临东道国较高的预提税和资本利得税,并且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不适宜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而荷兰虽然有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但由于其国内税率较高,免税机制复杂,也不具备地缘优势,同样不适宜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综合以上因素分析,选择新加坡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是最优方案。

四、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设立和维护

(一)新加坡税收制度

公司所得税。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不论其来源于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的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动产租赁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租赁收入和材料采购收入等可申请10%的优惠税率。新加坡对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收入、分支机构利润、服务费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税。这些条件包括:该境外所得的来源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15%;该所得在来源国属于应税收入;新加坡税务局认为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对新加坡税收居民有利。

商品和劳务税(GST)。在新加坡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按照7%缴纳GST,但向境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适用零税率。

关税。新加坡基本上是一个关税极少和极低的自由港,仅对白酒、汽油等几种商品征收关税。

个人所得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超过183天的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个人。新加坡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申报,起征点是年收入2万新加坡元,适用税率为2-20%的超额累进税率;非居民个人按照受雇所得的15%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截至目前,新加坡政府已经与包括中国在内的7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主要有印尼、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马来西亚、墨西哥、缅甸、沙特、阿联酋等国家。

(二) 设立程序

在新加坡设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简单,需要符合:

(1) 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股东,股东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本地人;(2) 最低注册资本为新币1元;(3) 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新加坡,即为本地公民、常驻居民或持工作签证人员;(4) 公司需要在新加坡有注册地址。

(三)设立和维护成本

在新加坡注册公司预计发生注册相关费用8000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3.8万元;年度审计和公司秘书费用每年3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14.4万元;此外还将发生办公场所租赁费、人员差旅费等。

(四)商业实质要求

新加坡税法的规定,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应具备商业实质。同时,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因此,为满足新加坡对公司商业实质的要求,并降低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新加坡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的董事会在新加坡境内召开,有一名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常驻新加坡;

(2) 与业务相关的重要合同或者协议在新加坡签订;(3) 公司在新加坡有日常运营业务;

(4) 公司的财务记录、运营记录和其他文件应保存在新加坡。

五、风险分析

(一) 维护成本风险

维持中间控股公司每年将发生必要的费用,如年度审计费、公司秘书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和人员差旅费等。

(二)投资退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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