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区别,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参考文献
[1]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3]吴弘.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 经济法论丛, 2006,(5): 29.
[4]丹尼尔•史普博. 管制与市场[M]. 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9.
[5]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6]王俊豪. 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7]卢炯星. 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J]. 经济法论丛, 2006, (5):2830.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做电子商务和做网游的互联网企业区别之大,可能远大于做手机和做电视的差异,这时候,我们为什么把它当成一个行业呢?
人们之所以习惯把它们当成一个行业,主要是历史使然。就像电力电子电气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人们也往往也把它们笼统当成一个大的行业,直到这个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成熟,出现了细分;IT行业也是,最开始人们很少分为软件、硬件,B2B还是B2C,皆因其处于发展早期所致;化工和化学行业也是如此……
互联网这个行业,作为IT进化的必然方向,也可能是有史以来对人类整体改变最大的一个IT世代,或者称为IT3.0时代。如果说IBM和大型机改变的是宇航工业、大企业信息化水平,直接波及的是数千万人;那么微软和Intel除了改变企业之外,还通过PC改变了相当部分人的个人计算能力,直接波及的是数亿人;到了Google和亚马逊的时候,它们已经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以互联网为介质,迅速覆盖到全球数十亿用户,几乎是anywhere,anything,anytime。远在印度、非洲的国民也可以通过廉价手机上网,脱身山寨的超低价手机Gfive一度在印度直逼诺基亚,UCWEB这样的浏览器已经在印度市场位居第一……
正因如此,IBM主要改变的是经济链条上的“生产工具”,微软和Intel时代则已经成为生产工具为主、消费属性为辅的状态,到了Google所代表的互联网时代,它的主体已经变为消费工具,生产工具成为辅助属性。
为什么要探讨这个看起来并不难理解的问题呢?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思维模式的不同的问题。由于互联网、软件和硬件为主的IT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其内部的差异性巨大,其实,我们已经难以再将其当成一个行业——互联网尤其如此。
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互联网行业”这个词,语词与它内含的意义越来越难以匹配,它的外延也越来越大,以至于我们要端起机关枪,把这个词消灭掉了。
实际上,互联网现在正日益从虚拟经济渗透到实体经济的各个层面,并日渐深化。从最开始最具数字化特性的新闻、游戏,到后来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以至于以后的3D打印、智慧城市等,互联网正在从一滴水变为一个池塘,再到一个大海。
换一个维度看,其实,互联网就是一个二次元世界,会把原有版本的世界统一升级一遍,从原有世界里“导入”到互联网世界当中。先从最易数字化的部分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那些更为实体的经济形态,速度有别、趋势不改。
1.2、互联网与经济学为什么要结婚
既然互联网可以看做是二次元空间,并不是像孙悟空一样从石头里蹦出来的,而是从传统行业孽生出来的,从原有的IT进化树上演化过来的。只要你把互联网祛魅,把经济学也祛魅,二者结合起来,就能发现很多有趣的东西,甚至个别深刻的东西。
这种发现有什么用?有很大的作用:一方面,人类已经积累起来的很多理论知识,可以给“互联网行业”以借鉴,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变化无常的行业来说这是稀缺的价值;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也能充实互联网的内涵。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对“互联网行业”重新解剖,会有新的发现:
比如,作为消费的互联网和作为生产的互联网。你玩腾讯的游戏,想必主要算做是消费,腾讯就是游戏的生产商、运营商。你使用Google的时候,有多少是用来消费的,有多少用于“生产”的呢?其实,很少有人将搜索当成一种“消费”,并以此为乐,更多的时候你把它当成一种工具,这种工具虽然没有直接生产出实在的产品,但是,它替你提升了寻找信息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处于“生产工具”的范畴,和螺丝刀、自行车有一样的经济学内涵,无非是个人效率工具,赚取的是时间。
再举一个例子,为什么“网络效应”对互联网行业尤为重要?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所谓生产力不过就是通过一定的工具,以及凝结在工具里的技术手段,把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加工成商品的过程。互联网的“自然资源”就是用户,和人力资源是合二为一的,同时,他们还是消费者,则又可以看作是“合三为一”的——因此,用户尤为重要。你不仅是在找寻消费者,其实也是在找寻生产者!这种情况下,所谓网络效应,就是让更多的生产者、消费者、人力资源加入到网络生产和网络消费的大潮当中,那么多免费的生产者能不重要?
如果Facebook不是实名制的社交工具,那么他们之间的各种吐槽、沟通就无法对应到每个真实的个体身上,Facebook的广告价值就不会那么大。比如,它最近推出的信息流广告,每20条信息里就夹杂一个这样的广告,用户居然没有厌烦!主要就是因为这些广告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Facebook知道你的真实身份,也知道你的兴趣图谱、社交图谱,多数广告还是有相关性的。是你告诉了Facebook你喜欢什么,你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
同理,如果Google不跟踪你的上网数据,它如何能让Adsense和Adword成为全世界最精准的广告之一;如果不是你们那么卖力地在淘宝上购物、点评,阿里就不可能了解那么多人的真实信息,那么多商家也就不会在乎什么皇冠、钻石店,阿里又怎么会收集到用户和商家的信用?
如此种种,导出一些基础的经济学概念,让它与互联网结婚,你将孕育洞见之子。
1.3互联网的三个世界划分
承接上一节我们举的例子,我们说有“生产的互联网”和“消费的互联网”,这个问题一展开,就出现了一个基础问题,即互联网里的三个世界。
关于经济学,宏观层面说,归根结底只有三个问题:财富的创造、财富的分配和财富的使用。财富的创造关乎“生产力”,财富的使用关乎“消费力”,财富的分配关乎“分配力”,分配力衔接财富的创造和使用,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其实,GDP的核算方式就分三种方法,和这个是对应的:生产法主要是从财富创造的角度来说的,是说各个生产部门一共创造了多少新增的财富;收入法则是指按照收益主体核算的财富分配总量;而支出法,指的是这些财富怎么使用了。
我们常说的GDP是按照支出法计算的,也就是说GDP=消费(直接消耗掉的财富)+资本形成(积累起来长期消耗或再生产的财富)+净出口(非本国消耗的财富)。但是,仅仅靠支出法计算,看不到经济的全景:
第一,它反映不了财富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比如,很多人盲目叫嚣减少投资,但是却不区分生产性投资和长期消费型投资,没有生产性投资怎么反过来提升生产力,提升财富创造力呢?生产性投资里又分现有产业里的过剩产能投资和未来产业升级的投资,不区分这一点,那么很多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又怎么能遏制呢?
第二,这种方式尤其反映不出财富分配的问题。比如,目前中国政府的收入占GDP的35%左右,处于欧洲45%-50%之下,和美国占比相似。很多人以为这是政府所占的财富,其实,这是一次分配,这些钱还要透过公共产品二次分配给民众:基建、福利等等。这时候,富人叫嚣说政府占比太高了,穷人也跟着起哄是愚蠢的,因为穷人唯有通过二次分配才能缩小贫富差距。这是不是说政府没有问题了?当然有,因为政府在二次分配当中的成本太高,一般性行政支出大约占比17%-18%(和很多慈善机构成本大体相当),还是偏高的,完全可以减少腐败、提高效率。
伪问题如此之多,是因为,很多时候大家不在一个位面上。
那么,在互联网行业,对于互联网经济——Internomics而言,其实它作为一个产业,也在宏观经济的图谱上有这样一个投射:财富的创造、财富的分配和财富的使用(或者说广义的消费)。
比如,我们说百度,为什么它是财富创造者呢?因为以前你搜索个东西,要到图书馆去查,效率非常低下;或者你到大脑中去搜索,那你的脑容量存储有限;还有,你要去问周围的朋友,但是,数量非常有限,你总不能每次去江西问王林“大师”吧?问题是,就算你认识王林大师,他也未必能帮你不是?但是,有了百度这样的工具型公司,那就不一样了,上面存储了很多信息,你就把大脑存储外包了;上面有知道、百科,你可以问很多很多不认识的人,得到答案的概率高了很多,简便了很多。
再如,我们说经济学里有所谓供给学派,有所谓需求学派,还经常打得不可开交,其实都是因为他们把研究的重心放在了不同的阶段。
1.4效率和稀缺是微观两大核心
既然我们说,所谓经济都是财富的创造、分配和使用的问题,那么,我们的很多研究都要围绕这三个位面展开。但是,这是宏观问题的核心,如果从微观层面说呢,也有两个核心问题,这两个核心问题——如同萨缪尔森老先生开篇就强调的一样——是效率和稀缺。
物以稀为贵,诚哉斯言。稀缺性是经济之所以成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和服务之所以有价格的核心要件。Intel的CPU不过是一小块硅而已,这东西的物理成本极低,但是上面凝聚的知识含量很高,所以很贵吗?当然不是,中兴华为这样的企业,专利也一大堆,但是毛利远低于Intel,因为它不稀缺,有多家可以做到类似的水准,就没有定价权;LV、Gucci呢,没什么技术含量,但是它的品牌是稀缺的,这是微观经济的一个核心。
与此类似的例子,在互联网行业里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网游行业,一款好游戏,比如Dota、LOL这样的产品,在数亿万计的产品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尽管有各种成功的要件,但是本质还是因为它的产品本身的耐玩性——换成经济学的概念,就是它的稀缺性。所以,一款魔兽可以赚10年钱,为暴雪动视贡献了数以十亿美金计的收入,LOL虽然收费较低、起步较晚,但是也成为腾讯第三大的游戏收入,年入十亿人民币计,且快速增长。
所以,你不管听多少人讲自己的互联网产品多么好,如果它没有稀缺性,那么它的价值一定会被消解、被模仿、被超越。比如,门户网站这种东西,就比较难以形成绝对的垄断,因为它非常难以制造稀缺性,甚至在细分领域都比不过一些有特色的自媒体。当然,它流量还是比较大的,总收入会高,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除了稀缺性,效率是另一大微观经济的核心问题。所以“经济”,在中国经常被狗血为“经实际用”,其实,它的本来含义就是效率。在所有的经济学进化当中,效率是第一推动力,而科技是效率提升的第一大推动力。这里的科技,包括自然科学的科技,也包括科学管理模式等,是广义的。
我们举个阿里的例子。阿里是一家什么公司?很多人会认为是电商公司。问题是,什么算电商公司呢?它又不进货,不直接卖货。那么,它是一家“平台型电子商务公司”,问题是,京东不是平台吗?那么,它是一家“以B2B2C、C2B为主的非自营平台型电子商务公司”,哇靠,这也太复杂了吧,定语不会爆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