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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1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加强养老服务监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篇1

(一)无证照经营现象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登记中,需要经过公安、民政、消防、卫生、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审批。近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对民营养老机构在场所、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审核条件越来越严,准入门槛不断提升,许多经营者无法获得前置许可,工商部门无法核发营业执照,使得该类经营机构多数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此外,托养营利机构大多为临时设立的,基础设施差:一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营者租赁简陋房屋、安设几个床位便开始经营,场所设施大多比较陈旧,卫生、医疗、消防条件及相关设施配备很难达到行业要求标准,安全隐患较大。二是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低。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护理员整体素质呈现三低状态: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是40-50岁的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也缺少相应的护理经验。

(二)托养场所隐蔽性强,执法巡查监管难。一是多数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属于租房经营,随着房价近几年的快速上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该类经营机构逐渐出现郊区化的趋势,特别是违规经营业户,他们定期更换经营场所,与监管人员开展长期“游击战”。二是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多数租用居民楼或自然村民房,与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于城市小区或农村,无明显的经营门头标志。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较难发现,同时基于执法权限,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检查,给调查取证、案件查处造成较大困难。

(三)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存在条款侵权问题。目前,私营托老机构行业还未推行统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经营者自拟的合同格式不同,相关内容中存在较多霸王条款、免责约定等。如,部分养老协议书中的附加条款约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间,自主走失、跌伤等院方不负责任。还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条款中约定,老人自行饮食时噎住造成意外等情况,院方仅负通知家属的义务。

(四)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当前,部分私营老年人托养机构为了招收更多托养人员,违规大量宣传广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私营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公办养老机构。部分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对外宣传是公办养老机构,实为个人营利性经营。利用“公办”、“非营利”等字眼骗取老人家属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无照机构冒充有照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由于审批程序不严,部分无照经营机构拿不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执业许可证》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却能够出示消防或卫生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明,涉嫌欺骗托养老人和家属的行为。三是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部分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夸大实有的设施条件水平,或虚称服务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护理”、“医师资格”等资格,但事实上多数机构缺少正规的执业医师和具有健康证明的防护人员。由于设施、人员的名不副实,老人的安全卫生条件存在隐患,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一是监管界限模糊。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界限模糊。目前,该类养老机构运营尚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取缔机制,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以工商部门为例,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工商部门只能借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商标广告法》以球的形式进行监管,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查处。具体监管细则和职权责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采取观望状态,“不去管”、“不敢管”不仅不利于养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二是执法人员被动执法。由于对该类投诉、案件接触少,法律法规方面了解不足,工商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监管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是出现相关投诉,然后执法人员去调查处理,监管预防意识和预控手段不足。

二、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违法问题的原因

(一)托养老人防范意识薄弱。多数托养老人及家属对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软条件”考查不足,对经营者资质、宣传真实性考虑较少。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许多普通群众对私营托养机构的性质不确定,无法明确托养前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格证件,部分托养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外声称“公办福利养老机构”,利用公办养老机构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等特征,骗取托养人员及家属的信任,并逃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缺少统一行业规范标准。目前,养老机构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跟进的速度较慢,缺少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多数经营者各自为政,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同时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以及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都不统一。今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投诉案件中,55%的纠纷因价格问题和服务质量引发。同时,由于相关服务项目缺少统一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仅能按照合理原则调解,工作存在较大的被动性。

(三)法规不健全,主动介入监管少。目前,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职权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定职权,对于住宅内不法经营工商部门无权进入调查,因此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存在法规依据缺乏、取证困难的现状。监管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营利性托养机构与福利性公立养老机构鉴定不清,缺乏积极介入监管的主动性。

(四)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相关部门审批不严。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缺位。当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使经营者逃避工商部门监管。二是各部门职责推诿。民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多实行纵向分段监管。如工商部门只对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进行检查,消防、卫生等部门在巡察时只检查各自证照情况,对于非本部门职责监管的违法行为却不予理会,缺乏横向连贯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多头检查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是部门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各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沟通平台,部门存在信息共享障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常常出现个别部门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体系化的综合规范。此外由于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地预警会商机制,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违法经营的预防效果较差。

三、加强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针对当前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出台《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议书》,进一步科学界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机构环境、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老人身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所有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机构中予以推广使用。

(二)构建监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营利性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并将所有的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养老机构情况在信息网上公示,根据登记信息将现有机构划分为“已办照”和“未办照”两大类,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切实了解每个营利性养老机构成立中的各环节许可审批情况,选择规范的机构托养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为决策和职能部门前置预防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信息,开展实地核查,属于工商监管范围的及时查处,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积极提供救济渠道,主动为职能部门提供线索,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营利养老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三)强化虚假养老广告监管。市局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养老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两会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监管员,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篇2

(一)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并共享给民政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党委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师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师市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师市落实情况及问题,按程序报。(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运营补贴政策。(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五)提升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积极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八)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九)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发挥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优先在团场(镇、街道)、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十一)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二)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用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支持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提升老年用品的供给质量。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十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社区医生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团场养老院和医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团场养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多点执业。(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党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推进家政、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师市要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六)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师市——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团场、街道养老机构发展。对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团场养老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投入运营,并优先为生活困难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2022年底前,力争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2020年起各级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结合实际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民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一)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师市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规划要求。各师市应按照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师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篇3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R码]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3-0070-03

重庆是我国较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并且老龄化程度十分严重。根据《重庆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分析显示,到2020年,重庆市全市老龄人口总数将高达675万,占总人口19%。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使得人们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重庆市虽已构建了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借鉴国内外较为有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关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的经验,有助于重庆市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国外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主要经验

(一)英国:遵循“以人为本”的养老服务理念

英国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英国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177%,较2013年高出03个百分点。为应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以人为本”是英国养老服务发展中最突出的特征,这点不仅体现在日常服务中,还体现在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中。英国的养老机构一般规模较小,但供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却功能齐全、布置温馨、设备优良、安全卫生,尽可能照顾到每位老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日常服务中,英国养老机构充分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根据每位老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如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细心观察老人的生活作息及饮食习惯,并将观察结果记录在册,餐厅再根据这些记录依据每位老人的喜好为其提供个性化的餐食。此外,英国养老机构在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时会事先征询每位老人的意见,遵循老人意见提供服务。在设施建设中,英国养老机构床垫的软硬度也可以根据每位老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同时,英国还十分重视对养老服务的监管,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各地政府都有专门的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苏格兰的社会服务监察会、英格兰的照顾质量委员会等,一般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出来,根据这些结果以及接受的投诉来提出修改意见,并制定政策,以此来保证老年人享有高质量的服务。

(二)美国:建立严格的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老龄人口就已经突破老龄化标准线,预计到2030年,美国65岁及以上老人在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30%,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必然会抑制社会经济的增长,因此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美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在入住老人方面,美国拥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指标体系,只有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老人才有资格入住老人院。在养老机构方面,美国实行严格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凡是符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关条件的社会力量,都有申请注册的资格。同时,美国政府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也十分严格,通常采用年检的方式,只有达到官方制定的质量标准,养老机构才能获得计划报销。并且,美国政府还将通过监管获得的大量数据、检查结果到网上,一方面老年人根据这些信息挑选适合的养老机构,另一方面也间接地约束了养老服务机构,从而保证了服务质量。除此之外,美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养老服务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自1965年以来,美国养老服务的内容陆续通过法律得以明确,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养老服务提供的规范性。

(三)日本:重视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

1970年,日本就已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日本总务省的数据显示,在全国总人口中,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了273%。据推测,到2025年,每三位日本人中就有一位65岁以上的老人,高增速和高龄化的特征致使日本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日本十分重视建设专业化服务队伍。在服务人员培养方面,日本各大高校相继开设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专业,如日本福祉教育专门学校开设了介护福祉士专业,也就是国内的养老护理专业,让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掌握更多关于养老服务的知识。同时,日本实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护理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从事服务工作。日本的养老院会对考取介护福祉士资格的员工给予每个月2万日元的额外奖励。公司也会组织各种应试辅导性质的进修,借此鼓励更多的人考取介护福祉士,进而提升专业化水平。同时,日本的养老服务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将养老院分为了经济型、高级公寓型、疗养型、养护型等十几种,大致分为健康型养老院、住宅型养老院以及看户型养老院三大类,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入住适合的养老院,真正的实行按需养老。

二、国内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主要经验

(一)上海:重视养老服务法制建设

1979年,上海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815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为72%,首次突破老龄化标准线,上海市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也是率先开始探索养老服务的地区。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上海市重视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制建设,1998年,上海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从立法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2013年,上海市率先开始编制市、区县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结合上海市未来老年人口数量预测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养老床位建设长期规划。2014年,上海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养老机构法规,条例中对上海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等进行了明确说明。2015年,上海市研究编制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从招录使用、职业发展、薪酬激励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 [1] 。

(二)北京:实现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北京市于199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其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空巢化与高龄化并存的趋势加剧了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自2000年以来,北京市一直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2005年,北京市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评估服务的基本要求、评估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北京市B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北京市出台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做出了规定。2014年,北京市了《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方法以及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截至2015年,北京市共出台了9项关于养老服务的地方标准,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使北京市的养老服务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三)南京: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南京市是继上海、北京、天津之后,第四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南京市为应对老年人口高基数、高增速、高龄化、高风险及高需求的特点,积极建立并推动具有南京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实践中,南京市重视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税收收费方面,南京市共制定了11项优惠标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政府资助方面,对城区新建的福利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郊区新建的福利机构给予3000元的资助,对县里新建的福利机构给予2000元的资助。在培训用工方面,对持有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并到福利机构工作的人员,在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时给予一定的补贴 [2] 。

三、国内外社会化养老服务对重庆市的启示

(一)加强养老服务法制化建设

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以及稳定性的特征,养老服务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重庆市政府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到具体的操作环节。同时,将长期处于政策层面的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确保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具体实践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使之有章可循、有序发展。例如,在服务层面,可借鉴北京做法,出台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在事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培育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2014年,重庆市具有专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师不到200人,这类专业人员的缺口达到30%~40%,专业服务人员的缺乏难以满足当前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 [3] 。为此,重庆市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首先,重庆市拥有西部最大的职教城,政府应支持各高校开设护理、心理以及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注重护理康复、老年服务管理、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其次,在城乡就业培训中,增加对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的项目,凡是按规定进行了养老护理职业培训的,可发放相应的补贴作为嘉奖;第三,加强相关的技能认证,鼓励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参与学习,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逐步在养老服务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三)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的严格监管是社会化养老服务有序发展的关键,重庆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养老服务市场进行严格的把关,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养老服务市场进行审查监督,将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剔除淘汰,确保养老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 [4] 。

(四)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根据重庆市2015年1%的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在重庆全市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1217%。由于经济水平、生活环境、身体状况等因素存在差异性,老人的养老需求也是有区别的。因此,首先,养老机构应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老人的养老需求。其次,养老机构应分为疗养型、养护型等不同的种类,以满足老年人不同程度的护理需求。第三,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实现按需养老、按需护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钱蓓,陈青.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试点向全市推广[N].文汇报,2015-11-1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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